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企业产品保管条例第一条 仓库部及各分企业可就现有仓库场所,分别陈列各项物品并予保管。第二条 各仓仓管人员应负责整理该仓物品出货、储存、保管、检验及账务报表登录等业务。第三条 仓管人员对于所经管物品应以利于优异先出作业标准分别决定储存方法及位置。第四条 产品应考虑其忌光、忌热、防潮等原因妥为存放,仓库内部应严禁烟火,并定时实施安全检验。第五条 库存产品如有呆废或损毁非仓管人员能自行克服,仓管人员应即填具“产品送修单”连同产品送交服务单位修护。第六条 除仓管人员外,其它人员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进入。第七条 仓管人员对于所经管库存商品应予严密稽核清点,各仓库应得随时受单位主管或财务部稽核人员抽检。第八条 每十二个月年底,仓库部应会同财务部、业务部门等共同处理总盘存时必需实地查点产品规格、数量是否和账面记载相符。第九条 盘点后应由盘点人员填具盘存汇报表,如有数量短少、品质不符或损毁情况,应详加注明后由仓管人员署名负责。第十条 盘点后如有盘盈或不可避免亏损情形时,应由仓管部门主管展现董事长核准调整,若为保管责任短少时,则由仓库经管人员负责赔偿。第十一条 直接保管产品仓管人员变动时,应由其所属部门主管查对库存商品移交清册后,再由交接双方会同监交人员实盘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