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余无线电台考试复习资料汇编 本文由ghb761009贡献 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一、业余无线电台有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 128 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李鹏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元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 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 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
2、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 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 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鼓励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努力推广先进技 术,提高管理水平。 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埋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无线 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 (二)制订无
3、线电管理规章; (三)负责无线电台(站) 、频率的统一管理; (四)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五)制定无线电管理方面的行业标准; (六)组织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七)负责全国的无线电监测工作; (八)统一办理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 要职责是: ()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办法; (二)审批军事系统无线电台(站)的设置,核发电台执照; (三)负责军事系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 (四)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事系统购置、进
4、口无线电设 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 (五)组织军事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研工作,拟制军用元线电管理技术标准; (六)实施军事系统无线电监督和检查; (七)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地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 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拟订地方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四) 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 (站) 的建设布局和台址, 指配无线电台 (站) 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
5、台执照;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测。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 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拟订本系统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根据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审批本系统 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呼号, 核发电台执照; (四)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各级无线电监测站、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 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研究所,分别承担电波监测、技术审查、新技术开发和科 学研究等工作。 第三章 无线电
6、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第十一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 设台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第十二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 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三)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四)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 ,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报请相应的元线 电管理机构审批: 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 站) ( , (一 ) 中央国家机关(含其
7、在京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其他因特殊 需要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区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 ,省、自治区 机关(含其在省、自治区人民政符所在地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 由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在直辖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 (站) 由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 ,由设区的市无线电管 理机构审批。 依照前款规定申请设置固定无线电台(站)的,事先还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 部门同意。 设置、使用特别业务的无线电台(站) ,由国家无线
8、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务院有关 部们审批。 第十四条 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领 取电台执照并报国家元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站)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业余无线电台(站)管 理的规定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选址,必须符 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安排,保证无线 电台(站)必要的工作环境。 第十七条 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 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 经国
9、务院有关部门指配的电台呼号,应当抄送无线电台(站)所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船舶电台呼号,应当抄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电台执照由国家统一印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 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 第十九条 遇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临时动用未经批准设置 使用的无线电设备,但是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无线电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不得 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确需变更项目的,必须向原批准机构办理变更 手续。无线电台(站)停用或者撤销时,应当
10、及时向原批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 规定。 第四章 频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元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 频率进行指配。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分配给本系统使用的频段和频率进行指配,并同时抄送国家 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有关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指配和使用频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频率管理的规定。 业经指配的频率,原指配单位可以在与使用单位协商后调整或者收回。 频率使用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办理续用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无
11、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不得 转让频率。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频率。 第二十四条 因国家安全和重大任务需要实行无线电管制时,管制区域内设有无 线电发射设备和其他辐射无线电波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管制的规 定。 第二十五条 对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护其使用的 频率免受有害干扰。 处理无线电频率相互有害干扰, 应当遵循带外让带内、 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 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遇特殊情况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根据具体情况协调、处理。 第五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进口 第二十六条 研制元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率和频段应当
12、符合国家有关 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第二十七条 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 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规定,并报国家元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 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必须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 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 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 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第三十条 企业生产、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有关
13、产 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 理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章 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 第三十一条 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 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 扰。 第三十二条 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 扰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非无线电设备对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设备所有者或者 使用者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航空器、船舶的安全运行造成危害时,必须 停止使用。 第七章
14、涉外无线电管理 第三十四条 无线电频率划分、分配、协调的涉外事宜,以及我国电台和境外电 台的相互有害干扰,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与有关的国际组织或者国家、 地区交涉。 第三十五条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享有外交特权的国 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人 境,必须事先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批准。 其他驻华代表机构、来华团体、客商等外籍用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携 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人境,事先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接待单位根据本条例第 十三条的规定报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六条 外国船舶
15、(含海上平台)电台、航空器电台、车载电台等在我国领 域内使用时 9 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十七条 国际电信联盟要求提送的无线电台(站)资料,由有关部门报国家 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外国组织或者人员不得运用电子监 测设备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 第八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国家无线电监测站,省、自治区、直辖市无 线电监测站,以及设区的市无线电监测站,负责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 第四十条 各级无线电监测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测无线电台(站)是否按
16、照规定程序和核定的项目工作; (二)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 (三)测定无线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 (四)检测工业、科学、医疗等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 (五)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测台(站)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 查。 第四十二条 国家元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无线电管理检 查员,对无线电管理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设立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对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进行 监督检查。 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 配合。
17、第九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 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 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干无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 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干无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 情节严重的 电台执照: 电台执照: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元关的信号的; (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
18、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机构并应当追究或者 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处罚不 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 无线电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 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民兵)的无线电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人防系 统的无线电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国家安全机关无线电管理的特 殊规定,分别由公安部、国家安
19、全部会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另行 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业余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国家无委 1982 年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业余无线电台(以下简称业余电台)活动,可为广大业余元线电爱 好者提供学习和研究无线电技术的实践阵地,有利于丰富青少年的科学知识, 增长才干和培养人材,并有利于增进国内外业余元线电爱好者之间的友谊,交 流技术。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和保障业余电台活动正常开展,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业余电台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为了试验收发信设备、进行技术探讨、通 信训练和比赛而设立的电台。只设收信设备者为业余收信台。
20、第三条 业余电台分集体电台和个人电台。电台设备由团体设置,并由设台团体 使用者为集体电台。电台设备由个人设置,并由其本人使用者为个人电台。根 据我国情况,目前只准设置集体业余电台。 第四条 业余电台只能与规定的国内外业余电台进行联络。 第五条 业余电台活动由各级体委(对外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所属各级无线电 运动协会)负责组织领导。 第六条 省、市、自治区以上体委可用所辖之集体业余电台播发无意义通播报, 组织业余无电线训练或竞赛。 第七条 在正常情况下,业余电台不得为任何个人或团体传递信件,公文及业务 文件。在遇到“sos”或抢险救灾时可应急担任临时通信任务,但事后必须报告。 第二章 设置使用 第
21、八条 业余电台的设置、使用、迁移、停闭等,均按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 无线电管理规则的规定实施。 第九条 设置业余电台时必须由设台单位(包括中央、国务院的所属单位)提出 申请,经所在省、市、自治区体委审核,然后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 第十条 业余电台的发射设备,如需在市区内设置,应向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说明 理由,有关技术指标必须符合无线电管理规则的要求。 第十一条 经过批准的业余电台必须按无线电台执照印制、核发暂行规定领 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后才能启用。并应将办理执照的资料报国 家体委备案。 第十二条 集体业余电台应设有台长(可兼职)和必要的教练或管理人员。更换 台长时,原台长已离去,
22、新任台长未到职以前,必须指定一名教练临时负责, 否则,电台应暂时关闭。 第十三条 业余电台的值机人员必须持有“Jl 余电台值机员证书” (以下简称证 书) 。证书由国家体委统一印制,省、市、自治区体委或其指定的单位核发。证 书暂分一、二、三、四级。四级证书只能在业余收信台上工作,三级证书可在 联络台上的 3。5 兆赫、7 赫频段进行工作,二级证书可在联络台上用全部业余 频殷进行工作,一级证书可用自己的呼号在集体电台上进行工作。各级值机员 的考核办法及标准由国家体委制定颁发。 “第十四条 持有证书的爱好者到集体电台工作时,必须有该台的教练在场共同 值机。 第十五条 目前在 144 兆赫以下的各个
23、频段,除国家体委指定的业余电台在规定 的时间内可以用话对外联络外,其它业余电台一律不准用话对外联络。 第十六条 使用业余电台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1。只准使用国际通用“Q”简语和业余通信缩语以及必要的英语朋语,不得使 用任何形式的暗语、密码、暗令、代号等。 2。不得作为广播娱乐之用。 。不得作为广播娱乐之用。 3。只限使用执照中核准的电台设备、频率、呼号和调制方法进行联络。如需进 行改进设备的技术试验,应按无线电管理规则规定执行。 4。不得阻碍其它电台的通信。 5。不准无证书的人员上机工作。 6。严禁涉及党和国家机密及一切不准公开的消息。 7。每次联络和收听均应如实填写电台日记(电台日记的
24、格式由国家体委制定, 各设台单位印制)和填发值机当时所在电台的业余通信卡片(QsL) 。一级证书 持有者在使用自己的呼号时必须用自己的 QsL 卡片。 第三章 呼号 频率 第十七条 业余电台呼号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国家冠宇,由“B”表示, 第二部分为电台性质,由一位拉丁字母表示: “Y”表示集体电台, “Z”表示在 集体电台上使用的个人呼号(以后如有其它性质的电台增加,由国家体委在尚 未使用的字母中编排颁发) 第三部分为我国业余电台分区, 。 即电台所处分区数, 由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第四部分为后缀,即各电台自身的呼号,收信台由四 到五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联络台由二到三位拉丁字母表示(业余电
25、台分区及后 缀分配见附件一、二) 。每个业余电台的具体呼号由省、市、自治区体委在审核 其设置申请时(集体电台上使用的个人呼号在核发一级证书时)根据电台性质, 本省所处分区,以及分配给本省的后缀提出意见,同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准。 第十八条 业余电台一律使用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分配给业余业务使用的频 率(见附件三)古其中属于业余业务专用的频段,由各省、市、自治区体委制 定使用规划,同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按规划核准;属于业余业务与其它业务共 用的频段,由各省、市、自治区体委在审核电台设置申请时提出意见,同级无 线电管理委员会核配。 第四章 外国籍人员及临时归国华侨 使用我国业余电台的规定 第十九条
26、所有外国籍人员或团体,一律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业余电 台。 第二十条 外国籍或临时归国华侨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来华访问或旅游时可到当 地无线电运动协会指定的集体业余电台上参加活动,其条件为: 1。通过我国接待单位,向当地无线电运动协会提出申情获得批准。 2。本人持有其国内(华侨为所在国)业余电台操作执照,并向申请单位交验。 3。严格遵守我国无线电管理规定和业余电台操作规定。 第二十一条 到我国业余电台上参加活动的外国籍人员或临时归国华侨,必须有 我国接待单位的人员陪同,该台台长或其指定人员始终在场,参加活动人员应 遵守以下各点: 1.向所到电台台长或其指定人员提交当地无线电运动协会的批准书
27、。 2.填写参加活动人员登记表。 3.只准使用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批准的方式进行通信。 4.只准使用所在电台的呼号进行呼叫和联络 (如两国有双边协定可用本人呼号加 斜线和所在业余电台呼号的方法进行呼叫和联络) 。 5.遵守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 14 款。 第五章 检查和违章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所有业余电台受国家设立的纠察机构纠察、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体委及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权随时检查所辖业余电台的工作情 况。 第二十四条 业余电台的值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通信纪律, 对违反通规、 通纪者, 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撤销其值机证书,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附件一: 我国业余电台分区表 第一区:北京
28、 第二区:黑龙江、辽宁、吉林 第三区:河北、内蒙、山西、天津 第四区:山东、江苏、上海 第五区:浙江、江西、福建 第六区:河南、湖北、安徽 第七区:湖南、广东、广西、海南 第八区:四川、重庆、贵州、云南 第九区:陕西、宁夏、甘肃、青海 第 0 区:新疆、西藏 BV0BV9:台湾 附件二: 各省、 各省、市、自治区业余无线电台呼号后缀分配表 单位 北京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天津 内蒙 河北 山西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江西 福建 安徽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四川 重庆 贵州 云南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西藏 台湾 联络台后缀核配范围 1AA1XZZ 2AA2HZZ 2IA
29、2PZZ 2QA2XZZ 3AA3FZZ 3GA3LZZ 3MA3RZZ 3SA3XZZ 4AA4HZZ 4IA4PZZ 4QA4XZZ 5AA5HZZ 5IA5PZZ 5QA5XZZ 6AA-6HZZ 6IA6PZZ 6QA6XZZ 7AA7HZZ 7IA7PZZ 7QA7XZZ 7YA7YZZ 8AA8FZZ 8GA8LZZ 8MA8RZZ 8SA8XZZ 9AA9FZZ 9GA9LZZ 9MA9RZZ 9SA9XZZ 0AA0FZZ 0GA0LZZ BV0ABV9ZZZ 数量 16848 5616 : : 4212 : : : 5616 : : : : : : : : : : : 701
30、 4212 : : : : : : : : : 收信台后缀核配范围 1-1-001-9999 2-1-001-9999 2-2-001-9999 2-3-001-9999 3-1-001-9999 3-2-001-9999 3-3-001-9999 3-4-001-9999 4-1-001-9999 4-2-001-9999 4-3-001-9999 5-1-001-9999 5-2-001-9999 5-3-001-9999 6-1-001-9999 6-2-001-9999 6-3-001-9999 7-1-001-9999 7-2-001-9999 7-3-001-9999 7-4-00
31、1-9999 8-1-001-9999 8-2-001-9999 8-3-001-9999 8-4-001-9999 9-1-001-9999 9-2-001-9999 9-3-001-9999 9-4-001-9999 0-1-001-9999 0-2-001-9999 数量 1099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1-9 区的 YA-ZZZ 和 0 区的 MA-ZZZ 均为机动后缀。 4、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体委、国家无委 1992 年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个人业余无线电台
32、(以下简称个人业余电台)的管理,使之 更好地为发展科技、培养人才、丰富人民文化生活、扩大国际交往服务,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业余电台是指由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个人设置,并由本人使用,进行 自我训练!互相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台。 第三条 凡设置、使用个人业余电台,均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设置个人业余电台必须经相关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领取电台执照 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的指导下、依照本办法负责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设置个人业余电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年满十八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收信台 15
33、岁以上) 、并为中国 无线电运动协会会员。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 (以下简称操作证 书。 ) (三)本人拥有符合无线电发射的标识及必要带宽的确定 (GB12M689) 、 无线电发射机杂散发射功率电平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1342192)和发 射机频率容限 (GB12572 一 90)等国家标准的无线电收发信设备(功率在 10 瓦以下且频率在 30 兆赫以下者,在不影响其他业务通信的情况下,各地无线电 管理委员会可酌情降低要求) 。 (四)工作环境安全可靠,有必要的管理措施。 (五)熟悉并遵守国际、国内有关业余电台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准设立个人业余
34、电台。 ()刑满释放不满五年者。 (二)解除劳教不满三年者。 (三)受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吊销电台执照、查封或没收设备处罚不满三年者。 (四)受无线电运动协会吊销操作证书处罚不满二年者。 (五)各级审核单位认为不适宜设台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设置个人业余电台的申请、审批程序为: ()本人填写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 ,由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街 道委员会、乡镇政府)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签署核实意见。 (二)将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的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连问本人操 作证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并预先指定频率、呼号, 发信设备的频率在 30 兆赫以下者须再报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复核。 (
35、三)持经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同意的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到国 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理设置和购买或自制业余电台设 备及其频率和呼号的批准手续。 (四)凭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准购、准制证件到指定的销售单位购买或自制、 改装设备。 (五)购买或自制的业余电台设备,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或由其授权的无线电 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再到原批准部门办理电台执照。 第九条 操作个人业余电台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只准与业余电台联络并使用明语通信。 (二)至少每十分钟发出一次呼号。 (三)语言、态度文明礼貌,通信联络简明扼要。 (四)不得作广播娱乐之用,不得在机上调笑嘻闹。 (五)在电台执照和操作
36、证书核准的项目范围内进行操作。 (六)不准无操作证书的人员上机操作。 (七)不得阻碍他台通信。不得截听和扩散其他电台的通信内容。 (八)每次联络必须如实填写电台月记,并长期保存。 (九)承担按国标惯例交换 QSL 卡片的义务。 (十)严禁从事商业或其它与赢利有关的恬动。 (十一)严禁利用业余电台进行政治、宗教活动。 (十二)严禁在业余龟台上议论个人稳私以及国家和单位的秘密。 第十条 个人业余电台遇紧急救援和抢险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时可以和非业余电 台进行联络,但事后应及时向当地无线电运动协会和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报 告。 第一条 操作证书共分四级,第四级证书只允许收听, 操作证书的等 级标椎和考核
37、、发放办法由国家体委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个人业余电台的呼号字头,根据设台者操作证书的等级区分:一 级为“BA” ,二级为“BD” ,三四级为“BC” 。后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 线电运动协会按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无线电台站呼号管理规定规 划。 第十三条 个人业余电台受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和无线电运 动协会组成的纠察、监听机构监督和检查。凡有违反本办法和各项无线电管理 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省以上无线电运动协会可给予劝告、警告、罚款、停 止操作或吊销操作证书的处罚。省或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可给予吊销电 台执照、查封或没收设备的处罚。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
38、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无线电台 操作证书等级标准 (囝家体育总局 2001 年颁发)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操作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 管理条例和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 (以下简称操作证书 )是 办理设置业余电台手续和操作个人或集体业余电台的凭证,由中国无线电运动 协会印制、颁发。 第三条 操作证书共分五级,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收听级) 证书。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五级(收听级
39、) 操作证书 : 基本了解国际、国内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业余电台管理法规。 第五条 达到以下各项标准者可以申请四级操作证书 : ()掌握国际、国内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业余电台管理法规; (二)正确掌握普通话的通话联络程序和常用 e 简语; (三)了解国际标准字母解释法。 第六条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者可以申请三级操作证书 : ()在四级标准基础上,能够抄收、理解用每分钟 5 组(25 个字符)速度的 莫尔斯电码拍发的简单通信用语,或者能够在两分钟内抄收 5 个用标准字母解 释法读报的业余电台呼号,或者掌握无线电自动电报的操作及原理; 或者: (二)持有四级操作证书 ,并交验 10 张国内外业余
40、电台寄给本人所设置的 个人业余电台的联络或收听卡片。 第七条 达到以下各项标准者可以申请二级操作证书 : ()持有三级操作证书半年以上,并交验 10 张国内业余电台给本人的联 络卡片,以及 10 张国外业余电台给本人的联络卡片或收听卡片; (二)熟悉国际、国内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惯例和业余电台管理法规; (三)熟悉普通话的通话联络程序和 e 简语; (四)禽匕以英语简单回答其它业余电台的呼叫; (五)基本了解无线电通信的基本知识,包括:收发信机各功能部分的作用、 各主要技术指标的意义,常用调制方式,天线、传输线的主要参数,电波传播 原理,直流及交流电路的欧姆定律及功率计算,安全用电,有害干扰
41、的防止等; (六)能够抄收、理解用每分钟 5 组(25 个字符)速度的莫尔斯电码拍发的简 单通信用语,和在两分钟内抄收 10 个用标准字母解释法读报的业余电台呼号。 第八条 达到以下各项标准者可以申请一级操作证书 : ()持有二级操作证书一年以上,并交验 m 张国内、的张国外业余电台 给本人的联络卡片; (二)通晓国际、国内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惯例和业余电台管理法规; (三)熟练掌握普通话、英语通话联络程序和 e 简语; (四)熟悉无线电通信的中、英文常用词语、术语和缩写; (五)熟练掌握无线电通信基本技术,包括:各类典型收发信机框图,音频放 大、射频放大振荡、调制、解调、无源滤波器、数字电
42、路、阻抗匹配、整流 电源等常用典型单元电路的原理,数字通信、电波传播基础理论,元线电常用 计算和测量方法等; (六)能够正确收发用每分钟 5 组(25 个字符)速度的莫尔斯电码拍发的通信 用语。 第九条 各级操作证书允许使用的发射功率为: ()功率限额(指发射设备的射频输出峰值包络功率) 操作证书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30MHz 以下 1000 瓦 100 瓦 25 瓦 15 瓦 30MHz 以上 50 瓦 50 瓦 30 瓦 30 瓦 (二)如果上表的功率限额与操作所在地元线电管理机构的规定相抵触,按无 线电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五级操作证书持有者允许在所有业余频段内收
43、听。一至四级操作 证书持有者允许使用的发射频率及操作方式按附件 1各等级业余无线电台操 作员使用的频率及附件 2推荐的业余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业余电台值机员按术等级标准 原 (草案)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等级标准和考核、发放暂行办 法同时废止。 附件 1: 允许各等级业余无线电台操作员使用的频率 频段 1.8 3.5 3.8 7 10 14 18 20 24 28 50 144 430 波段 m 160 80 75 40 3 20 17 15 12 10 6 2 70cm 允许各等级业余无线电台操作员使用的频率 一级 1.80
44、0-2.000 3.500-3.750 3.750-3.900 7.000-7.100 10.100-10.150 14.000-14.350 18.068-18.168 21.000-21.450 24.890-24.990 28.000-29.700 50-54 144-148 430-440 二级 1.800-2.000 3.500-3.750 3.750-3.900 7.000-7.100 10.100-10.150 14.000-14.350 18.068-18.168 21.000-21.450 24.890-24.990 28.000-29.700 50-54 144-148 4
45、30-440 三级 -3.570-3.590 3.700-3.750 3.840-3.860 7.050-7.075 -14.250-14.350 -21.100-21.200 21.300-21.450 -28.100-28.500 29.200-29.300 29.550-29.700 50-54 144-145.8 430-440 四级 29.200-29.300 29.550-29.700 50-54 144-145.8 430-435 438-440 说明: 1. 频率单位均为 MHz; 2. 一级、二级、三级业余无线电台操作员允许在高于 430MHz 的业余频段操作。 附件 2:
46、推荐的业余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 推荐的业余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 频段 1.8MHz 通信方式 CW RTTY DX 窗口 无线电话 CW 应急通信 3.5MHz CW DX 窗口 无线电话 无线电话 DX 窗口 应急通信 7MHz CW 窄带 无线电话 应急通信 10MHz CW 窄带 应急通信 CW 14MHz 窄带 信标保护频带 无线电话 SSTV 推荐频率 应急通信 18MHz CW 窄带 无线电话 应急通信 CW 21MHz 窄带 信标保护频带 无线电话 SSTV 推荐频率 24MHz 应急通信 CW 频率(单位:MHz) 1.800-2.000 1.830-1.834 1.840-2.0
47、00 3.500-3.000 (待定) 3.500-3.510 3.535-3.900 3.775-3.800 7.030 +/- 5KHz 7.000-7.025 7.025-7.040 7.030-7.100 (待定) 10.100-10.150 10.140-10.150 14.100 +/- 10KHz 14.000-14.350 14.070-14.112 14.100 +/- 500Hz 14.100-14.350 14.230 +/- 5KHz (待定) 18.068-18.168 18.100-18.110 18.110-18.168 21.200 +/- 10KHz 21.0
48、00-21.450 21.070-21.125 21.150 +/- 500Hz 21.125-21.450 21.335-21.345 (待定) 24.890-24.990 窄带 无线电话 应急通信 CW 窄带 信标保护频带 28MHz 无线电话 SSTV 推荐频率 业余卫星 宽带 中继 应急通信 50MHz CW 信标保护频带 CW、无线电话、窄带、宽带 应急通信 24.920-24.930 24.930-24.990 28.200 +/- 10KHz 28.000-29.700 28.050-28.150 28.190-28.200 28.300-29.300 28.680 +/- 5KHz 29.300-29.510 29.510-29.700 29.610-29.700 50.100 +/- 10KHz 50.000-54.000 50.000-50.100 50.100-54.000 144.100 +/- 10KHz 145.000 +/- 10KHz 144MHz EME CW、无线电话、窄带、宽带 业余卫星 各种方式 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