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税收科研文章
《大型零售业税收风险管理研究》
蚌埠市国税局 刘强胜
商业零售业尤其是大型零售业,既是市场经济和商品流经过程中很关键市场终端,也是实现商品流转和价值转换过程中很关键中介载体。伴随经济社会发展,中国大型零售业开发建设展现出了前所未有发展,经营规模不停壮大,竞争格局日趋猛烈,商业业态层出不穷,管理模式愈加复杂,占零售业税收收入比重也逐步增加。在新形式下,怎样加强对大型零售业税收管理模式理论研究,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十分紧要课题。本文以蚌埠市商业为研究对象,对怎样做好大型零售业税收风险管理进行初步探讨。
一、 大型零售业发展现实状况
零售业是指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为主,并提供相关服务行业。大型零售业是以中国城市大商场为依靠,建立多个区域性连锁分店,最终形成规模经济、扩大市场拥有率、提升运行效益零售产业发展模式。这种模式适应了市场经济呼叫“大流通”肯定趋势,也为行业内零售业提供了宽广发展空间。
(一)大型零售业态保持快速发展态势
从全国来看,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大型零售百强企业销售规模达成8552亿元,同比增加25%,大大高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3.7%增幅。门店总数达成69100个,同比增加57%。营业总面积达5170万平方米,同比增加16%。职员人数达204万人,同比增加31%。尽管遭遇了金融危机影响,中国大型零售百强企业销售规模更是达成1.37万亿元,比净增加1599亿元,同比增加13.2%。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所占比重为10.9%。
从蚌埠来看,大型零售业多年来保持快速发展态势,在商贸流通中比重不停提升。纵一直看,以蚌埠商业最繁荣蚌山区为例,“十一五”期间前10户大型零售业主营业务收入由77089.32万元,猛增到145988.58 万元,同比增加89.38%,税收收入也由1848.39万元,猛增到4444.84万元,同比增加140.47%,增幅快速。横一直看,据统计全市商业零售业累计6900户,累计缴纳税收11209.4万元,其中全市前10户大型零售业累计缴纳税收3826.4万元,户数所占百分比仅为0.15%,而税款所占百分比高达34.2%,比重不停增强。
(二)中国外零售企业不停抢占市场
从底,中国取消外资在华投资零售业地域、数量、股权百分比限制后,入驻蚌埠国际著名连锁企业和中国大型连锁零售业正逐年增加,家乐福、沃尔玛、乐购、来雅百货、苏宁电器、国美电器、上海世纪联华等多家中国外企业纷纷落户蚌埠,蚌埠百货大楼、合家福超市、华运大卖场、新世纪国际购物中心、天洋交电、百惠国际购物中心等一批本土企业也不停发展壮大。
(三)多个零售业态相互补充
现在,蚌埠市零售业态结构发展正实现从传统百货向现代百货、从综合百货向专题百货、从单体经营向连锁经营转变,展现出多业态互补共存零售业态局面。如蚌埠百大集团就由原来单店百货大楼,发展为以零售为主业,业态分布上展现现代百货连锁、百大合家福超市连锁、百大电器专业店连锁三轮驱动格局,拥有蚌埠百货大楼、百大购物中心2家大型百货零售商场,18家合家福连锁超市和1家安徽百大电器连锁卖场。
(四)科学管理和优异技术成为企业关键
大型零售业大多采取优异技术,广泛使用电子商务系统。如网络版财务系统、商业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用户关系管理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决议支持系统,形成以信息处理为手段商业自动化管理模式,并渗透到企业购销、存放业务各个步骤,有效降低了经营成本,提升了企业关键竞争力。
二、 大型零售商业经营模式分析
(一)零售业态组成
零售业态是指零售企业为满足不一样消费需求进行对应要素组合而形成不一样经营形态。依据《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国家标准,依据其经营方法、商品结构、服务功效,和选址、商圈、规模、店堂设施、目标用户和有没有固定营业场所等原因将零售业分为食杂店、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家居建材店、购物中心、厂家直销中心、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自动售货亭、电话购物等17种业态组织。其中,大型零售业关键业态为:(1)营业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大型超市;(2)对用户实施会员制管理仓储会员店;(3)营业面积在营业面积在6000-0平方米百货店、(4)以销售某类商品为主,表现专业性、深度性、品种丰富,选择余地大专业店、(5)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包含大型超市、专业店、专卖店、饮食服务及其它店等20个以上租赁店购物中心等。
(二)大型零售业经营模式
关键有自营、柜台租赁和品牌联营三种模式。其中品牌联营模式多年来被越来越多大型零售业所采取,渐成主流。
(1)所谓自营模式是指建立在“统一产权、统一计划、统一管理”基础上,商场集中采购、进销分离, 保有对商品和服务完全经营自主权利,其利润来自于所经销商品进销差价,省去很多中间步骤;其优势是采取构建差异化特色经营方法,有效地减弱和降低商品同质化程度,主动预防和避免因商品同质化而造成商业恶性竞争;其风险是商场自己对商品销路负责,销售不畅商品无法退回给进货厂商。
(2)所谓柜台租赁方法是指建立在“产权分散、经营分割、管理分化”基础上,其经营和管理相互分离商业运行机制,商场主体以物业权属拥有者或控制者身份,不是经过参与商品流转和经营来求取商业利润,并不直接和商品生产商和商品消费者发生商品交易关系,而是凭借其对商业物业全部权或使用权垄断控制,经过简单经营租赁形式来寻求源于商业利润中商业地租。实际上,柜台租赁模式下各类大型零售商业,在这种经营步骤“简化”中,这些“大型商场”已经从产业属性上完全放弃或丧失了它原本商业经营主体身份资格和地位,不再像以前那样作为商业经营主体经过参与商品流通经营。
(3)所谓品牌联营模式是指以招商方法,引著名品牌进店,由各品牌生产商或代理商分别负责具体品牌日常经营,由商场负责统一布局、统一管理、统一形象、统一促销、统一收银,利润返点、保底抽成。这种由品牌商控制进、销、存过程“品牌联营”模式已经成为百货业态主流盈利模式,大约占到百货店总销售额80%-90%,“联营扣点”是其经营关键。
这种经销模式能够有效规避传统百货自营模式种种经营风险,降低了财务费用,百货店无需自行采购商品,流动资金占用少;降低了劳动力成本,导购人员绝大多数全部是厂商人员,直接带给百货店劳务成本降低;也很好地避免了部分滞销商品带来过期过季商品“去库存化”压力,除少许自营、代销商品外,百货店基础不存在库存问题。
第一、三两种模式直接包含增值税管理,而第二种模式关键包含营业税管理。
(三)大型零售业结算模式分析
商场和供给商之间结算方法关键包含:账期、翻单结算、送二结一、抽单结算和铺底等。(1)铺底是供给商向卖场提供一定数量商品,这部分商品在合作期间不能结算。(2)翻单结算即送第二单商品时结算上一单商品。(3)抽单结算即按双方协商,按大致每个月销售额抽单结算。(4)实销实结,即按实际销售结算。(5)实销月结,即按上月销售额结算。(6)账期,按送货额结算,账期大多分为30天、60天、90天不一。
商场向供给商收取终端费用关键包含新品进场费、条码费、陈列费、DM广告费宣传费、店庆费、节庆费、促销费、销售保底费、续签协议费。这些费用有和销售额挂钩,有则属于一次性收取。
三、 大型零售业税收风险分析
因为税收政策复杂性和大型零售业多业态、长链条经营复杂性,税收风险已经成为大型零售业很多风险中重中之重。
(一)大型零售业税收风险管理特点
一是大型零售业组织构架庞大,经营管理复杂,税收管理难度大。尤其是其中上市企业、跨国集团点多、面广、线长,税源跨区跨省流动,核实地和经营地相分离,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大。其本身管理在体制、空间上愈来愈强整体性、集中性和税务机关仍然相对固化属地管理所造成局部性、分散性矛盾越来越显著,由此形成主管税务机关和其所管辖大企业之间在职能、信息、手段上不对称、不平衡越来越突出。
二是大型零售业税收博弈能力强。因为企业集团组织体系庞大,生产要素跨地域流动和重组,财务高度集中,且财务人员素质和财务核实水平较高,其税收计划和转让定价机制比较轻易绕开基层税务机关在全国范围内隐秘地、灵活地进行安排,含有很强税收博弈能力。
三是大型零售业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税收风险管理要求在理念上以事前预防和事中立即发觉为主、在内容上以所得税为主、在手段上以优化服务和强化企业内控为主,和现有国税征管格局下以事后管理检验为主理念、以增值税为主工作关键、以票控税为关键手段之间存在着较大反差,税收风险管理在职能整合、资源配置、人员建设上难以确定最好立足点和结合点。
(二)大型零售业关键税收风险点识别
和中小型零售业相比,大型零售业税收风险通常不来自于做假账或简单账面差错,而更多地起源于相关管理层纳税态度和观念不够正确,相关内部控制缺失或不够健全,税收政策了解存在差异,经营目标和经营环境异常压力等很多方面。
一是增值税销售步骤风险分析。
1.定价步骤,存在关联企业间进行税收转移,造成税收和税源背离风险。
伴随大型零售业跨区域企业集团快速发展,中国境内形成了大批在管理、控制或资本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内资关联企业。受“总部经济”和地域政府间税收竞争影响,或为把税收从高税负向低税负地域转移,为实现企业集团总体利益最大化,或为取得招商引资财政奖励或基础设施配套、土地价格优惠好处,这些关联企业在总机构控制下,经过内部低价或高价销售,人为进行价格、利润转移,造成地域间税收利益不均衡,在蚌埠等经济欠发达地域表现尤为显著。尽管根据征管法要求“不根据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降低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若某一纳税人向其关联企业销售货物价格偏低,企业可能列举其成本较低等若干理由,极难被定性为“不根据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税务机关极难进行合理调整。尤其是针对内资企业税收转移问题所制订税收规范性文件还比较少,基层税务机关在日常监管中缺乏可依据法律规范。
2、POS系统步骤,存在利用商业软件分流销售收入风险。
POS系统最基础功效为收取货款,为内部管理提供基础数据通常是经过无缝连接方法传输,但并不是实时传输。作为技术部门即信息中心,有权限、有能力对数据进行筛选、过滤、加工、提炼,存在修改原始数据风险。作为使用部门即财务部在月末是否一次性完整、真实从POS系统导入收入数据存在疑问。税务部门因为信息技术力量不足,难以立即监控,存在较大税收风险。
3.购物卡销售步骤,存在未立即做销售风险。
伴随大型零售业跨地域、跨行业发展,消费者购卡时,可能到外省、地市连锁企业使用,也可能用于购置商品等增值税项目或住宿洗浴、餐饮娱乐消费等营业税项目,结算步骤复杂。部分商超企业不管开具发票还是其它收据,均以避免销售收入反复记账或无法确定税种为由,不作当期销售收入入账,从而造成税款推迟实现或流失。
4.批量采购步骤,存在少计销售风险。
有大型零售业将部分商品不纳入商超管理系统,而另册管理,在企机关购置大宗货物时,如不需要发票,就不经过前台收款机销售,而直接从仓库提货,收取货款不计销售收入。有异地连锁超市之间调剂、调拨等商品时,不经过前台POS机,而在配货中心终端直接出货,不计销售收入。
5.出租柜台步骤,存在隐瞒销售风险。
部分商超企业对外出租柜台和自营柜台相互交错,极难区分哪些是内部统一核实,哪些是对外出租,有些商超有意将统一核实部分销售额作为租赁柜台销售额,以达偷税目标。部分商超大多采取现金交易,商家和租赁者很轻易串通一气,有意采取隐瞒销售收入方法进行偷税。
二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步骤风险分析。
1.取得返利步骤,存在未做进项转出风险。
部分大型零售业向供给商收取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贵宾卡返利、店庆费、幸运三十分等名目繁多费用,对其中和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多种返还收入,未按平销返利行为相关要求冲减增值税当期进项税额,而是按营业税适用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部分采取“联营扣点”企业有意将返利混淆为浮动租金,钻营业税和增值税税率差空子。
2.农产品收购步骤,存在虚开收购发票风险。
部分大型零售业对于购进蔬菜、禽肉等鲜活农副产品,未按要求取得供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而在收购价格或数量上作文章,采取低价高开等方法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多抵税款。
3.进项发票抵扣步骤,存在虚假抵扣风险。
有大型零售业人为调整税负,取得抵扣联有选择认证,造成金税工程核查系统出现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现象,滞留票份数较多且金额较大;有利用她人进货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多抵进项税额;有利用“真票虚开”运输发票虚假抵扣税款。
4.非正常损失步骤,存在未做进项转出风险。
大型零售业因本身经营特点,常常存在商品丢失、被盗和损毁现象,有未按要求立即足额做进项转出,有将这些损失返回厂家,以补差形式或以进货压价形式进行隐形处理。
三是企业所得税步骤风险分析。
1.隐瞒视同销售收入风险。
对大型零售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员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用途,不做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处理。
2. 虚增主营业务成本风险。
有经过虚增库存商品及售价金额,致使商品销售后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有在年度终了不将商品进销差价冲减主营业务成本;或经过人为降低进销差价率,或人为调减毛利率少冲主营业务成本;或购会员卡优惠不符合销售折扣要求,直接增加营业成本。
3.资产折旧违规摊销风险。
有将资本性支出列费用,如购置收款机、手机等作为低值易耗品一次摊销计入费用,申报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残值率适用不适当;有购置商誉、商标等无形资产未按要求期限摊销;有将创办费、装修费用未按要求期限摊销。
4.虚增财务费用风险。
有大型零售业存在在建工程,将本应资本化利息列入当期财务费用进行税前扣除;有对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不做纳税调整进行税前扣除;有对从关联方借款,超出要求百分比在税前扣除;对应由投资者个人负担利益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是消费税步骤风险分析。
大型零售业包含消费税关键是在金银、铂金、钻石首饰零售步骤,少报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和销售金额,少交销售税。
五是发票管理步骤风险分析。
1.利用“富余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
大型零售业现在使用发票关键有三种:收银机开出卷式发票、大额一般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者购置商品时开具卷式发票,如需要可依据卷式发票换开一般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大型零售业增值税交纳依据是实际销售额,而不是开具发票金额,申报数额往往大于开具发票金额,所以产生“富余票”现象,为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了空间。
2.违规开具红字一般发票风险。
有大型零售业销售商品时,开具一般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退货等情况时,直接以红字一般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原开出发票未收回,也无对方税务机关进货退回折让证实单等有效证实。
3.关联企业相互虚开发票风险。
有些大型零售业下属独立核实分企业之间没有发生购销业务,而相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调剂应纳税额,利用时间差来少缴纳增值税额;有为增加现金流量,虚增业企业绩,而采取对开发票,人为扩大销售额,存在“真票虚开”风险。
六是会计电算步骤风险分析。
有些大型零售业在财务帐册数据管理上,实施高度集中化管理,其原始财务资料和会计核实均在总店,异地保管,连锁门店只负责货款结算和财务资料传输,税务机关纳税检验时,需要到核实地开展工作,增加了税收成本;有使用财务软件和ERP管理软件种类多样,财务数据归集及生成方法不一致;有会计核实软件报送立案要求实施不到位;有财务软件许可设置多个“帐套”,分别进行加密,各“帐套”之间会计资料(如记帐凭证)可相互传输、取舍,为企业设置多套帐偷税、逃避税务检验提供了便利。
七是企业内控步骤风险分析。
现在很多大型零售业还没有建立起有效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有尽管在不一样程度上建立了内部控制或风险管理制度,但全部偏重财务报表目标,而不太重视涉税合规目标。
四、 大型零售业税收风险管理对策
利用风险管理理论和方法对大型零售业纳税遵从风险实施管理,搜集风险信息,开展风险评定,实施针对性管理,帮助其建立税收风险防范体系既是大企业税收管理一项关键内容,也是大企业专业化税收管理基础要求。
(一)税源管理专业化
认真研究大型零售业行业特点、行业背景和它商业模式,依据历史征管经验,找出带有共性,而且是易发、多发、频发税收风险点,系统研究防控策略,分经营业态研究制订征管措施,扎实大企业税收管理专业化制度基础。经过专业化管理和服务,全方面改善大型零售业税收遵从情况,使其成为诚信纳税模范、引领遵从模范,最终辐射带动中小商业企业和全社会税法遵从水平提升。
(二) 风险管理防控制度化
大型零售业税收风险防控有两部分组成:
一是企业端风险防控,即要落实总局《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导》,在战略对话基础上干预企业治理,帮助其完善内控机制,最大程度把税收风险化解在企业内部,化解在相关交易发生之前。
二是税务端风险防控,即税务机关在受理企业纳税申报以后,要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依靠信息化,建立快速、正确分析评定机制,立即判别和发觉风险点,并实施有效控制。要将控制重大税务风险摆在首位,着重关注企业重大经营决议、关键经营活动和关键业务步骤中制度性和决议性风险,有针对性地关注账务处理和会计核实等操作层面风险。
(三)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化
大型零售业风险预警路径应是多元,既靠计算机数据比对,更靠教授职业经验判定,现有上级机关识别公布,又有一线税务人员管理经验反馈。
建立风险特征库。在深入研究和解剖行业税收风险、广泛搜集风险管理信息基础上,进行数据挖掘、指标设定、参数控制、模型优化,形成大型零售业风险特征库,连续、动态监控行业遵从风险。对零售业平均税负率、销售额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率、进项税额组成情况、存货变动率、存货周转率和销售毛利率等指标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以立即发觉异常信息。
设计风险预警矩阵。将大型零售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细分为采购付款、商品出入库、存货盘存、成本核实、销售收款和退款、货币资金和资本运作、关联交易、财产损失等多个步骤,层层设置控制点和风险等级。并选择遵从意愿差、风险等级高且改善不显著企业,下户进行内部控制测试、税收检验、全方面审计或反避税调查。
(四)风险管理手段信息化
鉴于大型零售业信息化发达,财务核实集中,应该在信息管税方面取得突破。要依靠安徽省国税局统一工作平台,建立和完善大企业税收数据利用加工平台,为税收分析和纳税评定提供技术支撑。要大力拓展信息起源,尤其是拓展第三方信息源,逐步处理征纳信息不对称矛盾。要研究企业财务软件、ERP管理系统,制订统一国家税控标准,使用方法律手段强制企业向税务机关开放核实软件数据源代码,消除信息化壁垒。
(五)纳税服务个性化
系统地研究大型零售业涉税需求,快速立即响应合理诉求,从政策层面和服务标准统一性方面出发,整体地推进纳税服务工作。建立大企业管理和服务团体,团体组员应由法律教授、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商业税收政策教授等组成,以提升大型零售业税源专业化水平。借鉴国际经验及中国移动等大企业经验,搭建大型零售业VIP纳税服务平台,设置用户经理、用户协调员等类似岗位,经过建立网站,开通信箱,设置QQ群,制作专业纳税指南,立即公布涉税电子信息等方法,建立点对点服务。
(六)风险应对方法多样化
重视关联交易监控。要在大型零售业集团总部层面实施有效反避税,利用预约定价安排、遵从确保协议等手段,加强关联申报管理,提前防范转让定价风险,提升反避税水平。
加强滞留存根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要充足利用金税工程稽核系统,定时查询出滞留信息,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有效降低大型零售业帐外经营、体外循环税收风险。
推行金融制度配套改革。要扩大并完善中国金融运行非现金结算方法,严格控制现金流量,降低大额现金交易,经过立法方法,要求一定限额经营结算必需经过银行开户管理,从而将企业经营活动置于税收风险管理有效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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