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目 录
商务文件
1、投标邀请书 …………………………………………………………………….2
2、投标须知 ……………………………………………………………………….4
3、合同条款………………………………………………………………………16
4、投标报价表……………………………………………………………………57
5、工程量清单……………………………………………………………………59
6、投标函、合同协议书、履约保函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62
7、投标辅助资料表………………………………………………………………68
8、资格审查资料………………………………………………………………….72
技术文件
1、工程规划与设计说明………………………………………………………….75
2、施工技术要求…………………………………………………………………77
3、竣工验收技术标准……………………………………………………………82
招标图纸
商务文件
1、投标邀请书
合同名称: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致:(投标单位的名称)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已由有关部门批准兴建,项目业主为山西省潞城市国土资源局 ,建设资金为国有资金,已按计划到位。
本招标工程的概况如下:
***百里滩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位于潞城市东南约20公里处,涉及李庄、上黄、青河、上河、下河五个行政村,共有人口5493人,耕地总面积为680hm2。
该项目的招标内容为:项目区土地平整、灌溉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及林网工程建设。
1、山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山西省潞城市国土资源局(业主)的委托,就***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开发建设,进行公开招标的全过程代理。
2、山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诚邀合法注册、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按照商业法规运营的具有国土开发整理经营内容的法人或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企业和单位,就上述项目的开发建设进行密封投标。
3、招标文件将于2005年5月14日至5月15日每天上午9:00时至11:30时(北京时间,下同),下午15:00时至17:30时(法定休息日除外),在山西省潞城市国土资源局发售,整套招标文件的售价为人民币500元,售后不退。若需邮购,请按下述招标代理公司地址汇款,另付邮寄快件费每套人民币100元。有兴趣的投标人亦可从下述地址获得进一步的信息。
4、投标书应在投标截止时间2005年6月2日上午9:00时前递交到山西省潞城市国土资源局二楼会议室,超过投标截止时间的投标书将不予接受。
5、投标保证金为2万元人民币,可为现金或汇票,并应提前办理交纳或汇兑手续。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书,将被拒绝。
6、将于2005年6月2日上午9:00时(北京时间)在山西省潞城市国土资源局二楼会议室公开开标。投标人应派代表出席。
7、 业 主:山西省潞城市国土资源局
8、 招标代理:山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 号
内 容
1
招 标 人:山西省潞城市国土资源局
2
招标代理:山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
工程名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4
合同名称: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5
资金来源:国有资金
6
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以后56天
7
投标保证金: 2万元人民币
8
招标人只对在投标截止时间7天(日历天)前收到的要求答疑的问题予以答复
9
投标书份数:五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10
投标书递交地址: 山西省潞城市国土资源局二楼会议室
11
投标截止时间:2005年6月2日上午9:00时
11
开标时间:北京时间2005年6月2日上午9:00时
开标地点:山西省潞城市国土资源局二楼会议室
12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
2.1总则
2.1.1 招标范围
项目区各标段范围内的土地平整,灌溉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及林网工程建设。
本项目共分6各标段:
1标段为南庄下河区域
2标段为下河区域
3标段为青口区域
4标段为青口、上黄区域
5标段为李庄区域
6标段为李庄桥东区域
2.1.2 资金来源 本项目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
2.1.3 投标人的资格
2.1.3.1 投标人应具有的资质标准:
投标人应是合法注册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具有国土开发整理的内容,或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1.3.2 财务状况:
投标人应拥有或有能力贷得不少于投标报价20%的流动资金,并附证明。
所要求的流动资金应不与投标人正在执行和己承诺的其他合同要求相冲突。
2.1.3.3 施工设备
投标人应证明自己拥有或有把握 (通过租赁、购买、制造等方式)获得施工所需的设备。这些设备须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投标人可列出准备在本合同中使用的设备清单并附说明。
2.1.3.4 主要人员:
投标人应列出实施本项目工程施工所指派的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合格人员,且应提供每一岗位上的主要人选和备选人的资料,供招标人审查选用。
2.1.3.5 签定合同前,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补充提交证明所列人员资格合格的必要资料或更换其认为不符合要求的人员。
2.1.4 投标标段:投标人可对上述六个标段全部进行投标或只投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标段,但只能有一个标段中标。
2.1.5 投标费用
投标人为准备和进行投标所发生的费用一概自理。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投
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
2.1.6 保密
招投标双方应分别为对方在投标书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2.2 招标文件
2.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包括下表所列文件和按第2.2.3条规定发出的补充通知。
商务文件
1
投标邀请书
2
投标须知
3
合同条款
4
投标报价表
5
工程量清单
6
投标函、协议书、履约银行保函、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格式
7
投标辅助资料
8
资格审查资料
技术文件
1
工程规划与设计说明
2
施工技术要求
3
竣工验收技术标准
土地平整土方开挖和填筑
招标图纸
2.2.2 招标文件的答疑
2.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若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手写、打印、印刷、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只对在投标截止时间7天(日历天)前收到的要求答疑的问题予以答复。
2.2.2.2 招标人的答疑将在投标截止时间的4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
2.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5天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人可发出书面补充通知修改招标文件内容。若有必要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发出补充通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以保证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修编投标书。
2.2.3.2 上述补充通知将发给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收到补充通知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补充通知。
2.3 投标书的编制
2.3.1 投标书的组成
投多个标段的投标人,应分标段单独编制投标文件,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投标函
(2)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 投标报价表、报价说明及投标保证金
(4)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5) 施工设备
(6) 工期承诺、工程质量及安全保证措施
(7) 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人按本投标须知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2.3.2 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应是投标人中标后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该标段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需要的一切费用。其中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劳务、管理、施工设备、材料、运输、保管、冬雨季施工、试验、完工、维护、利润、保险、税金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与风险。
2、没有填入报价表内的费用,发包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所报项目中。
3、报价的依据是本招标文件及图纸。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依据和要求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投标报价依据: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市场情况和自己的施工能力确定。也可以参考水利部《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2年)、《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定额》(2002年)及《山西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信息》。
5、投标报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保持不变,以可变价格报价将不予接受。
6、投标报价以人民币报价,合同实施时以人民币支付。
7、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总报价时,应同时修改各分项的报价或说明各分项报价的修改办法。
8、 投标人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提交投标辅助资料,中标人提交的上述资料中的任何部分经发包人确认后将列入合同文件。
2.3.3 投标书有效期
2.3.3.2 投标书自第2.4.2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其有效期为56天。在此期间;投标人不得要求撤回或修改其投标书。
2.3.3.3 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时可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56天。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招标人的上述要求。若投标人拒绝招标人的要求,可在原定有效期期满后收回投标保证金;若接受招标人的延期要求,则投标书继续有效,且仍不允许修改,但需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第2.3.4条的规定仍适用。
2.3.4 投标保证金
2.3.4.1 投标人必须在提交投标书的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其金额为2万元人民币。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书无效。
2.3.4.2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也可采用招标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投标保函应采用招标人同意的格式,其有效期应比投标书有效期延长28天。
2.3.4.3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并签订了合同后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天内退还,但招标人有
权留下其中1~2个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同时退还。
2.3.4.4 若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1) 投标人在第2.3.3条规定的投标书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书。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的履约保证金。
2.3.5 现场察勘和标前会
2.3.5.1招标人定于2005年5月19日上午8:30在潞城市国土资源局二楼会议室举行标前会,并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标前会的目的是解答投标人就招标文件或现场察勘后提出的问题,解答将用书面补遗或澄清方式进行。
2.3.5.2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察勘,以便编制投标书。投标人除必须参加招标人组织的现场察勘外,还可根据投标工作的需要进场察勘,察勘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5.3投标人的任何人员为了察勘现场而需进入招标人所管辖的场地时,需事
先经招标人同意。除由于招标人的原因外,在现场察勘中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3.5.4招标人在现场察勘和标前会时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时使用,招标人不对投标人使用上述资料和数据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2.3.5.5 投标人提出的问题须以书面形式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招标代理单位,以便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
2.3.6 投标书的份数和签署要求
2.3.6.1 投标人应按第2.3.1条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书。投标书一式五份,其中一份为正本,其余为副本,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3.6.2 投标书应使用打印、复印或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文字要清晰,语意要明确,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真迹签名。报价表的每一页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2.3.6.3 投标书应尽量避免涂改和插字,若为了改正错误必须这样做时,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修改处盖章或签名确认。
2.4 投标书的提交
2.4.1 投标书的密封和标记
2.4.1.1各标段的投标书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别密封在两个内层包封中,再共同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不密封的投标书无效。在内层包封上应正确标明“正本”和“副本”。
2.4.1.2所有“正本”和“副本”必须在密封处加盖单位公章,并在外包封上写明“在2005年6月2日9:00时开标前不准启封”的字样,以提请注意。
2.4.1.3所有内层和外层包封上都应写明招标代理公司名称(山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和编号。在内包封袋上应写明投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标段名称、邮政编码,以便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书,能原封退给投标人。
2.4.1.4如果投标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投标书正本一份和副本四份,该投标将被拒绝,并原封退还给投标单位。
2.4.1.5 若投标人未将投标书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与此有关的责任。
2.4.2 投标截止时间
2.4.2.1 投标人应在2005年6月2日9:00时前将投标书送达山西省潞城市国土资
源局二楼会议室,投标书应面交。
2.4.2.2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发补充通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若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则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亦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
2.4.3 迟到的投标书
在第2.4.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书,招标人将拒收。
2.4.4 投标书的修改与撤回
2.4.4.1 若投标人需要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书,必须在第2.4.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书的书面通知送达招标人。上述书面通知应按2.3.6条和第2.4.1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标记,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2.4.4.2 除本须知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修改投标书。
2.5 开标和评标
2.5.1 开标
2.5.1.1 招标人将于2005年6月2日9:00时在山西省潞城市国土资源局二楼会议室公开开标 ,所有投标人均应派代表参加,并在招标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投标人未派代表出席开标会议,不影响投标的有效性。
2.5.1.2 开标会上将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书中需要宣布的内容。
2.5.1.3开标时将对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等证书进行验证。
2.5.2 评标和决标过程保密
开标后至招标人公布中标结果之前,有关投标书的检查、澄清、评比和决标等信息对投标人及其他与本过程无关的人员保密。投标人不应对招标人或有关人员施加影响和试图获取评标信息,违者可能导致被取消其中标资格。
2.5.3 投标书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对投标书的检查和评审,招标人可以单独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招标人的澄清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除了按第2.5.5条规定改正算术错误外,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报价或投标书中的其它实质性内容。经澄清的问题需由投标人签字确认后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2.5.4 投标书的检查和响应性评定
2.5.4.1 在开始评定前,招标人将按有关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将首先检查每份投标书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2.5.4.2 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是指基本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合同条款》、《技术文件》和其它要求,无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
下列情况之一:
(1) 对投标的工程范围和工作内容有实质性的偏离;
(2) 对工程质量或使用性能产生不利影响;
(3) 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实质性修改;
(4) 纠正这种偏离或保留将会对投标竞争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5.4.3招标人将拒绝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书。开标后,不允许投标人对其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书内容进行修改。
2.5.5 算术错误的改正
2.5.5.1 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招标人将检查其报价是否有算术计算方面的错误。改正错误的原则为:
(1)任一项目的单价与其工程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但经招标人与投标人共同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 则应以合价为准,改正单价。
(2) 若投标报价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项报价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项报价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报价总表中相应部分的金额和投标总报价。
2.5.5.2招标人将按上述改正错误的原则,要求投标人改正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并予以书面确认。若投标人拒绝改正和确认,则该投标书将被拒绝。
2.5.6 投标书的评比
2.5.6.1标底
本工程设拦标价,也即投标最高限价,高于拦标价的投标报价将作为废标处理。拦标价于开标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
2.5.6.2评标委员会仅对按第2.5.4条规定评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书进行评审。在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将考虑以下因素计算评标价。评标价仅供评标用,不能作为中标签约的合同价。
(1) 以按第2.5.5条规定改正算术错误后的报价为基准;
(2) 扣除投标报价总表中的备用金;
(3) 若投标报价有漏项,则以其他投标人相应项的平均价计入;
(4) 考虑招标人认为可接受的非重大偏离和保留而折算的费用。
2.5.6.3 投标书的评分
投标书的评分采用综合(技术分+价格分)评分办法。通过资格审查的、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才能进入评分阶段。
评分所占权重分别为:技术分占30%,价格分占70%。
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技术分+价格分。技术分、价格分为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的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所得的平均值 (计算评分值保留一位小数)。
1) 技术评分(满分30分)
先进行技术评分,技术分总分30分;得分不满20分的,该投标将不再进入下
阶段的评分。
1、施工总体布置(4分):着重评审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等布局的合理性,是否有交叉作业造成施工干扰,各分阶段实施工程部分的衔接是否合适;
2、施工进度计划 (4分):总体进度计划,里程碑工期(如果有)及各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是否切实可行,保证措施是否科学、可靠等;
3、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5分):主要评审各单项工程所采用的施工方案、程
序和措施,既能满足质量要求,又能保证施工进度,满足环保和安全要求;
4、施工管理组织机构 (2分):机构设置及职能能否满足按期、保质完成工程施工的需要;
5、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能力 (5分):重点在于审查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人
选,及派驻现场的主要技术人员(包括工长)在数量上和专业方面能否满足施工
要求;
6、施工机械设备 (4分):投入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在类型、型号、数量及性能等方面能否满足施工工期和保证质量的需要;
7、质量保证体系(2分):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完备、质量保证措施等是否先进、合理和可靠;
8、安全生产、文明施工(2分):是否组织健全、安全措施得力,能保证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9、环境保护组织和技术措施 (2分):主要评审投标人的环境保护组织机构的适宜性,施工组织设计中对各种施工污染物的处理措施、弃料防护与处置方式、完工后的现场恢复,以及投标人在其施工过程中对公众健康 (卫生)的保护措施等。
2) 价格评分(满分70分)
1、基准价的确定: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95%为基准价(如果投标人为三人,当最高报价高于次高报价10%以上时,则该最高报价不参于平均值计算)。投标人的评标价与基准价进行比较,比基准价高5%以上或比基准价低15%以上的报价,其价格得分为零。基准价对应的价格得分为65分;
2、评标价比基准价每高一个百分点,价格得分在65分的基础上减2分;
3、评标价等于至低于基准价5%(包括5%)以内,每较基准价低一个百分点,价格得分在65分的基础上加1分。评标价低于基准价5%时,价格得分为满分70分;
4、评标价在低于基准价5%至15%区段以内,每比5%低一个百分点,价格得分在70分的基础上减1分;低至8个百分点后,每再低一个百分点,价格得分递减2分。
5、高于拦标价的投标为废标。
2.6 决标、中标通知和签订合同
2.6.1 决标
2.6.1.1 评标委员会在按第2.5.6条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书进行综合评比后,将选择具有下列条件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1) 按第2.1.3条规定的资格审查合格;
(2) 按第2.5.4条规定,投标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3) 按第2.5.6.3条规定,总分最高者。总分相同时,优先考虑价格在低于基准价5%~8%以内价格较低者;
2.6.1.2 招标人将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并最终确定中标人。
2.6.1.3招标人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
2.6.2 重新招标和招标中止
2.6.2.1 当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书存在报价明显不合理或均不满足响应性要求时,招标人可以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
2.6.3 中标通知
2.6.3.1 在第2.3.3条规定的投标书有效期内或在延长后的投标书有效期内,招标代理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确认接受其投标。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6.3.2 招标代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时,亦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2.6.3.3 发中标通知前,招标代理也可在投标有效期内先发中标意向书,邀请拟授予中标通知书的投标人前来商谈合同事宜,谈定后再发中标通知书。
2.6.4 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后,应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经招标人同意的银
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银行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价的5%,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应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
2.6.5 签订合同
2.6.5.1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后的7天内,派代表前来履行签订合同手续。
2.6.5.2 若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发生第2.3.4.4款(2)项所述的情况,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6.5.3 发出中标通知后,若招标人拒签合同,招标人除应向中标人退还投标
保证金外,还应赔偿给中标人相同于投标保证金额度的赔偿金。
2.7 纪律与监督
2.7.1 严禁投标人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行贿,使其泄露一切与招标、评标工作有关的信息。在招标、评标期间,不得邀请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到投标人单位参观考察、出席投标人主办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2.7.2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禁互相串通、结盟、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
2.7.3 如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2.7.4 招标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2.8 其他
2.8.1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承诺不拖欠民工工资款。
2.8.2在进行竣工结算前,施工单位应提供已结清民工工资款的相关证明。
3、合同条款
一、词语涵义
1 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⑴ 发包人:指山西省潞城市国土资源局。
⑵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⑶ 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⑷ 监理人: 指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⑴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列入本合同条款第3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它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⑵ 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⑶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⑷ 施工图纸:指上述第⑶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⑸ 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书、报价单及其它文件。
⑹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⑴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⑵ 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⑶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⑷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⑸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它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⑹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⑺ 进场: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⑴ 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⑵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⑶ 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⑴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⑵ 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 其它词语
⑴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
⑵ 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⑶ 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 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人作出解释。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报价表
(4) 合同条款
(5) 技术条款
(6) 图纸
(7) 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提供施工场地、用水及用电
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时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对施工所需的水、电协助承包人办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4.3提供测量基准
发包人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4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4.5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
4.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第33条、第35条和第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7环境保护
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8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人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5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2 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3 及时进场施工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安排施工工作。
5.4 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
5.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5.6 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5.7 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5.8 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5.10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
5.11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12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5.14 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
5.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工程施工所涉及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约担保
6 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订协议书时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人应保证履约保函在发包人颁发移交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移交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人。
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⑴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
① 按第11条规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② 按第18.1条规定发布开工通知;
③按第19条规定作出暂停施工;
④按第20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⑤ 按第39条规定作出变更决定;
⑥ 按第43.2条索赔处理;
⑦ 按第52.3条工程完工的验收。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
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
⑵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或发包人的义务、责任和权利。
7.2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人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7.3 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监理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7.4 监理人的指示
⑴ 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⑵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人对监理人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监理人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若监理人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人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人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⑶ 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人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人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⑷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7.5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人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六、联络
8 联络
8.1 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
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8.2 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七、图纸
9 图纸
9.1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⑴ 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即为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用于施工的图纸。
9.2 施工图纸
⑴ 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的细部设计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⑵ 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以及承包人按发包人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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