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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立井把钩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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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立井把钩工 立井把钩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三大规程”,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立井把钩工要服从管理,保证在操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杜绝“三违”作业。 第2条 绞车运行期间必须精力集中,随时注视指示信号、提升容器、连接装置、安全门、罐帘、钢丝绳等设施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第3条不准非工作人员在井房内逗留,严禁任何人在井往井下扒瞧,严禁向井筒内丢弃物品。 第4条人员不得与有爆炸性、易燃性或腐蚀性的物品同乘一罐。 第5条交接班及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第6条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内,除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第7条升降爆炸材料时,必须事先与井上下把钩工联系,并经当日矿级值班领导批准后方可装罐。严禁在井和井底附近存放爆炸材料。 第8条 乘罐人数不得超过规定人员;严禁在同一层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第9条 升降人员时,进车侧的阻车器必须闭合,一切车辆停止往井筒方向运动。 第10条 升降人员上下罐时必须是一侧进罐、另一侧出罐,不准两侧同时上下。 第11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不得出现漏填漏记现象。 第12条落实本岗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1)按时参加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和学习; (2)必须熟知现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熟知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方法。 (3)进入现场作业前必须佩戴完好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毛巾、防尘罩等劳动保护用品,预防职业病发生。 第13条具体落实本岗位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立井把钩工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的; (2)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 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立井把钩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井把钩工负直接责任: (1)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未停止作业或者未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 (2)未制止非工作人员在井房内逗留,未制止向井筒内丢弃物品的; (3)在作业过程中,未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服从管理,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的; (5)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记录填写不全或漏填漏记的; Xxx (单位)公司 (6) 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掌握本职工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的。 第1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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