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产权关系的现状及对策【英文标题】PropertyRightViewonthePresentSituationandStrategyofProfessionalSportClubofChina【内容提要】在广泛阅读文献资料、专着的基础上,从产权角度对我国职业俱乐部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对如何规范职业俱乐部的运作提出相关对策。【摘要题】制度与法规【英文摘要】Basedonbroadlyreadingdocument.andmaganizes,weanalysetheproblemofprofessionalclubinpracticesfromthepropert
2、yrightview,presentingthestrategyabouthowtostandardlyprofessionalclubworkinginchina.【关键词】职业体育俱乐部/产权ProfessionalSportsclub/Propertyrights长期以来,我国竞技体育的组织系统表现为国家投资和国家管理的强烈的计划经济色彩,高水平运动训练和竞赛由国家或地方政府体育职能部门一手管理,形成了几十年来我国竞技体育国家包办的运作机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90年代初作出以足球为突破口,推动我国竞技体育改革的重大决策,提出了部分项目进行职业化尝试的基本设想与部署。
3、1992年,全国足球工作会议后,各种形式的足球俱乐部在我国纷纷出现,成为我国竞技体育职业化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同时也推动了篮球、乒乓球、羽毛球、排球等项目积极地走向职业化道路。但由于主观上摆脱不了计划经济意识的影响,客观上受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的影响,职业俱乐部的运行受到极大影响,而俱乐部的产权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1产权基本理论产权的概念目前理论界对产权的定义并不统一。如德姆塞茨对产权的定义是:“产权具体规定了如何使人们受益,任何使之受损,以及使之调整人们的行为,谁必须对谁支付费用。”国内胡建绩的定义是:“产权是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由所有制实现形式决定的,反映不同利益主体对某一财产的占有
4、、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决定权益。”我们知道,职业体育俱乐部是将职业体育竞赛及其相关产品作为商品组织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其目的是为获得最大的收益。俱乐部的资产所有者让渡他们的实物资产,以获得比自己使用时所能获得的最大的收益,教练员让渡的是自己的训练、管理才能,运动员让渡的是自己的在一定时期的运动才能,以期获得比自己出售“服务”和“产品”更大的收入报酬。因此,从本质上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性质的职业俱乐部是各种产权交换的场所。据此,我们把俱乐部产权定义为俱乐部中的个人、组织的一组受保护的权利,它们使所有者能通过收购、使用、抵押和转让资产的方式持有或处置某些资产,并占有这些资产的
5、运用中所产生的效益。2产权的基本属性产权的基本属性具有排它性、有限性、可分割性和可转让性。由于产权的本质属性是排它性,并在此基础上才有产权的可分割性和可转让性。本文从产权的排它性和可转让性来探讨如何做到俱乐部产权明晰。产权的可转让性产权的转让是指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转手和让渡。一方面,产权的可转让性是产权的内在属性,是以产权的排它性为前提,是由排它性决定的。因为产权的排它性规定了特定产权主体是唯一和垄断的,否则,产权主体无法进行转让。另一方面,任何产权主体在决定是否转让前,都有一个权衡利弊的过程,要做出对自己更有利的选择,在这一过程中,任何产权主体都是理性的经济人。目前我国职业俱乐部大多数由投资
6、企业和体委有关部门依照合作协议确定相应的投资比例和投资方式,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各自在俱乐部的责权地位和责权范围,并实行经理制的合作型企业化管理。由于这种联办方式一般只是在“协议层次”上的合作,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俱乐部,往往有“两层皮”之嫌。这是因为我国现阶段的职业俱乐部虽然是以职业化、社会化为特征的俱乐部体制,但这未适应职业化的要求,其组织构成上依然是两种体制并存,即一半是社会化的市场经济体系,一半是行政管理计划经济体制。职业俱乐部是由以企业以投入资金为资产,地方体委以场地、设备、球队资产组建而成,但由于在组建俱乐部之初,体委的有形、无形资产没有准确评估,在球市火爆,俱乐部经营良好及自身造血机能加
7、强时,体委由于其本钱是场地、球队,所以便近水楼台先得月,理直气壮的管理、经营起来;同时企业在俱乐部中注入资金,也必然参与经营管理。由于在组建俱乐部的最初过程中产权界定不清,势必导致责、权、利无法分清,于是出现谁都管,谁都有权,谁说了也不算的局面;如果球队成绩下滑,经营惨淡,企业眼看投资回报甚微,便可能退出俱乐部,从而使俱乐部解体。产权的排它性产权的排它性是产权的本质特征,即一项财产的所有者有权不让他人拥有和积极地使用该财产,并有权独自占有在使用该财产时所产生的效益。排它性是所有者自主权的前提条件,也是使产权得以发挥作用的激励机制所需要的前提条件。只有当其他人不能分享产权所界定的效益时,这些效益
8、才能对财产所有者的预期和决策产生完全的直接的影响,只有这样,财产所有者才有动力将其财产投于其需要的用途。当其效益不能影响财产所有者时,激励就会被扭曲,因此,在确保需要使用产权的用途上排它性至关重要。我国职业俱乐部中教练员、运动员的个人产权的界定上,恰恰是产权的排它性常常不彻底,从而导致教练员、运动员和俱乐部三者的矛盾。这是因为,职业俱乐部是以体育竞赛作为商品组织生产经营的,而队员通过契约把自己的劳动的能力卖给俱乐部球队的,然后才参加体育活动。职业俱乐部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其“管理者”通过与“生产者”的“协调生产”,生产出满足消费者在体育娱乐方面的需要与兴趣的“产品”。在这一生产
9、过程中,产品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俱乐部的经营状况。“产品”质量好坏是与教练员和运动员的努力程度有关,即“协作生产”过程的效率有关。教练员作为球队的“管理者”,他是“产品”生产的指挥者、协调者和监督者。“产品质量”的好坏与其训练、管理的水平有关。对于运动员而言,随着转会制的实行,运动员只有把自己的劳动能力卖给俱乐部,才能参加“劳动”。在“协作生产过程”中,“产品质量”的好坏显然与运动员本人的训练、比赛的努力程度有关。但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教练员、运动员是国家培养的人才,他们作为国家的财产当然对自己的劳动力没有最终所有权;同时由于在组建俱乐部和运作过程中,没有对其产权进行科学的评。3对策俱乐
10、部与体委、企业产权解决途径第一:体委部门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各运动项目现有场馆、设备器材和无形资产进行科学资产评估,并把资产和人员一同作股,以国有股形式注入俱乐部,同时国家、社会、个人以不同的股东形式共同出资组建股份制俱乐部,从而共同分享收益和风险,这样一方面使股份制俱乐部中各自产权界定明确;另一方面,它们都是俱乐部产权的最终所有者,他们对俱乐部盈亏、损益真正负责,保证了俱乐部的高效运营。第二:在股份制俱乐部中,要明确体委所占股份比例,防止俱乐部的企业股东不顾俱乐部的长期发展计划,为短期效应,无度操纵俱乐部甚至中途退出俱乐部。为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体育俱乐部的经验,通过体育立法明确各投
11、资方应占股份比例。如在法国大众与竞技体育活动的组织和促进法的第十三条中规定“体育协会掌握相关体育公司的至少三分之一的社会资本和至少三分之一代表大会的投票权。”因此,通过明确产权界定,确立俱乐部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所有者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使其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同时,通过体育立法明确各投资方应占股份比例。这样既可以通过产权的交换,实现国有体育资产的合理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保证了球队运动成绩的提高;又可以法律的形式保证俱乐部存在的连续性。俱乐部与教练员、运动员产权解决途径第一:先前由国家体育职能投资培养的教练员、运动员,对其人力财产进行科学评估,明确国家投资和个人投资的
12、部分,教练员、运动员买断国家投资部分,为劳动力财产的最终所有权归属个人准备条件。同时,今后国家体育职能部门逐渐退出培养教练员、运动员的职责,教练员、运动员的培养由个人投资,教练员、运动员的培养逐渐剥离国家体育职能部门,使他们对自己的劳动力有真正所有权。第二:必须建立规范的人才市场,通过人才市场的合理流动和交换,体现和实现教练员、运动员的价值,以实现人力资本的收益。因此,既要使教练员、运动员对自己的劳动力有最终所有权,考虑其人力资本的收益,又要通过建立规范的人才市场进行合理流动和交换,实现人力资本的价值,从而达到教练员、运动员、俱乐部三者目标一致。总之,只有充分考虑教练员,运动员的人力资本的收益
13、,使教练员运动员对自己的劳动有最终所有权,才能使得俱乐部、教练员、队员的目标一致,使“协作生产”过程有效地进行,俱乐部的产品质量才能不断提高,因而俱乐部的各项经营得到良性循环。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建立的同时,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发展一方面通过建立股份制俱乐部,使其在产权明晰的情况下拓宽俱乐部的融、投资渠道;另一方面俱乐部在内部通过与教练员、运动员的产权有效安排,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促进俱乐部生产经营的良性循环。总之,只有同时进行内、外两方面的改革,才能真正促进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良性发展。【参考文献】1胡建绩.产权重组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M.上海:商务印书馆,2000.哈罗德.德姆塞茨.所有权、控制与企业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