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要求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依据中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等制订本要求;第二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需遵照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开发和充足利用多种自然资源,严格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三条本要求适用和中国领域内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机场等对环境有影响新建、扩建、改建和十时微个秒毫兆秒度项目,包含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引进项目等部分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要求有建设项目标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负责实施。第二章各设计阶段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需按国家要求设计程序进
2、行实施环境影响汇报书(表)编审制度实施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同时”制度。第六条项目提议书阶段:项目提议书中应依据建设项目标性质、规模、建设地域环境现实状况等相关资料,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环境影响进行简明说明,其关键内容以下:一、所在地域环境现实状况; 二、可能造成环境影响分析;三、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和要求;四、存在问题;第七条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措施要求,需编制环境影响汇报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汇报表建设项目,必需按该管理措施之附件或附件要求环境影响汇报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汇报表。在可行性研究汇报书中应有环境保护专门叙述
3、,其关键内容以下:一、建设地域环境现实状况;二、关键污染源和关键污染物;三、资源开发可能引发生态改变;四、设计采取环境保护标准;五、控制污染和生态改变初步方案;六、环境保护投资估算;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或环境影响分析;八、存在问题及提议。第八条初步设计阶段:建设项目标初步设计必需有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汇报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各项环境保护方法。环境保护篇(章)应包含下列内容:一、环境保护设计依据;二、关键污染源和关键污染物种类、名称、数量、浓度或强度及排放方法;三、计划采取环境保护标准; 四、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及其简明处理工艺步骤、预期效果;五、对建设项目引发生态改变所采取防范
4、方法;六、绿化设计;七、环境管理机构及定员; 八、环境检测机构;九、环境保护投资概算;十、存在问题及提议;第九条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施工图设计,必需按已同意初步设计文件及其环境保护篇(章)所确定多种方法和要求进行。第三章选址和总土部署第十条建设项目标选址或选线,必需全方面考虑建设地域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对选址或选线地域地理、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名胜古迹、城镇计划、土地利用、工农业布局、自然保护区线装及其发展计划等原因进行调查研究,并在搜集建设地域大气、水体、土壤等基础环境要素背景资料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制订最好计划设计方案。第十一条凡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废渣(液)、
5、恶臭、噪声、放射性元素等物质或原因建设项目,严禁在城市计划确定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界区内选址。铁路、公路等选线、应精良减轻对沿途自然生态破坏和污染;第十二条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建设项目应部署在生活居住区污染系数最小方位上风侧;排放有害废水建设项目就不止在当地生活饮水水源下游;废渣堆置场地应和生活居住区及自然水体保持要求距离。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设施用地应和主体工程用地同时选定。第十四条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雾、恶臭、噪声等物质或原因建设项目和生活居住区之间,应保持必需卫生防护距离,并采取绿化方法。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标总图部署,在满足主体工程
6、需要前提下,宜将污染危害最大设施部署在远离非污染设施地段,然后合理地确定其它设施对应位置,尽可能避免相互影响和污染。第十六条新建项目标行政管理生活设施,应部署在靠竟生活居住区一侧,并作为建设项目标非扩建端。第十七条建设项目标关键烟囱(排气筒),火炬设施,有毒有害原料、成品贮存设施,装卸站等宜不止在厂区常年主导风向下风侧。第十八条新建项目应有绿化设计,其绿化覆盖率可依据建设项目标种类不一样而异。城市内建设项目应按当地相关绿化计划要求实施。第四章污染防治第一节污染防治标准第十九条工艺设计应主动采取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采取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最大程度地提升资源、能源利用率,
7、尽可能在生产过程只能感把污染物降低到最低程度。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标供热、供电及供煤气计划设计应依据条件尽可能采取热电结合、集中供热或联片供热,集中供给声誉能够煤气建设方案。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因地制宜地采取行之有效治理和综合利用技术。第二十二条应采取多种有效方法,避免或抑制污染物无阻制排放。如:一、设置专用容器或其它设施,用以回收采样、溢流、事故、检修时排出物料或废弃物;二、设备、管道等必需采取有效密封方法,预防物料跑、冒、滴、漏; 三、粉状或散装无聊贮存、装卸、筛分、运输等过程应设置一直粉尘飞扬设施;第二十三条废弃物输送及排放装置宜设施计量、采样及分析设施。第二十四条废弃物在处理或综合
8、利用过程中,如有二次污染物产生,还应采取预防二次污染物方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产生多种污染或污染原因,必需符合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排放标准和有法规后方可向外排放。第二十六条贮存、运输使用放射性物质及放射性废弃物处理,必需符合放射性防护要求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措施等要求。第二节废气、粉尘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凡在生产过程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酸雾、恶臭、气溶胶等物质,宜设计成密闭生产工艺和设备,尽可能避免敞开式操作。如需向外排放,还应设置除尘、吸收等净化设施。第二十八条多种锅炉、炉窑、冶炼等装置排放烟气,必需设有除尘、净化设施。第二十九条含有易挥发物质液体原料、成品、中间产品等贮
9、存设施,应有预防挥发物质逸出方法。第三十条开发和利用煤炭建设项目,其设计应符合相关防治煤烟型污染技术政策要求。第三十一条废气中所含气体、粉尘及余能等,其中有回收利用价值应采取妥善处理方法。第三节废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标设计必需坚持节省用水标准,生产装置排除非水应合理回收反复利用。第三十三条废水石松设计应按清污分流标准依据废水水质、水量、处理方法等原因,经过综合比较,合理划分废水输送系统。 第三十四条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含医院污水)处理设计,应依据废水水质、水量及其改变幅度、处理后水质要求及地域特点等,确定最好处理方法和步骤。第三十五条确定废水处理工艺时,应优先考虑利用废水、废气、废渣
10、(液)等进行“以废治废”综合治理。第三十六条废水中所含多种物质,如固体物质、重金属及其化合物,易挥发性物体、酸或碱类、油类和余能等,凡有利用价值应考虑回收或综合利用。第三十七条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含医院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系统时,其水质应符合相关排入城市地下水道水质标准要求。 第三十八条输送有毒有害气体或含有腐蚀性物质废水沟渠、地下管线检验井等,必需采取防渗和防腐蚀方法。第三十九条水质处理应选择无毒、低毒、高效或污染较轻水处理药剂。第四十条对受钠水体造成热污染排水,应采取预防热污染方法。第四十一条原(燃)料露天堆场,应有预防雨水冲刷,物料流失而造成污染方法。第四十二条常常受有害物质污染装置、作业
11、场所墙壁和地面冲洗水和受污染雨水,应排入响应废水管网;第四十三条严禁采取渗井、渗坑、废矿井或用净水稀释等手段排放有毒有害废水。 第四节废渣(液)污染防治第四十四条废渣(液)处理设计应依据废渣液书、性质、并结合地域特点等,进行综合比较,确定起处理方法。对有利用价值,应考虑采取挥手或综合利用方法;对没有利用价值,可采取无害化堆置或焚烧等处理方法。第四十五条废渣(液)临时贮存,应依据排出量运输方法、里哟感或处理能力等情况,妥善设置堆场、贮罐等缓冲设施,不得任意堆放。第四十六条不一样废渣(液)宜分别单独贮存,管理和利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废渣(液)混合贮存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不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及其它有
12、害化学反应; 二、有利于堆贮存或综合处理。 第四十七条 废渣(液)输送设计,应有预防污染环境方法。一、输送含水量大废渣和高浓液时,应采取方法避免沿途滴洒;二、有毒有害废渣、易扬尘废渣装卸和运输,应采取密闭和增湿等方法,预防发生污染和中毒事故。第四十八条生产装置及辅助设施、作业场所、污水处理设施等排出多种废渣(液),必需搜集并进行处理,不得采取任何方法排入自然水体或任意抛弃。第四十九条可燃质渣(液)焚烧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焚烧所产生有害气体必需有对应净化处理设施;二、焚烧后残渣应有妥善处理设施。第五十条含有可溶性剧毒废渣严禁直接埋入地下或排入地面水体。第五十一条通常工业废渣、废矿石、尾矿等
13、,可设置堆场或尾矿坝进行推存。但应设置预防粉尘飞扬,淋沥水和溢流水、自燃等多种危害有效方法。第五十二条含有珍贵金属废渣宜视具体情况采取回收处理方法。第五十三条噪声控制应首先控制噪声源,选择低噪声工艺和设备。必需时还应采取对应控制方法。第五十四条管道设计,应合理部署并采取正确结构,预防产生振动和噪声。第五十五条总体部署应综合考虑声学原因,合理计划,利用地形、建筑物等阻挡噪声传输。并合理分隔喧华区和平静区,避免或降低高噪声设备对平静区影响。第五十六条建设项目产生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应符合相关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要求。第五章管理机构设置第五十七条新建、扩建企业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管理基础任务
14、是负责组织、落实、监督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第五十八条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关键职责以下:一、落实实施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二、组织制订和修改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三、制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计划和计划;四、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环境监测;五、检验本单位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六、推广应用环境保护优异技术和经验;七、组织开展本单位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培训,提升人员素质水平;八、组织开展本单位环境保护科研和学术交流。第六章监测机构设置 第五十九条对环境有影响新建、扩建项目应依据建设项目标规模、性质、监测任务、监测范围设置必需监测机构或对应监测手段。第六十条环境监测任务是:一、定时监测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是否符
15、合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规崐定排放标准;二、分析所排污染物改变规律,国制订污染控制方法提供依据;三、负责污染事故监测及汇报。第六十一条监测采样点要求部署合理,能正确反应污染物排放及周围环境质量情况。监测分析方法,按国家相关要求实施。第七章环境保护设施及投资第六十二条环境保护设施按下列标准划分:一、凡属污染治理和保护环境所需装置、设备、监测手段和工程设施等均属崐环境保护设施。二、生产需要又为环境保护服务设施。三、外排废弃物运载设施,回收及综合利用设施,堆存场地建设和征地费崐用列入生产投资;但为了保护环境所采取防粉尘飞扬、防渗漏方法和绿化设施所需资金属环境保护投资。四、凡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
16、均应列出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第八章设计管理第六十三条各设计单位应有一名领导主管环境保护设计工作。对本单位所负担建设项目标环境保护设计负全方面领导责任。第六十四条各设计单位依据工作需要设置环境保护设计机构或专业人员,负责编制建设项目各阶段综合环境保护设计文件。第六十五条设计单位严格按国家相关环境保护要求做好以下工作:一、负担或参与建设项目标环境影响评价;二、接收设计任务书后,必需按环境影响汇报书(表)及其批意见所确定各崐种方法开展初步设计,认真编制环境保护篇(章);三、严格实施“三同时”制度,做到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设施和主体工程同崐时设计。四、未经同意环境影响汇报(表)建设项目,不得进行设计。
17、第六十六条向外委托设计项目时,应同时向负担单位提出环境保护要求。第六十七条对没有污染防治方法或虽有方法但其工艺基础数据不全建设项目不得开展设计;对有污染而没有方法工程设计不得向外提供;对虽有治理方法,但不能满足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排放标准生产方法、工艺步骤,不得用开设计。第六十八条因工程设计需要而开发研制环境保护科研结果,必需经过技术判定,确定取得了工程放大条件和设计数据时才能用于设计。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九条各设计单位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要求并结合本部门物点,组织制订本行业要求,报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立案。第七十条本要求由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七十一条本要求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