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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林业行政执法制度
11月19日大理州林业局制订了包含执法机构执法职责、执法人员职责、执法责任追究措施、行政执法评议考评措施、行政执法监督检验制度、案卷评查制度等内容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节选以下:
一、执法职责
第一条 为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管理,促进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全方面、正确实施,依据《中国森林法》、《中国行政许可法》、《中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措施》、《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要求》、《云南省行政复议基础工作和案件办理质量责任评查措施》、《云南省林业厅相关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通知》(云林法策〔〕3号)和《大理白族自治州印发〈大理州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通知》(大政发〔〕3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订本责任制。
第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包含法定授权行政执法组织和委托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活动一项关键制度。大力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全方面推进林业部门依法行政关键制度,有利于推进“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林业行政执法体制建立,有利于保障“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权力运作机制完善,有利于提升林业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有利于预防行政权力滥用和行政责任缺位。
第三条 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是:以统一行政执法职权为基础,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健全评议考评机制,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方面提升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林水平。
第四条 本责任制所称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推行职务时,包含职责权限和对外公务活动。本要求所称林业行政执法责任,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及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推行职责而负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局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主动接收上级相关部门、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
第六条 州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要充足发挥主体作用,强化领导责任制,实施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全力抓,执法部门及其人员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州林业局局长是组织实施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林业行政执法活动第一责任人;副局长根据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帮助局长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是林业行政执法活动关键责任人;根据所在部门职责范围,分别实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科(室)科长(主任)、森林公安局局长和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人行政执法行为负担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机关和林业行政执法单位要认真学习、宣传、落实实施《中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停增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提升执法人员水平,为促进全州林业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发明良好法制环境。
结合各自负担工作职责,认真学习、宣传《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相关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决议》《野生动物保护法》《植物检疫条例》《种子法》《云南省林地管理措施》《森林采伐更新管理措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宣传车等多种媒体大张旗鼓地报导、宣传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促进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知法、学法、遵法。保障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林业方针政策顺利落实实施。
第十二条 林业行政主管机关要结合年度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审验,统一集中三至五天进行林业行政执法综合培训和林业专业行政执法培训。请相关教授、学者讲授法律知识,研讨林业行政执法中碰到新问题、新情况,总结交流林业行政执法经验,不停提升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林业行政主管机关和林业行政执法单位,要结合林业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可采取定时不定时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方法,参与集中培训时间每人每十二个月不得少于30课时。同时,有计划地组织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到林业行政执法很好地域、单位、部门考察学习,努力提升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从而增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知法、懂法意识,提升依法执法自觉性。
林业行政执法单位要将林业行政执法学习、培训、考评纳入年度林业行政执法考评内容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机关委托所属相关单位行使林业行政执法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执法权,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林业行政执法行为负责指导和监督检验,并负担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委托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必需实施执法公开,除包含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外,下列事项必需公开:
(一)林业行政执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二)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或林业行政执法单位职能、权限和范围;
(三)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和林业行政案件查处结果;
(四)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身份、职责;
(五)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享受权利;
(六)林业行政执法主管机关、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在办理各类申请、许可、审批、审验、登记等事项条件、程度、期限;
(七)林业行政执法主管机关、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项目、标准;
(八)其它依法应公开事项。
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执法主管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申请、登记、许可、同意、审核、审批、确定权利等事项,应依法办事,不得无故拖延,有意刁难或以权谋私。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推行义务;不得对下级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或委托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要求或下达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和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奖金挂勾。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出相关林业行政执法咨询、查询和相关问题、意见,应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林业政策要求,立即、正确地给解答或回复。
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监督机关应该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赔偿等项工作;做好林业行政案件搜集统计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如实立即上报和建立档案。
第十七条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和受委托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对外作出林业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方法时,必需在法定范围内,严格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制作、使用格式体例规范、内容完整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建立林业行政执法档案。
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林业行政执法检验监督、检验、检审等项活动时,必需符正当定条件,遵照法定程序,不得妨碍当事人正常活动和正当行为,不得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和受委托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应自觉接收权力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和工作监督检验,和社会各界民主监督,发生行政诉讼依法接收司法监督。
第十九条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和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在进行林业行政执法公务活动过程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要求》和《罚没收缴分离实施措施》相关要求,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罚没款全部由银行代收,统一上缴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必需含有良好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熟练掌握本岗位业务技术知识。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要学法、知法、懂法,主动参与学习和培训,增强依法执法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要认真推行学习、宣传、落实实施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林业方针政策职责,结合本职员作采取多种形式,正确、适时地进行宣传落实。
第二十一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必需严格实施持证上岗。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公务时,必需持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机关或州级林业行政主管机关和州政府法制主管机关培训考试、考评合格后,核发国家林业局制发《林业行政执法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或《行政委托执法证》并配戴胸章(徽)。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公务时,应该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说。对不按要求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当事人有权拒绝执法人员对其实施公务,执法人员不得所以对当事人进行刁难或加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必需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热爱党,忠于国家,拥护政府,服从命令,听众指挥;
(二)忠于职守,严格依法推行职责,维护法律尊严和政府形象;
(三)尊重人民群众意见,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格自律,不受贿索贿,不做违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事,维护法律尊严,做到公正廉洁;
(四)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公务时,国家要求着装必需着装整齐,举止庄重,用语文明;
(五)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标准,做到办事有依据,处理有结果,程序正当,客观公正;
(六)自觉接收法律监督和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权力机关、法制机关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政府和本行政主管机关声誉言论;参与反对政府任何活动;
(二)玩忽职守,延误工作,贪污受贿或利用职权为自己或她人谋取私利、阳奉阴为、隐瞒、伪造事实和证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正当权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关系;
(三)支持或偏护、纵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林业政策行为;参与或从事木材及其林产品营业性经营活动;
(四)对当事人殴打、体罚、使用污辱性语言;
(五)抗拒监督检验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为主动接收社会各界公众对林业行政主管机关及其所属林业行政执法单位林业行政工作监督,促进林业行政主管机关及其各林业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法办案,严格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职责而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在自受理投诉(包含接到上级转交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事项;需转办给相关部门,应该在五个工作日内转办。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需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合适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久最多不超出三十个工作日。
林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是指公民和其它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机关及其所属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在实施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林业政策和上级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机关决定、指示、要求过程中,所作出违法、违纪和不妥具体行政行为,向林业行政主管机关投诉、举报、控诉具体活动。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按法定程序向具体行政行为同级政府法制主管机关或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同时,林业行政主管机关要依法建立健全林业行政复议组织机构,根据法定程序,健全林业行政复议制度,认真推行行政复议职责,搞好林业行政复议工作。
第二十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机关受理信访、投诉、举报等,由林业行政主管机关依法按其内容,属于违法行为交法制机构调查处理;属于违纪行为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投诉人如经口头形式投诉,受理人员必需制作笔录,经查对无误后,由行为陈说人署名盖章。
对于重大投诉举报,本局要直接查办,不转给被投诉举报单位处理。对通常性投诉举报,需要转给相关职能部门处理,要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管理权限进行督办,并将督办情况立即通知投诉举报人。
林业行政主管机关和林业行政执法单位要保护举报人、投诉人、信访人正当权利,采取防范方法,作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投诉人、信访人姓名、工作单位等。对举报人、投诉人、信访人进行打击报服,必需依法严厉查处。
不按本要求受理或办理投诉工作人员,对责任人进行诫免谈话;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依法给政纪处分。
对信访、投诉、举报等立案调查或不立案调查,要进行分析研究,根据法定程序要求,署真实姓名信访人、投诉人、举报人,应该将办理结果通知该投诉者,听取其意见。必需将调查处理结果及说明,立即通知。
第二十七条 被投诉林业行政执法单位或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该自觉接收监督,有向受理机关提供和投诉事项相关文件、材料和如实提供情况义务。有为其行政行为陈说、申辩和依法申请、调查核实、进行复议权利。
行政执法评议考评是评价本局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所属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方面推行法定义务关键机制,是对依法行政和执法行为实施有效监督方法。本局及所属执法机构要根据本措施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评工作。
二、大理州林业行政执法评议考评措施
第五十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评是评价本局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所属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方面推行法定义务关键机制,是对依法行政和执法行为实施有效监督方法。本局及所属执法机构要根据本措施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评工作。
第五十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评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评标准、过程和结果于实施前在本部门范围内公开。
第五十七条 本局是实施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评议考评主体,评议考评工作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由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局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资源林政科联合制订年度评议考评方案并具体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局推行执法责任制情况和行政执法情况接收州法制局评议考评;州属行政执法机构(包含委托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由本局负责评议考评。单位责任人是接收本部门评议考评和组织本机构执法人员评议考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九条 考评对象应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其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范围内进行评议考评,行政执法评议考评结果列为行政执法机构全方面工作一项关键依据和年度公务员考评一项关键指标,并作为单位年度奖惩关键条件之一。
第六十条 评议考评内容是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推行法定义务情况,关键包含:
《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正当律、法规要求;
适用行政执法依据是否正确规范;
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及范围;
行政执法程序是否符正当律、法规要求;
行政执法决定内容是否正当合适;
(八)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和案卷文书、执法质量情况,和规范性文件审查立案公布等情况。
评议考评实施时,州林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依据本机关所属不一样执法机构、不一样执法岗位具体情况和特点,分别制订评议考评具体内容及标准。
第六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评方法,采取组织考评、行政机构自评、行政执法人员述职、机构之间互查互评相结合,做到日常评议考评和年度评议考评相衔接。经过评议考评,不停提升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执法水平。
第六十二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评中,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将执法机构内部评议和外部评议相结合,采取召开座谈会、设置公众意见箱、发放执法评议卡、组织民主测评等方法进行外部评议,认真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并把外部评议情况作为最终考评意见关键依据。
第六十三条 评议考评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自我考评。州属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应于每十二个月12月底前对本单位和个人落实施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自考自评,并将自我考评情况汇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考评。州林业局机关、州森林公安局和州属机关由州森林公安局、人事教育科、办公室、资源林政法规科等部门组成考评组,于第二年1月前对考评对象进行考评,依据考评了解掌握情况和考评对象自我考评情况,提出初步考评意见。
(三)确定考评结果。州林业局考评组依据自我考评情况和组织考评情况,结合日常行政执法监督情况,对考评对象提出综合考评意见,提请州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工作小组审定后,报局党组研究确定。
(四)公布考评结果。经局党组确定考评结果,由局考评组负责公布。
第六十四条 评议考评实施百分制量化措施。具体评议考评量化细则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制订。
第六十五条 实施奖惩制度,对在行政执法评议考评中优异单位及个人,由州林业局给通报表彰和奖励。
对在行政执法评议考评中不合格行政执法单位和个人,依据《云南省林业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措施》要求处理。
第六十六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单位落实此措施方法,建立日常评议考评制度和考评档案。
三、大理州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检验制度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监督检验是指对本局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实施林业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验,并对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林业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验。本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执法监督检验。
第六十八条 执法监督检验关键采取定时、不定时方法,依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但每十二个月不少于两次。
第六十九条 执法监督检验分为现场行政检验和归档案卷检验两种。
第七十条 执法监督检验包含以下内容:
(一)内部监督检验
1、执法人员是否含有执法资格;
2、受委托组织是否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案件办理人员是否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
4、执法人员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偏护纵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5、案件是否依法受理;
6、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7、适使用方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8、案件办理是否符正当定程序;
9、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实施是否符正当律、法规、规章要求;
10、案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11、其它应该监督执法活动。
(二)层级监督检验:
1、林业规范性文件是否正当;
2、林业行政案件是否依法查处;
3、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正当、合适:
(1)执法主体是否正当;
(2)是否推行了法定职责;
(3)是否符正当定权限和程序;
(4)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5)适使用方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6)行政处罚文书使用和填写是否规范;
(7)罚没财物是否按要求处理;
4、林业行政复议案件是否依法受理和处理;
5、林业行政赔偿是否依法处理;
6、其它需要进行监督事项。
第七十一条 本局对检验中发觉问题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执法活动中存在显著违法行为,法制机构和监督人员应立即给予阻止;
(二)对执法人员作出不妥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更正;
(三)对执法人员不推行或不严格推行法定职责,责令其推行;
(四)对因为执法人员违法或不妥具体行政行为,给相对人正当权益造成损害,责令其采取对应补救方法。
第七十二条 执法人员拒不接收执法监督检验或执法监督决定,本局视情节按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大理州林业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林业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本局内部和下级林业行政执部门已办结通常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行政许可案卷、行政强制案件案卷等具体行政行为案卷。
第七十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对本局内部和下级林业行政执部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质量进行评价、考评、检验、督促等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
第七十五条 林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由本局法制机构负责。评查工作应该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切实具体标准。
第七十六条 林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关键评查以下多个方面:
(一)案件全过程每一个应该使使用方法律文书步骤是否全部按要求使用了规范法律文书;
(二)案卷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能否反应案情全貌和办案程序;
(三)是否立即搜集案卷材料;
(四)所使用法律文书是否符正当律文书格式和发文字号要求;
(五)案件卷宗是否立即装订;
(六)案件卷宗编排和装订是否规范;
第七十七条 每十二个月度评查一次,在年度全方面评查案件范围内,并在全方面评查确定无差错案件中评选优异案件。
第七十八条 案卷评查结果应该分类汇总,综合评价,制作评查汇报,反馈给被评查机关,同时报送本局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 评价汇报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在此次被评查单位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列名单;
(二)针对被评查机关存在关键问题,提出工作提议。对评查中存在突出问题,应该责令限期更正;
(三)评查汇报应该归档保留,并将相关信息通报相关部门。
第七十九条 案卷经过评查,平均得分在95分以上办案人员,在年底应给表彰和激励,同时作为评选当年度优异工作者或优异公务员依据之一;平均得分在60分以下,应该对办案人员及执法机构参与合议人员进行再培训;案卷评查合格是否,应作为相关办案执法机构年底考评内容。
第八十条 发觉已办结案件或执法过程中确有错误、不妥,应根据相关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一条 本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大理州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自12 月 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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