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考勤请休假管理办法
(试行)
(SDLQ)QB-RLB-09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二○○六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分公司及各权属公司。
第二章 工时制度
第三条 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考虑到工作地点、工作性质等因素,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不同人员采用不同的工时制度。
第四条 定时工作制:适用于工作时间相对固定的驻济单位人员。
第五条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集团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驾驶员等无法用标准工时衡量工作的人员或需要机动作业的人员。
第六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施工一线因工作性质需要连续作业的人员。
第三章 考 勤
第七条 集团总部及各下属单位可根据各自的工时制度确定工作时间,建立相应的考勤制度。部门考勤员应如实填写《月考勤表》,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把关。
第八条 分管领导和人力资源部门要定期进行抽查,对不具实考勤的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第四章 加 班
第九条 实行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因工作原因需要加班的,应在加班前一天填写《企业员工加班审批表》,由部门领导批准,经人力资源部门核准方可加班,否则加班无效。如因紧急事项未能及时填写的,需在加班后三日内补填《企业员工加班审批表》报人力资源部门。
第十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由于工作时间不固定,无法用标准工时衡量,原则上不存在加班,但对于休息日、节假日工作的,应在考勤中应注明。
第十一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出部分应在考勤中注明。
第五章 换 休
第十二条 为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企业性质特点,对于加班和其它因工作原因双休日、节假日无法正常休息的人员,采取换休、轮休等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十三条 实行定时工作制的人员累计的加班天数,经领导批准后,可享受同等时间的换休。
第十四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累计的双休日、节假日工作天数,可享受同等时间的换休。
第十五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每年应享受不少于50天的休息时间,可根据工程项目施工忙闲和个人需要,在一年内分别使用。
第十六条 换休由各单位、各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既要确保生产任务不受影响,又要合理安排员工换休、轮休,切实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
第六章 请休假
第十七条 事假。因事必须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请假者需在请假的前一天填写《企业员工请假申请表》,事假三天以内报部门领导批准,三天以上者需报分管领导或项目经理批准。
第十八条 病假。员工因病需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请病假三天以内的,需持医务室或当地卫生院病假证明,交部门领导核准;三天以上者,需持定点医院病历和病休证明,交医务室医生或项目分管人员签字,由分管领导或项目经理审批。
第十九条 探亲假。
(一) 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二) 以下情况不享受探亲假:
1、 尚未转正定级的大专院校分配毕业生和调入集团公司工作不满一年的员工;
2、 员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或家人团聚一个月以上的;
(三) 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分期使用的,需报分管领导或项目经理同意,可在一年内分期使用,但路程假只给一次,往返路费只报销一次。
(四) 员工休探亲假,需填写《企业员工请假申请表》,报分管领导或项目经理批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准,方可休假。
第二十条 婚假。员工申请婚假,需填写《企业员工请假申请表》报分管领导或项目经理批准,婚假三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另加晚婚假十四天。
第二十一条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死亡,给予丧假三天,不含路途。
第二十二条 产假。
(一) 一般产假。女职工晚育的,按照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假期。正常产假90天;晚育的增加6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二) 流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的15—30天;4个月以上的42天。
(三) 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劳动部门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配偶分娩假。根据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配偶分娩,男职工可享受七天护理假。
第二十四条 工伤假。员工发生工伤,需持医院证明,经人力资源部工伤认定后,方可休息。工伤待遇根据劳动部门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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