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污水处理操作工污水处理操作工是污水处理中心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污水处理操作工必须熟练掌握生产流程的标准和相关专业知识,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和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增强职业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一、岗位职责第1条保证在操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熟悉污水处理工艺流程,了解设备性能、运行状况,做好设备运行记录。第3条按照标准对生化池投药,并进行水质检测,根据检测数据及时调整进水流量、投药量、PH值等运行参数,确保净化水符合净化标准。第4条加强污水处理设备的隐患排查,发现异常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采取相应措施。定期做好净化池杂物
2、清理及水流通道格栏的疏通工作,防止堵塞水流通道。第5条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做好储药箱、检测仪器、玻璃器皿等器件的保管维护工作。第6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设备运行情况及必要的注意事项,确保正常运转。第7条认真做好职业卫生个人劳动防护工作,自觉维护各种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治设施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8条落实本岗位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二、责任追究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污水处理操作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的;(2)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
3、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0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污水处理操作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1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污水处理操作工负直接责任:(1)设备操作时,未做好设备运行记录的;(2)未按照标准投药、水质检测,并及时调整进水流量、投药量、PH值等运行参数,造成净化水不符合标准的;(3)未及时对污水处理设备进行巡查,不能及时排查隐患,造成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4)因管理不善,造成储药箱、检测仪器、玻璃器皿等器件损坏的。(5)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设备运行情况及必要的注意事项,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第12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