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信息名称:
苏州市市属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剥离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暂行办法
索引号:
EA470-B0402-2006-005
发布机构:
市国资委、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
文件编号:
苏国资产〔2006〕64号
生成日期:
2006-7-17
发布日期:
2006-7-25
内容概述:
本办法共15条,界定了规定所称的剥离资产、剥离资产管理的任务和市国资委对剥离资产进行管理的职责等。
全文标识:
公开内容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苏 州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员 会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苏 州 市 审 计 局
苏国资产〔2006〕64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集体)改制企业
剥离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市领导指示和苏州市改革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改制剥离资产管理问题的会议纪要》(苏改办纪字〔2005〕11号)精神,为加强企业改制剥离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市属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剥离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七日
苏州市市属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剥离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暂行办法
第—条 为进—步加强对国有(集体)改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剥离资产的管理,防止剥离资产的流失,确保国有(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剥离资产,是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未将原企业国有(集体)资产纳入改制资产范围,剥离到各相关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资产。包括: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剥离的房屋、土地,职工住宅,应收账款,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
在改制过程中需剥离资产,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规定,从严掌握。对企业在资产评估中申报的剥离资产,要组织逐项认定,经市改革办公室会办、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纳入剥离资产范围。
第三条 剥离资产管理的任务:对剥离资产管理建立相关制度,按规定进行清理、登记、造册,明确产权关系,积极盘活,最大限度地发挥剥离资产的作用。
各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剥离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一套严格的剥离资产的管理制度,强化剥离资产的建帐监管工作。要根据剥离资产的实际情况,按照类别、名称、数额、发生时间、基本原因、债务单位等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相关台帐,定期清理盘点,全面、及时、准确反映剥离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和分布情况。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属企业剥离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代表市政府行使对剥离资产的管理职能,定期进行检查。
被剥离到主管部门的各项财产和债权,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并组织实施清理、处置工作。被剥离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的出售、回收、报废等处置净收入列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收益范围管理;被剥离到企业主管部门的资产的处置净收入划入市财政国有资产专户管理。
改制企业应积极协助主管部门对剥离资产进行管理。
第五条 根据剥离资产的分布情况,对目前仍留存在改制企业的剥离资产,各主管部门在明晰产权、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可委托改制企业管理。委托管理的剥离资产需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对剥离资产中被改制企业租用的资产,各主管部要复核清理,理清权属关系,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落实资产的所有权,与使用单位签定资产租用协议,明确租用期限、租金,及时足额收取租金。改制企业租赁土地收费标准原则上按土地区位价乘以土地面积除以50收取。为支持改制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对改制企业可在两年内给予适当优惠,但收取的租金不得低于上述标准的50%。
资产使用单位在租用期间要做好租入资产的日常管理,加强对资产的维护、保养,确保资产完整。如使用不当,造成资产损坏或损失,由使用单位予以经济赔偿。
第七条 对剥离资产中的职工住宅,属可按房改政策出售,且现住户符合房改条件的,要加快按房改政策进行房改;不符合房改条件的职工住宅可移交给房管部门处理。
第八条 对剥离资产中的闲置、呆滞、待报废资产,各主管部门要清理盘点、分类排队,按规定程序核定价格,组织力量在两年内盘活变现。
第九条 剥离资产处置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一次处置剥离资产评估价值超过10万元,按规定实行公开转让;转让价格不低于评估价值的90%。
第十条 对单项剥离资产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下或成批剥离资产评估价值在200万元以下的处置,应由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对单项剥离资产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或成批剥离资产评估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处置,应报经市国资委审批,重大处置项目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对剥离资产中的逾期应收帐款及呆(坏)帐,各主管部门要专项清理和追索,取得每笔呆(坏)帐追索的法律债权凭证和原企业的委托追索书,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对有能力偿还的债权依法组织收回;对暂时偿付有困难的债权,建立跟踪追索制度,以免自行放弃债权。对属于本地区或本系统内的三角债,可以组织企业间相互清缴和帐务对冲。
第十二条 为加强对剥离资产的管理工作,加快剥离资产的处置进度,在剥离资产处置变现收入中给予主管部门或相关企业一定的奖励。
(一)对各项应收帐款及呆(坏)帐,按收回到帐数和应收帐款帐龄分段奖励:帐龄在1年以内的按10%计奖,1年以上至2年以下的按20%计奖,2年以上至3年以下的按30%计奖,3年以上的按50%计奖。在部分收回债务单位的应收款往来时,可暂不奖励,或按应奖金额的三分之一计奖,全部结清时,按上述奖励办法结算。应收帐款与有关债务相互清缴和帐务对冲的,不予计奖。以上奖励需经市国资委批准,重大奖励报请市政府审批。
(二)对除应收帐款及呆(坏)帐外的其他剥离资产,按核定的价格,以收回到帐的变现净收入5%计奖;变现净收入超过核定价格部分,以10%计奖。资产用于抵债的,按1%计奖。以上奖励需经市国资委批准,重大奖励报请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在剥离资产管理中弄虚作假、不积极追索债权或查出化公为私、有意放弃债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
(一)主管部门不落实剥离资产权属关系,一至二年内应收不收,由市国资委收回剥离资产所有权,处置收入上交市财政国有资产专户;
(二)主管部门或改制企业擅自处置剥离资产,造成资产损失,属单位责任的,由责任单位赔偿;属个人责任的,由责任人员赔偿,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剥离资产处置中虚报冒领,越权进行奖励的,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励,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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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X
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
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
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
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
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
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
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
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
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X
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
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
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
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
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
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
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
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
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
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X
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
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X
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X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X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
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
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
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X
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
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
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
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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