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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的法律规定学习目标1.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的简介2.基本内容3.验收结果的处理简介(P125).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竣工验收申请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管理监督、规划、消防、人防、供排水、园林绿化等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基本内容对于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要求进行综合验收,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综合验收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2.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3.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4.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5.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验收结果的处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建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返工重建或补修,然后再进行验收,经再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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