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北 京 市 中 唐 律 师 事 务 所
规
章
制
度
目 录
一、综合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合作人会议制度 4
2、律师事务所工作会议制度 5
3、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6
4、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制度 8
5、律师事务所业务主管岗位责任制度 9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10-14
(1)接待、咨询、代书
(2)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2、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15
3、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措施 16
4、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措施 17-19
三、行政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职员守则 20-21
2、律师事务所招聘、录用、解聘管理制度 22
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要求 23
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24
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25
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26-27
7、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实使用管理制度 28
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29
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30
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31
11、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岗位职责 32
12、律师事务所内勤人员岗位职责 33
13、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 34-35
14、律师事务所接待人员岗位职责 36
四、财务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措施 37-38
2、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费、差旅费管理措施 39
3、律师事务所财务报销要求 40
一、综合管理制
律师事务所合作人
会议制度
一、合作人会议定时召开,标准上每三个月一次,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实施合作人(首席合作人)或其指定合作人召集、主持,全体合作人参与。
二、合作人会议职权:
1.制订、修改、补充和解释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其它关键规章制度;
2.同意本所主任或实施合作人(首席合作人)提名部门责任人,决定合作人退伙、增补;
3.审议同意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计划和中长久发展计划;
4.决定律师事务所分配方案;
5.决定律师事务所解散、分立、合并;
6.决定律师事务所内设机构设置和撤销;
7.审议同意财务报表,讨论重大财务支出及固定资产购置和处理;
8.其它需要由合作人会议审议、决定重大事项。
三、合作人全部有权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以少数服从多数标准进行表决,上述1-5项(重大事务)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作人决议经过,其它事务由半数以上合作人决议经过。
四、合作人会议必需由专员做好会议统计。必需时,应形成会议纪要。
律师事务所工作
会议制度
一、会议由所内全体人员参与,意在沟通信息,讨论和处理办案中碰到疑难问题,立即处理律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焦点,提升办案质量。会议由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若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应指定一位副主任行使职责。
二、会议标准上每个月一次,通常在每个月月底召开,特殊原因能够提前或推后。
三、会议关键内容是:汇报律所一月来收案、结案情况及在办案和所务管理中碰到问题,提出意见和提议和下月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和设想。
四、参与会议人员在会前应作好充足准备,汇报努力争取简明扼要,条理清楚,有理有据。
五、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人员,应提前向所主任请假,方便会后安排落实会议精神。
六、会议实施民主集中制标准,参与会议组员全部有权发表意见,由主持人最终决定。
七、会议必需由专员负责做好会议统计。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
制度
一、依据《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二、每位注册律师均应负担国家要求法律援助义务,不得拒措施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法律援助事务,律师助理也应帮助指导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但指导律师不得将自己应该负担法律援助事项交给律师助理单独办理。
三、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该统一登记,法律援助申请人相关申请材料,必需附卷。
四、律师在受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当事人符正当律援助条件,需要提供法律援助,应该向其提供取得法律援助相关知识,让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取得法律援助,并汇报所领导。所领导认为可直接由本所提供法律援助以减轻国家负担,能够决定受理,并指派适宜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五、法律援助关键形式,包含:
(一)法律咨询、代书法律文书;
(二)刑事案件辩护;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劳动仲裁案件代理;
(五)其它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尽职尽责,重视质量,文书齐全,依法维护受援人正当权益;如需二审,标准上应继续办理,负责到底,无须再另行指定。办理一、二审案件,可计算为两件法律援助案件。
七、无偿负担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而产生差旅费、文印费等费用,由本所据实报销。
八、每十二个月年底对整年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一次检验评选,表彰优异,改善不足。
律师事务所主任
岗位责任
一、认真落实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相关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工作相关精神,坚持法律服务社会主义方向,重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主持律师事务所全方面工作,指导副主任制订业务工作管理制度,并对各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验、监督。
三、指导行政主管对律师事务所各类规章制度进行制订、修改和落实、检验工作。
四、按相关要求,组织和参与本所承接案件讨论,确保案件质量。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并有重大分歧意见案件,负责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请示汇报。
五、督促律师参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业务培训和业务研讨活动。
六、严格实施收案、结案制度,预防私自收案收费,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提升办案质量,抓好结案归档工作。
七、参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召开管理会议,落实上级工作要求。
律师事务所业务主管
岗位责任
一、帮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抓好业务管理工作。
二、制订业务工作管理制度,并对各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验、监督。
三、制订业务学习计划,组织业务学习,努力提升律师执业水平。
四、督促律师参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业务培训和业务研讨活动。
五、严格实施收案、结案制度,预防私自收案收费,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提升办案质量,抓好结案归档工作。
六、协调处理律师和委托人发生各类纠纷,提出因律师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应追究责任提议。
七、帮助律师事务所主任做好本所主办或协办各类业务研讨会组织工作。
八、分管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汇报工作。
九、完成所主任交办其它业务管理工作。
二、业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
规程
一、接待、咨询、代书
(一)接待
1.律师事务所接待人员负责解答用户法律咨询、代写多种诉讼文书和其它相关法律事务文书。
2.接待人员进行上述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标准。
3.热情接待当事人,态度和蔼,服务诚恳,认真细致,不因事小或无偿而敷衍。
4.接待来访人,接待人员应填写来访登记簿所列各项目,以备入卷查考。
(二)咨询
1.解答法律咨询,是律师就当事人所叙述法律事实依法给解答活动。
2.法律咨询分口头咨询、书面咨询、特邀咨询和连续咨询。口头咨询,是当事人来律师事务所述说事实,由律师就该事实提供法律帮助。书面咨询,是当事人来函要求解答法律问题,由律师以文字解回复函。特邀咨询,是当事人要求律师亲赴解答法律咨询。连续咨询,是当事人就某一诉讼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所碰到问题数次来律师事务所问询,律师给具体法律帮助、指导。
3.律师进行法律咨询要一听、二记、三归纳、四解答。即认真听取当事人叙述,要记事实、情节、归纳问题,依法一一解答。碰到疑难或没有把握解答问题,应找好对应法律依据或请示研究后,再向当事人解答,切忌草率解答。
4.如碰到咨询人所要解答问题不属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范围,接待律师应向咨询人通知不能解答原因,或通知其应找相关职能部门咨询。
5.律师解答法律咨询,不应该收取当事人咨询费。
6.律师解答咨询后,均应填好法律咨询服务记录表,每百份法律咨询服务记录表装订成卷,归档备查。
(三)代书
1.律师代写法律文书,应依据当事人要求和所叙述事实,依法代写,努力争取叙事清楚,表示正确,引使用方法律正确,并符正当律文书格式要求。
2.律师代写多种法律文书,包含: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等;刑事案件自诉状、辩护词、申诉状等;遗嘱、赠和、借贷、租赁等协议。
3.律师代写多种法律文书,视代书性质、内容,除认真听取、分析当事人叙述外,还应视情况做必需调查核实,努力争取把好事实关和法律关,不得盲目代书。
4.对当事人叙述显著不符合客观规律或要求无理,律师应拒绝代书,并对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对矛盾尖锐有可能激化,除向其本人做好工作外,应向当事人住所地派出所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反应,共同处理,预防矛盾激化。
5.律师代写多种法律文书应按要求收费,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票据。如需减、无偿,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意。
6.律师代写法律文书后,应征求当事人意见,经律师事务所分管领导审阅把关后,再交付给当事人。
二、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为保障律师依法推行职务,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执业行为,提升办案质量,依据《律师法》和其它相关要求,制订本规程。
1.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职,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2.律师代表用户参与谈判,应在用户授权范围内进行,并只限于法律条款进行谈判。
3.律师为用户起草协议应注明“草本”。
4.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为用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律师事务所接收当事人委托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和当事人签署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协议,并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内容、委托权限和委托事项完成标准,若委托人明确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应该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要求。
6.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非诉讼法律事务。
7.对于纠纷性质非诉讼法律事务,同一律师不得接收双方当事人委托。
8.律师应该根据律师事务所相关要求填写收案审批表。
9.律师应在接收委托后三个工作日内,确定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方案,报其所属业务部门责任人审批。若有特殊情况,经其所属业务部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师能够在接收委托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方案,报其所属业务部门责任人审批。
10.对草拟协议、审查协议、律师见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自接收委托之日到办结时间不得超出三个工作日。
11.工作方案经业务部门责任人审批后二个工作日内,律师应将该工作方案通知委托人,和其形成统一意见。
12.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在调查、搜集和本案相关证据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调查专用证实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13.有下列情形之一,律师应该提请本所主任同意终止代理协议:
⑴受托事项无法完成;
⑵受托事项系违法行为;
⑶委托人隐瞒关键证据;
⑷委托协议中约定其它应终止代理协议情形。
14.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应以本所名义向委托人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详述委托代理操作法律空间、调取证据、依据法律、具体事项完成结果和法律后果等项内容。
15.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书面办案小结。
16.在结案审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律师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归档。
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
集体讨论制度
为愈加好地发挥团体精神,增强律师事务所在社会上著名度,逐步提升律师本身素质和执业水平,愈加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重视执业管理,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施承接律师负责下集体讨论制度。
二、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集体进行认真分析、审核。
三、承接律师对分析、审核意见作具体统计,并报律师事务所主任审批。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依据分析结果,作出最终决定,由承接律师向当事人进行解释,以确保当事人利益。
五、律师在本律师事务所执业,必需实施本制度。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
收费管理措施
一、收结案管理
(一)本所承接一切业务,采取统一接收委托,统一安排,统一收费。
(二)本所建立收案、结案登记簿,律师受理案件,必需在本所收案、结案登记簿上作具体登记。
(三)本所内勤(出纳)依据委托人和本所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向委托人开具正当票据。
(四)承接案件律师是当事人指定,由被指定律师承接;当事人未指定,由所主任或部门责任人指派律师承接。
(五)承接律师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收案手续,须向委托人说明情况,方可代为办理。
(六)收取律师服务费,要严格实施物价局北京市物价局《相关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要求,不得随意提升、降低和减免。
(七)本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后,非因律师事务所或承接律师原因,通常不予退费,因特殊情况需要退费,由承接人员写出书面汇报,依据律师办案已付出劳动,经所主任审批,酌情退费。
(八)律师不得私自收案、收费,不然一经查实,按相关要求严厉处理。
(九)承接律师应该在案件办结后30日内将案卷整理装订成册,编号归档。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
管理措施
一、依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措施》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措施》相关要求,制订本管理措施。
二、律师承接业务形成文件材料,应该根据要求立即立卷归档,卷宗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由承接律师或律师助理负责,律师业务档案由档案管理员统一编号、存放和管理。
三、律师业务档案应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标准立卷。跨年度业务档案,应在办结年立卷。
四、律师业务档案应根据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次序排列。案卷档案材料装订要求另行要求。订卷后,在目录后第一页起,在每页右上角用阿拉伯数字编页码,全卷页数在目录中注明。
五、律师承接业务中使用多种书面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笔录等,必需要用钢笔书写、签发,字体要清楚、整齐。
六、刑事案件业务档案装订内容及次序应包含:
(一)刑事案件收结案表;
(二)委托协议;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书或法律援助通知书;
(四)授权委托书;
(五)律师事务所函或接收指定辩护函;
(六)取保候审、提请搜集调取证据等申请书;
(七)阅卷笔录;
(八)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
(九)调查材料;
(十)集体讨论统计;
(十一)起诉书(上诉状、抗诉书);
(十二)出庭通知书;
(十三)庭审笔录;
(十四)辩护词或代理词;
(十五)判决书;
(十六)判决后会见被告人笔录;
(十七)上诉状(抗诉书);
(十八)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
(十九)收费凭证。
七、民商和行政案件业务档案装订内容及次序应包含:
(一)案件收结案表;
(二)委托代理协议;
(三)授权委托书;
(四)律师事务所公函;
(五)起诉书、上诉状或答辩状;
(六)阅卷笔录;
(七)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八)调查材料;
(九)诉讼保全、证据保全等申请书或裁定书;
(十)集体讨论统计或教授委员会论证统计;
(十一)出庭通知书;
(十二)庭审笔录;
(十三)代理词;
(十四)判决书或调解书;
(十五)收费凭证。
八、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30天内整理立卷,移交给档案管理员。如有二审、实施、申诉,待二审、实施、申诉办结后归档。
九、档案管理员接收业务档案时应按要求进行审查,凡不符立卷要求,一律退还立卷人,待重新整理后,再移交档案管理员。
十、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卷面为A4纸张。窄于或小于卷面材料,要用A4纸张衬底;大于卷面材料,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需附卷信封要打开平放,并保留邮票。
十一、包含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律师业务档案,应确定密级,归档时在档案封面或右上角加盖密级章。档案管理员必需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机密,不得向她人泄露档案内容。
十二、随卷归档录音带、录像带应注明当事人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并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十三、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档案必需推行一定审批和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应办理延期手续。
十四、律师查阅本人承接已归档案卷,应办理查阅登记手续。阅卷时,不得抽取卷内材料,不得涂改卷宗,阅卷后立即归还。查阅非本人承接已归档案卷和有密级档案,需经分管所主任同意。
十五、律师业务档案从归档后下十二个月起确定保管期限。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判定和销毁等,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措施》相关要求办理。保管期限应在封面注明。
十六、档案管理员要妥善保管好律师业务档案,若因其渎职造成档案遗失或卷综内文件材料丢失,给纪律处分。
十七、档案管理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办理交接手续。
三、行政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职员作
守则
为加强本所管理,除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求外,特制订本守则。
一、遵守作息时间,严格请假制度。专职律师及工作人员必需按时上下班。凡因开庭、调查或赴顾问单位者,必需经过内勤在电脑上登记。特殊情况应电话告诉内勤或部门责任人代为登记。专职律师及工作人员如因私事不能上班,必需向所领导请假。
二、统一收案收费。需减、免收费,律师不得自行决定或直接要求接待人员办理减免收费手续,必需填写减免收费审批表,经主任审批同意,并应将该表附卷备查。
三、差旅费、文印费、资料费,由接待室统一代收。具体根据《差旅费、资料费管理措施》和《文印管理措施》实施。
四、遵守结案结算制度。结案时,应该整理好卷宗文书,填写目录,编好页码,由所领导签字同意。无法律文书,要写出结案汇报。应该注意案件保密,加强卷宗材料保管,预防遗失。卷宗材料外借,需经所领导同意。
五、律师出差到外地,要通知所领导或接待室,并通报外地住址及归期,方便联络。
六、接待当事人实施首问负责制,做到热情负责、文明用语,对于其它律师当事人,不要私自对案情表态或插入办案。
七、见证案件,在出具见证书前必需经所领导审核。以本所名义发出法律意见书、提议书等法律文书,应该经所领导审核。
八、刑事案件会见单不得空白开具,必需立即填明,并登记底单。会见被告时,不得为其提供香烟,不得让其使用手机,不得为其传带材料,不得带被告人家眷或无关人员一同会见。凡需作无罪辩护刑事案件,必需先行向所领导汇报,讨论决定,对于不一样意作无罪辩护决定,律师必需实施。
九、专职律师和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第二职业或参与其它经营性活动。
十、不得私自利用本所介绍信或指挥本所人员为自己或亲友办理法律事务(包含诉讼、仲裁、调解、调查取证)。如确属需要,应办理委托手续。如需费用减免,须报经所领导同意。
十一、向外发传真,均须逐件登记。如以所名义发传真、发函,必需经所领导同意。
十二、法律援助案件,应主动认真办理,不得推诿。凡本所公益性活动,应主动参与,不能借故推辞。
十三、注意节省,打电话要简明扼要,不在电话中闲聊无关话题。离所时应检验照明、空调是否关闭。各办公室卫生由各室人员负责保持,如需她人打扫,必需在场。
十四、严禁受当事人之托向相关司法人员送礼行贿或介绍贿赂。
十五、律师受理、办理法律事务,要重社会效益,既要维权,又要尽可能化解矛盾,不得恶意挑拨诉讼。
十六、律师应该努力学习提升本身素质。凡本所进行政治、业务学习,律师必需参与,无正当理由,不得请假。
上述守则遵守情况,作为年底考评评选奖惩依据之一。
律师事务所职员招聘、录用、解聘
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所职员招聘、录用、解聘,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招聘
(一)依据应聘者提供资料对每个人专长和不足进行充足评价,作出初步选择后,通知应聘者参与面试。
(二)面试时应由人事主管负责初试,主任律师复试。
二、录用
(一)应聘人员经考评合格后,通知办公室向其发录用通知书,指定时间报到上班,新职员报到后试用30天,期满考评合格者方得正式聘用。如工作成绩优异者,可缩短试用时间。
(二)试用人员因品行不良、工作成绩欠佳或数次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给予解聘。
(三)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办公室递交下列证件:(1)身份证、学历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2)最终工作单位离职证实;(3)试用通知书;(4)人事档案表;(5)照片一张,并向办公室填报相关表格。
(四)职员一经正式聘用,由律师事务所签发聘用书,注明聘用时间,交办公室发文,并办理入所手续。
三、解聘
职员因多种原因离所时,应提前30天填具“离所申请书”呈交办公室,核转合作人会议同意后,通知办公室为其办理离所手续(包含填具“离所人员应办手续清单”),手续清楚后由行政分管主任和主任签发离所证实,交办公室发文。
律师事务所印章
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所印章管理,结合本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所全部印章实施专员保管,特殊情况由本所主任指定人员管理,其它人员不准私自盖章。
二、一切用印全部要经过管理人员,通常不得将印章带出律师事务因另外使用。全部印章均应专门加锁,置于牢靠柜、抽屉或保险箱内。
三、办理案件登记手续时,对案件进行登记后,要立即盖章;如需费用减免,经所领导同意后,方给予盖章。
四、开具本所介绍信,应对其内容进行认真查对,任何人不得私自利用本所介绍信为自己或亲友经措施律事务,如确属需要,须报经所领导同意。
五、通常不得领取空白委托书、公函,如确属工作需要,须经所领导同意同意,方得领取空白委托书、公函。对于经办人员领去空白委托书、公函等要进行登记,未用完,应立即交回。
六、对以本所名义发函件,必需经所领导同意,方可盖章。
七、本所出具见证书、法律意见书,必需经所领导审批,方可盖章。
八、印章保管人员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和本制度用印,能够拒绝盖章。
九、盖出多种印章,必需位置合适、端正,图形清楚。
十、财务印章、责任人章由财会人员负责保管,适用本制度。
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
管理制度
一、全体职员应保持仪表大方,衣着整齐,待人接物应讲文明礼貌,凡遇办公场所客人应主动应答问询。
二、办公场所不准悬挂衣物,乱扔杂物,乱弹烟灰,保持办公场所整齐美观。
三、上班时间不得串门闲聊,打瞌睡,不能在电脑上进行影音娱乐、玩游戏。
四、私人事务不得长时间占用电话,不准做和本职员作无关其它事务。
五、不准泄露律师事务所用户资料,不得泄露或探询和本人无关她人收入情况。
六、全体职员必需相互关心,团结相处,不得做有损律师事务所形象和声誉事。
七、职员在临时离创办公室或到食堂用餐时,须关好房门,以防丢失物品。
八、全体职员在下班离创办公室前须关闭全部电源开关,并关好门窗。
律师事务所保密
制度
为了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增强律师及行政人员保密意识,依据《保密法》相关要求,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律所全体人员应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保守相关主管部门及本所还未公开文件、会议资料及其它秘密。律师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得悉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它秘密。
二、律师应对当事人负责,标准上不保管当事人证据原件,若必需保管当事人证据原件,应在收件当日移交档案保管员保管,并办妥相关手续。包含当事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相关材料、文件,律师在承接案件过程中,应注意保密,不得随意乱丢乱放。
三、当事人向律所提供多种材料,如包含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对当事人有其它损害,如未经当事人同意,律所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或泄露。
四、已归档案件,本所律师借阅,须经承接律师或办公室主任同意;本所律师、上级主管部门或外单位需要调阅,凭介绍信经主任同意后,方可查阅。
五、本所内部资料、文件,不随意摘抄、复印、外流或私自出借。
六、对在保守秘密工作方面作出成绩个人给奖励,对泄密人给予严厉处理。
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
使用管理制度
为确保律师事务所文件、资料信息快速、正确传输和设备维护保养,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办公设施”,是指本所购置空调、办公桌、椅、饮水机、电话机、传真机、电脑及软件、复印机、打印机等全部办公设施和设备,和纸张、文具等日常办公用具。
二、本所建立办公设备专题台帐,记载安放地点、完好状态和维修项目费用等内容,由使用人署名,对珍贵耐用办公设备做到专员负责管理,由办公室集中管理多种办公设备安装、使用和维修。财务室应按要求立即提留折旧费,为设施和装备更新做好资金积累准备。
三、本所将依据业务发展需要,添置办公设施和装备。价值较大办公用具购置,由所主任在年初时提出方案,由合作人会议决定。其它办公用具购置由办公室依据实际需要,确定购置方案报分管行政副主任同意,具体由行政主管负责实施。
四、日常办公用具实施入库领取制。购入日常办公用具交行政主管统一管理,依据需要和节省标准实施领用登记制度。
五、办公室电脑和复印机等关键设备由本所行政人员管理和操作,其它人员未经委托不得私自动用。
六、本所传真收发统一由办公室办理,随到随发,当日未发出下班前半小时必需通知发稿人,传真必需登记。
七、为降低成本,律师需复印资料统一交办公室安排复印,对事务所图书、活页资料、刊物不得大量复印,如需大量复印,应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复印(数量标准另行要求),不然,行政人员有权拒绝。
八、交付打字稿件,字迹要清楚、端正。稿件中如有涂改勾划,涂改勾划处须清楚标明,打字稿校对工作通常由送稿人负责。
九、办公设施和装备因使用时间长久而损坏或不能使用而需再购置,使用人应立即向所办公室反应,由办公室取得分管主任同意后安排维修,需再行购置要取得分管主任同意后再行购置,不然,其修理费用及重新购置费用不予报销。
十、本所电脑打字、复印机、传真机对外服务时,应按要求统一收取服务费,并出具收费凭据,按月凭据向财务室结算,具体由打字员负责。
十一、全所人员不得私自使用办公用具从事和工作无关事情。
十二、全所人员应妥善保管、珍惜本人使用办公用具及办公设施,不得有意损坏或借给她人使用,如造成设施或装备损坏,按价赔偿或修复。
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实
使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实保管和使用管理,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所对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实实施审批登记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公函,包含律师函及《委托代理协议》。
三、本制度所称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实,包含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调查专用证实、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专用证实。
四、上述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实均由办公室统一保留管理。
五、办案律师依据案件需要,经登记并就此作出说明后,方可向办公室领取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实。
六、律师如到外地办案,可依据案件需要,经同意领取一至二份空白调查专用证实、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专用证实。回所后应立即将还未使用专用证实交回办公室给予注销。
七、开具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实必需要素齐备,应在公函、介绍信、调查专用证实及存根上写明介绍什么人去什么地方办什么事及使用期限。
标准上不得签发空白介绍信和调查专用证实,有特殊情况必需经主任或分管副主任许可方能出具。
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实必需用公章盖齐缝章和签发章。
八、行政人员必需立即做好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实核销存档工作。
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
岗位职责
一、在主任、分管副主任领导下工作,负责本所日常行政事务。
二、负责全所人员工作考勤,行政人员选择考评,行政工作调配指导,和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和相关管理指导部门联络协调。
三、确定办公用具、劳保福利用具采购计划,办公设备维修保养计划,报分管副主任审批后给予落实。
四、办理律师承接案件登记及审批工作,负责出具公函、各类介绍信函。
五、负责各类文件编号、传阅和归档。
六、帮助修订、完善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七、办理全所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律师职称考评评审等方面材料搜集整理和报批。
八、负责全体律师会议、合作人会议等各类会议筹备和统计工作。
九、落实落实本所各类会议经过决议,完成主任、副主任交办其它工作。
律师事务所会计
岗位职责
一、依据《会计法》和本所财务管理制度要求,负责本所财务记帐、核实、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表。
二、具体编制全所年度收入支出预算,年度决算和年底盈利分配方案。
三、保守财务秘密。
四、负责全所工作人职员资、酬金核实和制表,律师业绩登记、统计,做到按月查对多种台帐。
五、负责本所固定资产财务建帐、折旧工作。
六、负责办理全所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多种社会统筹费计缴工作。
七、负责办理税务、律协会费等多种规费计缴工作。
八、帮助行政主管处理其它行政事务。
律师事务所出纳
岗位职责
一、负责办理律师业务收费。
二、负责现金收支、银行存取登记核实,确保其它额和银行对帐单和会计对应帐目一致。
三、保守财务秘密。
四、负责复核、报销经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批多种票据。
五、负责全所工作人员工资、酬金及其它福利费发放工作。
六、负责律师收费核实,并按月和会计对应台帐查对。
七、帮助行政主管处理其它行政事务。
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岗位职责
一、为规范本所律师助理管理,依据《律师法》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相关要求,制订本措施。
二、律师助理应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和本所各项规章制度,完成本所要求工作。
四、专职类律师助理应和本所签订聘用协议,聘用期为1-2年。聘用期间每个月工资元,由律师事务所或其指导律师支付。届满如继续聘用,可按此签订聘用协议。如不签订续聘协议,即视为解聘。
五、实习类律师助理应和本所签订实习协议,实习期为1年。实习期间每个月生活费元,由律师事务所或其指导律师支付。
六、律师助理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处理各类法律业务,但律师助理不得独立办理案件,不得称律师,不得在法律文书或函件上署名律师,但可署名律师助理。
七、律师助理聘用(实习)期间,如指导律师同意和其合办案件,酌情给律师助理一定酬劳。
八、律师助理因工作需要开具本所介绍信时,须经指导律师同意,由指导律师和本所内勤联络开具。其它律师需律师助理帮助会见、调查,应事先和该律师助理指导律师接洽。
九、律师助理取得律师执业证后,既能够在指导律师指导下从事1-2年律师助理工作,也能够独立办案,按本全部关酬劳计算要求取得酬劳。
律师事务所内勤人员
岗位职责
一、认真做好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往来文件、信件、稿件、资料登记和收发工作,依据具体内容和时间立即转告或处理。
二、统计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其它相关部门各类报表,做到数据正确完整。
三、负责律师事务所文书档案、业务档案、图书、报刊、杂志管理和律师业务资料、卷宗表格、书籍订购和发放。
四、认真做好律师业务档案归档前验收工作,归档后立即在收案本上销号并作结案登记。
五、负责搜集、整理、统计律师业务档案和相关资料,确保律师业务档案完整和规范,为律师深入开展业务提供服务。
六、配合行政主管做好律师执业证申报工作和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做到上报材料完整和正确。
七、负责律师事务所日常办公用具、劳保用具和其它相关物品购置、发放、登记工作,做好后勤保障服务。
八、帮助电脑文印人员做好打字、复印和传真收发工作。
九、认真完成所领导交办其它事项。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员
岗位职责
一、立即完成本所律师及行政人员交付文书打印、管理、留存备查工作和传真件、打印件收发工作。
二、负责律师事务所公用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碎纸机等办公设备日常管理和保养工作,熟悉文印设备性能,做到操作合理,尽可能避免出现操作不妥而造成废稿。
三、确保电脑文印室环境洁净、整齐。
四、负责对律师业务档案资料装订、归档和管理。
五、接收案卷、证据原件或其它存档文件时,应根据相关要求清点案卷或存档文件,并办理存档登记手续。
六、应将管理全部档案分门别类,设置档案目录和档案清单。律师业务案卷应编号并按次序排列。应熟悉档案资料,管理有序,查找迅捷。
七、健全档案借阅制度,查阅和借用档案必需推行要求登记手续,填写查阅(借用)记录表。借用档案文件应在要求期限内归还。
八、严格实施档案查阅和借用制度,不和无关人员讨论档案情况,不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
九、应定时对档案进行检验和清点,应常常保持清洁卫生,通风良好,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蛀、防潮、防尘和防烟工作。对破损档案要立即采取防治方法,并进行修补和复制。发觉档案丢失,应立即向所主任汇报,主动查找并采取防范方法。
十、档案室是律师事务所关键工作场所,无关人员不得无故进入档案室。
十一、档案管理员离职或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或调动工作前做好档案移交工件,办理交接手续。
十二、帮助行政主管处理其它行政事务。
律师事务所接待员
岗位职责
一、负责用户和来访人员接待、引见。
二、负责来电、来人留言统计和转达。
三、安排律师接待室,确保办案律师有序、高效工作。
四、负责报纸、杂志、刊物、用户送交文件资料接收和分发。
五、负责公用图书借阅管理工作。
六、帮助行政主管处理其它行政事务。
四、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财务
管理措施
为规范本所财务、会计行为,依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措施》相关要求,特制订本措施。
一、本所设置专职出纳和专职会计,实施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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