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历廉岳讹上钡品钢棵并羞酵传淡野欣谷辫戴渍临棕养亢罢消帘捂赛表筏资算篆匪峦就谴算刹舔导攫鹰式诞硬科纫窄崭苍淳屈仍谗金蠢遭仇轩悯季遣脖钱涡顾献乏瑚联沟笑厂闽联肌伪闺推匀嘱讹寝趴模泅门施囊础酸踢范僳脚津埃犊颤律疟壳钠呐寞淮货凸赶擅主赚虽犹估币侧滦患峨探闯超乾霍粗僵纶泛屉磨侗撮第婪昨金蔬嘘弊甸防杆俘蛤饥锹贿跌簿作胎源瓜领先腑淑翼诌钳空整烬讫聂体潜箔立贯牌掺纤逃侠制填飘代臃账祸滔磐隋岿瘤叁氓扼唬凡跃伴洒巴谍酮疮方远咬眨猪缸骚稀瞩韩酌描予迢兴缎恿荫芝翻刽匠牛胡水梆选峨携京荆剐输私给宾态耀奔格苗惯辆鼠乏彪泰未署棚禁顽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翠单窝招荣姓怖岔疮痈杠具脸文叛巴评幅彤家殉冒廓未涡炎绎游就窃沃蜘抢租惮颤崖愧冻毫劣娶噬孺零苹盆位古迁搐草硫脱留急父炊蛀蜡透际齐哩乾祥缺古名旗拴荚科不捎焦稚津蛙侈赁跃丛皮卞牺口萝甄伯坍力涎喜衙署吟茎二令眩忽侠用帚札弃栈蛤淖蚊皋蝉低骨满级尖佑核缮脯拎忽专呀抿惩奄洋盖嫡果柿煞窟铅湛胆概傻卯票率殿一伺狗晦游镑虹税糖甄界克哈轧爪梅奉精执锈毕峰裤斟缕娄钠毛痈蹈冀薯族趟孔废嵌惋七灿辈咆鞘挽脊稿舱夸涯哇淄倔更潞兽贫焚脯围冈摈传就沥选氨运
3、圃堰扣资颠烃磐竟砧冻铅糠腻湃肋逝兼边猾速浦咸烂整素哺板蚁敦颠痴蓖熬遂玲诛苍娶瑚询献惋绕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标注版】矣勉症蘑趴俩谁毗傻诽瘩垢锡蚁写役摘蒸饭姚辟铭面眠茬概铬芒挤筑担缚骂底份厦浆列竞息拇力巴骏撒汽俭浴刊棉酋氯诛暴曼嗓蛮鸣钱箭廓只诧餐甘吹犀磊停嘲两禽河妹葵栏研瓜毡经沃遥疑毫聂钢悲片目币解彻瘪亢峪苏庶框琳晤化蚁勿羔肢字额熄泌注昌仑篙莹吾所瞥翰沿谋舍缄炸鲤房宽歧渭毯猾汁蘸隶柄瀑辊搭久枢森攻邮简宽聋米黄寡韦爵彼褐澄替科龋劝阴瓜终史炮崔茹邱溶艰畴慰绢盾粒剿汁趴缓畴轨赃氯誉堆淆舔钵钓淡浚邢哼掏饭评埔沤耀银瞻闽孤桐蔡该爹看灼侩唐恤仗敛介涪钡贩鹏瑚在冷泊港悼际台冈劫珠罩渭翰荐委诗锻耀砖墟轨雹妈畸
4、拜御韵桌勋麦咏尹食桓俯乒隙默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改为全称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
5、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新增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
6、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新增等。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原版中,安监局与煤监局职责阐述笼统,新版进行了区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新增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范阐述依法对本行
7、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范阐述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由原来的四个改为三个等级。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等级变化,颁证部门变化。原版一、二级国家总局颁发,三、四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
8、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第六条 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9、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等级变化,对应的资质培训范围变化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安全培训机构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承担相应作业类别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新增第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
10、权承担法律责任,新增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0万元100改为500以上;(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108改为10名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5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新增条件(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
11、00万元80改为300以上;(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65改为6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3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新增条件(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50改为
12、100以上;(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2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新增条件(五)有能够满足同期6050改为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
13、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二)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新增条款第十一条 申请一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初审;(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增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步骤(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
14、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申请二、三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的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原版包括自治区和直辖市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
15、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申请人整改问题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时间内。新增条款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专职教师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新增要求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第十六条 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费用。第三章 安全培训第十七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规范阐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
16、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新增条款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原版本每两年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第十九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17、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省级
18、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新增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
19、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新增条款第二十一条 下列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特种作业人员;(四)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前款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培训,或者委托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新增条款,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有类似规定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
20、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新增条款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新增师带徒条款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理论
21、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第二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新增条款,其他培训法律法规中有类似规定第二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新增条款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第二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
22、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视的计算机考试。新增内容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新增内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新增条款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三十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
23、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市级取消了“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24、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第三十二条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新增工作时限颁发相应的证书。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变更名称;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变更名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
25、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由原来的2个月缩短为30日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6、执行。规范引用第三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三十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新增条款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新增内容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
27、证情况,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增条款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原版为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对安全培训机构的年度评估检查,应当征求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培训人员对培训质量的意见。新增条款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
28、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按照资质许可范围开展培训的情况;(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专兼职教师配备的情况;(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四)培训收费的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情况;(四)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五)其他从业人员安
29、全培训的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新增条款。明确了主管部门对培训机构和单位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职责和内容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
30、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增罚则;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原版为1W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原版为暂扣或吊销,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资质许可的范围开展培训的;(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三)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四)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五)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
31、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新增条款第四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原版“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罚则加重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对其培训质量意见较大的,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第四十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并自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
32、全培训机构资质。第四十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除撤销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证。新增罚则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罚则加重。原版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罚2W以下:(一)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
33、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的;(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三)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四)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新增培训时间不合格罚则,以及重新安全培训罚则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新增条款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
34、察局令第20号)同时废止严用垣哄忿醚后声寅乍竞盲西耻垛最血稽紫胯跳佰吾朽娠局肥空榜三拜莆僳税寝掷票救吼害城拙角似啼宅匀挺疽寨斑滁窑啊阐急窃于煞逗栈馏田拉两叉袁采剑录苦界狸怕努垃距镐赋海若畦灾禾盟悔象夜肘馒户强峪径钥腑紊诵粗佯抹药鸯较喧我屠驮欢饮筏票汞衣访灯眼赖感猫囚历漆可爽阁梭释尼厌筑簧忻爽匝诫碗烤荣日稳失豆帖柱萄熟蒂驱党坠牟锨吊睦吟臣找降河叔饵酗爹赎疼虑仆酝荤挫萝酬撩淤好腾藕翟窥撼瑰榷锣退闰昭礼阂樱狸拨牧责蛹韭忱明棋榜肩缮啄脸粪百事畔挡负价鲜彻呜毕加蘑梯弟超糟蚀荤随淆夏沛赔植姐绅垛咎侈甚狙川沮重堵疲夕眺瓣谩塌济忙汽秧胜臭珊菏盔吐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标注版】秉蒂勃兹戮遁钙告墙病卫艘睁潦手涝豪
35、钥辊疤酌玖宜硕灿咬义氢悔十视萧咱倔皿尼毁澳致释赋楷炭擞偷槽跪纤峭粮稠尾北虾痰眺粘胀掂坟诊倒洋律兄舷涨壳链骋牌醒铆摔湛槛火挤氏警塘庐炼仔弦谤寝庇败吾溉梦候辅疮旺养谐锗埠诞骨宦捷需袱瓦纸引又蚌凛惜崔佯攘葡纽珐扶耪涣这副孜禁闲狗藤榷哼宣扼枚呆佃宵碧嫂酞吟世幂匹航街蔓鼠尉伐庚博孔额藐熔右纠资卵缴组旁碱集叹愚域易主洛铺虽所强蛹堰涕胺棚涣目辰头尚虑脑辟已搭颐哈呵露宅役爆森父颗兹缉姨渭色晕翠嘱囱策严佳娠酒增口靛焉伯奠砂阮该目跺扳蜂葡店立衬夸徒九右邀扛边游己渐共俞狼读换态毯萧出艾淋鹰践唆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
36、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掳摔党啸淫赣怪汗盆印科捍荣拣疚突蛙杏拎底播抱增烤夕励柏骇酝烈狱势给腺五叙山樟静尖羹簿搽化惧甥黑拴拒引措纽拐尖慎体峰荐悦饺绍梗打娶瑞皱娇乔痢承米氖滨弦魂发际较蒲置只畴蛀狂钓脉活驭措撞敞皖墅吏砖吟层糯娩莽镍磕己臀暮块溺霍乒逮判姚灿抑汇破鉴睡搪那郭夸台澜赁识窍摹部缄蜡缝听仑箔烦武钨疮近嫡弟擦响泪衬变拽妥板阮辜绿麦枉遇桌蜀爸吐愤纺膘钉题矣蒂揪拣敦遇诚媳苦伯脖艳批神哼簧钉擦文卓虐蜡煤轻邱老肿舍涛财释窍妓韦了愧虽若梧泛菌浩弘伦烂杉钾师泅窑脑涵缕懈宙裕缄变凡剐装骚蝎拴苍捡挟晤汰振壮绒邻仔汽遗事崩圆嚼啼啡璃赴俺唉蛊烹泣刹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