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协议(示范文本)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协议委托人 和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本协议。一、委托人委托监理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以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二、本协议中相关词语含义和本协议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给予它们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本协议标准条件; 本协议专用条件;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补充和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根据本协议要求,负担本协议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根据协议注明期限、方法、币种,向监理人付酬劳。本协议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2、。本协议一式 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邮编: 邮编:电话: 电话:本协议签署于: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各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有以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工程。(2)“委托人”是指负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一方和其正当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负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一方,和其正当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
3、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方面推行本协议全权责任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相关事宜签署协议当事人。(7)“工程监理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经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工作内容;因为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呀连续时间而增加工作。(9)“工程监理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依据第三十八条要求监理人必需完成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原所以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时间段。(11)
4、“月”是指依据公历从30天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30天对应日期前一天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协议适用法律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专用条件中议定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协议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协议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协议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关键组员名单、监理计划,完成监理协议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工程范围内监理业务。在推行协议义务期间,应按协议约定定时向委托人汇报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推行本协议义务
5、期间,应认真、勤备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和其水平相适应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正当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下物品按协议约定时间和方法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 在协议期内或协议终止后,未取得相关方同意,不得泄露和本工程、本协议业务相关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 委托人应该负责工程建设全部外部关系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依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负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对应酬劳。第十条 委托人应该在双方约定时间内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和工程相关为
6、监理工作所需要工程资料。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该在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该授权一名熟悉工作情况、能在要求时间内作出决定常驻代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和监理人联络。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该将授予监理人监理权利,和监理人关键组员职能分工、监理权限立即书面通知已选定承包协议承包人,并在和第三人签署协议中给予明确。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时间内提供以下资料:(1)和本工程合作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目。(2)提供和本工程相关协作单位、配合单位名目。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无偿向监理人提
7、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职员地住房及协议专用条件约定设施,对监理人自备设施给合理经济赔偿(赔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百分比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六条 依据情况需要,假如双方约定,由委托人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其它人员,应在监理协议专用条件中给予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工程范围内,享受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提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相关事项包含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计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效要求,向委托人提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技术问题,根据安全和优化标准,向设计人提出提议;假如拟提出提议可能会提升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
8、该事先取得委托人同意。当发觉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协议约定质量标按时,监理人应该书面汇报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根据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标准,向承包人提出提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汇报。(6)主持工程建设相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关键协调事项应该事先向委托人汇报。(7)取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公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该事先向委托人汇报,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汇报时,则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汇报。(8)工程上使用材料和施工质量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协议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9、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检验、监督权,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提前或超出工程施工协议要求完工期限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审核和签认权,和工程结算复核确定权是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章确定,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协议要求义务提出变更。假如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按时,监理人所做变更也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觉工程承包人职
10、员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相关人员。第十九条 在委托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任何意见和要求(包含索赔要求),均必需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依据自己职能,以独立身份判定,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该提供作证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和和其签订协议权利。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计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效要求认定权,和对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 委
11、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专题汇报。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觉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协议推行监理职责,或和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协议并要求监理人负担对应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协议使用期。在监理过程中,假如因工程建设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出书面约定日期,双方应深入约定对应延长协议期。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该推行约定义务。假如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经济损失,应该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协议第二十四条要求以外)不应超出监理酬劳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
12、人违反协议要求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负担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委托监理协议不能全部或部分推行,监理人不负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要求引发和之相关事宜,向委托人负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该赔偿因为该索赔所造成委托人多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该推行委托监理协议约定义务,如有违反则应该负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事由受到损失,能够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第三十条 委托人假如向监理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该赔偿由该索赔所引发监理人多种费用支出。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一条 因为
13、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连续时间,则监理人应该将此情况和可能产生影响立即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时间对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酬劳。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协议签署后,实际情况发生改变,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实施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该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实施监理业务时,应该增加不超出42日时间用于恢复实施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数量支付监理酬劳。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完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署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酬劳尾款,本协议即终止。保修期间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 当
14、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时,应该在42日前通知双方,因解除协议使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能够免去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协议通知或协议必需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协议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该取得监理酬劳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依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实施监理业务时限超出六个月,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协议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回复,可深入发出终止协议通知,假如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回复,可终止协议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实施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负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 监理
15、人因为非自己原所以暂停或终止实施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和恢复实施监理业务工作,应该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酬劳。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推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推行义务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回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协议通知,协议即行终止。监理人负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 协议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应该负担责任。监理酬劳第三十九条 正常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酬劳,根据监理协议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方法计算,并按约定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 假如委托人在要求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劳,自要求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
16、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要求支付期限最终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酬劳所采取货币币种、汇率由协议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 假如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支付通知中酬劳或部分酬劳项目提出异议,应该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二十四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它无异议酬劳项目标支付。其它第四十三条 委托建设工程监理所必需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教授咨询或帮助,由监理人聘用,其费用由监理人负担;由委托人聘用,其费用由委托人负担。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合理化提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
17、,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约定经给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收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任何酬劳或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和协议要求和委托人利益相冲突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秘密。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全部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这类文件。争议处理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协议而引发对对方损失和损害赔偿,双方应该协商处理,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依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第二条 本协议适用法
18、律及监理依据: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含: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事宜作出书面回复。第十二条 委托人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 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以下设施:监理人自备、委托人给赔偿设施以下:赔偿金额=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包含服务时,这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收指示。并无偿提供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和这类服务提供者合作,但不对这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第二十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假如渎职,同意按以下措施负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
19、额不超出监理酬劳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劳比率(扣除税金)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金额,支付监理人酬劳: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劳:(酬劳=附加工作日数协议酬劳/监理服务日)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措施、支付时间和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劳: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 支付酬劳,按 汇率计付。第四十五条 奖励措施: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酬劳比率第四十九条 本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立即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协议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双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