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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4017335 上传时间:2024-07-25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4.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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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保障食品安全,督促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依法开展食品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根据本市对违法违规经营综合治理的要求,对人民群众有需求且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有固定经营场所、符合食品安全和加工卫生要求,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临时备案,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第三条(工作原则)本市按照“分类施策、从严监管、减少存量、严控增量”的原则,对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

2、者实施综合治理.第四条(政府职责)区和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从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出发,完善区域商业规划,加强住宅区、商务区、工业区等地的餐饮服务配套建设,引导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改善经营条件,提高管理水平.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临时备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辖区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未办理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查处工作。鼓励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实行店招店牌、整洁卫生等规范化管理。第五条(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各自职责,对本市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监督管理,并组织提供相应的便利服

3、务:(一)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二)市工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对违反广告管理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三)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广告管理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公示临时备案及相关信息,依法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四)商务部门负责完善区域商业规划,协调城乡餐饮服务网点布局.(五)环保部门负责对违反餐饮业污染防治规定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六)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用房使用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七)消防部门负责对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八)城管执法部

4、门和镇(乡)政府在所涉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违章搭建、环保、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九)绿化市容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十)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应的便利服务.前款各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未办理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综合治理。第六条(评议考核)本市将无证无照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整治工作纳入违法违规经营综合治理范围。市违法违规经营综合治理联席会议按照规定,对相关工作开展评估考核。区政府对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

5、相关部门对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临时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等综合治理工作的履职情况,进行评议考核。第七条(与创新社会综合治理相结合)区和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市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行为纳入辖区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与社区共治和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相结合,并依托网格化管理平台,对巡查发现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派单调度、督办核查,指挥协调同级相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及时予以处置.第八条(行业自律)相关行业协会对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食品安全培训、指导和服务,通过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引导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并督促其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

6、平,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第九条(临时备案)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的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临时备案.第十条(临时备案申请材料)申请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的,应当向所在地的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供以下材料:(一)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申请表。(二)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其他人代办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三)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四)合法使用房屋证明或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屋使用证明材料,租赁场所经营的还需

7、提供租赁协议.(五)符合临时备案条件、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处置、油烟和烟尘等污染物排放的食品安全、环保以及消防安全要求的承诺。第十一条(实施正面清单)申请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可经营品种包括各类热加工糕点、自制饮品和热食类食品.其中,经营场所在居民小区以内的,可经营品种限定为蒸煮糕点、自制饮品和不产生油烟、废气、异味的热食类食品.(二)经营场所位于固定建筑物内,与公共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等污染源直线距离25米以上,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三)经营场所不兼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具有合理的工艺流程布局,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

8、、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符合餐厨垃圾、餐厨废弃油脂处置的相关要求。(四)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具体要求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五)食品从业人员依法经食品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十二条(临时备案办理)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办理临时备案前,要根据实际需要,征求相关部门、经营场所周围居民、物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发放便民饮食店临时备案公示卡,并将临时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环保、房屋管理、消防、城管执法、绿化市容等部门.相关部门要

9、加强监管信息共享,配合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临时备案办理工作。第十三条(实施负面清单)禁止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以下食品:(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二)冷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生食水产品、凉拌菜和预先拌制的色拉等高风险食品.(三)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热食类食品和糕点类等可能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食品。第十四条(其他经营要求)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除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从事食品经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临时备案的经营品种和方式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二)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便民饮食店

10、临时备案公示卡、公示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信息。食品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着装清洁.(三)记录和保留载有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四)避免食品在加工、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或腐败变质。(五)使用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六)餐饮具经清洗消毒后使用。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采用集中消毒的餐饮具.(七)食品加工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八)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要求,搞好环境卫生管理,不得跨门和占道

11、经营。餐厨废弃油脂、餐厨垃圾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运,并保存收运服务联单。(九)符合环保要求,排放的油烟、烟尘等污染物不得超过环保规定的标准。(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经营场所符合有关防火规范规定。第十五条(临时备案期限和重新办理)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的有效期为一年.房屋租赁期不满一年的,有效期以租赁期为准.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品种、经营方式、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向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重新办理临时备案。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有效期届满并需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办理延续,办理延续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重新办理和延续备案的,按照首次办理临时

12、备案的相关要求执行。第十六条(经营者责任)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并主动公开食品原料来源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不断改善经营条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第十七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区市场监管、环保、房屋管理、消防、城管执法、绿化市容等部门在接到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信息后,要根据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建立监管及诚信档案,将监督管理信息及时反馈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并向社会公布。对未经许可或未办理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

13、供者,以及明知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未经经营许可或未办理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营,仍为其提供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区市场监管、房屋管理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有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由相关部门对违法单位和个人失信行为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第十八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未办理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区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仍从事食品经营活

14、动的,按照上款规定查处:(一)经营品种、经营方式、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且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备案。(二)临时备案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延续备案。(三)临时备案经2次延续且有效期届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区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告知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其注销临时备案。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第十九条(其他违法行为查处)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环保、房屋管理、消防安全、市容环境

15、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依法注销临时备案的,相关部门要将有关信息告知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其注销临时备案.第二十条(其他退出情形)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有关信息告知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其注销临时备案:(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临时备案,转让、涂改、出借、出租临时备案公示卡。(二)被多次投诉举报并查证属实,或12个月内累计3次因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受到责令停止经营、注销临时备案以外的行政处罚.(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第二十一条(综合治理和监管信息共享)各区和镇(乡)政

16、府、街道办事处的网格化管理中心及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未办理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信息,全面归集到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强化部门联动和联合惩戒.第二十二条(举报投诉处置)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未办理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或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环保、房屋使用、消防、市容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的,可向本市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也可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第二十三条(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书)各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申请表便民饮食店临时备案公示卡以及其他相关文书,可通过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官方网站下载。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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