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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外务人员薪金管理措施
第一条 本企业外务人员薪金除另有要求外,悉依本措施办理。
第二条 本企业外务人员销售商品(包含免税交易)时,其实际计算除另有要求外,悉依货款兑现为准,依其实售价核实;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核实实际:
1. 实售价低于最低价而未经请示核准者;
2. 货款兑现期过长而未经请示核准者;
3. 售予同行转售者。
第三条 本企业外务人员每个月实绩计算系自每个月1日开始,至该月底截止。
第四条 本企业外务人员待遇包含:
1. 本薪;
2. 车辆津贴;
3. 交际津贴;
4. 成交奖金;
5. 职级加给;
6. 绩效奖金;
7. 年底奖金。
第五条 本薪
1. 本企业新进外务人员初任训练期间,按日支薪90元整,不另发给任何津贴;惟其期间最长以15天为限,自受训完成开始推销之日(即报到第16天)起个2月内,为试用期间;试用期间本薪一律核定为2600元整;
2. 试用外务人员于试用2个月内,其实绩总额达成12万元以上者(或经单位主管准予试用3个月,其在3个月内实绩总额达成18万元以上者),由该单位主管签报所属副总经理核准,自达成上述标准实绩次日起即予正式任用,并自核准生效日所属月份次月1日起,依正式外务人员本薪支给标准支给;
3. 本企业正式任用外务人员,其本月本薪系以该员上月和本月实绩总额平均数依下表标准核定:上月及本月实绩总额平均数超出30万,每增加达1万则增加本薪200元整;
4. 正式外务人员,其上月和本月实绩总额在12万元以下者,应即停止任用;惟经单位主管推荐实施副总经理核准继续留用者,得改依试用人员任用,其本薪比照试用人员2600元支给;
5. 正式外务人员,任职期间应政府兵役单位召集,期间在1个月以内者,其实绩计算得扣除公假天数换算;
6. 试用外务人员于初任训练及试用期间,请假或应政府兵役单位召集,不管期间长短一律不予发给薪金;惟其试用期间得依请假天数延长试用。
第六条 车辆津贴
本企业试用外务人员及正式外务人员自备车辆者,依其实际外出推销日数核实发给车辆津贴及燃料费,其金额依车辆汽缸大小要求以下:
1. 机车
(1)机车津贴
①50CC以下:每个月津贴600元;
②51CC以上:每个月津贴1000元;
③150CC以上:每个月津贴1500元。
(2)机车燃料费
依石油企业单据实报实销,惟例假日非加班加油者或单据上未打上牌照号码者,不得报支;
2. 汽车
(1)汽车津贴
①1200CC以下:每个月津贴元;
②1200CC以上:每个月津贴3000元。
(2)汽车燃料费
依石油企业单据实报实销,惟每个月费用报支累计额不得超出1200元(超出1200元者以1200元计算);单据上未打上牌照号码者,不得报支。
第七条 本企业试用外务人员及正式外务人员交际津贴每个月150元整,依实际外出推销日数核实发给。
第八条 成交奖金
1. 本企业正式外务人员成交奖金系依其每个月所销售商品实售价和最低价比率、货款兑现期间长短(自商品开立发票后次日起算)按《成交奖金比率表》所列相关比率和实售价成绩核实;
2. 本企业试用外务人员于试用2个月内,其各笔交易实绩依核实日期前后依序累计算12万元时(或试用3个月内实绩满18万元时)得自实绩达成上述标准次一笔交易(如累计额超出上述标按时,得就其超出部分按比率依最终一笔交易成交奖金换算成交奖金)依《成交奖金比率表》所列相关比率和实售价成绩核发成交奖金;
3. 销售商品时连带估回旧机交易,其实售价按企业净收额为准;
4. 货若系分为数次收回或一次收到不一样到期日票据者,则其货款兑现期间系指平均到期日或最终尾款到期日;超出1个月交易应经事先请示单位主管;超出2个月交易应事先请示副总经理核准;超出3个月一律不予核实成交奖金;
5. 实售价在最低价以上时,其售价比率一律依100%核计成交奖金;
6. 免税交易应待订妥合约并取得用户委托书后始得开立发票,并于货款兑现时先行依实售价核发二分之一成交奖金,仅取得免税令或加工品免税证实后,再予核实其它二分之一;惟免税令虽已取得,但因超出合约要求期,限致无法抵交关税亦无法向用户取得赔偿者,同不再核实其它二分之一成交奖金;
7. 本企业各商品最低价另订;凡销售当初未列有最低价商品,不管是否由企业进口,其最低价悉由总经理核定;
8. 实售价如在最低价以下,应经事先请示核准;未经事先请求核准者其成交奖金不予核发,其所以致使本企业遭受损失,并应由经办人员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9. 为配合特殊商品销售、特殊市场开发或特殊方法交易,其成交奖金核实方法得另行公布或由总经理个案评定;
10. 成交奖金发给日期为货款收回(现金或票据)月份次月10日;惟所隶属单位(部、分企业)当月月底未收款余额占当月和上月销货平均额50%以上者,则该月份其成交奖金发给日期须等货款全部兑现日所属月份次月10日发给。
第九条 职级加给
1. 本企业正式任用外务人员,其职级一律核定为第一级,服务满六个月以上者,得参与年底考绩晋级,依考绩结果升降以下:
(1)考绩列A等者晋升二级;
(2)考绩列B等者晋升一级;
(3)考绩列C等者保留原级;
(4)考绩列D等者应降一级;
(5)考绩列E等者应予免职。
2. 职级共分十级,依其等级薪点数,每一薪点以14元折算,每个月发给职级加给。
第十条 绩效奖金第10级以后得比照第10级和第9级增加幅度(10个薪点)酌情递增:
1. 本企业正式外务人员,得依其所隶属单位(如遇人事变动时,应以变动后所隶属单位为准)每个月经营绩效竞赛成绩依《经营绩效奖金发放措施》要求以五个基点作为计算标准参与分配绩效奖金;
2. 试用外务人员不管其于月内任何一天升任正式外务人员,均得参与分配绩效奖金。
第十一条 年底奖金
本企业正式外务人员年底奖金依下列要求发给:
1. 服务3个月者,发给四分之30天薪额奖金;
2. 服务满六个月者,发给二分之30天薪额奖金;
3. 服务满9个月者发给四分之三个月薪额奖金;
4. 服务满1年者,发给30天薪额奖金;
5. 上列奖金系以2600元加上职级加给作为计算标准;
6. 试用外务人员或服务未满3个月者,不发给年底奖金。
第十二条 本企业试用外务人员连续两个月其实绩总额不足10万元(或三个月未达15万)者,除因情形特殊经单位主管签报所属副总经理核准留用外,应予停止试用。
第十三条 各员销售时,应负责收回全部货款,碰到账致收回票据未能准期兑现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50%(所售对象为私人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100%),但收回票据若非统一发票抬头用户正式背书所以未能准期兑现或交货还未收回货款或产品尚在试用中,按企业作业手续齐全者,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100%;但经主管签证者,该主管应负连带赔偿售价或损失10%其主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90%,产品遗失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底价100%(以上所称售价如高于最低价时,以最低价计算)。上述赔偿应于发生后即行签报,若经办人于事后追回产品或货款时,应悉数交回企业,再由企业就其原先赔偿金额依百分比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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