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破工爆破工是采掘工作面爆破作业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直接负责,爆破工必须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一、岗位职责第1条爆破工要服从管理,保证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杜绝“三违”。第2条 爆破工负责工作面的爆破工作,圆满完成工区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第3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及时排查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并及时落实整改。第4条严格坚持“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第5条严格按作业规程施工,确保爆破质量符合标准要求。第6条爱护工作面内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确保正常使用,发现异常及时汇报。第7条严格落实
2、互保联保制度,大胆制止同班组其他人员“三违”行为。第8条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民爆物品信息管理制度,专卡专用,坚持火工品领用、清退制度,确保火工品使用安全。第9条具体落实本岗位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第10条 作业范围内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撤离并汇报,保证安全。第11条在爆破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爆破喷雾、使用水泡泥等综合防尘措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第12条按时参加各种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的业务技能,增强安全意识。第13条落实本岗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1)按时参加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和学习;(2)必须熟知现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施
3、、设备的使用方法,熟知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方法。(3)进入现场作业前必须佩戴完好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毛巾、防尘罩等劳动保护用品,预防职业病发生。二、责任追究第1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爆破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的;(2)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爆破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2)伪
4、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1)在工作过程中未认真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2)无特殊情况未完成工作任务的;(3)因本人工作失误造成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4)爆破工不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在工作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故的;(5)未严格按作业规程施工,爆破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造成爆破质量低劣,影响质量达标验收的;(6)工作面内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等,因爆破工作造成损坏的;(7)放炮前后不检查瓦斯和洒水降尘,不使用个体防护,因此造成瓦斯超限作业、煤尘飞扬,发生不良后果的;(8)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不及时汇报并通知相关人员撤离造成事故的;(9)在爆破作业过程中,未坚持使用水泡泥、爆破喷雾等综合防尘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10)不按时参加各种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的;(11)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爆破工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第1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