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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奖罚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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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奖罚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及中国建筑“绿色建造,和谐环境为本;生命至上,安全运营第一”的安全生产理念,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企业“预防为主、自我约束、有效监督”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xx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3《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4《中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手册》 4职责 4.1 A级事故处罚事宜应根据政府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由区域总部安委会负责审议并决定。 4.2 B、C级事故处罚事宜由区域总部安委会负责审议并决定。 4.3 D级事故处罚事宜由子(分)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并决定。 4.4安监人员或检查组成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有 关人员开具罚款通知单。 4.5各子(分)公司可根据安全生产需要,结合自身特点,在不违背本制度原则的情况下,制定安全生产奖罚实施细则,并报xx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5基本原则 发生C级以上安全事故,必须严格按照xx公司《事故上报及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执行。事故上报必须准确,不准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对于在重大事故防范工作上作出突出贡献的或在事故中积极抢险救援避免人员伤亡的员工,应给予记功、通报表彰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对于由政府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事故,xx公司将严格按照政府处理文件对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处罚时若存在职务叠加情况,按“避轻就重、避宽就严”的原则执行。 在对主要领导进行处罚时,一律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对党、政一把手同时进行处罚。 6奖励 6.1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绩效突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和运行良好,获得安全生产先进荣誉单位,公司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 获省、部级表彰的奖励1元; 2. 获市级表彰的奖励20元; 3. 获股份公司表彰的子(分)公司奖励20元; 6.2凡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xx公司分别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 获省、部级表彰的奖励50元; 2. 获地市表彰的10元; 4. 获股份公司表彰的奖励10元; 6.3 6.3在“安全生产无事故竞赛”、“安全知识竞赛”、“安全生产月”、“安康杯”和“青年安全岗”等各类安全专项活动中表现突出、效果显著的集体或个人,由主办单位给予荣誉奖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7处罚 7.1发生A级安全事故的,每发生一起,对事故发生单位领导班子相关成员、安全总监、直接责任人的处罚由xx公司安委会根据《安全环境管理目标责任书》及政府部门事故调查报告制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站负责人、车队/泵队负责人、车队/泵队安全员、技术员的处罚分别按照主要领导的30%、25%、20%、15%、5%罚款。并视事故严重情况在xx公司内对以上人员酌情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所有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年底不得 评为各类优秀。罚款在XX公司出具事故处理通报后一周内上交XX公司财务部。 7.2发生B级安全事故的,每发生一起,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领导当月考核扣10分,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及当月值班领导处以5-15元罚款;对事故发生单位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站负责人、车队/泵队负责人、车队/泵队安全员、技术员分别处以5-20元罚款。并视事故严重情况在xx公司内对以上人员酌情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7.3发生C级安全事故的,每发生一起,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领导当月考核扣5分,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及当月值班领导处以5-10元罚款;对事故发生单位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站负责人、车队/泵队负责人、车队/泵队安全员、技术员分别处以3-15元罚款。 7.4发生D级事故的,每发生一起,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领导当月考核扣2分,对事故发生单位站长、副站长处以3-10元罚款,站内当月值班领导处以3-10 元罚款;对车队/泵队负责人、车队/泵队安全员、技术员分别处以2-5元罚款。 7.5所有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罚款按照以下标准计 算 全部损失费用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部分: 责任人负全部责任,承担全部损失的5%; 责任人负主要责任,承担全部损失的4%;责任人负同等责任,承担全部损失的3%;责任人负次要责任,承担全部损失的2%;责任人负零责任,承担全部损失的1%;人为责任事故将承担全部损失的1%。 全部损失费用在5万元以上部分: 直接责任人在承担5万元以下部分损失的基础上,承担5万元以上部分的1%。 7.6对连续发生安全事故、影响恶劣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训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直接责任单位,除按上述条款进行处罚外,要酌情给予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站负责人、车队/泵队负责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7.7瞒报、谎报事故;发生伤亡事故时不积极进行抢救导致损失扩大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伪造或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弄虚作假的。该公司总经理及书记月度考核扣10分。该子(分)公司及其主要领导取消评选年度先进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相关政府部 门进行处理。迟报、漏报事故的,该公司主要领导月度考核扣2分,该公司年底安全考核奖励扣除1万元。 7.8对不按要求实施职业健康和安全、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管理工作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单位20-50元罚款,其中对主要领导罚款30%。 7.9凡在国家、省、市组织的安全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或通报的单位,除全公司通报批评外,并给予单位50-2元罚款,其中对主要领导罚款30%。凡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撤销主要领导职务。 7.10凡在股份公司组织的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或被通报批评的单位除全公司通报批评外给予 10-30元罚款,其中对主要领导罚款30%。 7.11 xx公司根据检查情况签发的整改通知和罚款通知,责任单位必须根据隐患整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和反馈。凡不按照要求整改和反馈的单位,给予10-30元罚款,其中对主要领导罚款30%。情节特别严重的,对主要领导酌情进行警告、记过的行政处分。 7.12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章指挥或对所管范围内的违章行为不管不问的,由其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给予1-10元罚款;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7.13现场作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由其所在单位即时进行批评教育,阻止违章操作行为,并给予50-5元罚款;屡教不改的予以辞退。 7.14由于安全工作不到位受到地方政府部门或上级单位罚款的,受罚单位相关责任人必须共同承担罚款的 30%。 7.15在“安全生产无事故竞赛”、“安全知识竞赛”、“安全生产月”、“安康杯”和“青年安全岗”等各类专项安全活动中,经检查达不到活动安排要求的司属单位,由主办单位给予10 -30元的罚款,不合格单位第一责任人承担其中的30%。 7.16在各级检查过程中,如有以下现象的,由检查组成员给予有关人员罚款并通报批评: 1. 现场穿高跟鞋、拖鞋、打赤脚或高空作业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每发现一次对违例者罚款50 元。 2. 酒后上岗作业的每发现一次对违例者罚款50 元。 3. 疲劳驾驶或带病作业,每发现一例对违例者和当班调度各罚款50元。 5. 在现场不按规定佩带劳动防护用品,每发现一例 对违例者罚款50元。 6. 维修现场未采取防护措施,每次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元。 7. 危险源未正确悬挂相应标示牌,每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元。 8. 运输车辆停驶期间不关车窗、不锁车门的每次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元。 9. 无故不参加班前教育及周讲评活动的,每次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元。 10. 车辆超速,每发现一例对违例者罚款1元,对于一个月内重复发生的违例者加倍处罚。 11. 现场临时用电线路架设不符合安全要求,对相关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 12. 每发现一个电闸无箱、无锁、无防雨措施,对相关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 13. 发现一个电闸用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对相关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 14.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无操作证者,罚款1元。 15. 高处作业时,随意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的,每发现一例对违例者罚款1元。 16. 在2米(含2米)以上高处作业未扣好安全带保险钩的,每发现一例对违例者罚款50元,发现 第二次处以双倍罚款,连续发现三次的予以退场。 17. 每发现一台移动式机具或手持电动工具、潜水泵等不装设漏电保护器,对当班电工、班组负责人各罚款1元。 18. 凡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就安排上岗作业的,每发现一人将处罚单位第一责任人5 元。 19. 对安全员发出的安全指令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及时的,视情节性质,给予个人50-1元处罚。 20. 对单位或上级检查部门发出安全隐患或文明施工整改指令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的,按整改内容给予整改责任单位50 - 1元/项处罚。 21. 其他违章行为,视情况可执行1-10元罚款。 8检查与考核 8.1检查与考核的依据:国家、行业、地方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书以及各种安全生产规定。 8.2各单位年终安全生产的奖罚,由上一级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报安委会主任审批后执行。 8.3对单位的罚款不得列入成本,从兑现奖中扣 除。个人的罚款,一律由个人承担,不准从公款中报销。谁批准从公款中报销,给予批准人加倍罚款。 8.4各单位获得规定的各种奖项,以授奖单位下发的文件、颁发的证书为准,并应将单位、个人获奖文件、证书复印件在表彰前报公司备案,由公司给予奖励。凡弄虚作假的,给予加倍罚款,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8.5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收到罚款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将罚金按照处理通报要求上缴至财务部,对于拒交或迟交罚款的,可视情况予以加重处罚。有兼任职务多次受罚的,罚款数按照所兼职务中罚款最高数额执行,不累计处罚。 8.6指定罚款金额范围的由xx公司安委会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最终罚款金额。如事故损失凡发生本规定没有加以明确的奖罚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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