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员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严肃劳动纪律,维持工作秩序,保障职员休息休假权利,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员。第二章 工作和休息时间第三条 职员上下班时间为 8:3017:30 午休用餐时间为 12:00-13:00第四条 年节及纪念日的休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日常考勤管理第五条 职员考勤分为出勤、请假、迟到、早退、矿工。考勤将作为发放固定工资、奖金及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六条 公司指定专人负责职员考勤登记、统计和考勤资料存档、报送等工作.第七条 职员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在岗工作为出勤.下列情
2、况视 同出勤:(一) 有工作需要在外办理公务;(二) 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培训或活动.第八条 职员应故不能正常出勤或按规定享受假期,应请假。请假包括:病假、事假、年休假、生育假、婚假、丧假和工伤假等.第九条 职员请假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应事先填写员工请假审批表,并按本办法要求提供有关假别的证明材料,经审批后交由负责人统一保存,按月统一备案。第四章 迟到、早退、矿工第十条 迟到、早退、矿工的界定迟到:职员在上班时间以后10分钟以内到岗为迟到。早退:职员在下班时间之前1小时以内离岗为早退。矿工:以下情况视为矿工:(一) 职员未事前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无故缺勤的;(二) 休假期满未按规定时间上班,
3、又没有办理续假手续的;(三) 经查实,请假人请假原因与事实不符的,其请假期间均计为矿工;(四) 职员未事前请假,在当日上班时间开始1小时以后未到岗,或下班时间1小时以前离岗,缺勤4小时以内,为矿工半天;缺勤4小时以上,为矿工1天.第十一条 迟到、早退、矿工的处罚(一) 职员当月迟到或早退(含规定参加的会议)每发生1次,缴纳乐捐基金5元,迟到10分钟以上按1分钟1元计算(20元为上限)(附:乐捐基金由专人负责,基金将用于办公用品的采购)(二)职员当月每矿工1天,缴纳乐捐基金100元;员工连续矿工超过3天或一年以内累计矿工超过5天,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第五章 病 假第十二条 职员请病假需出具医疗单
4、位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其中三天以上十天以内病假按基本工资 80 %计发病假工资,十天以上者按基本工资 50计发病假工资,医疗期限的确定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事 假第十三条 职员当月事假2天以上,按请假天数缴纳乐捐基金。全年累计事假天数不能超过30天。第七章 工伤、婚、丧假第十四条 职员应工伤需要休息,经批准可享受工伤假,工伤的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职员结婚可享受7天婚假;符合晚婚条件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另给7天奖励婚假。婚假自办理婚姻登记日起1年内有效。第十六条 职员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时,给予丧假5天。第十七条 职员休工伤、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第八章 附 则第十八条 年休假、生育假待定。第十九条 公司管理负责人应严格考勤管理,认真如实记录员工考勤,及时汇总员工考勤情况,合理安排职员的休假时间,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对职员休假,要按照管理权限,建立严格的请假、审批、登记和销假制度。第二十条 未按考勤管理办法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将追究考勤员及团队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种规定的各种休假,原则上不可分次使用。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三条 全体员工阅读后签名,并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