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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个人所得税扣除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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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个人所得税扣除规定知识点:个人所得税各税目费用扣除规定【1】工资薪金所得扣除标准:月扣除标准为3500元;【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扣除标准: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月扣除3500元);【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扣除标准: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月扣除3500元);【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扣除标准:四项所得均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即:每次收入4000元:定额扣800元每次收入 4000元:定率扣20提示:财产租赁所得还有其

2、它扣除;【5】财产转让所得扣除标准: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标准:这三项无费用扣除,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知识点:退休后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

3、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

4、起执行。”知识点:劳务报酬所得中“次”的规定准确掌握劳务报酬所得中“次”的规定,需要正确区分“一次性收入和“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1)一次性收入,如房屋的装修工程,一次就可以完成(这里的一次并不是指一天),房屋装修工程不可能持续不断的永远装修下去,属于一次性工程,房屋的装修收入就属于一次性收入。(2)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例如个人兼职某报社的审稿劳务,稿子是永远也审不完的,审稿劳务会持续不断地进行下去,这项劳务就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这种情况税法规定,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通俗的讲,一次性收入属于“有始有终”,一次性收入取得该项目收入就按照一次交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属于“没完没了”,所以这种情况,税法就硬性规定,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纳税。2中华会计网校 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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