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1: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式样)
编号:鲁字第370681007888号
经营者名称:
经营场所:
负 责 人:
类别及等级:
维修范围: 拖拉机、电动机及农机具整车和总成、零部件修理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
有 效 期:2007年2月18日至2010年2月17日
发证机关:(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附件2: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填写说明
一、填写要求
1、证书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暂无有条件的,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字号相当、项目齐全。
2、除日期和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外,其他均应使用汉字。
3、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民族习惯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4.统一用小二号宋体字。
二、填写内容
1、主题:统一印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2、编号: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起字,表示制证和编号的省份。编码采用11位数字编码,其中前6位用“全国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表示核发证书的县(市、区);第7、8位表示年份简写,如2007年表示为07;后3位用“流水”号,表示本地第多少张证书或第几号农机维修经营者。如:山东省龙口市2007年第88张证书,编号为“鲁字第370681007088号”。
3、经营者名称:填写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
4、经营场所:填写行政区划地址。
5、负责人:填写个体工商户户主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6、维修类别及等级:根据申报和技术条件资格审定填写,如:“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农业机械专项维修”。
7、维修范围:根据申报和技术条件资格审定填写,如:“拖拉机、电动机及农机具整车和总成、零部件修理”、“喷油泵和喷油器修理”。
8、有效期:自证书有效之日起至满三年日期,如:2007年2月18日审定,则有效期为:2007年2月18日至2010年2月17日。
9、发证机关: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机化主管部门盖章。
10、监制机关:统一印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附件3: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手 机
地 址
邮 编
工商户
或企业
名 称
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姓名
电 话
地 址
邮 编
委托
代理人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手 机
地 址
邮 编
申请维
修类别
及等级
申请维修范围
申请材
料目录
(在括号内注明材料张数)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
2、相应的维修场所和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并标明其占地面积( );
3、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标明其名称、规格和数量( );
4、主要从业人员名单和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
5、其它材料( )。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注:1、本申请表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免费提供; 2、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附件4:
农业机械维修业户基本情况统计年报表
年度
经营者名称
负责人姓名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手机
E-mail
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号
维修类别与等级
营业执照号
经济类型
项 目
单位
数量
项 目
单位
数量
年末从业人数合计
人
修理大中型拖拉机数量
台
合计中:科技人员
修理小型拖拉机数量
台
修理工人数
人
修理联合收割机数量
台
修理人员中:初级工
人
修理其他自走式农机数量
台
中级工
人
修理电动机数量
台
高级工
人
修理内燃机数量
台
技 师
人
修理其他农机具数量
台套
高级技师
人
年末固定资产原值
万元
占地面积
㎡
年末固定资产净值
万元
建筑面积
㎡
全年营业收入
万元
其中:修理间面积
㎡
其中:维修收入
万元
维修设备
计量器具
件套
全年成本与费用
万元
通用设备
台套
其中:维修成本与费用
万元
手工工具
件套
备注:
清洗拆装设备
台套
修理专用设备
台套
试验测试设备
台套
服务车辆
辆
填表人: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农业机械维修记录(表式)
送修人
送修单位
送修日期
竣工日期
维修机具名称
主要故障
维修项目
维修工时
工时费
更换主要零件名称及数量
换件费
维修费合计
维修人签名
送修人签名
附件6:
农机维修经营许可审批程序
为保证农机维修经营许可依法实施,维护农机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规范农机维修管理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第一条 农机维修经营者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实施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农机维修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相应的维修场所和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并标明其占地面积;
(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标明其名称、规格和数量;
(五)主要从业人员名单和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第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应当反映实际情况,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农机维修管理机关负责免费提供《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并指导申请人填写。
第四条 农机维修经营者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受理
第五条 农机维修管理机关收到农机维修经营许可申请材料之后,应进行材料初审,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对于依法不属于或不需要本机关处理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知告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第六条 农机维修管理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农业行业标准NY/T1138.1--2006《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 第一部分: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或NY/T1138.2--2006《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 第二部分:农业机械专项维修点》规定,对申请人的开业技术条件进行实地核查和资格评定。
第七条 对申请多项农业机械专项维修业务资格的,应按各单项要求进行核查和资格评定。
第八条 农机维修管理机关实施实地核查和资格评定,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出示执法证件。
四、决定
第九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规定的,农机维修管理机关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第十条 对不符合规定的,农机维修管理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农机维修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需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农机维修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变更事宜。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附件7: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申请
不予受理决定书
编号:
:
你(企业、业户)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关于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有下列第 项情形,本机关依法决定不予受理。
1、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
2、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不应由本机关受理。请你(企业、业户)依法向
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专用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归档)
附件8: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编号:
:
你(企业、业户)于 年 月 日提出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申请。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
本机关将于受理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经办人签字:
(行政机关专用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归档)
附件9: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
你(企业、业户)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关于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理由如下: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专用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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