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要求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保护工程建设各方正当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订本要求。第二条本要求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完工交付使用期间所需全部费用,关键包含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它费、预备费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第三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要求。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自治区及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
2、价具体业务工作。交通、水利、电力等实施国务院行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自治区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造价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第二章 计价依据制订和管理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含下列内容:(一)估算指标和概算指标;(二)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及费用定额和工期定额;(三)工程建设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五)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其它计价依据。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和行业计价依据。统一计价依据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3、国家统一标准,结合自治区实际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据工程建设需要编制并组织实施。行业计价依据根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相关要求实施。第七条 使用自治区统一计价依据或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建筑业企业,应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缴纳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收取。第八条建筑业企业和建筑单位对自治区统一计价依据或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有异议,能够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20日内,给予回复。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实施动态管理。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该定时公布人工单价、工程材
4、料、成品及半成品、设备等价格信息。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查测算当地域建设工程材料现行价格,提供各类材料价格信息,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公布。第三章 造价编制和控制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该根据下列要求编制:(一)建设项目标投资估算,依据投资估算指标等编制期计价依据和建设期间价格改变等原因编制;(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在投资估算范围内,依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原因及相关要求编制;(三)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依据施工图、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市场价格信息、核定工程类别和费用等级等编制;(四)建设工程招标标底,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图、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市场价格信息
5、、核定工程类别和费用等级等编制;(五)建设工程投标报价,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图、市场价格信息、企业定额或相关定额等,结合企业技术条件和管理水平编制;(六)采取工程量清单形式编制工程造价,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七)建设工程结算,以施工协议约定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协议约定调整内容进行编制。前款要求工程类别和费用等级,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具体核定措施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提升或降低工程类别和费用等级。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标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建设工程结算,由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单位编制;设计单位或建筑业企业有编制能力,也能够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标底,
6、由含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招标人或其委托含有对应资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建设工程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含有对应资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包方法和承包方应该在施工协议中约定建设工程造价及其调整内容和方法。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建设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协议中约定工程造价,由发包方在开工前报对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立案。前款要求建设工程依法实施招标发包,中标价和协议价应该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提升或压低工程造价。第十三条 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前完工或工程质量超出施工协议约定质量标准,增加工程造价应该另行在协议中约定。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工
7、程造价进行调整,应该有发包方和承包方签字书面材料。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调整工程造价时,应该报对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立案。第十五条承包方应该自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发包方提交完工结算。发包方应该自收到建设工程完工结算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结论。第十六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建设工程完工结算。发包方应该自审核完成之日起10日内,报对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立案。第十七条 发包方和承包方对建设工程完工结算有争议,双方经协商一致,能够对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申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该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
8、,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该制作调解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该自觉推行调解协议。经调解达不成协议,当事人能够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第四章 工程造价职业管理第十八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该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单位,不得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十九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专业人员,应该含有建设工程造价师或概预算员执业资格。未取得资格人员不得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二十条区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该持资质证书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立案手续,并接收其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
9、该对所承接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进行登记,建立编、审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二) 超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和发包方、承包方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升工程造价;(四)接收同一招标文件,同时为发包方和承包方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改,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并向工程资金管理部门或监察部门通报相关情况:(一)自提升或降低工程类别和费用等级;(二)不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立案;(三)私
10、自提升或压低工程造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要求第十八条要求,未取得资质证书单位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警告,有违法所得,能够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出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能够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给她人造成损失,依法负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要求第十九条要求,未取得资格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警告,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改,处以1000至5000元罚款;给她人造成损失,依法负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要求,有第二十二条所严禁行为之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警告,有违法所得,能够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出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能够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推行行政处罚决定,由作出行政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较轻,给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给记大过、降级或免职处分;情节严重,给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