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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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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纪律和休假管理工作,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其配套政策法规及成都市有关劳动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高级管理层人员。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工作时间 (一)按照国务院规定,除公休日(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外,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为公司工作日. (二)公司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公司每天工作时间为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 第四条 考勤方式 (一)公司实行打卡机考勤,员工上下班前均须打卡.公司严禁代人打卡,所有员工须自行打卡考勤.对代打卡的双方当事人(代打卡人和被打卡人)一经发现,首次警告并记旷工1次,第二次解除劳动合同并予以辞退. (二)员工在打卡完毕后外出早餐,须于上午9:00前返回办公区工位,逾时将按迟到处理。 (三)公司月考勤计算区间为当月1日至月底. (四)人力资源部次月10日前导出考勤机的考勤数据,由部门负责人确认后形成报表作为次月发放工资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请休假程序 (一)除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外,员工请休假须事先填写《请休假申请单》,经人力资源部核实,按审批权限批准后生效;加班调休经所在部门核实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1、请休以下假期的员工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休婚假的员工提供结婚证明材料; (2)休病假的员工提供医保医院或其居住地附近市、区级医院的病、伤证明,本人病历原件; (3)休丧假的员工提供死亡证明; (4)休护理假的员工提供子女出生证明; (5)休产假的员工提供子女出生证明、爱婴医院加盖“爱婴医院纯母乳喂养产假专用章”的“纯母乳喂养”证明等。 (二)请休假3天以下者至少提前一天申请,请休假3天以上(含3天)者至少提前一周申请,特殊情况除外。 (三)严格执行请休假管理规定,加强对员工的日常管理,并纳入绩效考核. (四)员工提供虚假证明、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均视为旷工:一个月累计旷工3个(含)工作日以内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不超过合格;一个月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年度考核不超过基本合格: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解除劳动合同。 (五)请休假者必须在休假之前计划好,并在计划时间内返回,员工在异地出差或休假,因病或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上班且又无法履行正常请假手续的,应及时电告公司相关假期批准人并征得同意,其休假完毕可凭有关证明补办请假手续。员工在异地出差或休假,无正当理由或未经同意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六)超出批假权限擅自批假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第六条 请休假审批权限 1、各部门负责人请假须由分管领导同意、总经理批准;各部门负责人以下员工请假须由各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批准。 2、凡连续请假3天以上(不含3天),所有人员都须经分管领导批示后报总经理批准。 3、员工休假返回工作岗位后应及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人力资源部应做好销假记录。 第三章 缺勤管理 第七条 迟到、早退及旷工 (一)员工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当月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工半日计。未经请假缺勤二小时以上者为旷工,旷工以半天为计算单位,不足半天按半天计算。 (二)在公司服务期间员工连续旷工三天及以上的、或旷工累计五天及以上的,按严重违反公司考勤制度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三)部门负责人应对员工迟到、早退及旷工行为承担直接督导管理责任,人力资源根据考勤记录和公司相应规定进行考勤结果处理。 第八条 工作时间外出 1、工作时间因公外出的,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在“部门看板”上公示. 2、工作时间外出未获得部门负责人批准或以虚假理由申请外出的,经查实即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 事假 (一)员工工作时间办理私事,须按请假程序办理请事假手续. (二)员工请事假原则上每次不超过5天,确属特殊情况,经批准最长可请15天连续事假,当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 (三)事假应从严掌握,按事假天数扣发相应的工资、福利。 第十条 病假 (一)员工每人每年有3天(含)有薪病假,病假在3天以上的按照本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相关规定来执行。 (二)出差或休假在外的员工休病假的,应在一日内电告公司,返回公司后凭当地市、区级医院出具的病、伤证明,本人病历原件补请病假. 第四章 请休假种类及待遇 第十一条 法定节假日 (一)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及公司具体通知执行,事先毋须特别申请. (二)现行法定节假日包括: 1、元旦:一月一日(1天); 2、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天); 3、清明节:农历清明(1天); 4、国际劳动节:五月一日(1天); 5、端午节:农历端午(1天); 6、中秋节:农历中秋(1天); 7、国庆节:十月一日至三日(3天); (三)法定节假日期间工资、福利不变。 第十二条 年休假 (一)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1、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员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年休假与病假发生冲突时,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三)新入职公司的员工,符合休假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四)员工工龄由人力资源部按照以下原则认定: 1、员工工龄自其本人正式参加工作开始计算; 2、在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在学习期间由原单位发给工资,并享受劳保待遇,其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3、复转军人,其军龄与转业、复员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4、运动员进入专业队参加运动训练的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与其调为运动员前、后的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5、工龄认定的其他情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六)带薪年休假的时间计算范围为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各部门负责人应合理安排好员工工作和休假计划,员工应在规定期限内休完带薪年休假,不累计和跨年度休假。员工年休假以一天为计算单位,可分多次休完。 (七)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不变。 第十三条 婚假 (一)员工经法定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享受5天婚假.符合晚婚条件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另增加20天晚婚假。一方再婚或一方不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不享受晚婚假。 (二)员工婚假必须是在职期间取得结婚证书,并在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连续安排使用,逾期不补。 (三)员工休婚假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由部门负责人统筹协调工作,并按公司休假审批程序办理休假。 (四)婚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须一次性连续安排使用。 (五)婚假期间员工工资、福利不变。 第十四条 丧假 (一)员工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及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可休5天丧假。如需本人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考虑路程时间。 (二)员工休丧假应当自知道发生丧事之日起一天内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由部门负责人统筹协调工作,并按公司休假审批程序办理或补办休假手续。 (三)丧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须一次性连续安排使用。 (四)丧假期间员工工资、福利不变。 第十五条 产假 (一)产前假期 1、女员工在孕期满4个月之前,应按要求持医院证明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以确保在该员工的孕期和产假期间公司工作的正常开展以及该员工孕期的健康; 2、孕期4个月至9个月期间,可享受每月一天的孕期检查假,孕期9个月至产前,可享受每周一天的孕期检查假(注:每4周为1孕月)。 (二)产后假期 1、女职工正常分娩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实行晚育的除规定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另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剖腹产,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5天。 实行纯母乳喂养的职工,需取得爱婴医院加盖“爱婴医院纯母乳喂养产假专用章”的“纯母乳喂养”证明后,增加30天的纯母乳喂养产假。 2、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因意外而流产的(含人工终止妊娠),根据医院证明,按以下规定给予产假:怀孕3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怀孕3个月至4个月,产假30天;怀孕4个月至7个月,产假42天;怀孕7个月及以上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3、女职工有经医院出具的纯母乳喂养证明,婴儿未满一周岁前,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视同为上岗时间。哺乳时间不能累计或换作调休使用。 (三)员工产假期满应回公司销假并正常开展工作,若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凭医院证明,按照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产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须一次性连续安排使用。 (五)产假期间不参加绩效考核,不计发绩效工资,不享受补贴福利(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午餐补贴)。 第十六条 护理假 (一)符合晚育的男职工在女方产假期间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 (二)护理假应在婴儿预产期前两周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由部门负责人统筹协调工作,并按公司休假审批程序办理休假. (三)护理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须一次性连续安排使用。 (四)护理假期间员工工资、福利不变。 第五章 加班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提倡高效率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不提倡加班。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一)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二)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时工作的; (三)开会、培训、应酬、出差的。 第二十二条 加班考勤 无论是公休日或是法定节假日加班,员工均需如实打卡(上、下班),记录加班时间。 第二十三条 加班时限控制 (一)不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加班; (二)员工每天加班不超过1小时,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二十四条 加班调休 (一)员工公休日加班由部门安排调休,加班调休须在本季度休完; (二)加班调休经所在部门核实后按请休假程序报批,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加班工资 (一)法定节假日及其相连的双休日加班或值班,以月为结算单位,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二)加班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进行核算,并在次月发放工资时支付. 第二十六条 加班审批程序 (一)员工加班应事先填写《加班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临时突发性加班部门负责人可先行决定,并做好加班记录,在加班后第一个工作日及时补报加班相应审批手续并额外说明。 (二)员工加班以1小时为一个计算单位,累计不足1小时不做计算。员工用餐时间不计入加班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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