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九龙坡区长石幼稚园传染病疫情汇报制度
为认真落实《中国传染病防治法》,保障全体师生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确保正常教学秩序,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人员及职责:
校长为传染病汇报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负责传染病上报管理,校医(保健老师)为学校传染病责任汇报人,每个教职员及学生均为传染病义务汇报人。
二、 汇报病种:
1、法定传染病
(1)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2) 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经典肺炎、艾滋病、甲型H1N1流感、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3) 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手足口病、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感染性腹泻病。
(4) 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其它传染病。
2、其它传染病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根据乙类、丙类管理其它地方性传染病和其它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传染病。
3、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关键监测疾病。
三、分级汇报内容、时限及步骤:
经过晨午检、因病追踪或其它方法发觉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疫情时,要根据以下要求进行汇报。(其它非传染病疫情按摄影关要求进行汇报)
(一)散发病例汇报:
发觉散发病例,由老师督促其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若确诊为传染病病例,责任汇报人应向辖区医疗机构和区中小学卫生保健所汇报;
1.汇报内容:发病日期、姓名、性别、年纪、班级、寝室号、诊疗病名等。
2.汇报时限: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肺炭疽、传染性非经典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2小时内以最快方法(电话、传真等);对其它乙、丙类传染病:二十四小时内汇报;
(二)聚集性或暴发性病例汇报:
一旦出现聚集或暴发疑似传染病疫情,靠近或达成《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分级标准(试行)》(见附件4)中要求汇报标按时,责任汇报人应立即汇报学校领导,同时以最快方法汇报辖区医疗机构、区教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出现特定情况时,根据相关部门要求进行零汇报和日汇报。
1.汇报内容:发病时间、姓名、家长姓名、性别、年纪、班级、寝室号、家庭住址、关键临床表现、就诊医院、就诊时间、诊疗病名等。填写《九龙坡区学校或托幼机构暴发疫情发病情况统计表》(附件1)。汇报疫情后填写《九龙坡区学校(托幼机构)疫情上报统计》(附件2),在配合处理疫情过程中填写《九龙坡区学校(托幼机构)疫情处理统计》(附件3).
2.汇报时限:通常疫情在2小时内以最快方法(电话、传真等)上报,如发生下列情况学校疫情汇报人在1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1)在同一宿舍或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同症状(如发烧、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共同用餐、饮水史时。
(2)当学校和托幼机构发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汇报人应该立即报出相关信息。部分学生出现不明原因高热、呼吸急促或猛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
(3)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
立即汇报学校传染病疫情汇报人及学校卫生工作主管领导
校内就餐人员有2人或以上在进食后出现腹痛、腹泻等症状
在同一宿舍或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同症状或共同用餐、 饮水史时
发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人、不明原因高热、群体不明原因疾病
学校传染病疫情汇报人依据情况进行初步判定
按所患疾病类型送相关医院诊治
学校疫情汇报人: **** 电话:
学校卫生分管校长: **** 电话;
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到来前采取隔离等方法
向所区疾控中心机构汇报
电话89123801
向区中小学卫生保健所汇报
电话68667179
《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分级标准(试行)》中要求汇报标准
同一班级或年级内出现多人请病假
若学生情况紧急,立即送往最近医院救治
3.汇报步骤图:
附件1:
九龙坡区 学校(托幼机构) 病暴发疫情发病情况统计表
暴发单位基础情况:
总人数:
其中教职员:
学生人数:
年级个数及人数:
住校生数:
教学用建筑面积:
发病日期
姓名
家长姓名
性别
年纪
班级
寝室号
家庭住址
关键临床表现
就诊医院
就诊时间
隔离时间
返校时间
隔离地点
电话
备注
填报时间:
填报人:
联络电话:
附件2:
九龙坡区 学校(托幼机构)疫情上报统计
编号
汇报时间
汇报内容
汇报人
接报单位
接报电话
提议处理情况
备注
附件3:
九龙坡区 学校(托幼机构)疫情处理统计
疫情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晨午检
病例追踪
信息报送
疫情消毒
其它(应急接种、关班停课等)
填报人
是否,简单描述
是否,简单描述
是否,报送部门
是否,简单描述
疫情结案后请完成疫情总结并上报区疾控中心()和区中小学保健所。
附件4:
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分级标准
(试行)
为深入规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汇报管理,加强监测、预警,立即发觉、有效处理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据国家和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标准。
一、编制依据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汇报管理措施》;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汇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内涵释义(试行)》;
《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分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汇报管理。
三、事件汇报和分级标准
(一)传染病事件
1.鼠疫
(1)汇报标准:发觉1例及以上鼠疫病例或疑似病例。
(2)分级标准
通常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腺鼠疫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出10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在1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6天内发觉5例以下肺鼠疫病例;或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在1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6天内发觉5例以上肺鼠疫病例或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或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
尤其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本市发觉首例病例或主城区发觉1例以上肺鼠疫疫情。
2.霍乱
(1)汇报标准:发觉1例及以上霍乱病例或疑似病例。
(2)分级标准:
通常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自治县),有扩散趋势。
3.脊髓灰质炎
(1)汇报标准:发觉1例及以上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人或疑似病人。
(2)分级标准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发生1例及以上脊灰疫苗相关病例(VAPP)。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发生1例及以上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病例。
尤其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发生1例及以上脊髓灰质炎病例(野毒株)或cVDPV病例。
4.传染性非经典肺炎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1)汇报标准:发觉发生传染性非经典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2)分级标准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发生传染性非经典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尤其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发生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经典肺炎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
(1)汇报标准
a、肺炭疽:发觉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疑似病例。
b、其它炭疽:1周内,同一学校、幼稚园、自然村寨、小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
(2)分级标准
通常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在1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6天内发觉5例以下肺炭疽病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在1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6天内发觉5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
尤其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本市发觉首例病例或主城区发觉1例及以上肺炭疽疫情。
6.甲肝/戊肝
(1)汇报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稚园、自然村寨、小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病5例及以上。
(2)分级标准
通常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4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50-99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7.输血性乙肝、丙肝、HIV
(1)汇报标准: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觉1例及以上因输血引发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病例。
(2)分级标准
通常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2例及以上因输血引发乙肝、丙肝病例或HIV感染。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5例及以上因输血引发乙肝、丙肝病例或HIV感染。
8.伤寒或副伤寒
(1)汇报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稚园、自然村寨、小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2)分级标准
通常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4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50-99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9.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1)汇报标准:3天内,同一学校、幼稚园、自然村寨、小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2)分级标准
通常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0-199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200例及以上。
10.麻疹
(1)汇报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稚园、自然村寨、小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通常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49例;或达成汇报标准,且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同一起事件中,发病50-99例;或发病20-49例,且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200例以上;或发病50-99例,且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1)汇报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稚园、自然村寨、小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1例死亡病例,或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5例及以上。
(2)分级标准
通常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5~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10例及以上。
12.登革热
(1)汇报标准: 1周内,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通常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1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输入性病例引发续发病例10例以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1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输入性病例引发续发病例10-29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1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输入性病例引发续发病例30例以上。
13.流行性出血热
(1)汇报标准:2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小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通常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2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小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1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2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小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及以上。
14.钩端螺旋体病
(1)汇报标准: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通常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小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1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小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以上。
15.流行性乙型脑炎
(1)汇报标准: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或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周内发病10例及以上。
(2)分级标准
通常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周内发病10~1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周内发病20例及以上。
16.布鲁氏菌病
(1)汇报标准:2周内, 1个区县(自治县)区范围内(在一个自然村、养殖场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通常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2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区范围内(在一个自然村、养殖场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病例。
17.疟疾
(1)汇报标准: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觉5 例及以受骗地感染病例;或在近3 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汇报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觉5 例及以受骗地感染病例。
(2)分级标准
通常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4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50-99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18.血吸虫病
(1)汇报标准:发觉当地感染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2)分级标准
通常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发觉当地感染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觉当地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 例以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觉当地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 例及以上。
19.肺结核
(1)汇报标准:同一学校、监狱、建筑工地或其它集体单位1个月内发觉5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通常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学校、监狱、建筑工地或其它集体单位1个月内发觉10例及以上病例。
20.白喉
(1)汇报标准:2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区发觉2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分级标准
通常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2例及以上。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5例及以上;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10例及以上;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1.百日咳
(1)汇报标准:1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区发觉5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通常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周内发病10例及以上。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周内发病50例及以上。
22.猩红热
(1)汇报标准:1周内,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通常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发病20-49例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发病50例及以上。
23.流行性腮腺炎
(1)汇报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稚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通常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发病20-99例及以上。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发病100例及以上。
24.流感或流感样病例
(1)汇报标准: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稚园或其它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流感或流感样病例。
(2)分级标准
通常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稚园或其它集体单位发生20-99例流感或流感样病例。或同一起事件中,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稚园或其它集体单位发生100例及以上流感或流感样病例。或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25.风疹
(1)汇报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稚园、自然村寨、小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通常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发病100例及以上。
26.其它感染性腹泻病(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
(1)汇报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稚园、自然村寨、小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
(2)分级标准:
通常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发病20-4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发病50例及以上。
27.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1)汇报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稚园、自然村寨、小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通常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发病100例及以上。
28.手足口病
(1)汇报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稚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通常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发病100例及以上。
29.水痘
(1)汇报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稚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通常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1周内,同一学校、幼稚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病20-99例。
97 件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1周内,同一学校、幼稚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30.人感染猪链球菌病
(1)汇报标准: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域内,1周内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通常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域内,1周内发病5-1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域内,1周内发病20例及以上。
31.病毒性脑炎
(1)汇报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稚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通常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1周内,同一学校、幼稚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1周内,同一学校、幼稚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32.军团菌病
(1)汇报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宾馆、饭店等集体单位或公共场所中,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通常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事件中,发病5-1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事件中,发病20例及以上。
33.其它传染病
(1)汇报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宾馆、饭店等集体单位或公共场所中,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通常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事件中,发病5例及以上。
(二) 食物中毒事件
1.汇报标准:同一事件中,发生30例及以上中毒病人,或出现中毒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
2.分级标准
通常突发食物中毒事件(Ⅳ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中毒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食物中毒事件(Ⅲ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出100人(含100人)或出现1-9人中毒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食物中毒事件(Ⅱ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出100人(含100人)并出现中毒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中毒死亡病例。
尤其重大突发食物中毒事件(Ⅰ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三)职业中毒事件
1.汇报标准: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1 人及以上
2.分级标准:
通常突发职业中毒事件(Ⅳ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职业中毒事件(Ⅲ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重大突发职业中毒事件(Ⅱ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尤其重大突发职业中毒事件(Ⅰ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四)其它中毒事件
1.汇报标准: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环境原因引发中毒以外其它急性中毒,病例3 例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2.分级标准:
参考突发职业中毒事件分级标准。
(五)环境原因事件
1.汇报标准
发生环境原因改变所致急性病例 3 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
2.分级标准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及高温中暑事件参考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及高温中暑事件专题预案分级标准。
(六)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
1.汇报标准:发病3例及以上。
2.分级标准:
通常突发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事件(Ⅳ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无死亡病例,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较大突发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事件(Ⅲ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重大突发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事件(Ⅱ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有死亡病例发生,并扩散到其它区县(自治县),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尤其重大突发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事件(Ⅰ级):两周内在两个以上省份发生临床表现相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病例数不停增加或疫区范围不停扩大。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七)预防接种、服药事件
1.汇报标准: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或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2例及以上疑似异常反应、心因性反应5例及以上,或出现死亡。
2.分级标准
通常突发预防接种、服药事件(Ⅳ级):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或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2-9例疑似异常反应,或通常反应、心因性反应5-19例,无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预防接种、服药事件(Ⅲ级):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或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10-39例疑似异常反应,或通常反应、心因性反应20-49例,或出现死亡1例。
重大突发预防接种、服药事件(Ⅱ级):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或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40例及以上疑似异常反应,或通常反应、心因性反应50例及以上,或出现死亡2例以上。
(八)医源性感染事件
1.汇报标准:3人及以上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2.分级标准
通常突发医源性感染事件(Ⅳ级): 10例及以上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较大突发医源性感染事件(Ⅲ级):发生特殊病原体或新发病原体医院感染;或10-99例及以上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重大突发医源性感染事件(Ⅱ级):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严重后果医院感染。100例及以上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九)试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1.通常试验室生物安全事件(Ⅲ级)是指对人、动物组成一定威胁,含有转移性和破坏性生物安全事件。通常试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关键包含:
(1)试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三类、四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相关症状、体征,临床诊疗为疑似感染所从事三类、四类病原微生物,并造成传输,可能深入扩散。
(2)试验室发生第三类、第四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意外丢失,并有可能深入向外扩散,造成人员感染。
(3)所在单位认定其它通常试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2.较大试验室生物安全事件(Ⅱ级)是指对人、动物组成较大威胁,含有较强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生物安全事件。较大试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关键包含:
(1)试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二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和从事二类病原微生物相关症状、体征,临床诊疗为疑似感染。
(2)试验室发生一类、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泄漏,并有可能深入扩散,造成人员感染。
(3)其它较大试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3.重大试验室生物安全事件(Ⅰ级)是指对人、动物组成严重威胁,含有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生物安全事件。重大试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关键包含:
(1)试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一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相关症状、体征,临床诊疗为疑似感染所从事一类病原微生物。
(2)试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二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相关症状、体征,临床诊疗为疑似感染所从事二类病原微生物,并造成传输,可能深入扩散。
(3)试验室保留一类、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丢失。
(4)其它重大试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十)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不包含法定传染病病原微生物引发介水传染病)
分散式供水污染事件
1.汇报标准: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5人以上,或死亡1 人以上。
2.分级标准
通常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Ⅳ级):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5—49人, 未出现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Ⅲ级):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50—99人, 未出现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Ⅱ级):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10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尤其重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Ⅰ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集中式供水污染事件
1.汇报标准: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5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2.分级标准
通常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Ⅳ级):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50—499人, 未出现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Ⅲ级):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500—999人, 未出现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Ⅱ级):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100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尤其重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Ⅰ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十一)本标准未列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重庆市卫生局组织教授组讨论后,报请市卫生局同意后确定事件汇报和分级标准。
五、事件分类和定义
(一)传染病事件
凡为传染病事件,首先归类到传染病事件,包含法定传染病、非法定传染病及其它感染性疾病、流感样病例暴发等。
非法定传染病事件归类到其它类传染病事件。
(二)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食品或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食品后出现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上款要求食源性疾患已列入《中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根据该法实施。
食物中毒分为植物性、动物性、化学性(如亚硝酸盐中毒、农药污染食品造成中毒、酒精中毒等)、微生物性(非法定传染病)、原因不明食物中毒。
(三)职业中毒
职业活动中,因接触多种有毒物质等原因而引发急慢性疾病。
急性职业中毒:职业活动中,因接触多种有毒物质等原因而引发急性疾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其它中毒事件
除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环境原因引发中毒以外其它中毒,包含农药喷洒造成中毒。
(五)环境原因事件
1.空气污染
环境中气体吸入中毒,包含农药挥发及企业外环境污染等事件。如非职业性一氧化碳、氯气、苯等有毒物质造成中毒事件。
2.水源污染:水体污染(不能归为传染病事件)。
是指人类活动排放污染物进入水体后,超出了水体自净能力,使水质和水体底质理化特征和水环境生物特征、种群及组成等发生改变,从而影响水使用价值,造成水质恶化,甚至危害人体健康或破坏生态环境现象。引发水体污染污染物关键来自人类生产和生活活动。水体污染可分为生物性(病原微生物)、化学性(有害化学物质)和物理性(高温废水、放射性废物、核燃料等)污染。
3.土壤污染
在人类生产和生活活动中排出有害物质进入土壤中,直接或间接危害人畜健康现象。包含工业污染(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及汽车废气污染)、生活污染(生活垃圾、人畜粪便和生活污水)、农业污染(农药、化肥)。
(六)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区域内同时或相继出现含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停增加,范围不停扩大,又临时不能明确诊疗疾病。通常指发病3例及以上。
(七)预防接种、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通常首先定为疑似预防接种、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深入认定后方可定性。
事件类别名称定为预防接种、服药事件比较妥当,包含1例死亡及群体性接种或服药事件。
(八)医源性感染事件
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输引发感染。
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取得感染,包含在住院期间发生感染和在医院内取得出院后发生感染,但不包含入院前已开始或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取得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医院感染暴发:是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现象。
(九)试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1.病原微生物和有毒有害化学试剂试验室污染事件。
2.工作人员受到试验室内有毒有害病原微生物或有毒有害化学试剂感染或侵害。
3.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化学试剂被泄漏出试验室事件。
4.停电、火灾等不可估计原因所引发试验室其它污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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