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招标编号:_)招标人:【 】【 】年【 】月【 】日总 目 录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4前 附 表61. 定义72. 工程概况73. 招标范围74. 投标人资格75. 招投标时间表86. 投标费用87. 招标文件88. 投标预备会与现场踏勘99. 投标报价1010. 投标文件1011开标1312评标1413定标1514授予合同1515履约保函16第二章 合同格式17第一条 定义及解释19第二条 监理方的义务21第三条 业主的义务24第四条 责任与赔偿26第五条 附加服务与额外服务27第六条 监理费用及其支付28第七条 知识产权31第八条 利益冲突31第九条 保险32第十条
2、 不可抗力32第十一条 中止与终止33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35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期限35第十四条 通知36第十五条 其他37附件1 项目概况39附件2 监理服务范围与内容39附件3 价格表39附件4 监理机构和人员计划39附件5 监理规划39附件6 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和方便39附件7 监理方提供的设备与设施39附件8 履约保函格式39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403.1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423.2 投标书格式433.3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443.4 报价表453.5 差异表473.6 投标保函格式483.7 监理人员计划493.8 监理方提供的设备与设施513.9 监理大纲523.10 辅
3、助资料表533.11 履约保函格式57第四章 评标办法58一、评标组织60二、评标办法60三、决标办法62第五章 招标文件附件63一、工程概况65二、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和方便66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目 录前 附 表61. 定义72. 工程概况73. 招标范围74. 投标人资格75. 招投标时间表86. 投标费用87. 招标文件88. 投标预备会与现场踏勘99. 投标报价1010. 投标文件1011开标1312评标1413定标1514授予合同15前 附 表序号项目内 容1工程名称 指报有关部门审核或备案的相关文件中确定的名称。2工程地点_省_市(县)_乡(镇)3工程规模_MW_发电机组4工期要
4、求见招标文件第【 】章5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第3条6招标方式邀请招标/公开招标7资金来源由项目资本金和银行贷款两部分构成,已落实8投标单位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第4条9投标保证金金额为投标总价的【2%或80万】元,两者取较低者。投标保证金可以银行保函、汇票或支票形式提供。10标前会及现场踏勘时间:_地点:_11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_份,电子版_份12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应与开标时间相同,且与标书发出时间之间至少应留有20天的间隔。_年_月_日上午/下午_点13投标文件送达地点 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应具体到房间号。14开标时间:_年_月_日上午/下午_点地点:_15投标有效期 建议投标有效
5、期不少于从投标截止时间起120天,但招标人实际决标时间,不必等到该期限届满。从投标截止时间起_天16其他1. 定义1.1 工程:指位于_的_工程。1.2 招标人:指_。1.3 投标人:指符合本次招标所规定的资质要求,受邀请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1.4 中标人:指经过招标、评标并最终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1.5 评标委员会: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由招标人及招标人聘请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的,负责具体评标工作的机构。1.6 业主:指_,包括其承继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在招标阶段称为招标人,在签订和执行合同阶段称为业主。为便于招标文件及附件直接转化为合同,在招标文件其他部分有时也称招标人为业主。1.7 监理方
6、:招标人通过本次招标所选择的,承担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法人。在招投标阶段称为投标人,在中标以后签订和执行合同阶段称为监理方。为便于招标文件及附件直接转化为合同,在招标文件其他部分有时也称投标人为监理方。2. 工程概况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3.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的范围为工程施工监理及相关服务】。 4. 投标人资格投标人应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4.1 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4.2 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注:由招标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4.3具有建设部或原电力部颁发的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甲】级)或许可证 (【甲】级)。4.4配有不同施工阶段及不同专业所必需的专业监理
7、工程师,主要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曾参与【 】MW或以上火电机组工程监理的资历。监理工程师必须全部持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其中至少【 】%的人员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资质。4.5 _(工程监理业绩)。【注:由招标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4.6 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7 收到招标人向其发出的投标邀请书。4.8 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本第4条所要求的条件。联合体投标人应同时提供联合体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联合体内部的职责分工。4.9 其他条件:_5. 招投标时间表招投标时间安排见前附表中的说明。6. 投标费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标书
8、准备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均不负任何责任。7. 招标文件7.1 招标文件的组成7.1.1 招标文件除下列文件外,还包括所有按本须知第7.2款和第7.3款所发出的澄清/修改补充资料。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第二章 合同格式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第四章 评标办法第五章 招标文件附件7.1.2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并全面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规范和图纸。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书将被拒绝。7.1.3 凡获得招标文件者,无论投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保密。7.2 招标文件的解释与澄清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后5日内将要求澄
9、清和解答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传真等,下同)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在接到该澄清请求后5日内,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澄清(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7.3 招标文件的修改7.3.1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的任何时间,均有权以补充通知方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可以是招标人主动提出的,也可以是为了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做出的。7.3.2 业主的补充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收到补充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方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修改书。7.3.3为了给投标人合理的时间,使其在准备投标书时把补
10、充通知中的相关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日期,对此,招标人将另行通知。8. 投标预备会与现场踏勘8.1 投标预备会招标人将于前附表规定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派【 】名代表出席招标人召开的投标预备会,会上招标人将就必要的问题向投标人进行说明。8.2 现场踏勘8.2.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参加现场踏勘,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那些需自己负责的、参加本次投标所需的所有资料。因投标人未进行现场踏勘或现场踏勘不充分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现场踏勘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8.2.2 若现场踏勘后,根据踏勘结果
11、须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修改,招标人将按照本须知第7.3条的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出。8.2.3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和所附资料及对投标人提出问题的书面答复,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供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理解、推论及结论不承担任何责任。8.2.4 投标人及其代表在经招标人允许后方能进入踏勘现场。招标人对投标人及其代表在现场踏勘中的一切活动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投标人及其代表进入现场后可能会对其自身或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由投标人及其代表自行承担。9. 投标报价9.1 报价原则9.1.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所规定的监理服务
12、范围、工期、付款方式及奖惩措施等进行报价,如有任何折扣,须在投标文件中注明。9.1.2 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投标报价应为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投标人应按照本须知及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报价,并列出详细的报价说明、报价构成及汇总价。投标人的报价投标价格应为含税价格。9.1.3 在投标截止日后国家有关监理取费标准发生调整或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变化时,将不导致监理费的变化;招标人提供的工程工期变化超过定额工期或招标人最终确定的合同服务范围与投标范围出现不一致时,因此导致监理费用发生的变化根据合同条件执行,合同条件未规定时由招标人与投标人另行商定。9.1.4在
13、投标人的报价中若单价和总价有差异,应以单价为准,并对总价进行修正;若数字和文字表示的金额之间有差异,应以文字金额为准,并对数字作相应的修正。9.1.5 投标报价应注明有效期,该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9.2 投标货币投标人的报价应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10. 投标文件10.1 投标文件的编制10.1.1 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三章。10.1.2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进行逐项逐条响应,投标文件中的响应顺序和编号应与招标文件一致,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条款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和同意。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如有差异,无论多么微小,投标人均应按招标文
14、件第三章差异表的格式统一汇总说明。10.2 投标文件的语言投标文件应用中文编写。度量衡采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10.3 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期后【90】天。若遇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有效期要求,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如投标人同意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应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且不得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与投标有效期延长无关的修改;投标人若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则视为投标人自动退出投标,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予以全额退还。10.4 投标保证金10.4.1投标人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金额见前附表的说明。10.4.2投标
15、保证金可以是投标人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银行汇票或支票。在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如上述票据即将到期,招标人有权暂时行使票据权利。银行保函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三章。10.4.3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满后28天。10.4.4 对于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书,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10.4.5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2) 投标人被通知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即不按中标时确定的合同条件、价格、技术方案和服务范围等签订合同);(3) 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_10.4.6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
16、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10.5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0.5.1 投标文件一式【 】份(1正【 】副),电子版【 】份。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有差异时,以书面文件为准。10.5.2 投标文件正本的每一页均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价格表的每一页均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公章。10.6 投标文件的递交10.6.1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10.6.1.1 投标文件的每份正本、副本均应牢固封装。包装上注明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正本”“副本”字样及“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准启封”字样。包装上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及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10.6.1.2 投标保
17、证金应用信封单独密封,并在封面上注明“投标保证金”和“保密”字样。10.6.1.3 投标价格表应用信封单独密封,并在封面上注明“投标价格表”和“保密”字样。10.6.1.4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相关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10.6.1.5投标人应将完整的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确认收悉投标文件。10.7 投标截止日期投标文件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即【 】年【 】月【 】日【 】以前送达投标须知前附表指定地点。一切迟到的投标文件都将被拒绝。10.8 投标文件的撤回、补充和修改。10.8.1 投标
18、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以书面通知形式撤回投标文件或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10.8.2 投标人撤回、补充或修改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0.6.1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应在外层包装上标明“撤回”、“补充”或“修改”字样。10.8.3 根据本须知第10.4.5条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0.9 无效投标投标文件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人有权视其为无效投标:10.9.1 投标文件未按本须知第10.6.1条的规定密封、标志和递交。10.9.2 投标文件中无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本投标须知的要求。10.9.3 投标文件有效
19、期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10.9.4 投标人未按本须知第9条的要求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有两个以上的投标报价且未明确哪个报价有效。10.9.5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或投标文件内容未实质相应招标文件的要求。10.9.6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将导致投标文件无效的情形:_11开标11.1 招标人将于投标文件前附表所述的时间和地点开标。11.2 开标会议在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无故未能参加开标会议(且未按第10.5款的规定通知招标人)视为自动放弃出席开标会议的权利,不影响开标会议的进行。1
20、1.3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开标时,招标人将当场对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及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情况等进行核查,以确定其完备性。但按规定提交有效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11.4 开标时招标人将宣读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修改内容(如有)、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11.5 投标人因故不能派代表出席开标会议, 应事先书面(信函、传真)通知招标人,并承诺默认该开标结果。11.6 招标人应整理开标记录并由投标人签字确认。12评标12.1 评标纪律12.1.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均不应向投
21、标人或其他无关的第三人泄露。12.1.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被取消中标资格。12.l.3 如果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采用任何手段进行串标、贿赂和违反招投标纪律的行为,招标人将有权废除其投标。12.2 投标文件的澄清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与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个别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内容,按照本须知12.4款的规定更正算术错误不在此列。12.3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12.3.l
22、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12.3.2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投标人的服务范围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及投标人的责任产生重大限制的差异或保留,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12.3.3 如果投标文件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12.4 错误的修正12.4.l 评
23、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1) 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 如果单价同数量的乘积与总额之间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单价为准。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则应以标出的总额为准,并修改单价。12.4.2 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中的报价。调整后的报价在经投标人确认同意后,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2.5 评标程序12.5.1 初评评标委员会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检查投标文件是否
24、对招标文件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无实质性偏离,以确定其是否为有效的投标文件。12.5.2 详评详评是指评标委员会从监理措施、人力配备及保障、监理费用报价、质量管理和资格、业绩、信誉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比较。具体的评标办法见招标文件第四章。13定标13.1 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标结果和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情况,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13.2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向招标人推荐两名中标候选人,交招标人决标。13.3 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保
25、证最低投标报价中标,也不对未中标原因进行解释。14授予合同14.1 中标通知招标人按照本须知第13条的规定确定中标人后,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书面告知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14.2 签署合同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到指定地点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条款和格式与招标人谈判并签订合同。合同的每一页(包括所有附件)均应由双方代表校签。15履约保函15.1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金额为正常服务费用的【10】%。投标人应使用本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函格式。15.2 如果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的要求提交履约保函,招标人将有充分理由废
26、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第二章 合同格式目 录第一条 定义及解释19第二条 监理方的义务21第三条 业主的义务24第四条 责任与赔偿26第五条 附加服务与额外服务27第六条 监理费用及其支付28第七条 知识产权31第八条 利益冲突31第九条 保险32第十条 不可抗力32第十一条 中止与终止33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35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期限35第十四条 通知36第十五条 其他37附件1 项目概况39附件2 监理服务范围与内容39附件3 价格表39附件4 监理机构和人员计划39附件5 监理规划39附件6 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和方便39附件7 监理方提供的设备与设施39附件8 履约保函格式39本
27、合同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于【 】签署:(1) _,以下简称“业主”;与(2) _,以下简称“监理方”。业主和监理方以下合称“双方”,单独称为“一方”。鉴于业主通过招标,确定由监理方实施_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并将向监理方支付相应的报酬,及监理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提供上述服务。为此,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条款如下:第一条 定义及解释1.1下列名词和用语在本合同中使用,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否则,具有如下含义:(1)“项目”是指业主委托监理方实施施工监理的_工程建设项目,具体描述详见附件1;(2)“现场”是指位于_的项目建设场地,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永久性施工用地
28、和临时性施工用地,详见本合同附件1;(3)“监理机构”是指监理方根据本合同派驻项目现场,直接承担本合同所述监理服务实施责任的组织,由总监理师、副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详见附件4;(4)“总监理师”是指由监理方提名经业主同意后任命,代表监理方负责本监理合同履行的总负责人,也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监理方委托总监理师行使业主在合同中赋予监理方的权限,并对总监理师的行为负责;(5)“施工承包商”是指负责进行项目的土建、安装施工及调试工作的承包商,包括其任何及所有分包商;(6)“设计方”是指与业主就项目签订设计服务合同,负责进行项目的有关设计工作的一方,包括设计方的任何及所有分包
29、商;(7)“附加服务”是指在本合同所述的服务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服务或由于业主或施工承包商的原因,使监理方的的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而增加的工作量或因服务时间延长而增加的工作量;(8)“额外服务”是指监理服务非因监理方的原因而被中止或终止执行时,监理方所进行的必要的善后工作以及为恢复监理服务所进行的工作;(9)“被监理方”指经业主授权而由监理方进行监理的参与本合同所述项目建设的任何承包商; (10)“日” 指任何一个公历日内从北京时间00:00时至该日24:00时止的时段;(11)“月” 指任何一个公历月内从该公历月第1日的00:00时至该月最后一天的24:00时止的时段;(12)
30、“年” 指任何一个公历年内从该公历年1月1日的00:00时至该公历年12月31日的24:00时止的时段。1.2解释1.2.1本合同由下列文件组成,当各文件存有冲突时,按下述从高到低的效力顺序加以解释:(1)本合同正文(包括双方共同签署的或按本合同规定所作的有效补充与修改文件);(2) 本合同附件;(3)中标通知书;(4)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5)招标文件。1.2.2合同正文条款之间或其他合同组成文件的不同表述之间出现任何分歧或矛盾时,应以与争议点最相关的和对该争议点处理更深入的条款或表述为准,如果采用这种方法仍无法解决分歧和矛盾,则由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订立合同的目的协商确定。1.2.
31、3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查阅之方便而设,不影响对合同的解释。1.2.4 “包括”一词在本合同中使用不具有限制性含义。第二条 监理方的义务2.1服务范围监理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以勤勉敬业的精神实施监理服务,对被监理方参与本合同所述项目建设的行为进行“四控制、二管理”(即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和综合信息管理)的全过程监理,监理方所应提供监理服务的具体范围见本合同附件2。2.2服务的开始监理方应从本合同生效日起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提供相关的监理服务,直至完成本合同项下所有的服务工作。2.3监理依据监理方应当依据电力行业的良好惯例及其经验按下列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文件提供服务:(
32、1)国家有关电力建设和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定、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有关地方法规(以下简称“法律”);(2)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与机构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及施工承包合同;(3)国家及行业颁布的验收规程、规范和质量验评标准及前述法律或合同中所依据的所有标准和规范。2.4勤勉尽职(1)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应用合理的技能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高效的工作为业主提供与其资质水平相适应的服务;(2)监理方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3)监理方不得参与与本合同规定相违背或与业主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除经业主同意外,监理方及其人员也不应接受本合同
33、约定以外的与监理项目及监理服务有关的报酬。2.5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1)监理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按照本合同附件4及其他相关规定调集设备和派出专业配套、资质合格的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并开展工作。(2)监理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 】日内按附件4的要求向业主提交监理规划和分项目监理细则供业主确认。(3)总监理师为监理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权代表。除经业主同意外,监理方根据本合同所作出的任何指令、指示、签证均须由总监理师发出。在服务过程中,未经业主的同意,总监理工程师不得离开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离开现场时,应明确一名副总监理工程师代行其职并全权负责。总监理师每月在现场的工作时间不得低于
34、【 】个工作日。(4)监理方应在本合同期限内保持监理机构人员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监理方不得随意更换其根据本合同所派出的监理机构人员。若监理方欲更换其监理人员,应首先向业主提出书面请求并申述更换理由,经业主同意后监理方方可进行更换,且新派出的监理人员应至少与被更换的监理人员具有同等的资质与技能。监理方在进行此类更换时,应在新的监理人员到达相应岗位后方可安排被更换人员撤离现场。监理方应按项目建设进度在项目现场保持足够的监理人员,以保证各项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该项责任为监理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主要责任之一。2.6监理设备监理方应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监理服务的过程中,配备所有其履行本合同项下服
35、务所需的检测、试验手段、设备和仪器(包括本合同附件7所述的设备、设施及工具)。2.7监理职责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监理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应积极履行以下职责:(1)就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向业主提出优化建议;(2)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及技术方案进行审核;(3)根据业主的委托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4)按本合同的规定发布信息、指令和/或通知;(5)提供业主确认的工程旁站监理计划表,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在重要工序施工过程中应进行旁站监督并签字确认。(6)按照国家颁发的相关质量监督规范和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2版)有关规定配合质量监督工作
36、。(7)对工程中使用的设备、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承包合同或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施工承包商停止使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承包合同或有关质量标准时,要求施工承包商根据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进行整改或返工;(8)对安全生产、消防与施工环境保护进行监督;(9)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合同工期予以签认;(10)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和价格范围,对施工承包商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款支付凭证进行审核和签认;(11)要求施工承包商撤换不称职的现场人员或分包商;(12)定期向业主报告监理工作。2.8通知业主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果发现某类
37、事项的发生将导致或可能导致业主的根本利益发生变化时,包括机组性能的变化、施工承包合同价格的增加、工期的变化等,则监理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此类事项通知业主,并在得到业主的明确指示后方可对此类事项作出处理。如果发生上述任何对施工承包合同价格、机组性能、工期或业主其他利益产生严重影响的情况,而监理方无法及时得到业主的指示,或如果监理方在得到业主指示后再处理会导致业主遭受进一步损失、损害的,则监理方应在最大限度保护业主权利的前提下先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应同时向业主进行报告。2.9业主的财产监理方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使用的由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规定外,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服务完成或合同终
38、止后(以较早发生者为准),监理方应将该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照业主指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第三条 业主的义务3.1协调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方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3.2业主代表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代表(简称“业主代表”)代表其执行本合同和负责与监理方进行联系。如果业主决定更换其代表,应在新的业主代表正式履行职责前通知监理方。3.3资料业主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 】天内,按照工程进展情况免费向监理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方履行本合同所需并为业主所能获得的书面文件资料。3.4决定业主应当在收到监理方发出的要
39、求业主对某一事项作出决定的通知后7天内,将其就该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方。若业主未在该期限内作出决定或未在该期限内通知监理方,则监理方可依其经验或按其合理分析自行作出决定。3.5告知被监理方为便于监理方开展工作,业主应本合同生效后【 】天内,将监理方、监理服务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监理方的职责与权限书面告知被监理方。3.6协助业主应为监理方提供如下协助:(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3)提供服务所需的通道;(4)提供监理方与其他组织之间进行联系的必要渠道,以便监理方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的信息。3
40、.7设备和设施业主应在监理方实施相关监理服务前向监理方免费提供本合同附件6所述的设备和设施。第四条 责任与赔偿4.1双方的责任4.1.1监理方的责任(1)监理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期为从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终止日后满【1】年,在责任期内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方赔偿因监理方违反监理合同而给业主造成的任何实际损失或采取法律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2)监理方应当严格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监理服务,如果在其提供监理服务过程中,由于其作为或不作为、过失、疏忽或作为一个专业监理服务公司所不应采取的行为导致业主发生任何损失,则监理方应向业主进行补偿,以使业主免受此类损害或损失。(3)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由于业主未按本
41、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包括付款、提供协助等,导致监理方无法提供或无法按本合同的规定提供监理服务,监理方无须因此承担违约责任。4.1.2业主的责任与赔偿(1)业主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给监理方造成损失的,应向监理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业主未能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向监理方支付监理费用,则从合同规定的付款最后期限起,每超过一日应按未付部分的【 】%向监理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2责任期限任何一方均应在本合同规定的相应期限终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规定的更早日期之前,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请求,否则被索赔方将不对其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4.3赔偿额度4.3.1赔偿的限额根据本第4条的规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以正常服务费用总额为限。但此限额不影响监理方根据本合同第4.3.2条应向业主承担的支付责任。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但索赔要求最终未能确立,则提出索赔的一方应补偿由于该索赔导致对方所发生的所有费用。4.3.2例外第4.3.1款不适用于因下列情况引起的索赔:(1)故意行为;(2)与履行合同义务无关的事宜。4.4先违约责任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如果一方的违约是由于另一方的违约造成的,则先违约方应按本合同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