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应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填写全称 承包人(全称):应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填写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应填写工程全称。 工程地点:应填写详细地点。 工程内容:应填写反映工程状况的一些指标内容。包括工程的建设规模、结构特征等。具体格式可参考合同范本附件(1)。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应填写基建任务通知书、计委等有关立项 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应填写财政拨款、
2、银行贷款、单位自筹以及外商投资等,所占 %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应填写承包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如:土建、采暖、给排水、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电气、通风、煤气、通讯、消防以及室外道路、土石方、围墙、绿化等工程(分包工程不应填写此栏)。(承包施工图实际范围内全部内容除外或以招标文件中发包范围为准)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年月日(群体工程以第一个开工工程为准)(可以填写完整的年月日的绝对日期,也可以约定填写相对日期,即相对某一特定事件的日期) 竣工日期:年月日(群体工程以最后竣工工程为准)(同上)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不应写12个月或1年)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优良(或者
3、合格) 五、合同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暂按(或中标价)元(人民币) ¥: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
4、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市区(县) 本合同双方约定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后生效。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详见通用条款)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填写按通用条款约定排列即可(双方另有约定除外)(执行通用条款第2条或执行协议书第六条规定选其一)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
5、及规范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需要另外语种的要注明) 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的施工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开工前7日内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与本工程相关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没有时双方应另行约定或填写“不采用”。 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7日提供8套图纸。(含二套标准图)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若需图纸保密,保密的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发包人承担
6、费用或“不采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注明其职权,亦可见监理合同或授权委托书。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见监理合同或授权委托书。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证件号: 职权:不得与监理工程师职权有任何交叉。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控制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现场签证、工程量的审核、工程款的支付、周边关系的协调和处理。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
7、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
8、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
9、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
10、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7日内施工现场具备四通一平(即水通、路通、电通、电讯通、场地平整),即开工前施工场地具备开工的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
11、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7日内,将水、电等施工管线接至施工现场内距新建建筑物中心50米半径范围内,并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确保用量。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发包人负责办理临时用地和占道许可,确保开工前具备施工场地内主要交通干道及公共道路间的畅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7日内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并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办理完施工许可证及其本工程施工所需所有证件、批文,并交承包人副本一份。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5日内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
12、供并现场交验,办理签证。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发包人提供图纸后10日(或7日)内会审图纸,并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执行通用条款第8.1条第8款。提出保护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可根据双方约定填写,如没有可写“不采用”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发包人可以将8.1款中的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亦可另行协商) 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
13、间: 填写“不采用”或年月日完成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8日向发包人提供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形象进度,并报下月的工程进度计划表各一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如未履行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承担责任及所发生 的费用。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提供间M2 (或不采用)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经发包人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发包人承担由此发 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保护的单位工程或部位及费用,按双方约定填写
14、(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做好保护,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可根据双方具体约定填写,如没有可写“不采用”。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日提供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报送后日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可根据对群体工程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填写 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
15、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
16、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
17、)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按通用条款执行,除外不采用(如有可另行约定)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期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
18、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
19、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
20、定中间验收部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安装工程试车费用的承担可在本款中约定如无费用可填写“不采用” 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
21、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
22、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1)或(2)或(3)任选一种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包括主
23、要材料价格超过一定幅度及不可予见等因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一次性包死的,按双方约定的 %填写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政策性调整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实结算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如有约定按双方约定填写。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按双方约定填写 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
24、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开工前日内按工程总价 %即万元预付给承包人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工程进度达50%时,分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8日向发包人提供本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份。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转帐支票 每月日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次支付至
25、95%止。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
26、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发包人如不供应的,以下可分别填写不采用)(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以双方认可实际价格为准。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以一览表为准验收,不符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承担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运费由发包人承担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以实际数量为准,不符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以
27、到货时间为准,不符而影响工期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按双方约定填写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按双方约定填写 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
28、)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取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
29、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
30、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纸的约定: 工程竣工前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份。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可根据双方实际约定填写 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
31、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给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
32、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质量保修(详见附件3)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
33、包人逾期付款应承担与本工程同期贷款利息,开工日期顺延,并无权要求承包人履行施工义务。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应承担工程延期的责任,并按工程总造价的 %承担停工、窝工等直接损失费,并按时计算。 本合同通用条款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按约定填写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工期每超期一天,承担工程总价 %的违约金(双方协商)。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单体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扣除单体工程总价的 %违约金。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承包人正常情况下超施工进度计划规定工期达60天,发包人有权解 除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给购房者(如是商品房)的违约金、赔偿金。 36、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