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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个人自主创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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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法规名称 关于印发《<陕西省个人自主创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规类别 规章 法规文号 陕人社发[2009]150号 发布日期 2009.8.26 关于印发《<陕西省个人自主创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人社发[2009]150号 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人劳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内各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陕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西安分行、西安、宝鸡、咸阳市商业银行,陕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为认真贯彻落实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各项政策,鼓励、支持创业,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支持创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9)7号)等政策文件,我们制定了《<陕西省个人自主创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个人自主创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向自主创业人员提供享受政策的便利,规范自主创业政策的执行,扶持、鼓励和引导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8)2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支持创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9)7号)等促进就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个人自主创业优惠证》(以下简称〈创业优惠证〉)是持证人享受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全省通用。 第三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创业优惠证〉管理工作。各级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我省创业扶持政策的规定,对持证人自主创业在相关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 第四条 (印制)〈创业优惠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二)申请和发放 第五条 〈创业优惠证〉由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免费发放,并不得附加任务收费。 第六条 法定劳动年龄人口中有创业意愿的下列人员,可申请领取〈创业优惠证〉: 1、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进入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的高校在校生。 2、登记失业人员。 3、农业富余劳动者。 4、失业退役军人。 5、失业残疾人员。 6、省人民政府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申领〈创业优惠证〉的人员,应先行选择自主创业项目,拟订自主创业计划,经所在地县级或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可,并由有关部门推荐。 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由本人档案托管部门推荐;在校大学生由所在学校就业服务指导部门推荐;登记失业人员、农业富余劳动者、失业残疾人员、失业退役军人由社区(行政村)、街道(乡镇)推荐。其中,自主择业的退役军官由其主管部门推荐。 第八条 《创业优惠证》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办理: (一)申请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创业优惠证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1份)、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经认可的《个人自主创业计划书》(1份)。同时,根据本人身份分类提供高校毕业生的《大学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的《学生证》,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农业富余劳动者的最高学历证书,残疾人员的《残疾人证》,退役军人的《复员证》或《军官转业证》及发证机关确定的其他有关材料。各类证件均应提供复印件。 (二)申请人应向发证机关提供申请材料,发证机关应认真受理个人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按规定补充完善。 (三)发证机关按规定对个人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自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制证工作,通知申请人领取;不符合规定不予以办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以办理的理由。对审核中发现问题需要约谈申请人或进行调查核实的,可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 (三)《创业优惠证》的使用 第九条 《创业优惠证》采取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由本人负责保管。持证者申请享受创业扶持政策时,应按要求提供政策执行部门查验。 第十条 《创业优惠证》记载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三)各主管部门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的具体情况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在执行政策时应对持证人已经享受的政策在《创业优惠证》进行具体登记,作为认定持证人享受政策的依据。 (一)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障补贴由审核该项补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 (二)免交的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工商、税务、卫生、质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免受费用的部门登记。 (三)减免税情况由具体承办的税务部门登记。 (四)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由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登记。 (五)贷款贴息情况由具体经办的财政部门登记。 (六)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有关创业扶持政策由具体执行部门登记。 第十二条 持有《创业优惠证》的人员,在办理有关手续和生产经营过程中,享受的创业扶持政策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一)创业培训补贴政策,主要执行部门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主要执行部门为各级工商、税务、卫生、质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 (三)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执行部门为各级税务部门。 (四)小额担保贷款及贷款贴息政策,主要执行部门为人民银行和各类开展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五)社会保障补贴政策,主要执行部门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 (六)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有关创业扶持政策。 (四)《创业优惠证》的管理 第十三条 《创业优惠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编号有10位英文大写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从左至右代码含义如下: (一)第一位为证件代码,以S表示,代表《创业优惠证》。 (二)第二位为市级单位代码,按各市序列依次为大写英文字母A、B、C、D、E、F、G、H、I、J、K,具体含义为:A代表西安市,B代表宝鸡市,C代表咸阳市,D代表铜川市,E代表渭南市,F代表汉中市,G代表安康市,H代表商洛市,I代表延安市,J代表榆林市,K代表杨凌区。 (三)第三位为县(区、县级市)级单位代码,有各市以大写英文字母从A开始统一编制,报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如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担证件发放工作,市本级以A表示,所属各县(区、县级市)从B开始顺次编码。 (四)第四至五位为发证年份代码,以阿拉伯数字表示。 (五)第六至十位为自然顺序代码,代表在同一县(区)范围内当年所发放《登记证》的顺序号,以阿拉伯数字从00001开始阉割按办证的顺序编码。各县(区、县级市)不得在该范围内再对所属乡镇(街道)作单位编码。 第十四条 实行《创业优惠证》上网查询制度。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网运行前,各市劳动保障部门每月10日前,将《XX市创业优惠证发放登记表》(样表见附件2)电子文本(以EXCELS格式)按内部制定渠道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在其开办的网站上公布,以便有关部门查询和社会公众监督。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网运行后,由发证机关于发证当日在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凭《创业优惠证》对持证人自主创业在先关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在执行创业扶持政策时,可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办的网站查验确认;网上无法验证的,以原发证机关出具的该证件的真实性证明为准。 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出具该证件真实性证明申请后,原发证机关应对申请人所持证件进行验证,该证件真实有效的,原发证机关应于持证人提出申请的当日内出具真实性证明;该证件系伪造假冒的,没收证件,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实行《创业优惠证》年检制度。 (一)年检由发证机关负责办理,在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具体时间由发证机关确定,并在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办的网站发布通知或通告,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未建立网站的,年检通知或通告可报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其网站予以发布。 (二)个人应按通告的时间带《创业优惠证》到发证机关办理年检手续,发证机关应对证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登记,将有关情况录入电子档案。年检合格的,加盖年检专用章。每本《创业优惠证》的年检手续办理时间一般不超5个工作日。 (三)发证机关对《创业优惠证》实行免费年检,不得收取年检费用。 (四)持证人未按规定到发证机关进行年检的,《创业优惠证》自动作废,并由公布该证件信息的部门于发证机关年检结束后1个月在网站上注销。 第十七条 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租《创业优惠证》,违者予以没收,并取消持证人享受创业扶持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创业优惠证》的管理,严格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发证机构违反规定变卖或滥发《创业优惠证》的,应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自主创业并凭《再就业优惠证》正在享受创业扶持政策的人员,应于本办法实施后2个月内,携带《再就业优惠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创业优惠证》。在规定的换证时间之后,不得再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各项传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X 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 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 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 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 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 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 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 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 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X 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 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 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 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 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 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 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 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 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 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X 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 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X 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X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X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 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 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 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X 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 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 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 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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