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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和休假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4115003 上传时间:2024-07-30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6.04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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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南京邮政速递物流公司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合法的休假权益,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员工带薪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指本公司在岗职工、聘用工、在岗聘用工。 第二章 考 勤 第三条 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按相关规定执行。非全日制工一般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因季节变化、法定节假日调整作息时间的,由单位根据上级部门的规定另行通知。 第四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单位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不准擅自离岗(脱岗)。 (一) 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每次考核不低于20元;当月累计5次及以上,停发当月绩效。 (二)员工未经批准擅自调休换班、迟到或早退4小时以上,按事假一天考核。 (三)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的按旷工半天论处,超2小时及以上的,或因为不服从工作安排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员工有旷工行为的,停发旷工期间工资和当月绩效;当月累计3天及以上,停发当月工资和绩效,并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管理,严格按照考勤要求及时、如实做好考勤登记,当月考勤经职工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七条 考勤报表和台帐是员工基础管理的重要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各单位负责人为考勤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考勤的日常登记、管理工作,因考勤台帐的缺失、错漏而引起的劳资纠纷,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其部门负责人承担. 第八条 休息日安排的培训、会议、各类活动,员工自愿参加的均不属于加班。 第三章 请 假 第九条 员工因故不能正常出勤,应办理请假手续。员工填写《假期审批表》履行逐级审批手续.除因急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情况,员工不能自行请假,可由同事或家属代请假之外,均应亲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自行离职(擅自离岗)的以旷工论处。 第十条 员工请假按员工休假审批权限审批。 第四章 休 假 第一节 法定公休假 第十一条 员工每年可带薪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如有调整,以国家法律统一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员工可享受星期六、星期日或实行轮班的公休假日。 第十三条 法定公休假期间工资不受影响。 第二节 带薪年休假 第十四条 根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规定,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从次年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十五条 带薪年休假标准: (一)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工龄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四) 获得南京市劳动模范及以上荣誉称号且仍保持荣誉的员工,不论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均享受15天的带薪休假待遇. 第十六条 年休假计算不包括期间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其中,满1年、10年、20年的,次年执行相应标准的年休假。 第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一)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龄满20年及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受各类处分或有旷工行为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单位未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 1、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证实参加非法社团且屡教不改的; 4、被强制戒毒的或因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行为被公安部门处罚的; 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带薪年休假。 第十八条 全脱产学习满一年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累计学习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员工可减半享受带薪年休假假期. 第十九条 员工享受公司安排的荣誉疗休养的,抵扣当年的带薪年休假,疗休养天数不足带薪年休假天数的,给予补足安排年休假。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合理统筹安排员工的年休假,并张榜公示。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员工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本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原则上集中安排,因生产安排有困难的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 第二十一条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所需费用从单位切块工资总额或工效挂钩工资中列支。 第三节 事 假 第二十二条 员工因私事必须由本人处理的可申请事假。有调休假或年休假者,须在调休假和年休假用完后请事假。 第二十三条 事假期间单位不支付工资。 第四节 婚 假 第二十四条 员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方不早于22周岁,女方不早于20周岁,可享受婚假。 第二十五条 婚假标准: (一)员工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包括再婚)可享受3天婚假。 (二)员工晚婚,即男方满25周岁初次结婚,女方满23周岁初次结婚,可享受晚婚假15天。 第二十六条 婚假应当在登记结婚当年或次年一次休完,逾期不休或少休的,假期视同放弃。 第二十七条 员工婚假计算包括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五节 丧 假 第二十八条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第二十九条 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另给予相应路程假。 第三十条 员工丧假期间工资、绩效按正常出勤发放。 第六节 探亲假 第三十一条 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与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的亲属)、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公休假团聚”指利用公休假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原则上探亲对象在省内、上海、安徽、浙江不享受探亲假(探亲对象为现役军人的除外),可比照第三十七条规定报销路费一次。 第三十二条 员工享受探亲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须经领导按权责核准,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后方可休假。 第三十三条 探亲假标准: (一)员工探望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 (二)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 (三)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 (四)可出国、出境探亲的员工,其探亲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员工已离婚或配偶已死亡,尚未再婚的,视作未婚员工享受探亲假。 第三十五条  员工探亲假中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员工探亲给予路程假,原则上最多不超过2天。探亲假当期内有效,不得跨期或分期使用。 第三十六条 员工探亲假期间患病,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天数不能顺延。如果员工因患急病、重病,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县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第三十七条 探亲假期间停发当月绩效,并影响公司发放的一次性奖励。探望配偶或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往返路费由本企业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本企业负担. 第七节 病 假 第三十八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单位证明(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相关医疗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的,可参考医生建议,给予病假。 第三十九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可根据员工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 连续工龄10年以下的:本企业工龄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 连续工龄10年以上的:本企业工龄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三)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员工病假按每天50元扣减病假工资,当月累计病假超过7天停发当月绩效并影响公司发放的一次性奖励; 员工连续病假6个月或向前倒推12个月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按长期病假管理。 长期病假期间发疾病救济费,应发数标准为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加个人缴纳公积金之和. 第四十条 员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应发数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加个人缴纳公积金之和.身患重大疾病或具有残疾证确实无法正常上班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基层单位审核同意,由公司工会部门提出补助意见,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十一条 伤病员经治疗已恢复劳动能力并要求复工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节 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 第四十二条 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标准: (一)已婚女员工生育法定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十五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为一百二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为十五天。 (二)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所在单位在每日工作时间内给予其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员工每日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三)女员工怀孕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怀孕在2个月以内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在2个月至3个月期间的,给予产假20天;怀孕在3个月至4个月期间的,给予产假30天;怀孕在4个月至7个月期间的,给予产假42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的,给予产假90天(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除外)。超过期限的按病假计算。 (四)女员工结扎可休假21天,产假期间结扎者可在原产假基础上增加7天,取环者可休假3天;带环受孕人流者可休假20天,并给男方护理假2天;男员工结扎可休假7天。 (五)凡持有《生育证》而怀孕的女员工,怀孕3个月以上的,每月给予半天时间进行定期孕期检查.女员工怀孕七个月,不安排上夜班和从事重体力劳动。 (六)女员工产假结束以后,对家庭确有困难婴儿暂无人照顾的,由本人申请,在单位生产安排允许的条件下,经单位批准,可以给予不超180天的延长休假。 第四十三条 产假计算包括期间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四条 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以及男方护理假期间工资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休延长假期间岗位工资和地区津贴按80%计发,停发绩效奖金并考核一次性奖励。 第九节 工伤假 第四十五条 员工因公遭受事故伤害,经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给予工伤假。 第四十六条 工伤待遇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节 公 假 第四十七条 员工从事公务活动、脱产学习、参加会议或其他社会活动等,凭证明文件申请公假,经领导按权责核准后方可休假。 第四十八条 公假期间员工工资、绩效按正常出勤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经第 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司原先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与本办法如有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执行劳务派遣单位的休假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遇上级出台新办法的以新办法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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