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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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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3: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措施(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足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主动性和发明性,促进住房城镇建设领域科技结果转化为生产力,表彰和激励为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公民和组织,设置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华夏奖)。第二条 为确保华夏奖评审质量,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置科学技术奖管理措施,结合住房城镇建设领域技术创新特点,制订本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第三条 华夏奖奖励标准是,激励科技创新、推进科技进步、提升技术水平、培养科技人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第四条 华夏奖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提议,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城市计划设计研究院、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共同设置,

2、住房和城镇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具体承接。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为加强对华夏奖管理,设置华夏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华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第六条 华夏奖奖励采取单位推荐、专业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励委员会审定和公告授予制度。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由设奖者、奖励资金捐赠者、住房城镇建设领域著名教授、学者和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等组成。奖励委员会913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秘书长1人,教授、学者占60以上。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华夏奖励办)负责研究制订和修改华夏奖量化评价指标体系报奖励委员会同意实施,并负责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第八条 奖

3、励委员会关键职责:一、组建评审委员会;二、审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三、对华夏奖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四、为完善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提议;五、研究、处理奖励工作中出现其它关键问题。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高校、科研单位、企业等机构业内著名教授和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2530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连任通常不超出2届。参与评审评审委员会委员每十二个月按20%百分比轮换,并从住房城镇建设部教授委员会中随机选定。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关键职责:一、负责推荐项目标评审;二、向奖励委员会汇报评审结果;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相关问题进行处理;四、为完善科

4、技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建筑工程、城市建设、城镇计划、标准规范、建设机械、智能信息、软科学等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组员多人,组长标准上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担任。组员由华夏奖励办依据当年华夏奖推荐项目标具体情况,从部教授委员会随机选择含有条件教授,报奖励委员会同意,且每十二个月按30%百分比轮换。第十二条 专业评审组关键职责:一、负责华夏奖推荐项目标初评;二、按评审标准和获奖名额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获奖项目;三、对华夏奖初评工作中出现相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科技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对部分学科性强项目,采取特邀教授方法组织评审。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条

5、件第十三条 华夏奖奖励范围包含住房城镇建设领域城镇计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等行业。第十四条 华夏奖奖励范围包含:一、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智能化管理、计算机软件等科技结果;二、引进、消化、吸收后深入开发应用国外优异技术和工艺;三、为行业服务标准、规范、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技基础性研究结果;四、为支撑决议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服务软科学研究结果;五、有组织有方法进行大规模推广应用科技结果;六、采取技术创新结果完成重大工程项目。第十五条 申报华夏奖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技术(或方法)上相关键创新,技术难度较大,处理了

6、行业发展中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成行业领先水平。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并经过2年以上(含2年)较大规模推广应用,取得显著效益。三、结果转化程度高,含有较强示范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对提升行业或技术领域技术含量,推进行业或技术领域科技进步作用显著。第十六条 申报华夏奖项目标关键完成单位和个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关键完成单位应该是在中国注册独立法人;二、关键完成单位应该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关键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标完成起到关键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三、关键完成人应含有下列条件之一:(一)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设计中做出关键贡献;

7、(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处理过程中做出关键技术创新;(三)在结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镇建设厅(建委、建设交通委),住房城镇建设部相关直属单位及所属学、协会,国资委管理相关企业,相关大专院校可作为申报华夏奖项目标推荐单位。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应对推荐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填写由奖励委员会统一格式推荐书,提出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提议,并加盖公章。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提供证实材料(推荐书附件)应该完整、真实、可靠,并说明推荐项目标关键创新点、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第三方评价意见、学术及专利技术等情况。第二十条 项目关键完成单位和关键完成人数额

8、,按摄影应奖励等级推荐。第二十一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和其它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共同向推荐单位申报。第二十二条 推荐项目必需无知识产权争议。有争议项目需于推荐前得到妥善处理。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推荐项目不予受理:一、已取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二、同时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奖(应择一推荐);三、不符合华夏奖奖励范围和条件;四、项目未经过验收(评定)或验收(评定)不满十二个月(软件类六个月);五、推荐书及其附件材料不齐全或未按要求填写。第五章 评审标准和程序第二十四条 华夏奖每十二个月评审一次,设置四个奖励等级。评定标准以下:一、在关键技术或系

9、统集成上有重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关键技术经济指标达成或超出国际同类技术优异水平;推广应用、产业化程度高,取得重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重大推进作用,可评为特等奖。二、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关键技术经济指标达成中国同类技术领先水平;推广应用、产业化程度较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较大推进作用,可评为一等奖。三、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关键技术经济指标达成中国同类技术优异水平;推广应用、产业化程度较高,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一定

10、推进作用,可评为二等奖。四、在关键技术上有创新,有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关键技术经济指标达成中国同类技术优异水平;经过推广应用,取得一定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一定推进作用,可评为三等奖。第二十五条 取得二等奖以上项目,可作为住房城镇建设部备选项目,由其推荐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第二十六条 华夏奖励办负责推荐项目标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提交对应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初评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方法,并经过记名、限额投票产生评审结果。第二十七条经过初评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采取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方法,经过记名投票产生评

11、审结果。二等奖以上项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评委表决经过,三等奖项目需经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到会评委表决经过。第二十九条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法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且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与表决结果方为有效。第三十条 奖励委员会审定推荐授奖项目,经过相关网站和刊物向社会公告,公告期30天。第三十一条 对于缓评项目,华夏奖励办立即将缓评理由书面通知推荐单位,经充足补充完善材料后,可在两年内向奖励办申请复评。第三十二条 奖励评审实施回避制度,和被评审项目标关键完成单位、关键完成人有利益关系评委不参与该项目标评审。第三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组员和相关工

12、作人员,应该对评审项目标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第六章 异议和处罚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告项目持有异议,应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华夏奖励办提出异议,说明原因,并提供必需证实原件。第三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标创新性、优异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内容不实提出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评审等级意见,不属异议范围。第三十六条 实质性异议,由华夏奖励办负责协调处理,必需时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要主动配合。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处理。第三十七条 授奖项目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

13、经查实后,在媒体上公布撤消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取消其一定时期内单位和个人申报获奖项目标资格。第七章 同意和授予第三十八条奖励委员会对公告期结束后没有异议推荐获奖项目同意并公告。第三十九条 获奖项目奖励关键完成单位和关键完成人名额为:特等奖授奖人数不超出20人,授奖单位不超出12个;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出15人,授奖单位不超出10个;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出12人,授奖单位不超出8个;三等奖授奖人数不超出8人,授奖单位不超出5个。第四十条奖励委员会向授奖项目标单位和个人分别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第八章 监督和处罚第四十一条华夏奖接收国家科技部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管理和考评,接收住房城镇建设行业科技主管部门指导,并向其汇报申报项目、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第四十二条华夏奖接收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和异议处理中存在问题,全部可向奖励委员会或住房城镇建设行业科技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第四十三条华夏奖实施评审信誉制度,信誉统计作为选定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委员人选关键依据。第四十四条参与奖励评审组织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由奖励委员会依据相关要求给对应处分。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措施自3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六条 本措施由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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