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文观测工水文观测工是矿井防治水专职人员,应积极协助地测处处长开展防治水技术工作,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水文观测工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和专业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一、岗位职责第1条开展井田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补充勘探和水文地质观测。第2条为矿井建设、采掘、开拓延深、改扩建提供所需的水文地质资料或专门报告。第3条 在采掘过程中进行水害分析、预测和防探水。第4条开展井田专门防治水工程中的水文地质工作。第5条为补充和改善井田生产、生活供水进行调查勘探提供水源。第6条落实本岗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1)按时参加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学习、查体;(2)必须熟知现
2、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熟知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方法。(3)进入现场作业前必须佩戴完好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毛巾、防尘罩等劳动保护用品,预防职业病发生。第7条具体落实本岗位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Xxx (单位)公司二、责任追究第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水文观测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违章作业或者不服从安全管理的;(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取措施的;(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水文观测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0条负责提供的水文资料不准确、完整,误导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水文观测工负直接责任。第11条 未经常深入现场,不能将现场资料准确、及时填绘到有关图纸和台帐中,并出现技术失误的,水文观测工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第1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