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市政工程建设开发流程
一、前言 1
二、关于道路专业规划及“十二五”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情况 2
三、市政工程建设前期手续办理流程 3
四、初步设计报审的具体要求 12
一、前言
依据所处区域和服务对象的不同,一般将道路分为城市道路和公路两大类。
按照《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城市道路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类。
快速路的服务对象是大容量、长距离、高速度的汽车交通,规划红线宽度为60~100米,设计车速80km/h,6~8车道。
主干路是城市道路网络的骨架,是联系城市各功能分区的交通性干道。线宽度一般为50米,设计车速60km/h, 6~8车道。
次干路是城市内部区域间联络性干道,兼有集散交通和服务性功能。红线32~40米,车速40km/h, 4~6车道。
支路是次干路与街坊内部道路的连接线,以服务功能为主。红线30米以下,设计车速30km/h,3~4车道。
按照《公路法》规定,公路分国道、省道、县道、乡道4个行政等级。
国道是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联结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各大军区的公路,联结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省道指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省内(直辖市内)中心城市(新城、县城)和主要经济区的公路。
县道是指具有全区、县政治、经济意义,连接县城和区(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村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是农村地区规划最低等级的公路,是多数远离干线公路的乡镇及农村的交通联系通道。一般宽度在30米以下,双向2车道。
根据目前事权划分原则,次干路(县道)以上道路由新区财力建设,支路(乡道)由各镇负责建设。
三、市政工程建设前期手续办理流程
市政工程建设前期手续办理流程(附件)
名称:项目建议书审批
受理部门:发改委城发处
办理时限:21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申请批复项目建议书的报告(委、办、局、镇、街道或开发公司报送);
2、项目建议书(3份);
3、建设项目规划征询意见;
4、标明拟建位置的地形图(道路、河道项目核红线、蓝线)(3份);
5、单位通讯地址、联系人、邮编及电话号码1份。
名称:选址意见书
办理部门:规土局市政处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上海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原件一份);
2、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四份,市局审批项目三份),其中一份地形图上应用红色虚线(铅笔)标明选址意向用地范围,注明用地户名和用地面积。市政管线和市政交通工程,还应注明起迄点及经由点的位置和道路、管线等的走向及范围;
3、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其它有关计划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属原址改建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须加送土地、房产权属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需要使用其它单位土地的,须加送土地使用相关证明(原件一份)(市政工程视情况定);
6、如属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须加送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的规划选址论证(原件一份);
7、位于历史风貌保护区和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筑控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须加送反映风貌特色的照片或图片资料(一套);
8、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名称:项目报建
办理部门:建交委招标办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原件,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有关证明(原件、复印件)
3、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4、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证明(工程项目专用账户银行开户回执)(原件、复印件)
5、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
名称:环评审批
办理部门:环保局环保处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格式文本);
2、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或情况说明;
3、地形图(原件);
4、项目总平面图;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件)及电子文档;
6、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需提供: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公众意见及其采纳情况的说明;并在申请报告中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保措施采纳情况进行说明;
7、建设项目有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的立项批文的,应同时报送立项批文;
8、建设项目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申报环评文件时应附具上级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9、建设项目用地涉及规划选址的,应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
10、建设项目涉及用地/房的,应提供其有效使用证明,如土地批租协议、产权证、租赁合同等;
11、建设项目位于工业区内的,应提供工业区管委会出具的项目建设地址归属于该工业区的证明;
名称:工可审批
办理部门:发改委城发处
办理时限:24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审的请示3份(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2、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份);
3、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4、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评审批文件;
6、单位通讯地址、联系人、邮编及电话号码1份。
名称:设计招投标
办理部门:建交委招标办
办理时间:32天
申报材料: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
2、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3、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4、设计范围,对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5、设计基础资料;
6、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7、投标报价要求;
8、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
9、评标标准和方法;
10、投标有效期。
名称:勘察招投标
办理部门:建交委招标办
办理时间:32天
申报材料: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
2、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3、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4、勘察范围,对勘察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5、勘察基础资料;
6、勘察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7、投标报价要求;
8、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
9、评标标准和方法;
10、 投标有效期。
名称:初步设计审批
办理部门:建交委市政处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向新区建交委提交申请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书面请示(原件);
2、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及工程可行性报告的批复(无需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的需在立项批复中注明);
3、标明拟建位置的地形图(道路红线和涉及到的河道蓝线)
4、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证书和勘察单位的工程勘察设计许可证;
5、项目牵涉到改变河道现状及通航河道,须附有有关管理部门的书面认可;
6、道路所在区域的雨污水规划;
7、初步设计全套文件,设计主要图上还须加盖上海市建委统一颁发的“工程初步设计出图专用章”;
8、市建委科技委或区城建科技委组织有关专家的正式评审意见。
名称: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理部门:规土局市政处
办理时限:16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上海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份);
2、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五份,市局审批项目六份),其中一份地形图上应用红色实线(铅笔)标明用地位置地界;
3、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计划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及附图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文本及附图各一份(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方案已批复的,须加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及附图(复印件一份);
6、市政交通、市政管线工程只需送审上述第1、2、3、5项文件和图纸,如已办选址(选线)项目,还应送上述第4项文件和图纸;
7、建设项目因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基地以外土地的,建设单位(个人)在申请建设用地时应一并提出申请。单独申请临时用地项目,除需送审上述第1项图纸外,使用本单位(个人)土地的应送土地使用权属的有关文件;使用本单位(个人)以外土地的,应送相关的土地权属文件和与土地权属人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协议;使用带征土地的,应送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8、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名称:土地勘测定界
办理部门:成果办、测绘中心等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项目登记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规划批文及选址图,涉及河道和规划道路的,还应当提供河道蓝线和规划道路资料(原件);
4、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征地资料(原件);
5、相关坐标数据;
6、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地征询图(地籍图原件);
7、有关土地权属状况等调查资料(原件)。
名称:土地预审
办理部门:规土局土地计划处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
2、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1份);
3、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1份);
4、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
5、项目建义书批复(复印件1份);
6、规划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1份);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1份);
8、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附勘测定界图(复印件1份);
9、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审查认定书(原件1份);
10、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或说明书(原件1份)。
名称:土地批文
办理部门:规土局土地利用处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报告(红头文件)
3、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复印件一份)
4、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附总平面布置图、项目备案、核准、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
5、规划许可证通知及附图(包括安置项目)(复印件2份)
6、上海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原件1份)
7、房屋土地权属署调查报告书附勘测定界图(原件2份)
8、地籍图(原件6份)
9、建设单位与原用地单位动迁补偿安置协议或意见书(原件1份)
名称:拆迁许可证
办理部门:建交委拆管署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表、申请报告原件各2份;
2、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房地产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红线图;
5、拆迁范围内的动迁居民门牌号码清单原件;
6、委托拆迁协议书原件、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作人员1寸照片1张和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
7、公房协议书、单位意向书;
8、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9、本市银行出具的补偿资金专用存款帐户的存款证明;
10、标明申请拆迁范围的1/500地形图1份,拆迁范围内1/500空白地形图一式4份原件;
11、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安置用房证明;
12、房地产权证(互换产权)原件及复印件;
13、经鉴证有效的征地包干协议书(适用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
14、《房屋拆迁许可证》需要调整、延期的,需提交申请书、《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及前一次许可延期通知、关于延长房屋拆迁许可期限的情况说明2份(原件);
15、其他需要的相关资料。
名称:建设用地批准书
办理部门:规土局土地利用处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
2、供地批文和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
3、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出让土地)(复印件1份);
4、经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审核签证的征地包干协议、拆迁许可证(包括委托拆迁配套等协议)(复印件1份)
5、社保部门证明(征收土地)(复印件1份)
6、地籍图(原件2份)
7、使用新增用地的,提交耕地占用税发票(复印件1份)
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部门:规土局市政处
办理时限:17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交通)申请表》(原件一份);
2、1/500、1/1000或1/2000总平面设计图(二份);
3、横断面、纵断面图或平、立、剖面图,图纸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设计出图标准,并须加盖设计单位“施工设计出图”专用章(二套);
4、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计划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及附图(复印件一份);
6、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批复(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7、新建、扩建工程需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8、《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中要求征询的相关单位的审核意见(环保、卫生、消防、交通、水务、航务等)(原件各一份);
9、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名称:施工、监理招投标
办理部门:建交委招标办
办理时限:32天
申报材料:
一、施工招标文件包含以下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主要合同条款
4、投标文件格式
5、工程量清单和报价要求
6、技术条款
7、招标图纸
8、评标标准和方法
9、投标辅助材料
二、监理招标文件包含以下内容
1、投标邀请函
2、投标人须知
3、主要合同条款
4、技术条款
5、投标文件格式
6、招标图纸
7、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名称:工程报监
办理部门:建交委监督署
办理时间:10天
申报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表(正表、副表).(一式二份,表格打印)
2、施工中标通知书(原件)
3、有监理的工程带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登记证"
4、园林绿化工程带施工合同及"施工企业业绩记录表"
5、建设工程质量人员从业资格审查表(一式一份)
6、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费凭证(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上海市建设工程土石方桩基交易成交通知书(土建项目)
名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办理部门:建交委建管署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
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原件、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资金入帐证明(原件、复印件)( 按沪建建管[2007]024号文件规定应支付的工程预付款划入施工承包单位帐户的凭证;如按合同约定支付的,且原则上合同约定的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需提供《上海市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企业承诺书》。)
5、施工总包企业设立的外来从业者工资发放账户银行开户回执(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申办施工许可工程现场情况表》(原件)
7、施工中标通知书第一联(复印件)、施工合同备案表(原件、复印件)及施工合同副本(加盖施工合同备案章)
8、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办结单(原件)
9、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原件、复印件)
10、廉洁协议(原件,一式三份)
注:水利工程(如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需提交上海市水务局出具的开工令(原件、复印件)
四、初步设计报审的具体要求
1.初步设计的深度须达到《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2004年3月)的要求。
2.应提供的材料:
(1)向新区建交委提交申请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书面请示(原件);
(2)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及工程可行性报告的批复(无需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的需在立项批复中注明);
(3)标明拟建位置的地形图(道路红线和涉及到的河道蓝线)
(4)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证书和勘察单位的工程勘察设计许可证;
(5)项目牵涉到改变河道现状及通航河道,须附有有关管理部门的书面认可;
(6)道路所在区域的雨污水规划;
(7)初步设计全套文件,设计主要图上还须加盖上海市建委统一颁发的“工程初步设计出图专用章”;
(8)市建委科技委或区城建科技委组织有关专家的正式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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