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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导则DB54_T 0293-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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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030.4054CCS Z 68西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 54/T 02932023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导则2023 - 08 - 27 发布2023 -09 -27 实施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54/T 02932023前言为解决西藏自治区生活垃圾污染,改善自治区生态环境质量,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编制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在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研究、修改与完善,最终形成本导则。本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生活垃圾管理

2、体系、生活垃圾治理模式、生活垃圾分类、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设备、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要求。本导则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执行使用过程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 36 号凯旋大厦 C 座;邮政编码:10001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导则第一次发布。本导则主编单位: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导则参编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城院(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格桑顿珠 唐 冰 孙岩斌 高壮 肖兵 宋现财 张宝涛 付聪 李红林 杨勇

3、熊艳玲 刘涛 康建邨 苏红玉 蔡辉 吴剑 郭强 刘茹飞 刘杰 杨思成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尹水娥 扎西央宗 蒋宇 高飞 白雪目次1 总则12 术语23 生活垃圾管理体系34 生活垃圾治理模式44.1 清扫保洁44.2 收集运输44.3 末端处理55 生活垃圾分类75.1 分类要求75.2 分类标准75.3 分类处理模式76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设备96.1 家庭生活垃圾桶96.2 公共垃圾桶(箱)96.3 生活垃圾收集车96.4 生活垃圾收集站点97 生活垃圾转运站107.1 选址107.2 规模107.3 生活垃圾转运车117.4 建设要求118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128.1 技术路线128.2 生

4、活垃圾卫生填埋场128.3 生活垃圾焚烧厂148.4 小型化热处理169 运行管理要求179.1 生活垃圾收转运179.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179.3 生活垃圾焚烧厂18附录 A:西藏自治区生活垃圾区域统筹治理20引用规范名录21条文说明221 总则1.0.1 为规范西藏自治区生活垃圾处理及管理体系建设,改善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质量,结合西藏自治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范围内生活垃圾收转运及处理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1.0.3 西藏自治区生活垃圾处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有条件地区应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处理。1.0.4 生活垃圾

5、处理技术的选择应充分考虑本地区生态环境、交通条件、地形特征、经济水平等因素,应采取技术成熟、经济合理、运行稳定、维护方便、节能降碳的处理工艺。1.0.5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 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1.0.6 西藏自治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除应符合本导则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2 术语2.1.1 生活垃圾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6、2.1.2 卫生填埋填埋场采取防渗、雨污分流、压实、覆盖等工程措施,并对渗沥液、填埋气体及臭味等 进行控制的生活垃圾处理方法。2.1.3 防渗系统在填埋库区和调节池底部及四周边坡上为构筑渗沥液防渗屏障所选用的各种材料组成 的体系。2.1.4 雨污分流系统根据填埋场地形特点,采用不同的工程措施对填埋场雨水和渗沥液进行有效收集与分离 的体系。2.1.5 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在填埋库区防渗系统上部,用于将渗沥液汇集和导出的设施。2.1.6 填埋单元按单位时间或单位作业区域划分的由生活垃圾和覆盖材料组成的填埋堆体。2.1.7 小型化热处理2.1.8 热解气化一种在无氧或少氧环境下,使生活垃圾中的有机物质

7、发生裂解、气化反应,得到可燃气 体和灰渣的热处理方式。2.1.9 设计垃圾低位热值在设计时,为确定生活垃圾热处理设备的额定处理能力所采用的生活垃圾低位热值计算 值,根据热处理设备服务范围和服务年限内生活垃圾现状及其变化规律确定。2.1.10 垃圾设计处理能力在生活垃圾设计低位热值下,热处理设备连续运行且各项指标达到规定要求时,热处理 设备平均每日的最大生活垃圾处理量。2.1.11 热灼减率焚烧炉渣经灼烧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炉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参照 GB18485 的有关要求。2.1.12 烟气净化系统对烟气进行净化处理所采用的各种处理工艺组成的系统。2.1.13 垃圾焚烧通过适当的热分解

8、、燃烧、熔融等反应,使垃圾经过高温氧化进行减容,成为残渣或者 熔融固体物质的过程。通过热转化处理生活垃圾的技术,含热解气化焚烧、直接焚烧等技术。3 生活垃圾管理体系3.1.1 为保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合理规划、建设和运行,提高西藏自治区生活垃圾处理能力, 自治区应建立健全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3.1.2 西藏自治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区域共建、服务共 享”的原则,合理配置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资源。3.1.3 根据自治区社会经济条件,应由地(市)负责统筹建立全市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并 负责市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监管;县(区)负责全县范围内生活垃圾收集、运 输以及处理

9、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监管。3.1.4 鼓励在条件成熟地区突破行政区域限制,统筹建立跨村域、镇(乡)域、县域的“收 集-转运-处理”环卫作业模式,优化配置生活垃圾收转运及处理资源,积极探索符合西藏特 点的生活垃圾运营管理模式。3.1.5 依托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加快建设全过程管理信息共享平台,通过智能终端感知设备进行数据采集,进一步提升生活垃圾处理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4 生活垃圾治理模式4.1 清扫保洁4.1.1 应对城乡道路、广场、水域、绿地等公共场所实施清扫保洁,保持公共场所清洁卫生。4.1.2 清扫保洁过程不得造成扬尘等二次污染,不得影响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的 正

10、常生活。4.1.3 清扫保洁根据实际情况,可分为自行组建保洁员队伍清扫保洁或委托专业保洁公司清 扫保洁两种模式。4.1.4 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的机械化清扫设备,并根据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机械化清扫率。4.1.5 城市道路应配置道路洒水设备,提供洒水降尘服务,洒水设备应采用节水型产品和工 艺。4.1.6 应配置除雪、融雪设备,提供除雪、融雪作业服务,冬季到来之前,除雪、融雪设备 及材料应处于备用状态。4.2 收集运输4.2.1 应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系统,保证生活垃圾及时收集和清运。4.2.2 城市生活垃圾应实行分类收集运输,收集方式应与后续运输、处理方式相协调。4.2.3 镇(乡)村生活垃圾宜

11、进行源头分类,厨余垃圾宜就地就近消纳或资源化利用;灰土、砖瓦陶瓷等惰性废弃物宜就地就近消纳,不应进入生活垃圾收转运及处理系统。4.2.4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方案应根据服务范围内生活垃圾产生量、生活垃圾分类要求、 居民居住特点、道路条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总体布局等因素确定。4.2.5 镇(乡)村可根据生活垃圾产量、道路交通、气候条件、车辆机具、经济能力等实际 情况适当降低生活垃圾运输频次。4.2.6 直接运输运输距离小于 20km 且生活垃圾沿运输道路分布,宜采用后装式压缩车直接运往末端处理设施。4.2.7 中转运输当生活垃圾运输距离大于 20 公里小于 50 公里,或生活垃圾收集点分散时,

12、宜采用“转运模式”运输生活垃圾,转运站宜采用“一级转运”模式。当采用区域生活垃圾统筹处理时,可采用“二级转运”模式,由乡镇转运至县城,经县 城二次转运至末端处理设施。图 4.2.7-1 生活垃圾一级转运模式图 4.2.7-2 生活垃圾二级转运模式4.2.8在降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频次的基础上,经技术经济分析后可适当延长运输距离。4.3末端处理4.3.1 自治区生活垃圾应根据产生规模、运输距离等因素,因地制宜的选择经济、适用的就 地处理或集中处理模式。4.3.2 生活垃圾末端处理模式及适用范围详见表 4.3.2-1。表 4.3.2-1 生活垃圾末端处理模式序号处理模式适用条件处理工艺范围备注1区域

13、统筹处理由地(市)负责统筹处理设施建设。适用于地(市)范围内人口集中,经济发展较好,生活垃圾处理规模较大区域。焚烧覆盖地(市)生活垃圾末端处理设施 100 公里以内的城镇及农村。拉萨市、日喀则市、山南市、昌都市2城乡统筹处理由县(区)责统筹处理设施建设。适用于县(区)城市周边运输便利的乡镇。焚烧、填埋或小型化热处理覆盖县(区)生活垃圾末端处理设施 50 公里以内的城镇及农村。其他城市及乡镇3片区集中处理由若干乡镇合建生活垃圾末端处理设施。适用于距离县(区)较远、但周边乡镇及村庄聚集区域。填埋或小型化热处理两个及以上乡镇距离 50 公里内可合建末端处理设施。4乡镇就地处理乡镇或农村就地建设末端处

14、理设施。适用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条件较差的乡镇和农村。填埋或小型化热处理距离县(区)及周边乡镇生活垃圾末端处理设施大于 50 公里。4.3.3有条件的区域可适当考虑终端处理设施建设与循环园区综合利用的结合。5 生活垃圾分类5.1 分类要求5.1.1 应结合地(市)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有效指导生活 垃圾分类工作的推进。5.1.2 各地(市)应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 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并配备相应的分类设施设备。5.1.3 通过加大宣传,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队伍,逐步提高公众的认识水平和参与积极性, 扩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范围和城镇

15、数量,大力推广生活垃圾源头分类。5.2 分类标准5.2.1 拉萨、日喀则生活垃圾宜按照“四分法”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执行。5.2.2 其他城市及乡镇农村地区可简单参照“二分法”进行分类。厨余垃圾:厨余垃圾宜就地就近消纳或资源化利用。其他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均进入终端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灰土、砖5.3分类处理模式图 5.3-1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模式(四分类)瓦陶瓷等惰性废弃物宜就地就近消纳,不应进入生活垃圾收转运及处理系统。图 5.3-2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模式(二分类)6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设备6.1 家庭生活垃圾桶6.1.1 家庭使用

16、生活垃圾桶鼓励利用无滴漏的废旧油漆桶、水桶等作为生活垃圾桶。6.1.2 每户家庭生活垃圾桶数量可按 2 只配备,用于盛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6.2 公共垃圾桶(箱)6.2.1 公共垃圾桶(箱)应卫生、耐用、美观,并能防雨、防风、抗老化、阻燃、防腐。6.2.2 公共设施、集市、车站、街道、广场出入口及农牧区交易市场等场所应设置公共垃圾 桶(箱)。6.2.3 公共垃圾桶(箱)应有明显标识并易于识别。6.2.4 公共垃圾桶(箱)使用塑料垃圾桶时,应符合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 规格可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一般采用 120 升或 240 升。6.2.5 公共垃圾桶配置建议按以下要求配备,可根据当地实

17、际需要调整。 居住区:按每 30-50 户配置 1 处;公共设施、停车场等活动广场:一般按 300-500 平方米设置 1 处;沿街道路:按每 100 米配置 1 处,沿道路双侧交错布置;其他道路: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及收转运频率进行配置。6.3生活垃圾收集车6.3.1 生活垃圾收集车应与前端收集容器及后端转运站相匹配,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收集 运输途中不得洒漏。6.3.2 生活垃圾收集车的数量应与生活垃圾收集和道路清扫保洁人员数量相匹配,实行生活 垃圾分类区域应满足分类收集的需要。6.3.3 道路平坦宜选用电动收集车,道路起伏较大宜选用机动收集车。6.4生活垃圾收集站点6.4.1 生活垃圾收

18、集站点应保持密闭,并具有垃圾暂存、防渗、防风、防雨、防动物翻拣等 功能。6.4.2 镇(乡)村生活垃圾收集站点的建筑面积和收集容器类型、数量应满足当地收运频次 和收运车辆的要求。6.4.3 镇(乡)村生活垃圾收集站点设置应考虑农牧区的需求。7 生活垃圾转运站7.1 选址7.1.1 转运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2) 应综合考虑服务区域、服务人口、转运能力、转运模式、运输距离、污染控制、 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影响;(3) 应设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清运路线的地方;(4) 应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通信等方面的要求。7.1.2 转运站不宜设在临近学校、商场、餐

19、饮店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和其他人流密集区 域。7.1.3 转运站宜与公共厕所、环卫作息点、工具房等环卫设施合建在一起。7.2 规模7.2.1生活垃圾转运站(1) 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数量和规模应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相适应,并与收集、末端处理设施相协调。(2) 生活垃圾转运站外型应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操作应实现封闭、减容、压缩,采用成熟的技术和设备。飘尘、噪音、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相应的环境保护标 准。7.2.2 转运站规模的确定,应以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服务区域内生活垃圾产生量为基础,并 综合考虑区域特征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各种变化因素。7.2.3 转运站的设计规模的确定应考虑生活垃圾排放的

20、季节波动性。7.2.4 转运站的设计规模可按下式计算:Qd=KSQC式中:Qd转运站设计规模,t/d;QC服务区域生活垃圾清运量,t/d;KS生活垃圾排放季节性波动系数,指年度最大月生活垃圾产生量与平均月产生量的 比值,应按当地实测值选用;无实测值时,可取 1.31.5。7.2.5 无实测值时,服务区域内生活垃圾清运量可按下式计算:QC=nq/1000式中:n服务区域内的服务人数,人;q服务区域内,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kg/(人d),城镇地区可取 0.81.0 kg/(人d); 农村地区可取 0.50.7kg/(人d)。对于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地区,应扣除分类收集后未进入转运站的生活垃圾量。7

21、.2.6 转运站服务半径与运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人力方式收集生活垃圾时,收集服务半径宜小于 2.0km。(2) 采用机动车方式收集生活垃圾时,收集服务半径宜小于 20.0km,农村地区不宜超过 50km。7.3 生活垃圾转运车7.3.1 生活垃圾转运车应选用密闭性好、经济实用的车辆,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地区的不同种 类生活垃圾应由分类转运车运输,严禁混装。7.3.2 生活垃圾转运车的选择应满足生活垃圾转运站工艺要求,并与收集频次相结合。7.3.3 转运车辆的选择应充分考虑西藏地处高原地区(地广人稀、高寒缺氧、运输路线曲折、 季节特征、管理素质等因素)的特点。7.4.1 转运站应采用成熟的

22、技术和设备,做到技术可靠、节约用地、安全卫生、防止污染、 方便作业、经济合理。7.4.2 转运站应利用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进行工艺布置,应设置实体围墙,竖向设计应结 合原有地形进行雨污水导排。7.4.3 转运站应考虑采暖需求,转运站周边应设置绿化隔离带,隔离带宽度不宜小于 3m。7.4.4 转运站绿地率宜为 20%30%。7.4 建设要求8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8.1 技术路线8.1.1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选择应遵循因地制宜、布局合理、规模适度、成本节约、稳定运行 的原则。8.1.2 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宜选择卫生填埋或焚烧。当通过充分评估后, 宜可采取小型化热处理方式处理,热处理设

23、施的建设应执行国家、省级及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8.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8.2.1 一般规定(1) 进入填埋场的填埋物应是居民家庭生活垃圾、园林绿化废弃物、商业服务网点垃圾、清扫保洁垃圾、交通物流场站生活垃圾、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及其他具有生 活垃圾属性的一般固体废物。(2) 工业垃圾、农业废弃物、建筑垃圾、医疗垃圾、粪便及灰土、砖瓦陶瓷等严禁混入生活垃圾。(3)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经处理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 标准GB16889 的规定后方可进入填埋场,并应设置独立填埋库区进行填埋。(4) 填埋物中严禁混入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8.2.2选址(1)填

24、埋场不应设在下列地区:1) 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水源保护区;2) 地震断裂带、活动的坍塌地带、灰岩坑及熔岩洞区;3) 洪泛区和泄洪道,并应避开泥石流多发区;4) 填埋库区与敞开式渗沥液处理区边界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的卫生防护距离在500 米以内的地区;5) 填埋库区与渗沥液处理区边界距河流和湖泊 50 米以内的地区;6) 其他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规定的相关要求。(2)填埋场场址要求:1) 应与当地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协调一致;2) 应与当地的大气防护、水土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相一致,并符合环 境影响评价的要求;3) 应交通方便,运距合理

25、;4) 应位于地下水贫乏地区、环境保护目标区域的地下水流向下游地区及夏季主导风向 下风向;5) 选址应充分考虑大风天气对填埋作业的影响;6) 选址应有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规划、环保、环卫、国土资源、水利、卫生监督 等有关部门和专业设计单位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7) 其他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规定的相关要求。8.2.3 处理规模与填埋库容(1) 填埋场处理规模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该工程服务范围内的生活垃圾现 状产生量及预测产生量和使用年限确定。(2) 填埋库容应保证填埋场使用年限在 10 年及以上,特殊情况下不应低于 8 年。8.2.4 建设要求(1) 填埋场

26、主体工程包括:计量设施,地基处理与防渗系统,渗沥液收集处理系统, 防洪、雨污分流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作业道路、垃圾坝,填埋气体收集导排和处理系统 等。(2) 填埋场辅助工程包括:进场道路,备料场,供配电,给排水设施,生活和行政办 公管理设施,消防和安全卫生设施,车辆冲洗、通信、监控等附属设施业设备。(3) 填埋场地基基础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和一定的 纵横坡度。(4) 填埋场竖向设计应结合原有地形,填埋库区纵向坡度不宜小于 2%,便于渗滤液的收集导排;不宜大于 8%,便于作业机械填埋作业。(5) 填埋场必须进行防渗处理,防止对地下水和地表水造成污染,同时还应防止地下

27、 水进入填埋场。(6) 填埋场底部应铺设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包括导排层、导排 盲沟、渗沥液收集导排管道、集水井、泵房等,盲沟和管道应以一定坡度坡向集水井。(7) 为便于填埋场作业与管理,同时减少渗沥液产量,填埋场应合理设置分区。(8) 填埋场应设渗沥液调节池及有效的渗沥液处理设施,调节池应有足够容量,渗沥液处理优先考虑用于填埋场回灌进行处理;采用渗沥液回灌处理方式的,应结合蒸发量、季 节影响、库区分区等因素合理设计回喷量。(9) 降雨量较大地区,渗沥液产生量较大时,渗沥液处理宜采用“预处理+生物处理+ 深度处理”的工艺组合,也可采用“预处理+物化处理”或“生物处理+深度处理”

28、的工艺组合。(10) 渗沥液预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及物化处理工艺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 的规定。(11) 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防止填埋气体自然聚集、迁移引起的火灾和爆炸。(12) 填埋场的防洪标准应按照不小于 50 年一遇洪水位设计,按照不小于 100 年一遇洪水位校核。(13) 填埋库区周围宜设安全防护设施及不少于 8m 宽度的防火隔离带,填埋作业区应设防飞散设施,防飞散网宜沿库区边坡设置,下部应密闭,防止家畜及野生动物进入填埋 库区。8.3 生活垃圾焚烧厂8.3.1 选址(1) 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厂址选择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

29、卫生专业规划要求,并应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认定。(2) 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服务区域、服务区的生活垃圾转运能力、 运输距离、预留发展等因素。(3) 厂址应选择在生态资源、地面水系、机场、文化遗址、风景区等敏感目标少的区域。(4) 厂址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沙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2) 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须建在该类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 涝措施,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 的有关规定;3) 厂址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4) 厂址选择时,

30、应同时确定灰渣处理场所;5) 厂址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6) 厂址附近应有必需的电力供应。对于利用生活垃圾焚烧热能发电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其电能应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7) 对于利用生活垃圾焚烧热能供热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的选择应考虑热用户分布、供热管网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性等因素;(5) 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设计等应符合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2)相关强制性规定。8.3.2 焚烧厂总体设计(1) 垃圾焚烧厂应包括:接收、储存与进料系统、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垃圾热能利用系统、灰渣处理系统、仪表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系 统、物

31、流输送及计量系统,以及启停炉辅助燃烧系统、压缩空气系统和化验、维修等其他辅 助系统。(2) 垃圾焚烧厂的处理规模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或垃圾处理设施规划、该厂服 务区范围的垃圾产生量预测、经济性、技术可行性和可靠性等因素确定。(3) 焚烧线数量和单条焚烧线规模应根据焚烧厂处理规模、所选炉型的技术成熟度等因 素确定。(4) 垃圾焚烧厂应以垃圾焚烧厂房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垃圾处理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特点,结合地形、风向、用地条件,按功能分区合理布置,并应考虑厂区的立 面和整体效果。8.3.3 垃圾接收、储存与输送(1) 垃圾接收、储存与输送系统包括:垃圾称量设施、垃圾卸料平台、垃圾卸

32、料门、 垃圾池、垃圾抓斗起重机、除臭设施和渗沥液导排等垃圾池内的其他必要设施。(2) 大件可燃垃圾较多时,可考虑在场内设置大件垃圾破碎设施。(3) 垃圾焚烧厂应设置汽车衡。(4) 垃圾称量系统应具有称重、记录、打印与数据处理、传输功能。(5) 垃圾池有效容积宜按 57 天额定垃圾焚烧量确定,对于单条焚烧线系统可适当增加垃圾池有效容积。(6) 垃圾池应处于负压封闭状态,并应设照明、消防、事故排烟及停炉时的通风除臭 装置。(7) 垃圾池应设置垃圾渗沥液收集设施。垃圾渗沥液收集、储存和输送设施应采取防 渗、防腐措施, 并应配备检修人员放毒设施。8.3.4 焚烧系统(1) 垃圾焚烧系统应包括垃圾进料装

33、置、焚烧装置、驱动装置、出渣装置、燃烧空气 装置、辅助燃烧装置及其他辅助装置。(2) 采用垃圾连续焚烧方式,焚烧线年可利用小时数不应小于 8000。(3) 应在对生活垃圾成分和热值的合理预测基础上确定焚烧炉设计垃圾低位热值以及 保证正常运行的焚烧炉下限垃圾低位热值和焚烧炉上限垃圾低位热值。(4) 垃圾焚烧炉的设计和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在设计垃圾低位热值与下限低位热值范围内,应保证垃圾设计处理能力,并应适应 设计服务期限内垃圾特性变化的要求;2) 正常运行期间,炉内应处于负压燃烧状态;3) 二次燃烧室内的烟气在不低于 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小于 2s;4) 垃圾在焚烧炉内应得到充分燃烧

34、,燃烧后的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 5%以内;5) 焚烧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西藏自治区高寒缺氧的特征。8.3.5 烟气净化系统(1) 垃圾焚烧线必须配置烟气净化系统,并应采取单元制布置方式。(2) 烟气排放指标限值应满足焚烧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的要求。(3) 烟气净化工艺流程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垃圾特性和焚烧污染物产生量的变化及其 物理、化学性质的影响,并应注意组合工艺间的相互匹配。(4) 烟气净化系统应有防止飞灰阻塞的措施,材料和设备应有可靠的防腐蚀、防磨损 性能。(5) 飞灰收集、输送与处理系统应包括飞灰收集、输送、储存、排料、受料、处理等 设施。8.3.6 垃圾热能利用系统(1) 焚烧垃圾产生

35、的热能应加以有效利用。(2) 垃圾热能利用方式应根据焚烧厂的规模、垃圾焚烧特点、周边用热条件及经济性 综合比较确定。周边具有热用户的焚烧厂应优先采用热电联产的热能利用方式。(3)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时,应符合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利用垃圾热能供 热时,应符合供热热源和热力管网的技术标准。(4)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时,其设备与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 厂设计规范GB50049 中的有关规定。(5) 利用垃圾热能供热的垃圾焚烧厂,其热力系统中的设备与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 中的有关规定。8.3.7 其他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

36、。8.4 小型化热处理8.4.1 热处理工艺宜优先选择热解气化焚烧工艺和直接焚烧工艺。如选择其他新技术和设备, 应经过专家技术经济论证后审慎选择。8.4.2 小型热处理设施包括接收储存系统、预处理系统、进料系统、热处理系统、烟气净化系统、余热利用系统、炉渣输送与储存系统、飞灰输送与储存处理系统及辅助设施系统等。9 运行管理要求9.1 生活垃圾收转运9.1.1 适生活垃圾桶(箱)(1) 家庭使用生活垃圾桶一般由居民自行购置。(2) 用于户外使用的公共生活垃圾桶(箱)由街办、社区或乡镇政府购置,并负责日 常的清洗、维护和更换。(3) 生活垃圾桶(箱)的生活垃圾由运维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清运时间和频

37、次。9.1.2 生活垃圾转运站(1) 转运站运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2) 转运站应制定操作和管理人员安全与卫生管理规定,并应严格执行各岗位安全操 作规程。(3) 机械设备的使用、维修必须由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进行,严禁非专业人员操作、 使用相关设备。(4) 转运站运行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做好运行记录;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上报。操作人员应做好当班工作记录和交接班记录。(5) 转运站应建立各种机械设备、仪器仪表使用、维护技术档案,并应规范管理各种 运行、维护、检测记录等技术资料。(6)

38、 现场电压超出电器设备额定电压10%时,不得启动电气设备。(7) 转运站内通道、给水、排水、除尘、脱臭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发现异常及时 修复。(8) 站内交通标志应规范清楚,通道应保持畅通。(9) 操作人员应随机检查进站生活垃圾成分,严禁危险废物、违禁废物进站。(10) 转运站应保持文明整洁的站容、站貌。(11) 转运站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分析。(12) 乡镇转运站可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及清运频次实施弹性工作时间。(13) 转运站产出的渗滤液宜转运至焚烧厂或填埋场渗沥液处理站进行集中处理。(14) 其他详见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109)相关规定。9.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

39、场9.2.1 生活垃圾严禁采用下列处理方式:(1) 露天堆放、露天焚烧或者无防渗处理的简易填埋;(2) 倾倒在河道、沟渠或池塘等水体内;(3) 作为建筑回填土用于道路路基或房屋基础建设的回填土。9.2.2 填埋场作业与管理(1) 加强对进场生活垃圾的检查,防止不符合要求的垃圾(医疗、建筑、工业生活垃 圾等)进场。(2) 填埋应采用单元、分层作业,填埋单元作业工序应为卸车、分层摊铺、压实,达 到规定高度后应进行覆盖、再压实。填埋单元作业时应控制填埋作业面面积。(3) 每层生活垃圾摊铺厚度应根据填埋作业设备的压实性能、压实次数及生活垃圾的 可压缩性确定,厚度不宜超过 60cm,且宜从作业单元的边坡

40、底部到顶部摊铺,生活垃圾压实密度应大于 600kg/m3。(4) 每一单元的生活垃圾高度宜为 2m4m,最高不得超过 6m。单元作业宽度按填埋作业设备的宽度及高峰期同时进行作业的车辆数确定,最小宽度不宜小于 6m。单元的坡度宜控制在 1:31:5。(5) 每一单元作业完成后应进行覆盖,覆盖层厚度应根据覆盖材料确定。采用 HDPE膜或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膜(LLDPE)覆盖时,膜的厚度宜为 1.0mm;采用土覆盖的厚度宜为20cm25cm。膜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CJ/T234 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用线性低密度聚乙烯土工膜CJ/T276 的要求。(6) 每一作业区

41、完成阶段性高度后,暂时不在其上继续进行填埋时,应进行中间覆盖,覆盖层厚度应根据覆盖材料确定,黏土覆盖层厚度宜大于 30cm,膜厚度不宜小于 0.75mm 。(7) 填埋作业达到设计标高后,应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GB51220及时进行封场覆盖。(8) 填埋作业过程中宜采用导气石笼进行气体导排,以免发生火灾和爆炸等意外事件 发生。填埋库区应做好雨污水分流,对产生的生活垃圾渗沥液应进行收集处理。(9) 作业场所应喷洒杀虫灭鼠药剂,并宜喷洒除臭剂及洒水降尘。(10) 填埋场内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査维护,发现异常应及时修复。(11) 填埋场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分析。(12) 其他详见

42、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相关规定。9.3 生活垃圾焚烧厂9.3.1 焚烧厂宜根据本厂实际情况加强运营管理信息化、智能化系统建设,提升运营管理水 平。9.3.2 焚烧厂应做好生产准备工作,确保焚烧厂建成后顺利转入正常生产。9.3.3 焚烧厂应加强日常运行管理,保证设备正常投用,污染治理耗材足量投放,全过程控 制污染,切实做到废气、废水等达标排放,飞灰、炉渣等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处理。保证在线监控系统稳定运行及数据传输正常。9.3.4 焚烧厂设备、系统及附属设施检修应符合“预防为主、计划检修”的要求,保证检修 安全和达到检修质量要求,保障焚烧厂设备、系统及附属设施处于良好可用状

43、态。9.3.5 焚烧厂应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做好专业技术管理工作。9.3.6 焚烧厂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运用现代安全管 理的原理和方法,开展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焚烧厂安全稳定运行。9.3.7 焚烧厂应依据生活垃圾焚烧厂安全性评价技术导则(RISN-TG010)开展安全性评 价自查工作。9.3.8 焚烧厂环保管理应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 原则,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分析,通过不断的 技术改进,提升焚烧厂环保管理水平。9.3.9 焚烧厂应制定培训管理制度,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和实施方

44、案,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活 动,确保生产人员达到“三熟三能”的要求。9.3.10 进厂生活垃圾称重记录、焚烧炉运行报表、烟气净化系统耗材投入量等生产、技术、经济统计报表及分析文件材料应妥善存档。9.3.11 焚烧厂应制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与政府相关应急预案衔接。9.3.12 当遇到紧急或特殊情况需处理非生活垃圾时,应按程序报请政府主管部门或启动相 应应急预案,做好应对措施。9.3.13 其他详见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128)相关规定。附录 A:西藏自治区生活垃圾区域统筹治理根据自治区区域社会和经济发展,将由拉萨市、日喀则市、山南市和昌都市统筹考虑市 区、周边区县及乡镇生活垃圾集中处理,以降低生活垃圾处理投资及运行成本,并实现减量 化和资源化。周边覆盖范围内乡镇进行一级转运,县城建设二级转运站,转运至地(市)生 活垃圾焚烧厂进行处理。乡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及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工作由县(区)统 筹考虑。序号项目服务范围处理规模(t/d)备注1拉萨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城关区、堆龙德庆区、达孜区、曲水县400已建2日喀则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桑珠孜区、白朗县、南木林县、江孜县、谢通门县、仁布县、拉孜县3003山南市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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