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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养护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为保证道路的畅通无阻, 必须加强对已建成使用的桥梁及构造物进行检查、 保养和维修, 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确保其使用寿命。因此, 保证已有公路的正常运营, 桥梁的养护与维修工作十分重要。
1.2养护管理的原则
( 1 ) 认真开展路况桥况调查, 分析桥梁的技术状况, 针对病害产生的原因和后果, 采取有效、 先进、 经济的技术措施。
( 2 ) 在工程实施中所采用的材料、 设备与工艺, 应符合本规范及本规范引用的其它标准与规范的相应要求, 加强养护工作的各种材料试验及施工质量检验, 确保工程质量。
( 3 ) 推广路面、 桥梁管理系统, 逐步建立道路数据库, 实行病害控制, 实现决策科学化, 使现有的资金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 4 ) 推广数字某, 实施道路桥梁科学养护与规范化管理, 改变现有道桥面貌, 提高路桥的整体服务水平。
( 5 ) 认真做好交通情况调查工作, 积极开发, 采用自动化观测和计算机处理技术, 为道路规划、 设计、 养护、 管理、 科研及社会各方面提供全面、 连续、 可靠的交通情况信息资料。
( 6 ) 改革养护生产组织形式, 管好、 用好现有的养护机具设备, 积极引进、 改造、 研制养护机械, 逐步实现养护机械装备标准化、 系列化, 以保障养护工作质量, 提高养护生产效率, 降低劳动强度, 改进劳动环境。
( 7 ) 加强对交通工程设施( 包括标志、 标线、 通讯、 监控等) 、 收费设施、 服务管理设施等的维修、 更新工作, 保障道路应有的服务水平。
1.3 养护工程分类与管理
桥梁的养护按其工程性质、 规模大小、 技术性繁简划分为小修保养、 中修、 大修和改进四类。具体划分为:
小修保养工程: 对公路桥梁及其一切工程设施进行预防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 使之经常保持完好状态。它一般是按月( 旬) 安排计划, 每日进行的工作。
中修工程: 对公路桥梁工程设施的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 以恢复原状的小型工程项目。它一般按年( 季) 安排计划并组织实施。大修工程对公路桥梁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 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 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进和个别增建以逐步提高其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它一般是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的工程预算来组织实施。
改进工程对公路桥梁及其工程设施因不适应交通量和载重需要而分期逐段提高技术等级, 或经过改进显著提高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它一般由地区园林机构或省级园林机构根据批准的计划和设计预算来组织实施或招标完成。
2一般规定
常规定期检测应包括下列范围: 桥面系: 桥面铺装、 桥头搭板、 伸缩装置、 排水系统、 人行道、 护栏等。
上部结构: 主梁、 主桁梁、 主拱圈、 横梁、 横向联系、 主节点、 挂梁、 联结件等。
下部结构: 支座、 盖梁、 墩身、 台帽、 台身、 翼墙、 锥坡及河床冲刷情况。
2.1 桥梁检查
日常检查主要指对桥面设施及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的检查。检查周期根据桥梁技术状况而定。据《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办法》及以某路桥梁养护要求的日常检查周期为每天一次。日常检查采用目测方法, 配以照相机、 望远镜等简单工具量测, 当场填写”桥梁日常巡查日报表”, 现场要登记所检查项目的缺损类型, 估计缺损范围及养护工作量, 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 为编制桥梁养护( 小修保养) 计划提供依据。
2.2 桥梁检测
( 1) 定期检测
定期检测为评定桥梁使用功能, 制定管理养护计划提供基本数据, 对桥梁主体结构及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测, 为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搜集结构技术状态的动态数据。检测周期根据桥梁技术状况而定, 规范要求的定期检测周期为每年一次。定期检测配以照相机、 望远镜、 游标卡尺、 刻度放大镜、 敲击小锤等简单工具观测进行, 必须接近各部件仔细检测其缺损情况, 提交定期检查报告。
( 2) 特殊检测
桥梁特殊检测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承担。当前某路还没有一座桥梁需要进行特殊检测。
2.3 桥梁评定
桥梁检查和评定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对桥梁进行检查, 系统地掌握其技术状况, 及时发现缺损和相关环境的变化。根据桥梁检查结果, 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分类评定, 制定相应的养护对策。建立桥梁管理系统和桥梁数据库, 健全桥梁养护技术档案, 实施病害监控, 实行科学决策。
( 1) 桥梁一般评定
一般评定是依据桥梁定期检查资料, 经过对桥梁各部件技术状况的综合评定, 确定桥梁的技术状况等级, 提出各类桥梁的养护措施。
( 2) 桥梁适应性评定
适应性评定包括一下内容: 依据桥梁定期以及特殊检查资料, 结合试验与结构受力分析, 评定桥梁的实际承载能力、 通行能力、 抗洪能力, 提出桥梁养护、 改造方案。适应性评定应由市级公路桥梁管理机构委托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单位进行。
( 3) 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
桥梁的定期检查结束后, 应对桥梁的技术状况等级进行评定, 以一般评定方法为主, 评定和分类标准如下:
Ⅱ~ Ⅴ类养护的桥梁技术状况的评估包括: 桥面系、 上部结构、 下部结构和全桥评估。应采用先分部分再综合的方法评估。
Ⅱ~Ⅴ类养护的桥梁的完好程度, 应以桥梁状况指数BCI 确定桥梁技术状况的评估指标,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技术管理规定
3.1一般规定
桥梁的养护应包括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测评估、 养护工程及建立档案背资料。
3.2桥梁应根据类别、 等级和技术级别进行养护。
3.3根据桥梁在道路系统中的地位, 桥梁养护类别宜分为以下五类:
Ⅰ类养护的桥梁——特大桥梁及特殊结构的桥梁。
Ⅱ类养护的桥梁——城市快速路网上的桥梁。
Ⅲ类养护的桥梁——城市主干路上的桥梁。
Ⅳ类养护的桥梁——城市次干路上的桥梁。
Ⅴ类养护的桥梁——城市支路和街坊路上的桥梁。
根据各类桥梁在城市中的重要性, 本着”保证重点, 养好一般”的原则, 桥梁养护等级宜分为Ⅰ等、 Ⅱ等、 Ⅲ等。养护等级及养护、 巡检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Ⅰ等养护的桥梁应为Ⅰ~ Ⅲ类养护的桥梁及Ⅳ、 Ⅴ类养护的桥梁中得集会中心、 繁华地区、 重要生产科研区及游览地区附近的桥梁。应重点养护, 巡检周期不应超过1d。
( 2) Ⅱ等养护的桥梁应为Ⅳ、 Ⅴ类养护的桥梁中区域集会点、 商业区及旅游路线或市区之间的联络线、 主要地区或重点企业所在地附近的桥梁, 应有计划地进行养护, 巡检周期不宜超过3d。
( 3) Ⅲ等养护的桥梁应为Ⅴ类养护的桥梁及居民区、 工业区的主要道路上的桥梁。可一般养护, 巡检周期可在7d 之间。
根据桥梁技术状况、 完好程度, 对不同养护类别, 其完好状态等级划分及养护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类养护的桥梁完好状态宜分为两个等级:
合格级——桥梁结构完好或结构构件有损伤, 但不影响桥梁安全。应进行保养、 小修。
不合格级——桥梁结构构件损伤, 影响结构安全。应立即修复。
2 Ⅱ~Ⅴ类桥梁完好状态宜分为五个等级:
A 级——完好状态, BCI 达到90~100, 应进行日常保养。
B 级——良好状态, BCI 达到80~89 , 应进行日常保养和小修。
C 级——合格状态, BCI 达到66-79, 应进行专项检测后保养、 小修。
D 级——不合格状态, BCI 达到 50-65, 应检测后进行中修或大修工程。
E 级——危险状态, BCI 小于50 , 应检测评估后进行大修、 加固或改扩建工程。
3.4桥梁的养护工程宜分为保养、 小修; 中修工程、 大修工程、 加固、 改扩建工程。
( 1) 保养、 小修——对管辖范围内的桥梁进行日常围护和小修作业。
( 2) 中修工程——对桥梁的一般性损坏进行修理, 恢复桥梁原有的技术水平和标准的工程。
( 3) 大修工程——对桥梁的较大的损坏进行综合治理, 全面恢复到原有技术水平和标准的工程及对桥梁结构维修改造的工程。
( 3) 加固、 改扩建工程——对桥梁因不适应现有的交通量、 载重量增长的需要及桥梁结构严重损坏, 需恢复和提高技术等级标准, 显著提高其运行能力的工程。
3.5桥梁养护部门应建立养护档案,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桥梁养护档案应以一座桥梁为单位建档。
( 2) 养护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桥梁主要技术资料, 施工竣工资料、 养护技术文件, 巡检、 检测、 测试资料、 桥梁自振频率、 桥上架设管线等技术文件及相关资料。
( 3) 养护档案管理工作宜逐步实行电子化、 数据化、 利用多媒体技术, 有条件的城市可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数据库。
桥梁应安全、 完好、 整洁; 夜间照明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各种指示标志应齐全、 清晰。人行天桥、 立交、 高架路、 隧道、 通航河道上的桥梁必须设桥下限高的交通标志; 立交、 跨河桥应设限载牌。
3.6 隧道的防水、 排水、 通风、 照明、 防火和防汛等设施, 必须齐全有效。
3.7 Ⅰ类养护的桥梁, 必须设专人负责日常巡检, 每季定期检测有条件的城市可采用自动化监测系统设点测控, 应随时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和中长期发展趋势。
3.8 桥梁粉饰、 灯光装饰和绿化应同一安排、 整体规划, 不得影响检修保养和影响桥梁耐久性; 不得危及桥梁、 车辆、 行人的安全。
3.9 在桥梁上增加静荷载( 构筑物、 风雨篷、 广告牌、 管线等) 必须满足桥梁安全技术要求。
4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4.1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 制定本制度。
4.2本制度适用于国道( 含国家高速公路网, 下同) 、 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它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4.3 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 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 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4.4 县级以上( 含县级, 下同)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公路管理机构( 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 下同)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 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 检测和养护维修, 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4.5 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 及时、 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 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4.6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4.7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国道、 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 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县道及其它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筹集渠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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