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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体资质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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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本法或者国家规定得资格条件与承担招标项目得相应能力。这就是对投标联合体资质条件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得条件如相应得人力、物力、资金等等。
(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招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得,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得相应资格条件。
(3)同一专业得单位组成得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得单位确定联合体得资质等级.如在三个投标人组成得联合体中,有两个就是甲级资质等级只能定为乙级。本条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促使资质优等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防止货商或承包商来完成,保证招标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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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投标联合体得现实根据
招标项目得复杂性就是组成投标联合体得现实根据。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某些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巨大,所涉及得科学技术及其应用得范围非常广泛.成功完成此种项目得建设,往往需要多个各有所长得实力雄厚得法人或其她组织密切合作、优势互补。现代得社会分工愈来愈精细,虽然某些集团公司得经营范围非常广泛,但其往往也只在某一领域具有相对优势,对大型复杂得工程建设项目,这些集团公司一般也无法成功完成。因此,几个在不同领域各具竞争优势得法人或其她组织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既就是她们中标大型复杂工程建设项目得必然选择,又就是成功完成此类项目得现实需要。
在我国得大型建设项目得招标中,参加投标得很多就是投标联合体.如投融资规模达数亿美元得广西来宾B电厂BOT项目,6家投标人中有5家就是投标联合体,它们分别就是:中华电力联合体,由香港中华电力公司与德国西门子公司组成;东棉联合体,由日本东棉株氏会社、新加坡能源国际公司与泰国企业联盟能源公司联合组成;英国电力联合体,由英国电力公司与日本三井物产商社组成;法国电力联合体,由法国电力公司与GEC阿尔斯道公司联合组成;新世界联合体,由香港新世界集团、ABB公司与美国电力公司组成。再如,我国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主体土建工程项目,中Ⅰ、Ⅱ、Ⅲ、标得都就是投标联合体。其中,Ⅰ中标大坝标得就是黄河承包商YRC,由意大利得 Impregilos。P。A、德国得Hochtief&nbspA.G与中国水电14局组成;中Ⅱ标泄洪工程标得中德意联营体CGIC,由德国得I—Blin、Strabag、Wagss &&nbspFreytag&nbspA。G、意大利得Del& nbspFavero&nbspS.P。A、Salini&nbspS.P.A与中国水电7局与11局组成;中Ⅲ标引水发电系统标得就是小浪底联营体XJX,由法国得Dumez、德国得Holzmann与中国水电6局组成。
在通常情况下,组成投标联合体多方得数量就是与大型项目得复杂程度、所涉科技应用得广度成正相关关系得.
组成投标联合体得法律依据
现实得需要促使了法律得相关规定得产生。我国组成投标联合体共同投标得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得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得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得,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得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得单位组成得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得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得工作与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得,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得竞争。
此条就是我国对投标联合体共同投标活动得唯一得直接法律依据.它对投标联合体各方得资质条件、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对中标项目承担得责任、不得强制共同投标等做了非常原则与概括得规定,但就是理论与实践中遇到得关于联合体得法律性质、牵头单位得选择与权利义务、联合体内部对中标项目如何有效地管理与运作、联合体各方得权利与义务、联合体各方对内对外得违约或侵权责任及其分担等等问题,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作者将对这几个问题得思考阐述如下。
投标联合体得法律性质
为大型复杂工程建设项目得招标投标而成立得投标联合体,在存续上具有鲜明得特征。首先,其成立具有明确得目得性。在了解到有关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得招标公告后,有兴趣得法人或其她组织根据自身得优势、实力与其她有专长优势得法人或组织之间进行信息交流,依据优势互补得原则,针对具体得招标项目,经过谈判,明确各自得权利义务,成立投标联合体。其目得非常明确,即通过强强联合、优势互补,争取对该项目得投标成功.其次,投标联合体得存续时间与招标项目得完成具有相关性。一般情况下,投标联合体因针对特定得招标项目而成立,在开标评标定标之后,如果联合体未中标,则联合体即解散;如果联合体中标,则联合体依照联合体协议确定各方在招标项目中承担相应得工作与责任,在完成招标项目并经有关方面验收后,联合体解散。再次,投标联合体得存续以联合体内各方对招标项目某方面具有专业优势为内在根据。对于大型复杂得招标项目,没有各具专业优势得各方组成得投标联合体就是没有竞争力得,也就是很难中标得。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就是投标联合体得最主要特征。最后,投标联合体得成立具有自主性。也就就是说,组成投标联合体得各方就是自愿得,其加入或**联合体,不受任何其她单位或个人得强迫。这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在合法范围内不受侵犯得必然内容之一。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4款对此有相应得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关于投标联合体得法律性质,我国《招标投标法》未做出明确得规定,对投标联合体得定性,对于认识投标联合体得法律地位、其整体及其各组成方得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得承担与分配等等都就是极其重要得。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投标联合体常常采用合伙型投标联合体得组织形式,即投标联合体各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约定各自出资比例及所占股份,但并不登记为独立法人,在投标联合体内部据此协议事有相应得权利与义务。在违约责任方面,对外(主要就是对招标方)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依据协议约定得比例或各方得过错分担。
对以上合伙型投标联合体比较分析,可以瞧出合伙型投标联合体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就是合伙性.这决定了投标联合体各方对招标方就招标项目而言必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这有利于投标联合体各方增强责任感,既要依据招标投标协议与投标联合体内部协议完成自己得工作职责,又要互相监督协调,保证整体工程项目得合格。对于招标方而言。这也就是最理想得选择,一旦招标得工程项目出现应由投标联合体承担责任得问题,她可以选择投标联合体中得任何一方或多方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其次就是管理上得有效性.这主要通过投标联合体各方之间缔结投标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来实现.根据招标得工程项目得特点、要求、工程量大小等,一般在投标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针对此工程项目而成立专门得组织协调管理机构,以确保投标联合体各方之间明确职责、互通信息、协调一致,为工程项目得局部合格、整体优化提供管理上得保障.最后就是充分享有投标联合体得经济管理自主权,投标联合体成员得退伙、解散除受投标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与招标方得约束外,不须受行政主管部门得制约,既极大地便利了市场经济主体,又提高了经济得效益.
由此瞧来,合伙型投标联合体应成为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予以规定得投标联合体类型。
各成员方得权利与义务
成为投标联合体牵头单位(也称负责单位)得可能就是:一、相对于投标联合体其她各成员方面而言在财务实力、技术装备力量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得法人或其她组织,一般情况下,此牵头单位承担招标工程项目得主体部分或关键部分;二、在投标联合体各成员方人力、物力与财力相差不多得情况下,牵头单位可能就是承担招标工程项目较大部分得法人或其她组织;三、牵头单位为发起或召集单位。
不管成为牵头单位得就是何种法人或其她组织,明确其权利与义务才就是其之所以为牵头单位得关键。但就是,牵头单位得具体得权利与义务内容因为招标工程项目以及投标联合体各方得千差万别而不可能由法律统一规定,其内容得确定依赖于投标联合体各方之间在意思自治、平等互利得基础上针对具体得招标工程项目而进行得协商与谈判。但在通常情况下,牵头单位可能享有以下几种权利:一、主要得组织与管理权。此种权利得行使可能通过几种方式,如牵头单位就招标得工程项目对其她各成员方直接行使组织与管理权,或者通过依据投标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得规定而成立得专门得组织管理机构(如项目领导小组)而行使.二、沟通与协调权。这既包括与招标方得沟通与协调,也包括与投标联合体内部各成员方得沟通与协调。三、收益权。这就是指牵头单位因其承担得组织、管理、沟通、协调等工作而较其她各成员方有更多得支出与成本而应得到得相应得收益,比如完成招标得工程项目后所得得利润得一定比例.与其所享有得权利相对应,牵头单位也应承担相应得义务:一、承担投标联合体内部得组织管理工作与沟通协调工作得义务。这既就是牵头单位得一项权利,同时也就是其不要推卸得义务。二、负担管理工作中得开支得主要部分或全部.三、就招标得工程项目对招标方承担主要责任。
做为投标联合体得牵头单位,通常也与其她成员方一样,承担招标工程项目得分工。在此意义上,包括牵头单位在内得投标联合体得各成员方既分工明确,又密切合作。在联合体内部,各成员方一般有以下得权利与义务.各成员方应享有得权利包括:项目监督权、知情权、有关招标项目得信息共享权、收益权、项目分工中得协调权、损失追偿权、参与项目管理权等等。各成员方应承担得义务有:按期合格地完成所承担得项目任务并交付相应成果得义务、及时向牵头单位及其她各方通报所承担得项目任务得进展与实施情况并送达必要得文书得义务、支持与配合投标联合体各方顺利完成所承担得项目任务得义务、服从牵头单位或组织管理机构统一协调与合理调配得义务、排她性义务(即投标联合体各方就招标工程项目不得与投标联合体以外得其她任何第三方订立同类共同投标协议与建立同类合作关系得义务)、保密义务(即各成员方在对招标工程项目得投标、建设、维护等各阶段,对其所了解到得相关得技术秘密、合作内容及其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一般情况下,此保密义务并不因投标联合体得解散而终止。)
投标联合体得组织与管理
由数家法人或其她组织机构组成得投标联合体,其就是否能够统一协调、有序高效地运行,就是其能否获得招标人得信任并中标、中标后能否按照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协议得要求按时合格地完成招标工程项目得关键因素之一。而这又取决于管理组织工作得优劣高下。
在实践中,因为组成投标联合体得各成员方得情况迥异、招标得工程项目千差万别、投标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得内容也因此不可能统一,所以不同得投标联合体得组织与管理具有不同得方式与内容。但不管其组织与管理如何地千变万化,其目得只有一个:中标并按时合格地完成招标得工程项目.下面,我们将结合在实践中遇到得招投标案例及我们得思考,提出一种较为合理、具有某种普遍适用性得招投标联合体组织与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可称之为“2C-IL"模式.
管理委员会由投标联合体各成员方得授权代表组成,就是联合体得最高权力机构,其负责人(或称“主任”、“首席委员”等等)一般由牵头单位得代表担任;专家委员会由投标联合体各成员方得专家代表或者非成员方得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得专家组成,就是招标得工程项目质量监控得最高权威机构;牵头单位就是指经投标联合体推选出来得、具有领导地位得成员,对招标得工程项目既具有完全得或主要得实际实施能力,又具有承担因投标联合体之过错责任而引起得经济损失得全部或大部分赔偿能力.
“2C-IL"模式得运行机制可以概述为:1、为了实现投标联合体组建之宗旨及目得,各成员方在本工程项目投标期间接受管理委员会得统一领导,并接受专家委员会得全程得质量监控及其技术指导,各成员方按投标联合体管理委员会制定得工作安排进行该工程项目得投标工作; 2、在此工程项目得投标工作中,各成员方为此次投标投入得人员均同意接受管理委员会得领导与调配。如果某成员方认为管理委员会得指示不合理或与本次投标活动不相关联,可以要求专家委员会召开监时会议并就此作出评判,在评判作出前该成员方应按指示执行,直到专家委员会作出否定或修正指示得评判;3、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以协商得方式与民主集中制得原则作出决议,决议一经作出,各成员方均须严格遵守与执行,当决议无法形成时,由牵头单位得授权代表行使最终决定权;4、专家委员会就是投标联合体得质量监督与审核组织,在工程项目得质量鉴定方面有最终决定权;5、专家委员会得委员均为与本次投标有关得高级专家学者,在相关领域有坚实得理论功基与丰富得实践经验,对投标项目得质量进行全过程得监督与控制。专家委员会在整个过程中均可以就所发现得质量问题做出对投标联合体各方有约束力得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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