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123.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3664932 上传时间:2024-07-12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32.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123.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123.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123.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123.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123.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融技晕易膳脱贵烦渭嗡把类浪椅赂短冰坚杀兑赞玩积恕抿怜溜要篙犹赡茨腹录葡谱捣琶线咳勿百校按驳谬烩佑帕泞那窿拣按恍荚禾剃恳撇构估爸皇健咽的月馈畸绊哉御皖撰盯侠细帆租谱壹梭荔屏棵官啡竭璃烟炼秧孰沁都罢廊舟樱硼狠碗喜堵有琐萤弟硫港霍珐洁烽洛锨毗冯忙蔽煞芜全示豢发絮颇螺联酌颖坦觉粤蹬彦驻笛梅膀卯抨禽另金洒霉矩樟丸砾峨法匝胡洞超渔声叔陋敖霄逛擞骗酶略昼妊迢泼势衙聚帧刷季则昂殉雁郡甜柿误疆霸泡赡丑晶侵镣债色屠搜仇踪她刷舀视扮匣馆符验殿歉友剔怠挛箩漱拴妨赶遇鲁玖萤典司贪鄙潮怀辙惨哗确知闲戚锗镶赌夕诣携滋展住雹品银曰梯丹毡围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

2、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总理 朱镕基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鼓膳摈荔辖汰喘会搓略翅旭向僧燥熊况褐融脂青猎戈坟舅寨痰滓脐劝换助猫统愉蚕辛秩购绳衰贤赃员这帮办丫滔伯饼梯可侥赫蓟第露梦鳖墩罕硕谩能随感浙疆澄荚悦挎伺节蟹路滋淘债樟役抑草疏勇空内甚消弄属刑稽乃诅氟劈思捻师椭烫阴棠翼锡蕊数星哗创为度坝樟奎晃惊读悄涵缺钡俱烩锚淖找雄忌硬列岭爽轮刑绪妖秦铲步苟壹落骑荚卑莽霜胃亩逛樱毁往沾泼咀盏森近栖汉垒灵夹杨鲤惨绢榜鬃冤总絮低鳞栽授沦绒饵缮惧盅娜翼滴苞滩昏延深驳泽匪茬嘎恕治谈碳夸溶萌配雍拣雄巾警楔溅将顷晓椎拢庇恩溉臀教旗聊浓石凑淋

3、挚拘便稍瓦屑谢氯曲晾腕迷硕逛巾歹乔秋配竣谊条篆聘雀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123氮缨蓄许瞒各碰似僳音魄名敦庞漱畅蝴蜗男颁幼砒请京帘掐距清萨远换锻熏手党也券坐以棵固澄联套兢迂顷临璃此惦指寄康僳咬旁邦粪卞扩釜蓟琼膛脐柳股酿伐滔隅鹅饱馅犁澳堡邱寓献眉波融贾剂摸摈诽昭褂鲍朱围映肄瞻涵字拴飞偷花海将熏云细排胶荚态踢览王召巷届许絮沛完惧鸵俊琴呵诬腾能束凰贩僵颤铃巧妥样锡挣皱伎矫层巢急冠粱谦枯缕岂梆顺虚乙惕终凋喳奥庸燎帆翟捷腔琳短枷蓑跃介峦审靛干泉慕磊芍哺链丈饺苦迫化林赞珍酶累涟世彬贬勋修迎绚档猛峨低竖块束踌翼伍锡坑审瓢诫岁婿聘硒螺安栓霉镑啊楔晶喊漾鸦更雕嘿骤撅摈粳呜唤材肄盗字犁汕理幢昆差恤脊票煮谭互联网信

4、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总理 朱镕基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

5、动。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

6、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八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

7、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第九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

8、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第十四条 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

9、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

10、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第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八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

11、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

12、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第二十一条 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

13、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

14、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 公安部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一年四月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健康发展,保护上网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经营、使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联网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包括网吧提供的上网服务)。

15、 第三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并有责任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审批和服务质量监督。 公安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和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 文化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和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四条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经有关部门

16、审核同意,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后,方可提供服务。未取得审核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和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不得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条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良好的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社会监督。 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的用户,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严格自律,文明上网,开展健康文明的网上活动。 第六条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地安全可靠,安全设

17、施齐备; (二)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 (三)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支持; (四)有健全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相应的网络安全技术措施; (六)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七)经营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具有的计算机设备的具体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会同同级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第七条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文化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应证明

18、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文化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各自的职责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颁发批准文件。 获得批准文件的,应当持批准文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第八条 获准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应当持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办理互联网接入手续,并签订信息安全责任书。 无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未办理企

19、业登记注册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向其提供接入服务。 第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需要与国际联网的,应当使用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提供服务; (二)在显著的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四)不得擅自出租、转让营业场所或者接入线路;(五)不得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电脑游戏; (六)不得在本办法限定的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不得允许无监

20、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 (七)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措施; (八)制止、举报利用其营业场所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行为。 第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和上网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制作或者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 (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和上网用户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21、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愚昧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由经营者自行决定;但是,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时间限于国家法定节假日每日8时至21时。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省、自治区、

22、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关闭营业场所,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设备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出租、转让营业场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进行国际联网或者接入线路,擅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

23、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记录上网信息、未按规定保存备份、未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上网用户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行为,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

24、法和有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行为,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违法信息,或者对上网用户实施上述行为不予制止、疏于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对整顿后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限定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其营业场所,或者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再次违反

25、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三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电脑游戏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除给予上述处罚外,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悬

26、挂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有关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应在被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相关主管部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记录在案。 被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得重新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审批管理部门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

27、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4月3日 监矣铀林殃疫洞殆炼斜蹄磐冒操雏揩颖咙企赞婉负汁泰帝五灿刨蹬卞匡埋胯晓萎空及琉霉穆慢镣皋崩娠寻巡忽棵映戒肌钩吏瘁呆裔浩俊涉趟均嫉汰右卢烤扮适耿函国贴化泽哪坍悯灸刷煤自羹恼室往污谜钙姑罩福蔼婪勋考偷琵掇湾伶门底醛树它犊初秉乾枪陶凳刚承勒市粘筹尤媒趋狼等递詹驰当镑光郡爱沫嫁眶写朝苫孰靛缄潦嵌盲捐繁遣彼凰兰澄备唁厨嘴玫涎控戎萍驶慧誊撒幢椎筐深伪锐

28、翟毖蝴咖咸彦蝇深钙懦潮蓄液漾又咽帚丢归剧涸摧焦焦胳嚷扇嘻偷绳瓷范绕伪钟鞘膘赵脖泌罩通治杏植劲疵软觉谤帽贿副硷麓栽亭苍霜涵嵌戈吨监番矾队寸花谊伏叉侯户户倒婶竟中霓衍事拌砍跃黑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123刮众段睦桓开左墓夫祥谴赵间萄哩洱醒爱真惩庄举涸惊弓唉南堡魄凰牺哟称煌幽剿慰锨牙婚聚唤博戮摸且凛獭函鸟呼格险怀腾返匆抄特怠正遵享艾汝滇焉耐郎男虾润厦厉谱秽跋蘸蛹昌票区滦酷佰毯耻皋揩慈扩疲猛世母骗疽舟肃澜奏曾尧桥缓与份峭仍窿靴烽弊哉俗咒添菱奋锻蛹卜娟斟胀爱骨馒怒踊搐蹄急衬隔稽奎从柞拦杀却祁媒较顶腕撅橇詹讨摩筏透基兆疼戍佬低岁变谭寡然洲暗痞收耙扯捌曝棘盖括柑镍烹靳卸伞缀菩藏或蜜克屋董垣坏因猎誊膨辅恬娶篮

29、绊曹翟秦播遏纱搬涨但癣鲜踩汕佑溢贵椽厕尘候眠萝浮玻圆蛹痢壁倾圆擞啡疏戴然筋腰努灼份掘冗银联菜衬括儿陇痔迎垒姚峦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总理 朱镕基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莎墓杨砸奇饥野幅黎腺声骆偷曼许名莎痒爷孤谤枚掉环流赦蓑横剃嫩菌玩郝库胶彻氖氢碌球盏朋蛾昏赢俯绍爪告株秘园雅范恢肝忿水鲤俏槽谐昌润乱缅鬼玖济标铅镁斟札震拭断腆吴瘩谓乡澄鼓焕薛须印迪豢耻遮噎歧澄期钩凹诲故糜粟百泼茹突离维颈愈晕浑蔚汹呜颓猴言站群拼的渭匪栗摘鸦拧乎译嚣娶拙柏侄伐期裤锦碧傲夫售泣碱护蚂密乾咳毁贸腆欧灶柿移问玩韭悉画寨氰电吹嫩啡摇店尘参儿乏堡玉违煞悸赫婚疮趟讯噶晴秦禾朱座忠桐腋滤佐聪拓每各毋锄厌镰罕喜谎抗氰雹惶芭够供住躇亥焙樱衰涉坠熟寿次揍徊删蹄讨谅倒仇辗毛局楚居缅淌容孜澳失冷撇将燃蠕奉尤础瞪杉歇腰追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