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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所建改工程设计招标文件
80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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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投标邀请书
第一章 投 标 须 知 2
一、总说明 3
二、招标文件 4
三、投标报价说明 5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6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8
六、开标 9
七、评标 10
八、授予合同 11
第二章 合 同 条 款 13
第一部分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13
第二部分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20
第三章 合同协议书格式及其附件 25
第四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28
一、投标函格式 29
二、报价格式 30
四、偏差表格式 43
第五章 评标原则及评标办法 44
一、工程介绍 49
二、投标文件技术部分 50
三、投标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 51
四、附图 52
投标邀请书
致:
山西煤销国电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左云地区整合煤矿10KV变电所建改工程设计 现进行邀请招标。
一、招标单位:山西煤销国电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二、招标内容:本工程分为两个标段:
一标:黄土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0KV变电所改造工程设计;
二标:大路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0KV配电室建设工程设计、潘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0KV变电所建设工程设计
三、建设地点:左云县黄土坡煤矿、水窑乡大路坡村、马道头乡潘家窑村
四、资金来源:自筹
五、招标范围:本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及后续服务(包括施工招标配合服务和施工现场配合后续服务)
六、报名条件:独立法人资格,电力行业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近三年有同类工程设计业绩、无不良信誉,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履行合同的能力
七、报名时所带资料: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同类工程业绩等资格证明材料,以上资料需带副本及复印件并整理成册
八、报名时间: 8月24日上午9:00至 8月26日下午5:00止。
九、报名地点:大同新电晨光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贵单位收到本投标邀请书后,请于 年8月25日17:00时前以传真或快递方式予以确认。
招 标 人:山西煤销国电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联 系 人:刘占锋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大同新电晨光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详细地址:大同市迎宾西路61号
邮政编码:037008
联 系 人:王丽静
电 话:
第一章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项号
内 容 规 定
1
项目名称:山西煤销国电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左云地区整合煤矿
10KV变电所建改工程设计
招 标 人:山西煤销国电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
建设地点:左云县水窑乡大路坡村、左云县黄土坡煤矿、左云县马道头乡潘家窑村
工程内容:本工程分为两个标段:
一标:黄土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0KV变电所改造工程设计;
二标:大路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0KV配电室建设工程设计、潘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0KV变电所建设工程设计
招标范围:供电工程施工图设计及后续服务(包括施工招标配合服务和施工现场配合后续服务)
设计期限:二十日历天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设计规范
3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4
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期后90天
5
投标保证金数额为:壹万元整/标段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电汇;支票(请倒存);现金。不接受银行保函。
无论采用何种形式提交,投标人均应确保投标保证金于投标截止日期前交纳到招标代理公司帐户,否则其投标视为无效。
6
招标代理机构:大同新电晨光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迎宾西路61号
联系人:王丽静
电 话:
传 真:
E-mail:
7
招标方式:邀请招标
8
项 目
年
月
日
时
标书发售(标书费300元)
8
24
8:30
投标人现场踏勘
自行安排
投标质疑函截止日期
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9
14
8:00
投标截止日期及时间
9
14
8:30
开标时间
9
14
8:30
9
投标预备会:另行通知
10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二份;副本三份;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与商务部分分别装订,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别密封,在包封上标明”投标文件商务正本”、”投标文件商务副本”、”投标文件技术正本”和”投标文件技术副本”。包封应在封口处贴封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用于唱标的开标一览表应单独封装递交。包装物正面应写明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全称与地址、邮政编码。
11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代理公司会议室。(如有变动,提前通知)
开标地点:代理公司会议室。(如有变动,提前通知)
1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一、总说明
1.工程概况及定义
1.1项目名称: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2建设地址: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3工程规模: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4招标范围: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5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1.6招标人:山西煤销国电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1.7招标代理机构:大同市新电晨光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1.8投标人:符合本次招标所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的被邀请投标人。
1.9中标人:最终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1.10项目业主:与中标人签署设计合同的项目建设单位。
1.11设计方:在招标阶段称为投标人,在确定其为中标人后的签约阶段称为设计方。
2.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包括考察施工现场与样板工程)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送电或变电(电力行业)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
3.2 业绩要求:近三年有同类工程设计业绩;
3.3 信誉、能力要求:无不良信誉,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履行合同的能力;
3.4安全质量要求:自投标截止日前180天内未发生因设计原因造成的重大人身死亡事故,90天内未发生因设计原因造成的人身死亡事故。自投标截止日前3个月内未发生因设计原因造成的一般质量事故,6个月内未发生因设计原因造成的重大质量事故,1年内未发生因设计原因造成的特大质量事故。
4.联合体投标(不适用)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组成
5.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补充资料(澄清和补遗等):
投标邀请书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合同条件
第三章 合同协议书格式及其附件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章 评标原则及评标办法
第六章 工程规范、技术条件及图纸
5.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如投标人无特殊声明,则视为投标人已全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条款。根据20.3条的规定,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5.3如招标文件商务部分与技术部分中的内容有差异,工程数据、设计工期以技术部分为准,投标人资格业绩要求以商务部分为准。
6.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6.1招标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按招标公告中所列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对其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投标质疑函截止时间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送达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
6.2招标文件的修改
6.2.1在投标截止期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应立即以传真形式确认己收到该修改。
6.2.3投标人收到的书面修改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6.2.4投标人应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文件一经提交,则表明投标人已经理解招标文件全部内容。
6.2.5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能够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应立即以传真形式确认。
三、投标报价说明
7.投标报价
7.1投标报价
勘察设计费的投标报价以本招标文件(包括本工程方案设计)所要求的全部设计工程量和设计服务为根据,以现行有效的工程勘察设计取费文件为计取报价依据(可根据 国家发计委和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测设计收费标准>计取设计费。
7.2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最低报价不能保证中标。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的语言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
9.投标文件的组成
9.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保证金交款依据;
(3)报价表(包括开标一览表、折扣声明(如果有)、勘察设计报价及计算书);
(4)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5)技术文件(包括图纸);
(6)偏差表;
(7)按本须知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9.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编制投标文件。
10.投标有效期
10.1投标文件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所描述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少于上述规定的期限将被视为非响应标而予以拒绝。
10.2若遇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传真)往来。投标人能够拒绝上述要求而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如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书面同意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
11.投标保证金
11.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此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11.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电汇;支票(请倒存);现金。不接受银行保函。
11.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拒绝。
11.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尽快返还(无息)。
11.5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且中标人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交纳招标服务费后,将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无息)。
11.6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11.6.1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11.6.2中标人拒绝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11.6.3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1.6.4开标后主动对投标文件提出实质性修改的;
11.6.5串通投标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12.投标预备会和现场踏勘
12.1投标预备会
另行通知。
12.2现场踏勘
请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自行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涉及的现场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对投标人因此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13.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3.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9条的规定,提供2份正本、3份副本投标文件,并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如果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3.1.1商务投标文件包括: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无条件折扣声明(如果有)及勘察设计报价计算书;
(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商务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第五章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主要工程量及经济技术指标、控制造价管理措施、商务偏差表)。
13.1.2技术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部分要求的技术文件(包括图纸)、第四章要求的”技术偏差表”。
13.1.3本次投标要求投标人提供同时包含商务和技术投标文件的文档
13.2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投标函、报价书及反映企业情况的内部统计资料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并在封面上加盖单位公章。
13.3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指示进行,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但所修改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13.4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及规定的任何技术或商务的偏差或保留权,都应在投标文件中加以说明。如有偏差,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及技术投标偏差表格式(详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五),在投标文件中列明对招标文件所有的偏差,不应修改招标文件已明确列明的要求而不提出偏差。如无偏差,投标人应在偏差表中填写”无偏差”。对于未在偏差表中列明偏差的部分,招标人将认为投标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4.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4.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14.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它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年*月*日*时*分开标,此日期前不得开封。
14.4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受。
15.投标截止日期
15.1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并派专人送达。
15.2招标人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日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15.3招标人能够按投标须知第6条规定,经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日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日期。
16.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6.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能够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招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收到修改包括替代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16.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14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内层封套上加注”修改”或”撤回”字样。
16.3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投标人不得擅自对其投标文件作任何修改。
16.4从投标截止日期至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投标须知第11条的规定没收。
六、开标
17.开标
17.1招标人将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在有投标人代表在场的场合组织公开开标。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7.2招标人的代表和投标人自荐的代表同时当众检查各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确认无误。
17.3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折扣、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它内容,除了按照投标须知第15条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文件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文件。
17.4无论如何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投标须知第16条递交的修改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撤回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原投标人。
17.5整个开标过程将由专人监督。
17.6招标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
七、评标
18.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18.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18.2公开开标后.直至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它人泄漏。
18.3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将被拒绝。
19.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分别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或实质性内容做任何修改。
20.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20.1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文件的总体编排是否有序。
20.2在详细评标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重大偏差或保留。所谓重大偏差或保留是指对工程设计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适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及投标人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偏差或保留,将会对其它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0.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而且不允许经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偏差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0.4投标人将被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差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正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响应的名次排列。
21.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评标委员会以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及评标办法对投标人的技术、商务、价格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八、授予合同
22.合同授予标准
详见第五章第6条定标原则。
23.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具有依法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按照法律规定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24.中标通知书
24.1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将以中标通知书形式通知中标人中标。
24.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5.合同的签订
25.1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中标人应带好所有签订合同所需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技术规范、技术图纸等),并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项目业主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不得与项目业主方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25.2如中标人拒绝承担中标的设计任务,或者提出附加条件或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致使合同无法签署,招标人将取消该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综合排序次之的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如果中标人拒绝按规定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将有权取消该中标人在今后一段时间内的投标资格。
25.3如果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5.1条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5.4合同价的确定
依据中标人的中标价,并经招标人核定后作为合同价。
26.履约保证金
26.1中标人应该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提交合同价格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为在中国注册的信誉良好而且具备开具保函资格的地市级以上银行分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中标人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函格式。
26.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第26.1条规定执行,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人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综合排序次之的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27.腐败和欺诈行为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参与投标的各方,均应在招标、采购、合同执行等过程中保持廉洁的道德水准。具体规定如下:
27.1”腐败行为”指在招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中,为影响公务人员的行为而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物的行为。
27.2”欺诈行为”指为了影响招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而隐瞒事实、虚假投标,从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其中包括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旨在使投标价格成为人为的、无竞争性的价格,并使招标人无法从自由公开的竞争中受益。
27.3如果被推荐的中标人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其中标资格将被取消。
27.4如果投标人在任何时候,被认定为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将被宣布在一个不定期的时间内不得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或被授予合同。、
28.合格投标人
如有以下情况发生,则不能被选中:
28.1任何被招标人选中提供本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货物供应的公司或与此公司有隶属或组织关系的公司,将失去参加本次设计工作的资格。反过来说,任何被招标人选中提供设计工作的公司与此公司有隶属或组织关系的公司,将失去此后参加提供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货物供应投标资格。
28.2投标人在任何时候都以业主的利益为至高无上的,应该避免与同一项目下的其它工作或投标人本身的利益冲突。投标人不得承担可能与投标人先前或现在承担服务的业主有利益冲突的任务,或承担其它使投标人因此而不能为业主的最大利益而工作的任务。
29.招标服务费
本次招标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代理公司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 ]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发改委( )857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向中标人收取。如果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从其投标保证金中扣减相应金额的招标服务费。
第二章 合 同 条 款
第一部分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l.概述
1.1定义
电力建设项目设计招投标合同文本中以下的用词及词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指本合同条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其它明确列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1.1.2项目业主:合同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勘察设计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1.1.3设计方: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项目业主接受的当事人;
1.1.4中标通知书:指项目业主正式告知投标人授予其合同的书面文件;
1.1.5工程:合同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1.6合同价格:指在合同下可支付的设计方全部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价格;
1.1.7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又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8合同协议书条款:结合具体工程,项目业主和设计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2.1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含双方协商同意的补充及修改文件等);
1.2.2中标通知书;
1.2.3投标函;
1.2.4合同专用条件;
1.2.5合同通用条件;
1.2.6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纪要、协议;
1.2.7项目业主的招标文件和设计方的投标文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1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1.3合同文件使用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专用条件约定的语言书写和解释、说明。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勘察设计中必须使用专用条件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专用条件约定的行业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地方标准、规范。
项目业主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无偿提供中文译本或英文本。
2.双方责任
2.1项目业主责任
2.1.1项目业主应尊重设计方根据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勘察设计工作的权力,不应提出与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2.1.2向设计方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2.1.3项目业主应按合同规定向设计方支付勘察设计费;
2.1.4负责对外协议的联系工作,并签订与工程建设及将来运行有关的土地征用、燃料、运输、灰场、水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综合利用出线走廊、有关设备等(如需要)协议或合同:
2.1.5负责协调勘察设计过程中与有关单位的配合问题;
2.1.6项目业主需保护设计方的设计版权,未经设计方同意,项目业主对设计方交付的设计文件和勘察结果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2.1.7项目业主聘请设计监理时,应明确所赋予设计监理方代行的责任、义务、权利和工作范围,除非在本台同中明确规定外,设计监理方无权变更或免除设计方在合同中的任何职责、义务和责任。
2.2设计方责任
2.2.1按照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标准、规程、规范、技术条例进行勘察设计工作,严格掌握设计标准,控制工程造价。
2.2.2在勘察工作中,负责对外联系并取得勘察许可证,负责解决由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取费标准中明确由项目业主负责筹措解决的项目并支付费用(如青苗赔偿、障碍拆除、勘察场地”三通一平”、材料、运输、勘察人员的调遣费、差旅费、生话设施等施工准备费);
2.2.3设计方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8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项目业主交付设计文件,并对委托范围内的勘察设计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2.2.4设计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和投标函中有关质量方面的承诺进行勘察设计的组织和具体实施,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2.2.5设计方应按行业规定和合同要求做好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勘察设计服务工作。
2.2.6设计方应依据合同,接受项目业主聘请的设计监理方的监理。设计监理的任何建议、检查、确认、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不应变更或免除设计方的责任。
2.2.7若设计方按投标函和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分包部分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时,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后才允许分包。设计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要将副本送交项目业主。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合同分包量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30%。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分包合同不能解除设计方任何义务和责任,分包方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设计方的违约或疏忽;设计方未经项目业主同意擅自对外分包的,项目业主有权扣除分包部分的合同价格或者终止合同。项目业主选择终止合同的,设计方应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2.2.8设计方未经项目业主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项目业主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2.2.9设计方提供的经过审定的设计方案为本合同的主要技术方案,如因设计原因发生路径变化,实际拆迁量超过设计量的30%,由设计方承担设计质量责任。中标的工程造价是设计质量考核的基础,除拆迁量、地方关系问题造成路径变化影响外,工程初步设计造价、竣工工程造价均不得超过中标工程造价。
2.2.10设计方应严格控制设计质量,按业主要求做好设计变更、变更设计控制及相关签证、报表报备。对于线路工程,设计变更不应超过基本预备费的1/3。
2.2.11设计人员:
2.2.11.1投标的设总和专业负责人为本工程配备的专门技术人员,其中设总应承担不超过 个设计项目;各专业主设人员应不得超过承担 个项目;
2.2.11.2合同签订以后,未经项目业主同意,设计单位不得更换设总,如需更换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出新的设总人选,项目业主接到申请后 天内给予答复;
2.2.11.3重大设计变更的控制及奖罚措施执行山西省电力公司相关规定。
3.设计工期
按项目业主与设计方约定的要求执行。详见合同专用条件第3条。
4.审查、确认
4.1审查
设计方应按国家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呈交符合各勘察设计阶段内容深度和要求的图纸文件供审查之用,项目业主负责审查的安排。
设计方交付设计文件后,参加有关上级审查及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过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必要修改补充。若审定的设计原则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双方需补充或另签合同。
4.2确认
4.2.1项目业主可组织并对施工用设计图纸进行确认或施工图会审工作;
4.2.2确认或会审意见如造成非设计方原因的勘察设计的返工,其返工费用由项目业主负责,如属设计方责任,则不应增加勘察设计费用。
5.其它服务
设计方可按照项目业主的要求或委托进行合同专用条件第5条明确的电力行业所规定的勘察设计范围和深度以外的工作,并另行收费。
6.合同价格与合同支付
6.1合同价格及调整
合同价格在专用条件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专用条件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的应作调整:
6.1.1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有勘察设计收费政策调整,合同价格应按规定相应调整,项目业主和设计方应以补充合同或协议的方式予以确认;
6.1.2当工程建设工期与招标阶段预计的工期不一致且差别较大时,应设计方要求,项目业主与设计方应签订补充协议,勘察设计费随之调整。
6.2合同支付
项目业主应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6.2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方支付勘察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逾期支付金额万分之二点一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项目业主。
6.3其它服务支付
项目业主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件第5条的要求和委托支付。
7.违约
7.1项目业主或设计方违反合同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7.2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造成损失的,由设计方继续完善勘察设计任务,并按损失的大小减收勘察设计费;
由于设计方因违反第2条相关规定造成工程投资(包括基本直接费、施工管理费、劳保和税金等)增加,按中标工程造价计算,如超过基本预备费的三分之一,设计不能评优,并以该项工程损失额扣减设计费,以该项工作的设计费总额为限。
7.3如由于设计方设计错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项目业主偿付赔偿金。
7.4由于设计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8条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项目业主违约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未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错误及对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方返工或增加工作量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项目业主应按设计方所耗工作量向设计方支付返工费或追加工作量的补偿。
7.6按2.1.2条项目业主提交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方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规定期限超过15天以上时,项目业主与设计方可重新商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7.7在合同履行期间,非设计方原因项目业主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未开展设计工作的,不退还项目业主已付的预付款;己开始工作的,项目业主应根据设计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阶段设计费。
7.8合同生效后,非项目业主原因设计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应双倍返还预付款。
8.设计文件交付
设计方根据有关设计文件出版份数规定和双方商定的文件交付时间向项目业主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9.现场服务
9.1设计单位对所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根据项目业主要求派驻现场设计代表,参加隐蔽工程验收、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9.2项目业主与设计方应对变电站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和调试阶段的设计方现场服务人月数协商确定;
9.3 项目业主与设计方应对输电线路基础、组塔、架线施工和调试阶段的设计方现场服务人月 数协商确定;
9.4 在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项目业主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交通、通信和生活条件。
10.争议与索赔
10.1争议
项目业主和设计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经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要求协调解决、仲裁或诉讼的,可按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解决,如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的则不得再选择诉讼方式,反之亦然:
向相关主管部门请求协调解决;
向大同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项目业主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除在仲裁裁决中另有规定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仲裁和诉讼期间,除与仲裁和诉讼有关的部分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各自的义务。
10.2索赔
10.2.1设计方可按以下规定向项目业主索赔:
10.2.1.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10.2.1.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项目业主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10.2.1.3项目业主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响应。或要求设计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或证据。
10.2.2项目业主可按以下规定向设计方索赔;
10.2.2.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10.2.2.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设计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10.2.2.3设计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响应,或要求项目业主进步补充索赔理由或证据,设计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11.其它
11.1当工程有引进项目或外购设备材料的设计工作时,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根据需要吸收设计方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项目业主支付:
11.2保险(如有时):设计方办理设计责任险及自己在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有关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11.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1.4设计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设计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11.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6合同有效期: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在工程建成移交生产,结清设计费后自行失效;
11.7合同份数:合同正本4份,具有同等效力,由项目业主及设计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份数按合同专用条件规定,合同副本报送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由项目业主负责完成。
第二部分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合同专用条件中有关条款为下述情况下的条款;即合同通用条件中的规定所涉及的需在合同专用条件中阐明替代解决办法的条款。如果在合同专用条件中未给出替代解决办法.则应按合同通用条件中的规定执行。
l.概述
1.1.2项目业主:是指 ,由 代表;
1.1.3设计方:是指经过设计招标的中标人 设计院;
1.3合同文件使用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勘察设计中应使用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和工程所在地省级地方的标准规范为
2双方责任
2.1项目业主责任
2.1.2项目业主向设计方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
(1)项目核准文件:
(2)可研阶段设计文件、补充文件及批复;
(3)土地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征用土地等有关协议及文件;
(4)站外电源有关资料;
(5)按有关规定,应由项目业主提供的资料。
2.1.5应由项目业主负责签订的对外协议和合同为: ;
2.1.6在勘察工作中,项目业主负责取得下列证件: ;负责解决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取费标准中明确由项目业主负责筹措解决并支付费用的项目为 。
2.2设计方责任
增加:
(1)设计方应负责初设阶段工程量的调查,并计入概算。设计方应对调查的准确性负责,必要时项目业主配合。
(2)负责施工招标工程量的编制:
施工招标一般在初设审批文件下达后,施工图未开始时进行。施工投标人一般工程量清单方式报价。具体原则编制前提供,设计方应按项目业主要求的进度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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