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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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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九)七.合同价格及支付1。“分包合同价格”指在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中写明的,按照分包合同的规定,为了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应付给分包商的金额。分包商对分包合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承担责任。但该价格通常不是最终的合同价格。分包合同为单价合同,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列出的工作量(报价的依据)仅是该分包工程的估算工程量,而不是作为分包商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所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最终合同价格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计算,而且还包括分包商有理由提出索赔所追加费用,及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对分包商的扣款。2.分包商应于每个月末后第七天(“规定日”),按承包商指定的格式向承包商提交一式七

2、份报表。报表中说明分包商认为自己到该月底应该得到的款项,包括:(1)已实施的分包工程的价值。(2)完成属于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的其他项目,如分包商设备、临时工程、计日工作等。(3)已进场的分包商报价书中注明的材料和尚待安装的工程设备发票价值的百分比。(4)按分包合同规定,由于劳务费用,物价变化和由于法律变化对合同价格的调整额。(5)按分包合同规定,分包商有权得到的其他款项(例如分包商的费用索赔)。3.承包商应将分包商月报表所列款额纳入主合同规定的下一份承包商支付报表中。4.在上述“规定日”之后70天内或另行商定的时间内,承包商应该给分包商以支付,但应扣除以前已支付的款额和分包合同规定的保留金。5

3、.在如下几种情况下承包商可以扣发或缓发当期分包工程款:(1)月报表中的款额连同承包商认为分包商有权另外获得的款额总和,在扣除各项扣款和保留金后少于分包商报价书附录的最低支付限额。(2)承包商按主合同向业主申请的当期支付额(包括分包商月报表的款额)在扣除主合同的保留金和其他应扣款后低于主合同所规定的最低支付限额,所以工程师在当期不对承包商付款。(3)分包商月报表的款额没有被工程师所全部证明(签认),而这又不是承包商违约所致。(4)工程师已向承包商开具了当期付款证书,但业主尚未向承包商支付上述全部款额,而这又不是承包商的行为和违约引起的。(5)分包商与承包商、承包商与业主之间就工程质量、工程量和上

4、述分包商报表中的任何其他事项发生争执。当发生以上情况时承包商应在合理的且不迟于上述款项应支付日期前,将扣发的和缓发的理由通知分包商。6.但按照主合同,承包商向工程师递交的最终报表中包含的分包商的款项不受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的最低限额的规定的限制。对于最终支付无论款额多少,承包商应在收到业主的支付之后的14天内给分包商以相应的支付。7.保留金。(1)在分包工程实施中,承包商应对支付的分包工程价款按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规定的比例扣除保留金,直到已扣除的保留金总额达到该报价书附录中规定的保留金限额为止。(2)在工程师颁发整个工程移交证书后的35天内,承包商应将分包合同规定的保留金的一半退还给分包商(而按

5、主合同,业主将保留金一半退还承包商的时间是颁发移交证书后二十八天)。如果与分包工程相关的主合同工程是分阶段移交的,则与主合同规定一样,承包商应分阶段退还相应部分的保留金。(3)在承包商收到主合同规定的另一半保留金之后的7天内应向承包商支付分包合同规定的另一半保留金或剩余部分。8.在分包商最终履行本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后84天内,或在承包商已按主合同偿还了有关分包工程的全部付款后的14天内,而且分包商向承包商提交最终决算报表的35天后,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支付分包合同价格以及分包合同规定的增减额和其他应付款额,但须扣除工程中分包商已收到的款项。9.合同价格的变更。(1)由于劳务费用和材料价格变化的原因

6、造成的分包工程实施费用的调整(增加或扣除)应与主合同70.1款中的规定相同,不能超过它。(2)对于法律的变更,以分包合同签署生效日为准。如果这天或以后分包工程所在国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更,或采用新的法律使分包商在履行分包合同中增加或减少费用,则此类增加或减少应计入分包合同价格,其调整幅度应于主合同规定相似,不能超过。(3)如果在分包合同签署生效当天或以后,分包工程所在国政府对支付分包合同价格的货币实行限制或汇出限制,则承包商应赔偿分包商由此而受到的损失,其补偿幅度与业主按主合同给承包商补偿相同,但不能超过。(4)由承包商给分包商按分包合同规定以一种或几种货币的支付,不应受分包工程所在国上述货

7、币之间的汇率变化的影响。八.合同工期开工日期,指分包商收到承包商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该通知应在承包商发出中标函之后,并在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发出。合同规定的分包商的竣工时间,指在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规定,以分包商开工日期起算到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任何区段的时间,包括分包商有权利获得的工期的延长的时间。对如下情况分包商有权延长竣工时间:(1)承包商根据合同有权获得主包工程竣工时间的延长,即承包商成功地向业主进行了工期索赔。这时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分包商有关分包工程相应的延期量。这个延期量不得超过工程师所批准的主合同竣工期的延长量。所以分包合同工期索赔与主合同紧密联系。(2)由于执行承包商颁发的指

8、令而造成分包工程拖延。(3)承包商违反了分包合同责任或其他应由承包商负责的情况。在上述延误事件开始发生后的14天内,分包商应将延误情况通知承包商,同时提交一份证明延期要求的详细报告,否则分包商工期索赔无效。除此以外承包商对分包商在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任何障碍、条件和情况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九.保险和保修(一)保险分包商应按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的规定办理保险,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保险的有效期应以分包合同开始至分包商最终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为止。分包商应为他在分包工程中雇用的任何有关人员投保。承包商应按合同条件第二部份中规定购买保险,并在主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或按主合同规定主包工程已停止,承

9、包商承担风险前一直有效。如果分包工程或属于分包商的临时工程、材料、其他物品在保险单有效期间遭到毁损,根据保险单已经确定有关索赔情况下,分包商应该获得此笔赔偿支付,并将此款用于重置或修复被毁损的物品。4.如果按分包合同的要求,承包商和分包商中任何一方有办理保险的责任,则另一方可要保险办理者提供保险凭证以及当期保险金支付收据。5.如果合同任何一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办理保险并保持其有效,或未能按对方要求及时提供保险凭证,则对方可以办理此类保险,支付相应的保险费。这些费用由违约方支付。(二)保修1.在所有包含分包工程的主合同工程或工程区段的有关移交证书颁发后,分包商应按主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保修责任修补相应

10、分包合同工程中的缺陷,保修期限以及相应的条件与主合同规定对承包商的要求一致。在保修期间,若分包商的保修作业造成对分包工程的任何损害,由分包商承担责任。2.如果在工程移交前及移交后,由承包商责任造成的分包工程缺陷,分包商仍应按合同规定负责修补,但有权从承包商处获得相应的支付。十.违约责任和合同中止(一)合同双方的互相保障责任1.分包商应就如下事务保障承包商免于损失:(1)分包商在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时应避免其行为或疏忽构成、引起或造成承包商违反主合同所规定承包商的任何义务。(2)分包商如果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则它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由此违约造成的按照主合同承包商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3)在分包合同

11、实施中,分包商应对由于他实施分包合同而引发承包商人员的伤亡,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以及使承包商遭受外界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指控费和其他开支承担一切责任。2.承包商应就如下事务保障分包商免于损失: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占用的土地;业主和承包商所具有的在任何土地上,或经过该土地,该土地之下,或穿过该土地实施分包工程的权利;业主、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或非本合同承包商雇用的其他承包商的行为疏忽造成分包商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其他一切费用。(二)违约责任1.分包商违约。当分包商发生如下情况:(1)分包商被依法判定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宣告破产、停业整顿或解体,无偿付能力、企业被转让、被清查、被托管等;(2)没有

12、承包商的同意将分包合同转让出去;(3)分包商已否认分包合同有效;(4)分包商无正当理由不开工;(5)承包商指令分包商清除有缺陷的材料或修补缺陷,分包商拒绝执行或忽视这个指令;(6)分包商无视承包商的事先书面警告,固执地、公然地忽视履行分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7)没有承包商的事先同意将工程再次分包出去;(8)工程师根据主合同规定预先通知承包商,要求承包商将分包商从主包工程上撤出。则承包商可以根据分包合同通知分包商,立即终止对分包商的雇用。承包商可以占有分包商带至现场的材料、设备、及其他任何物品。可以将它们用于分包工程的施工、竣工和维修。也可以出售以补偿分包商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当然承包商也可以

13、不发出终止分包合同的通知,而仅从分包商手中接管该项分包工程的一部分,由承包商自己或委托其他承包商实施工程,并修补缺陷,承包商可向分包商索回为实施此项工程的费用,也可在应付给分包商的款项中扣除。如果分包商有任何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造成承包商违反主合同,分包商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按主合同承包商应承担的任何赔偿。承包商可以直接在分包工程款中扣除,也可采用其他方法索取。2.承包商违约:如果承包商未能按付款条款将到期的应支付的款项支付给分包商,分包商应在付款期之后7天内向承包商发出索取利息的通知,承包商应按合同规定的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向分包商支付未付款的利息。如果分包商在付款期后7天未发出利息索取通知,则利息是

14、从以后业主收到分包商的利息索取通知之日起起算。(三)合同终止1.如果主合同对承包商的雇用被终止或主合同终止则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分包商停止按分包合同对分包商的雇用,与主合同处理相似,分包商应在接到本通知后尽快将人员和设备撤离现场。如果由于主合同原因造成对分包商雇用终止,则承包商应向分包商赔偿:(1)分包合同终止前已完成的全部工作的费用。(2)分包商已带到现场的所有材料的费用(扣除已经使用的和已经付款的部分),现场撤出分包商的设备和在分包商的要求下将设备运回其注册国设备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费用。(3)分包商所雇用的所有从事分包工程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人员的合理的遣返费。(4)准备为分包工程所用的在现场以

15、外准备或制作的任何物品的费用,但分包商应将此类物品交给承包商。这种赔偿并不影响分包合同一方因分包合同终止前的违约责任对另一方的追索权。2.如果由于分包商违约行为而导致业主终止主合同对承包商的雇用或终止主合同,则作为分包商严重的违约行为,说明分包商拒绝分包合同,承包商可通知终止分包合同。十二.索赔1.分包商要积极地配合承包商做好主合同的索赔工作,按照主合同的要求及时就有关分包工程方面向承包商提交资料及保持同期记录,并提供帮助,以使承包商能遵守主合同条款的索赔程序要求。若分包商未能做到这一点而阻碍了承包商按主合同从业主处获得相关的费用索赔,则分包商应给承包商相应的赔偿。2.在分包合同实施中,如果分

16、包商遇到了按照主合同可以向业主索赔的任何不利的外界障碍或外部条件或其他情况,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从业主或工程师处获得可能的主合同方面补偿,分包商应尽力向承包商提供该索赔所需的材料和帮助。承包商应给予分包商以相应的合理的补偿。这说明关于主合同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一些干扰事件,分包商和承包商是连带着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如果这些干扰事件影响了分包合同,只有承包商向业主索赔成功,分包商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否则承包商不能给分包商赔偿。3.如果由于承包商行为和违约造成分包工程施工拖延或其他情况,分包商可以向承包商提出索赔。4.工程师对于分包工程下达错误的指令或决定,且承包商确认了这些指令或决定,由

17、分包商执行,但从主合同角度,工程师的指令或决定是错的或不恰当的,则分包商有权要求承包商补偿由于执行上述指令和决定而导致的合理费用。5.在主合同工程缺陷责任证书颁发之前,如果分包商未向承包商发作有关分包合同索赔通知,则分包商失去分包合同的索赔权,承包商不再承担责任。十三.争执的解决1.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发生分包合同争执(无论施工期间或竣工后,分包合同终止前或后),应按如下程序解决:(1)合同一方可就争执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在仲裁开始之前的56天内先行协商,如果协商达成一致,则按协商结果解决。(2)如果在此期间不能协商达成一致,则应按照国际商会的调解与仲裁章程解决争执。若在合同实施中进行仲裁,双方仍

18、应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2.对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发生的主合同的争执,若此类争执按照主合同已提交仲裁,则承包商应通知分包商,分包商应提供承包商合理要求的与上述争执相关的信息,并出席有关会议。十四.合同实施中的一些事务性规定1.分包合同中所提及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决定都应以书面的形式发出,它们均不得被无故扣押或拖延。2.承包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指令。如果承包商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令,分包商也应遵守该类指令。但承包商必须在此类指令执行前或之后,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分包商也可以主动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确认该口头指令。确认的过程与主合同中对工程师口令的确认过程相同。3.按照分包合同规定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或承包商向分包商发出的指令均应以邮寄、电报、电话和传真的形式发至对方的主要营业地点,或指定的其他地点。承包商可以对招标文件中说明不清楚、未理解、有疑问或有矛盾的问题向业主提出,以弄清楚招标文件的原意和业主的意图。同样对投标书中说明不清、未理解、有疑问、矛盾等问题,业主也可以在澄清会议上向承包商提出。这能减少双方的争执,减少承包工程风险。对此应要求作书面答复,或通过会谈,双方签署会谈纪要,作为对这些问题的书面解释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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