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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汇编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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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理制度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协议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相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指*企业。 本制度所称协议是指企业及企业授权分支机构和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签署、包含企业经营活动协议。 劳动协议及因劳动协议产生其它协议管理根据总企业相关要求实施。   第三条 企业协议管理应该遵照以下标准: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总企业和企业规章制度,不得损害企业利益标准;   (二)分级管理标准;   (三)分工负责,协同管理标准。 第四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各部门,各部门依据企业分级管理标准和各部门相关管理制度开展协议管理工作。 各部门可依据本部门具体情况,依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对协议进行规范化管理,并报企业立案。 第二章 协议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职责   第五条 企业总经理工作部是企业协议归口管理部门,承接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管理协议。   第六条 企业各部门应该根据本章要求明确本部门对应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企业总经理工作部推行以下协议管理职责: (一)制订、完善企业协议管理制度; (二)监督企业协议管理制度实施; (三)审查协议文本; (四)负责协议编号管理; (五)帮助处理协议推行纠纷;   (六)制作、保管授权文件;   (七)其它必需协议管理职责。   第八条 承接部门推行以下协议管理职责: (一)组织协议项目谈判; (二)起草协议文本; (三)负责协议文本审查会签流转; (四)办理授权申请; (五)监督、组织协议推行;   (六)负责本部门协议统计; (七)保管协议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证实文件;   (八)指定协议承接人;   (九)负责粘贴协议印花税凭证;   (十)协议文件搜集整理并按企业档案管理要求存档;   (十一)其它必需协议管理职责。   第九条 财务会计部推行以下协议管理职责:   (一)审查协议中财务收支事项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二)协议预算及支付管理;   (三)协议推行经济性评价;   (四)其它必需协议管理职责。   第十条 总经理工作部合规管理人员推行以下协议管理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对协议签订、推行、变更、解除等事项实施监察;   (二)对协议管理中出现违法、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提出监察提议或监察决定;   (三)其它必需协议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其它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或业务领域范围内对协议进行管理。 第三章 协议签订 第一节 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承接人应该对协议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包含:   (一)协议主体应含有经年检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权利能力文件,其核载内容和实际相符;   (二)协议标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包含专营许可,应含有对应许可文件;包含资质要求,应含有对应资质(等级)证书; (三)由代理人承接、签署协议,应出具真实、有效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书、授权文件、代理人身份证实; (四)当事人含有对应履约能力:含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 必需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实、注册会计师签署验资汇报等相关文件; (五)含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协议、守信用,无严重违约事实;在签署本协议时,未包含可能影响本协议推行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六)在签署协议时,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任何对推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它法律程序; (七)其它和协议签署、推行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前条要求当事人,不得和其签署协议;必需签署协议时,承接部门应在协议审查流转时明确说明,并应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正当、真实、有效、切实可行担保。其中,以确保形式作出担保,其确保人必需是含有代偿能力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确保人适用本制度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十三条所述文件应列入协议档案;其文本为复印件时,须加注“和原件查对无误”字样,并由承接人签字。 第二节 协议谈判   第十五条 办理下列协议,承接部门应该考虑组织总企业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工作部合规管理岗、财务会计部、其它相关部门人员参与谈判。   (一)包含重大资产转让、使用、出售、抵押;   (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标设计、施工、监理等; (三)国际、中国设备、物资、软件大宗采购等; (四)复杂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 (五)其它协议谈判,承接人能够依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参与。   第十六条 前条包含谈判,应召开准备会议,确定谈判方案及主谈人员,统一谈判意见。 会议由承接部门召集、主持,其它参与谈判人员参与。   第十七条 承接人负责制作谈判会议纪要,并经全体参会人员确定,列入协议档案。 会议纪要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 (二)参会人员; (三)参会人员达成一致意见; (四)参会人员申明保留意见; (五)法律意见; (六)需要报承接部门责任人、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意见; (七)其它需要记载事项。   第十八条 参与谈判人员应恪守谈判纪律,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承接人对谈判中我方临时碰到重大问题应立即进行协调,并向本部门主管领导汇报,必需时须向企业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请示。 第三节 协议起草 第二十条 企业除即时结清、权利义务关系简单小额协议外,必需以书面形式签订协议。 国家、行业或企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应该优先适用。 当事人协商一致修改、补充协议文书、传真、备忘等是协议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协议承接人负责协议起草、修订,必需时请总企业法律合规部、企业总经理工作部合规管理人员给予帮助。 协议起草、修订后应报承接部门责任人审核。   第二十二条 协议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协议各方当事人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络方法;   (二)签约目标和依据;   (三)协议标(数量和质量,包含检测验收标准和方法方法);   (四)价款或酬金,包含支付方法; (五)协议推行地点、期限和方法; (六)争议处理方法; (七)违约责任; (八)变更或解除条件; (九)依据法律或协议性质必需含有条款或各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应该明确条款; (十)协议正副本份数、存放地点; (十一)协议生效时间或条件; (十二)约定联络方法; (十三)附件名称(有需要时); (十四)签约地点、日期; (十五)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和账号(如包含支付); (十六)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如当事人为个人能够仅签字)。   第二十三条 企业常常使用协议应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总企业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工作部合规管理人员、财务会计部及其它相关部门逐步制作标准文本或示范条款。   第二十四条 协议标准文本或示范条款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起草、会签和业务相关其它部门及总经理工作部合规管理人员,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经过。   第二十五条 协议标准文本或示范条款于企业发文下发之日起施行。   协议标准文本或示范条款适适用于企业各部门。   第二十六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制度变更及业务需求改变立即会同总经理工作部合规管理人员及其它部门对标准文本或示范条款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协议标准文本,也必需经第三章第四节审查流转程序,由协议承接部门自行按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第二十八条 企业各部门不得对协议标准文本进行随意修改,如确实需要对协议标准文本进行实质性修改,按本条要求程序办理。   根据用户要求需要对协议标准文本进行实质性修改以适适用于普遍用户,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总经理工作部合规管理人员和其它部门出具修改意见后,报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经过。   对协议标准文本做出实质性修改仅包含部分单一用户,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企业主管领导同意。 第二十九条 涉外协议条款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签订。 第四节 协议审查   第三十条 本节所称协议审查是指企业相关部门仅对协议条款审查。   第三十一条 承接人应将经本部门责任人审核同意后协议草案附《协议审查流转单》送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工作部、总企业法律合规部次序审查。如需要,应在送财务会计部之前,送相关部门审查。   负责审查部门应按本节要求协议审查职责出具《协议审查意见书》。 未按本条要求经总经理工作部审查协议,企业领导不予签署,财务会计部不予支付协议款项。   第三十二条 协议审查部门出具《协议审查意见书》应包含:协议名称、承接部门、承接人、送审日期、审查意见内容、审查人、复核人、审查时间、是否提议签署合相同。 第三十三条 承接部门负责审查协议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二)协议项目是否符正当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政府部门同意文件; (三)协议技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四)协议项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资、预算计划; (五)协议条款是否是缔约人真实意思表示; (六)协议价款是否合理,价款确实定是否符合企业相关程序; (七)协议条款是否切实可行; (八)承接部门认为应该审查其它内容。   第三十四条 财务会计部负责审查协议下列内容: (一)协议条款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财务要求; (二)协议约定事项是否符合经济效益标准; (三)协议标是否列入企业预算; (四)协议价款是否合理; (五)协议放款或支付条款是否合理、可行; (六)财务会计部认为应该审查其它内容。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审查协议下列内容: (一)协议内容、形式是否正当; (二)协议条款是否完备、严密、正确; (三)担保方法是否正当、合适; (四)相关程序是否符合本要求;   (五)总经理工作部认为应该审查其它内容。   第三十六条 相关部门负责审查协议中和本部门业务相关下列内容: (一)协议中和本部门业务相关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同意文件; (二)协议中相关技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三)协议约定相关事项是否符合和本部门业务相关行业规范; (四)相关部门认为应该审查其它内容。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对每一协议审查时间不得超出3个工作日。   对根据本要求第二十八条要求制订标准文本或示范条款协议补充内容审核时间不超出1个工作日。 第五节 协议编号   第三十八条 除本制度另有要求,总企业法律合规部确定协议完成审查会签程序后,根据本制度要求对协议实施统一编号。   第三十九条 协议编号按次序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企业汉字名称缩写(大写);   (二)协议承接部门(部门)代码;   (三)年份:协议进行编号时所在年份;   (四)流水号:由阿拉伯数字组成;   (五)协议种类代码。   具体协议编号规则以总企业相关要求和制度为准。   第四十条 协议附件以“FJ”后加阿拉伯数字表示。附件序号前应该加上该协议编号。 第六节 协议签署   第四十一条 承接人负责对已完成审查会签、统一编号协议进行校核、修改、印刷、装订后,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根据企业印章管理措施要求加盖公章。 由企业领导之外人签署协议,应该严格根据企业授权管理制度办理书面授权文件,并在授权范围内签署协议。   承接人应该对协议逐页小签或加盖骑页章。   第四十二条 以企业名义签署协议,必需在企业书面授权范围内按本节要求程序签署并加盖公章。   第四十三条 签订协议使用电子署名,承接部门应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使用电子署名,并按相关要求和约定妥善管理电子身份证实、密匙等电子数据文件及其载体。 使用电子署名协议,应单独征求总经理工作部信息技术管理人员意见。   第四十四条 企业协议签署,通常不得使用传真方法,确因情况紧急,需要使用传真方法签署,在协议推行前,应要求对方当事人将原件寄交我方。   采取邮寄方法签署协议,应先由对方当事人签署,然后寄送给我方签署。   第四十五条 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生效条件成就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 协议推行   第四十六条 承接人负责组织协议推行,监督协议推行全过程,并督促当事人根据约定全方面、实际推行协议。   第四十七条 承接人在申请放款或支付协议价款时,应该将协议正本或副本一份和其它资金支付凭证一并交财务会计部办理付款手续,协议正本需粘贴印花税票。   第四十八条 承接人负责推行协议约定通知义务,包含提醒相关部门按协议约定日期、期间推行协议义务或主张权利。   第四十九条 承接人负责汇报、请示、协调、处理协议推行中出现问题、争议。   第五十条 协议推行中若有异常情况出现,协议承接部门应立即和总经理工作部合规管理人员、总企业法律合规部及其它相关部门沟通情况,方便采取更有利于保护企业正当权益对策。   承接人若发觉对方当事人不推行或不合适推行协议时,协议承接部门应在法定或约定时限内立即以法定或约定方法向对方提出异议,同时,应采取应急方法,预防损失扩大。   异议文件应经总企业法律合规部审核。收到对方当事人推行异议时,协议承接部门在法定或约定时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法给予回复。   财务会计部在审查、核实相关事项后,对是否停止支付做出决定。   第五十一条 推行过程中出现争议事项,经协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由承接部门和总经理工作部合规管理人员共同请示总企业法律合规部后,采取包含但不限于仲裁、诉讼方法依法维护企业利益。   协议对方为国家电网企业系统所属部门,协议推行出现争议时,必需先行协商、调解,必需时报国家电网企业协调。 第五章 协议变更和解除   第五十二条 协议变更和解除文件签订、推行适用本制度。   第五十三条 协议变更和解除通常由原协议承接部门、承接人承接,并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五十四条 协议变更和解除,承接人应该制作变更和解除说明文件,提交承接部门责任人审核。   第五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部对协议变更和解除可能造成法律风险进行评定,出具法律意见;   财务会计部及其它相关部门依协议管理职责对协议变更和解除出具书面意见。 第五十六条 承接人将上述文件、意见一并提交签署人审批并签署。 第六章 协议监督   第五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部合规管理人员负责对协议签订、推行、变更、解除等全过程正当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验,并可依据需要进行专题效能监察。   第五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部合规管理人员在接到包含协议签订、推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举报或投诉后,应会同相关部门立即进行调查,并立即上报企业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   第五十九条 相关部门及人员在总经理工作部合规管理人员、总企业相关部门实施稽核审计、监察职责时应该给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条 违反本要求程序签订、推行协议,但还未造成经济损失或其它严重后果,由总经理工作部合规管理人员、总企业法律合规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要求责任人及其本部门主管责任人给予纠正。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签订、推行协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它严重后果,由总企业法律合规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查处,并会同企业、总企业人力资源部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协议档案   第六十二条 推行完成或协议权利义务终止后,承接人负责整理、保管协议档案,并按企业档案管理要求时间及方法归档。   第六十三条 协议档案包含以下内容:   (一)协议背景材料;   (二)当事人资信、资质等证实文件;   (三)各部门审查意见书;   (四)协议及其附件;   (五)授权委托书;   (六)推行、争议处理情况说明(有需要时);   (七)协议变更、解除相关文件(有需要时);   (八)其它需要归档文件。 第六十四条 协议文件中应该以正本优先存档,归档协议正本必需为原件。 第八章 小额协议管理尤其要求   第六十五条 小额协议是指企业标额在人民币8万元(含本数)以下,且列入企业年度归口计划、预算日常办公、行政、后勤等非企业经营性业务下列协议:   (一)办公场所及部门全部职员住房基建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大修理项目标采购、施工、监理、设计协议;   (二)办公用具和礼品采购、定购协议;   (三)办公设备采购协议;   (四)业务宣传协议; (五)后勤设备、用具、服务采购协议。   第六十六条 除第三条列举协议外,年度内数次发生或将要数次发生标额在人民币8万元(含本数)以下其它协议,承接部门能够就适用本章要求提出申请,经财务会计部会签同意后,经总经理工作部合规管理人员、总企业法律合规部确定并书面通知承接部门年度内适用本章要求。   第六十七条 承接部门独立负责小额协议起草、审查,并对小额协议签订、推行负担责任。   第六十八条 承接部门认为必需,能够将小额协议依据本制度第二章要求提请相关部门帮助审查。   第六十九条 承接部门应对每一份小额协议指定承接人、审核人,承接人上一级领导通常为审核人。   承接人负责起草、修订协议文本,审核人对协议文本复核审查。   第七十条 承接部门在完成小额协议内部审查程序,统一编号后,依据企业授权制度签署小额协议。   第七十一条 承接部门不得拆分协议项目、降低协议金额以适用本章尤其要求。   第七十二条 承接部门应将小额协议文本、审查流转单和其它相关文件保留并按企业相关要求存档。   第七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部合规管理人员、财务会计部、总企业法律合规部、监察审计部门及其它协议管理部门依职责,能够对承接部门小额协议实施情况进行检验。 第七十四条 小额协议承接部门应主动配合检验,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说明相关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如本制度和其它要求相抵触,具体适用问题应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十六条 企业各部门应分别于每十二个月7月15日前将当年上六个月协议、每十二个月1月20日前将上十二个月度协议签署、审查、推行情况,报送总企业法律合规部立案。   第七十七条 协议包含招标投标,适使用方法律、行政法规及总企业相关招标投标要求。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包含数字、期限均包含本数。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企业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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