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以下简称监督抽查),依据《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农办市[]21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开展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必需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中监督抽查是指重庆市农业局依法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和销售农产品、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投入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处理和公布信息活动。
第四条 监督抽查包含定时监督抽查和不定时监督抽查。
第五条 重庆市农业局负责监督抽查组织和实施工作,并负责监督抽查结果通报和信息公布。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符合条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接收重庆市农业局委托,负担监督抽查抽样工作(以下简称抽样单位);符合条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接收重庆市农业局委托,负担监督抽查样品检验工作(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第六条 监督抽查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置。
第七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样品数量不得超出农业部要求。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反复抽查。
第八条 被抽查人应主动配合监督抽查工作。对不便携带样品被抽查人负责寄、送至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被抽查人不得拒绝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
第二章 计划和方案确实定
第九条 监督抽查地点包含生产、加工及流通步骤。
第十条 监督抽查范围关键是和消费者日常生活亲密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较突出农产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抽查农产品和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投入品。
第十一条 重庆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制订监督抽查计划,并向负担单位下达监督抽查任务。
第十二条 任务负担单位应该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订监督抽查方案,并报重庆市农业局同意后实施。监督抽查方案应包含:受检单位范围,抽样范围、抽样时间、抽样依据、抽样数量等,检测项目、检测依据及判定依据,复检及注意事项等。
监督抽查方案应该科学、客观、公平,含有代表性和公正性。
第十三条 重庆市农业局向任务负担单位开具《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委托书》、《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知书》和《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后,各负担单位方可开展抽样或检测工作。
各相关单位对监督抽查中确定产品和被抽查人名单必需严格保密,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人。
第三章 抽样、检测和判定
第十四条 抽样人员不少于2名,被抽查人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派人员帮助抽样。严禁被抽查人或和其有直接、间接关系人员参与接待工作。
第十五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向被抽查人出示《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知书》和《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委托书》,和抽样人员有效证件,通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样方法、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等后,再进行抽样。
第十六条 抽样人员要现场填写《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共同签字并落款抽样日期。
抽取样品应经双方签字确定后现场封样,封条由抽样单位自制,要确保封条不可二次使用。抽取样品由抽样单位带回或委托被抽查人根据要求寄、送至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应该妥善保留备份样品。
第十七条 抽查样品应该在产地、企业或市场上待销产品中抽取,并确保样品含有代表性。
第十八条 被抽查人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能够拒绝接收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名;
(二)抽样单位名称和《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
(三)抽样人员应该携带《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等材料不齐全;
(四)被抽查人和产品名称和《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
(五)抽样时间超出《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知书》使用期限。
第十九条 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该填写抽样工作单。需要尤其陈说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抽样工作单应分别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责任人或陪同人员签字,被抽查单位无公章或无法现场盖章,可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给予签字确定。
抽样工作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和被抽查单位,寄送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报送重庆市农业局。
第二十条 因为一些原因造成无样品可抽,被抽样人必需出具书面证实材料,抽样人员应该给予确定,并在证实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经抽样人员耐心细致地说服工作后仍不接收抽查,抽样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情况,假如仍不接收抽查,抽样人员现场填写《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认定表》,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抽样单位应立即向重庆市农业局汇报情况,产品按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二条 需要被抽样人帮助寄、送样品,被抽样人应该在要求时间内将样品寄、送指定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产品按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该制订相关样品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留及处理程序,并严格按程序要求实施。
第二十四条 监督抽查工作严禁分包。
第二十五条 接收样品应该有专员负责检验、统计样品外观、状态、封条有没有破损及其它可能对检测结果或综合判定产生影响情况,并确定样品和抽样单统计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对应标识后入库。必需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情况下,能够将样品进行分装或重新包装编号,以确保不会发生因其它原因造成不公正情况。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该根据监督抽查方案中要求方法进行检测。
第二十七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其它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需如实统计,并有充足证实材料。
第二十八条 监督抽查判定根据监督抽查方案中判定依据进行。
第二十九条 检验结束后,检测机构将《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以特快专递寄送被抽查人,检测结果合格不附检验汇报,检测结果不合格需附检验汇报。
第三十条 被抽查人应填写《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回执,并于接到通知书5日内将回执寄送或传真至检测机构,逾期则视为认同检验结果。
第三十一条 检验结果以确定后,检测机构应将《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以特快专递寄送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合格不附检验汇报,检测结果不合格需附检验汇报。
第三十二条 检验汇报内容必需齐全,检测项目和依据必需清楚并和抽查方案相一致,检验结果必需正确,结论明确。
第四章 异议处理和复检
第三十三条 被抽查人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应该自收到《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重庆市农业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同时抄送检测机构。法律法规对申请复检时间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农业局收到复检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有必需复检,应该立即通知检测机构和复检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复检应该对原样或备份样进行检测。
复检工作标准上由原检测机构负担。复检结果和首次检测结果一致,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负担。
重庆市农业局也能够依据需要,另行委托符正当定条件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结果由负担复检工作检测机构通知复检申请人,报送重庆市农业局,并抄送复检申请人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出具虚假、错误数据,按《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要求实施。
第五章 结果处理
第三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该在要求时间内根据监督抽查方案要求,向重庆市农业局报送监督抽查结果及汇报。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农业局负责汇总分析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根据要求通报监督抽查结果或公布信息。
第三十九条 检测结果未经重庆市农业局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公布或透露。
检测结果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条 参与监督抽查工作人员,必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产品和企业名单必需严守秘密。
第四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该严格根据监督抽查工作相关要求负担抽样及检验工作,应该确保检验工作科学、公正、正确。
第四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该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检测机构在负担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不得接收被抽查人同类产品委托检验。
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四十四条 检测机构和参与监督抽查人员不依法推行职责、滥用职权,依法给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措施由重庆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措施自9月12日实施。
附: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统一文书
文书1: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委托书
存
根
产品名称
£抽查 £复检
时间
受委托单位
经 办 人
签发单位
填发日期
签 发 人
有效日期
编号
………………………………………………………………………………………………………
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委托书
编号:
:
兹委托你单位根据《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要求及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过程中(£抽样;£检验)工作,并将结果于 年 月 日前报重庆市农业局。
(下达任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使用期至 年 月 日
文书1说明:
1.此文书在重庆市农业局委托抽样单位、检测机构负责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相关工作时使用。
2.下达任务部门公章指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3.下达任务部门能够依据委托事项在抽查、复检、抽样、检验选项中进行选择,直接在£内打“√”即可,为不定项选择。
4.此委托书也可由组织监督抽查部门以发文方法下达给相关抽样单位或检测机构。
文书2: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知书
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知书
(编号)
:
依据《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重庆市农业局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根据本局布署,现对你单位依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请你单位认真阅读《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受检单位须知》(见后面),并给予主动配合。
受检产品:
抽样单位:
抽样人员: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下达任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使用期至 年 月 日
注:此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受检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抽样单位完成抽样任务后交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第三联由重庆市农业局留存。
文书2说明:
1.本文书是抽样人员到受检单位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时所使用文书。
2.抽样人员:要求填写抽样单位到现场参与抽样人员姓名,不得少于两名,在进入受检单位抽查之前必需填写好抽样人员姓名。
3.使用期:有效时间通常不超出75日。
4.下达任务部门公章指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文书3: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受检单位须知
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受检单位须知
1、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事先不通知受检单位,样品由抽样单位持《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知书》(原件)、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市场上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用于出口农产品不属抽样范围。
2、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对拒绝抽查或拒绝送样,依据《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经说服教育拒不更正,对被抽样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3、在受检单位抽取样品,需要单位帮助送样,应该在要求时间内将样品完好寄送到指定单位。未按要求寄送样品单位以此次抽查不合格处理。
4、监督抽查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置,抽取样品数量不得超出重庆市农业局要求。
5、受检单位对实施此次监督抽查任务单位、个人及相关此次抽查工作任何意见,请立即向组织监督抽查部门反馈,反馈意见者应留下电话、传真、Email等联络方法。
6、受检单位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应该自收到《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重庆市农业局提出书面申请。法律法规对申请复检时间另有要求,从其要求。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检验结果。重庆市农业局收到复检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有必需复检,应该立即通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果和首次结果一致,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负担;不一致,复检费用由承检机构负担。
7、《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请查询中国农业质量标准网,。
重庆市农业局市场和经济信息处负责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组织工作,同时委托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监督抽查具体实施工作。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联络方法为: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西普大厦9-1,400020
联络电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抽样单位或检测机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络电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文书3说明:
1.此文书用以下达任务部门向受检单位推行通知义务时使用。
2.此文书印在《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知书》后面。
文书4: 重庆市农业局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
________年_______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 第 联
样品名称
样品编号
商标
包装
£有 £无
等级
标识
£有 £无
型号规格
实施标准
生产日期或批号
产品认证情况
£无公害农产品 £绿色食品 £有机农产品 £其它
证书编号
抽样数量
抽样基数
抽样场所
£生产基地/企业 £屠宰场 £农贸市场
£批发市场 £超市 £其它
受检
单位
情况
受检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络人
电话
传真
受检人
电话
传真
生产
单位
情况
£生产 £进货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络人
电话
传真
抽样
单位
情况
单位名称
联络人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络电话
传真
E-mail
抽样检测通知书编号
抽样人签字:
抽样单位(公章):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受检人签字:
受检单位责任人签字:
受检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1、本工作单由受检单位帮助抽样单位工作人员如实填写。
2、受检人和受检单位须在工作单上签字、盖章。此工作单将作为抽样单位和受检单位样品确定关键依据。
3、本工作单一式四联,第一联留抽样单位,第二联留受检单位,第三联交受检单位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四联交重庆市农业局。
4、需要做选择项目,在选中项目标“£”中打“√”。
文书5: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封样单
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封样单
一、竖式封样单
年 月 日封
(抽样单位公章)
重 庆 市 农 业 局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抽 查 封 样 单
受检单位代表:
封样人:
二、横式封样单
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封 样 单
(抽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封
封样人:
受检单位代表:
文书5说明:
1.本文书是用于抽样人员抽样时封存样品文书。
2.尺寸大小、封样单材料由抽样单位依据样品具体情况自定。
3.封样单有横式和竖式两种,由抽样人员依据具体情况使用,使用时必需经双方签字认可,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有效。
4.对于不一样产品,为确保样品真实性,抽样单位可自行采取漆封、特殊材料、拍照等其它附加防拆封方法。
文书6: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认定表
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认定表
受检单位
产品名称
抽样日期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联络人及电话
任务起源
抽样单位
联络电话
事实认定(拒检过程描述):
抽样单位(公章)
抽样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见证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受检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报送重庆市农业局,一份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留存,一份抽样单位留存。
文书6说明:
1.本文书是用于作为认定被抽查单位拒检证据提供给任务下达部门及被抽查单位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拒检单位后续处理文书依据。
2.由被抽查单位寄送样品,检验机构有充足证据能够证实该单位更换了封样样品,由检验机构直接认定后报组织抽查部门和被抽查单位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需填写此表。
3.抽样过程描述必需实事求是,文字通顺,语言精练,必需有包含抽样人员在内2人以上共同签字。
4.认定拒检必需是在抽样条件符合要求,抽样人员向被抽查单位耐心解释抽样性质、说明被抽查单位拒检后果仍达不到抽样目标情况下,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被抽查单位拒检。
5.“见证人员签字”是指陪同抽样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签字,或其它相关人员签字。此项并非必需填写。
6.抽样单位公章应在抽样前签章,以备抽样时提升工作效率。
7.“受检单位主管部门意见”一栏,可由被抽查单位所在地主管部门填写意见,但标准上应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定。
文书7: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
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
(编号)
(受检单位名称):
受重庆市农业局委托,我单在 年 月 日对你单位(£经销;£生产) (产品名称) 产品进行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验汇报附后。
收到此通知单后,请填写回执并寄回检测机构。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请于收到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重庆市农业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同时抄送检测机构;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测结果。
检测机构联络地址、邮编:
联络人及联络电话、传真:
(检测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
检验结果确定回执 (编号)
£ 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 我单位将在要求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
(受检单位公章及日期)
文书7说明:
1.本文书是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工作后,通知受检单位和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结果时所使用文书。
2.此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检测机构寄送受检单位;第二联待受检单位确定后寄送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第三联由检测机构留存。
3.此单能够特快专递等快捷、便于核实查询形式寄送待确定受检单位。
4.要求时限自受检单位收到此单之日(以书面证实为据,如邮局、快递企业等出具收件人签收查询单、签收证实等)起计算。
5. 本通知单由检测机构发送。
文书8: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结果通知书
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结果通知书
(编号)
(复检申请单位全称) :
依据你单位对(异议产品名称)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提出复检意见,经复检,结果以下:
£ 维持原结论
£ 变更检验结论为
理由:
联 系 人:
联络电话:
联络地址:
(复检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抄送:复检申请单位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文书8说明:
1.本文书是用于复检单位进行复检后,通知复检申请单位复检结果文书。
2.此通知书一式四联。第一联由复检机构寄送复检申请单位;第二联由复检机构寄送复检申请单位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第三联由复检机构报送重庆市农业局;第四联由复检机构留存。
3.复检机构在£内选择复检结果后,应给出对应结论理由。
文书9: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
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
抽查产品名称
抽查时间
抽样单位或
检测机构
对抽样单位或检测机构相关工作评价
满意 通常 不满意
工作纪律 £ £ £
工作态度 £ £ £
公 正 性 £ £ £
及 时 性 £ £ £
对此次监督抽查工作提议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反馈意见单位
(反馈意见单位公章)
反馈受理机关:重庆市农业局市场和经济信息处
通讯地址及邮编: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8号附2号
联络电话:
传 真:
(反馈受理部门公章)
文书9说明:
1.此反馈单用于重庆市农业局听取任务包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检单位对实施抽查任务抽样单位或检测机构工作质量、工作纪律反馈意见和对此次监督抽查任务其它提议时使用。
2.此单由抽样单位随《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知书》一并交予受检单位和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文书10: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特殊处理汇报书
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特殊处理汇报书
重庆市农业局:
我单位负担 注①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因以下原因,请求将下列样品按特殊样品处理,不纳入此次抽查统计。
特殊处理原因:A、样品寄送途中由无利害关系第三方损坏,不能正常检验;B、样品寄送途中丢失,已经有没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申明责任;C、样品发生特殊情况,检验无法继续进行;D、因检验原因,致使检验结果失效;E、其它原因 。
附表:样品特殊处理名单
序号
产品名称
受检单位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批次
抽样日期
特殊处理原因
(选择A、B、C、D、E)
备注
(抽样单位/检测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文书10说明:
1.本文书是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步骤中,样品发生意外情况,无法继续进行检验工作时,抽样单位/检测机构立即向重庆市农业局汇报对样品进行特殊处理时使用。
2.注①处填写此次监督抽查任务产品名称和任务批号。
3.样品“特殊处理原因”一栏直接填写A、B、C、D、E即可,能够在备注栏中填写具体情况。
4.在样品发生特殊情况后,抽样单位/检测机构应立即向重庆市农业局汇报。
文书11: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终止检验通知书
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终止检验通知书
(受检单位名称) :
在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按相关要求,对你单位 (产品名称)终止检验。
特此通知。
(检测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文书11说明:
1.此文书关键用于负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任务单位,在对样品进行检验过程中,不能或无须继续进行后续检验过程时,经请示组织抽查部门同意,向受检单位通知终止检验时使用。
2.终止检验原因参考《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特殊处理汇报书》,通常不需要通知受检单位终止检验原因。
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终止检验时,对样品不作出检验结论。
文书12: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严重问题反馈表
产品
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严重问题反馈表
受检单位
抽样日期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商 标
生产单位名称
生产日期
问题说明:
填表单位(章):
填表人:
年 月 日
备注:提交本表同时上交抽样工作单。
文书12说明:
本文书是抽样单位和检测机构实施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时,在抽样、检验过程中发觉有严重问题,向重庆市农业局汇报时使用文书。
1.严重问题是指:
(1)劣质产品。产品质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要求,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危险。
(2)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产品。
(3)存在法律法规和标准中明文要求严禁添加对人体健康有害物质产品。
(4)存在法律法规和标准中要求限量使用添加剂严重超标产品。
(5)法定淘汰产品,国家相关部门公布淘汰产品。
(6)拒检产品。
2.抽样单位或检验机构应将抽样工作单随同本反馈表一并上报重庆市农业局。
3.“受检单位”一栏,若为相同和相同质量问题,此表能够填写多家受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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