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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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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责任清单 (主要职责9项,具体工作事项27项) 一、主要职责 序 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法律依据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务院《条例》和上级文件规定 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执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 负责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承担各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承担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十五条 承担各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3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承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承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变更登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承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注销登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4 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承担记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承担记载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情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承担记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情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5 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的受理、资料核对、审核和支付工作。 承担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的受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十三条 承担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的原、复印机资料核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十三条 承担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的原、复印机资料审核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十三条 承担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的支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十三条 承担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咨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九条 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咨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九条 6 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和抵押权证的执收、保管、退还。 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审核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回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权证的执收、保管和退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7 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催收及资产保全。 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催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产保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8 执行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调整。 承担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的调整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二十一条 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调整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二十一条 9 负责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咨询。 承担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的咨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九条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 例 1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负责受理、审核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 张某准备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先准备贷款相关材料并提出贷款申请,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对其贷款资格进行审核,通过后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三方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凭证等文本,公积金中心签发放款通知单并拨付委贷资金后,由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受委托银行 负责按照公积金中心要求,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签约、发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监管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监管 (三)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事项监管 (四)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五)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兴市管理部 (公章)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骗提等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申请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料是否真实、有效、齐全; 2.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是否正确; 3.在办公场所是否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4.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办理提取的情况; 5.办理程序是否合法。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实行每件审核制度,强化前台监督; 2.专项督查:通过支取岗、出纳岗双岗督查,做好后台核查; 3.全面抽查:每年(建议每季度)随机抽取100件进行监测,并做好评查报告;结合每年一次的审计工作随机抽样进行评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管理部领导听取窗口工作汇报; 2.归集科对提取案卷进行评查; 3.综合科会同归集科对问题案卷进行查处。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查阅相关案卷资料; 2.对照提取条件核对资料的合规性; 3.发现资料不全、资料无效或资料虚假的及时查处。该退回申请的退回申请;已申请核准的,及时追回。 五、监督检查措施 管理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资料不全、资料无效或资料虚假的,应当根据情况做出退回、追讨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1.相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的,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2.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追缴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取公积金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 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兴市管理部 (公章)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骗贷等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申请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 2.贷款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3.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权是否落实; 4.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办理贷款申请的情况; 5.办理程序是否合法。 (二)监督检查方式和指标 1.通过三级审批制度,落实日常监管; 2.每月月底核查贷款逾期情况,发现有逾期的,及时催讨; 3.每年组织一次抵押权证的落实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补救。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管理部领导听取信贷科工作汇报; 2.信贷科对贷款案卷进行评查; 3.信贷科对问题案卷进行查处。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查看案卷是否实行三级审批; 2.逾期贷款是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3.抵押权证是否及时落实、登记、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管理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1.相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的,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2.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追缴违规贷款; 3.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公积金贷款的,应当予以撤销,并追回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兴市管理部(公章)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住房公积金资金。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是否符合程序; 2.有无违反规定条件运用资金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实行资金运用每件审批制度,强化资金运用监督; 2.专项督查:通过内审制度、审计制度和财政监管制度,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3.全面抽查:每年随机抽取10件进行评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管理部领导听取财务人员工作汇报; 2.综合科内审人员对资金运用案卷进行评查; 3.综合科负责对问题案卷进行查处。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查阅相关案卷资料; 2.对照资金运用程序和条件核对资料的合规性; 3.发现违反资金运用程序、手续不全等问题的,进行及时查处。 五、监督检查措施 管理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资金运用程序、手续不全等问题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相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的,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四) 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单位名称: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兴市管理部(公章)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加强对违反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条例行为的监管检查,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特制定如下执法监督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执法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执法依据、程序、结论是否合法; (三)出具的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数据采集、资料报送和现场检查中的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 (二)稽核审计科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或根据中心工作需要,对中心的执法卷宗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上级监督管理部门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行政行为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二)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五)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单位名称: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兴市管理部(公章)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 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 标准规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第350号修订)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第350号修订)第三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兴管理部。 三、有关措施 (一)市管理部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法制办的指导下,对本管理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市管理部结合本市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管理中心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市管理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法律依据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和个人信息查询服务 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政策的咨询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信息的查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客服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12329 3322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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