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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背景下企业数据财产权法律保护路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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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2024年第 1 期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总第 125期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285(2024)0100716数字经济背景下企业数据财产权法律保护路径权赫子 常 宽*【摘 要】数字经济时代,企业数据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然而企业数据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尚未建立,影响企业利用数据创造价值的积极性。从企业数据的财产属性以及其所具有的民事权利客体特征来看,可在财产权范畴内为其创设权利。与此同时,鉴于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理论体系难以包容数据客体的特殊性,也很难对所有类型的企业数据施以全方位的保护,以新型财产权定位企业数据权利更为允当。进一步,结合企业数据特性

2、和我国数据法律现状,在构建原则指导下,完善了我国企业数据财产权法律保护路径,具体涵盖立法、设立有限排他性企业数据财产权制度以及侵权救济全流程保护。【关键词】数字经济 企业数据 新型财产权利 法律保护近些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关键要素,对企业数据财产的保护至关重要。国家政策层面,2022 年 6 月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反映出当前我国建立数据产权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从 2018 年开始,数据财产权法律保护逐渐被学术界关注,李爱君1和许可2基于数据特性分析,认为数据能够被权利化。对于数据权利属性,通常将数据划分为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两类,丁道勤

3、3、姬蕾蕾4和王融5认为原始数据权利属于数据主体所有,而衍生数据权利应该归于其生产者。对于数据权利保护模式研究,先后出现了“物权说”6“债权说”7“知识产权说”8和“新型数据财产权说”四种模式,“新型数据财产权说”是主流观点。龙卫球9、徐汉明和孙逸啸等10、张弛11认为数据是区别于传统财产的新型财产,需要重新构建保护*权赫子: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2022 级硕士研究生;常宽: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1李爱君:数据权利属性与法律特征,东方法学2018 年第 3 期,第 65 页。2许可:数据权属:经济学与法学的双重视角,电子知识产权2018 年第 11 期,第 26 页。3丁道勤:基础数据与增值

4、数据的二元划分,财经法学2017 年第 2 期,第 8 页。4姬蕾蕾:数据产业者财产赋权保护研究,图书馆建设2018 年第 1 期,第 55 页。5王融:关于大数据交易核心法律问题数据所有权的探讨,大数据2015 年第 1 期,第 43 页。6林华:大数据的法律保护,电子知识产权2014 年第 8 期,第 83 页。7俞风雷、张阁:大数据知识产权法保护路径研究以商业秘密为视角,广西社会科学2020 年第 1 期,第 101 页。8吴亚光:论数据财产权成立的权利客体基础,图书馆建设2021 年第 3 期,第 84-93 页。9龙卫球:数据新型财产权构建及其体系研究,政法论坛2017 年第 4 期

5、,第 66 页。10徐汉明、孙逸啸、吴云民:数据财产权的法律保护研究,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20 年第 4 期,第 186 页。11张弛:大数据财产概念析正、权利归属与保护路径,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 年第 1 期,第 108 页。72制度。对数据财产权具体该采用什么制度,肖冬梅12和冯晓青13均以数据类型二分法为基础,对不同类型的数据给予差异化的保护制度。数字经济时代,企业数据体量巨大且更趋复杂化,在助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提出挑战。然而,当前阶段,关于企业数据财产权,在法律属性、权属以及保护模式等关键问题上均未形成统一认识,严重影响数据财产权的保护效果,进而不利于企业数据生产和经

6、营积极性,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一、企业数据权利作为财产权的正当性私有权利根据权利的标的物有没有财产价值可以区分成财产权以及非财产权。14顾名思义,财产权代表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债券、物权和无体财产权。15随着经济社会进步,经济形态以及交易关系均发生变化,财产权客体范围也不断扩张。例如企业数据,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新事物不断出现,其属性满足财产权客体,能够为其创设财产权利。首先,从理论角度探讨,要想称之为财产,需要有经济价值,独立性和可支配性也是不可或缺16。具体来说,财产不仅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需要,这种价值能够用金钱来衡量,并且被拥有者所支配,但其不会因为所有者的主观影响而消

7、亡,其客体是客观存在的。从企业数据特征来看,企业数据同时满足这三条要求。第一,随着数字经济发展和数据交易频度的提高,企业数据的经济价值和商品性质不断显现。17第二,企业数据由企业收集、加工,进而被该企业控制,能够在企业之间流通,具有独立性。18第三,数字经济时代,企业数据主要依托于计算机和网络等载体而存在,数据控制人可以通过操作指令对数据访问、修改和使用,具有可支配性。19其次,从制度与实践角度来说,民法典总则编把数据和虚拟财产归为一类,并将其视为广义财产权。在商业活动中,由于企业数据经常充当交易或者服务的角色,通常将企业数据看作是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资源。在司法实践中,尽管法院考虑到未有数

8、据财产权立法可依照的不足,没有明确将企业数据作为财产权进行宣判,但从法院主张来看,判决结果普遍认可企业享有经过自身开发或者加工数据的财产性权益20。归纳可知,企业数据同时满足财产权客体财产性、独立性及可支配性条件,与此同时,无论是制度还是实践层面,都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企业数据的财产权益。这些都为企业数据权利定性为财产权利提供坚实支持。二、企业数据权利的法律体系定位(一)数据产权的性质新型财产权企业数据由于在权利主体、客体构造以及利益关系都展现出独特的法律特征,因此能够将其看作是一种新型财产权,与传统财产权有不同之处。1.企业数据与现有财产权体系客体存在差异。由于数据的独特属性,使其区别于传统物

9、权法中的“物”和知识产权的客体。数据不同于“物”,具体表现在四方面:一是数据通常指具体物或者12肖冬梅、文禹衡:数据权谱系论纲,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 年第 6 期,第 72 页。13冯晓青:大数据时代企业数据的财产权保护与制度构建,当代法学2022 年第 6 期,第 108 页。14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五版),法律出版社 2017 年版,第 71 页。15王泽鉴:民法总则(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69 页。16吴汉东:财产权的类型化、体系化与法典化以民法典(草案)为研究对象,现代法学2017年第 3 期,第 34 页。17王玉林、高富平:大数据的财产

10、属性研究,图书与情报2016 年第 1 期,第 30 页。18吴亚光:论数据财产权成立的权利客体基础,图书馆建设2021 年第 3 期,第 84 页。19SeeChristopherK.Odinet,”DataandtheSocialObligationNormofProperty,”pp.643-674.20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诉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 民终 7312 号民事判决书。权赫子常宽:数字经济背景下企业数据财产权法律保护路径732024年第 1 期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总第 125期关系的数字表述,没有实体,依靠载体存

11、在;二是数据能够通过复制被多个主体所掌握,没有客观上的独占性;三是数据在被使用时,不损坏自身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这意味着一个权利主体通过数据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不影响其他主体获得经济利益,具有非排他性;四是企业数据至少涉及自然人人格利益、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三重利益,利益关系复杂。由于这些特性,使得企业数据无法被纳入现有的财产权体系。另外,企业数据也与已经存在的知识产权有本质区别。从知识产权的定义来看,知识产品是人们通过对科技文化进行改造,而创造出来的一种精神产品,可以根据创造者的意志而改变。虽然企业数据和知识产品均可被视为无体物,但知识产品实际上是一种信息,知识产权保护主体对信息

12、的控制以及支配,能够持续创新。而企业数据是对事实信息的记录,只能用来反映现实事物或关系的实际情况,只有在保证准确的时候,才会有价值,无法根据所有者意志随意对其创新,所以不能够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2.数据财产权区别于现有财产权。现有财产权一般分为传统财产权和知识产权两个大类。传统财产权是指物权和债权,知识产权是后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出现的新型财产权。从权利性质来看,物权和知识产权可以归为一类,均能够对财产权利进行直接支配,债权则表现为对财产权利的请求履行权利。对知识产权来说,之所以区别与传统物权,主要是因为二者在财产利益的物质性方面存在着根本差异。然而,结合数据财产的特征,其同时具备物权和债权的

13、属性权能,而且物质性方面又明显不同于知识产权,因此,应将其视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权。首先,数据财产权与传统财产权存在本质差异,传统财产权一般都是基于“所有权”理论而来,而数据由于自身的非排他性,使得无法对其构建所有权,这与传统财产权在构建方式上存在根本区别,无法被传统财产权所包容。其次,数据财产权与知识产权不同。知识产权是对人们智力劳动所创造劳动成果的法律构建,而数据缺乏独创性,所以并不能被涵盖在知识产权范围内。(二)我国数据财产权保护的制度局限性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合同法当做企业的数据安全的保障,根据现有法律体系的相关条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数据财产的保护提供一定的

14、适用性,但终究只能作为参考,具有片面性。由于保护客体性质和构建逻辑的本质差别,导致现有的法律框架虽然能够从司法层面保障权利主体的数据财产安全,但是也存在着明显不足。第一,知识产权法保护路径的局限性。一是易导致权利的过度保护,将数据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权利进行保护,容易出现权利滥用的情况,为了保证权利不被侵犯,阻碍了数据的流通以及共享,变相提高其他权利主体使用数据的成本;二是知识产权只保护创新性的“精神产品”,对于那些只收集、归纳或者企业自身经营的数据没有相应规定,导致企业数据保护范围狭窄,只偏重保护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其他数据得不到足够保护。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的局限性。一是商业秘密是

15、指对企业具有经济价值,考虑到被侵犯,选择不予公开的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也就是对不公开信息的保护。但根据公开程度,数据分为非公开数据、半公开数据以及公开数据,通常半公开数据和公开数据也具有财产属性,只保护非公开数据显然不合理;二是每个案子具有鲜明特点,不具有较强的共性,依据过往案例对数据权利进行判定时,法院可能因为参考个案的不同而出现较大的判决结果差异。三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为兜底法律条款,只有当商业侵权行为确实发生后才能启动效力,而对没有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数据主体却没有形成约束,只有当数据权利被侵害后,才能参照执行,往往只适用于数据权利的事后救济,不利于事前保护。第三,

16、合同法保护路径的局限性。合同法保护生效的前提是合同的签订,只有当多个权利主体签订合同后,才能受到合同法的约束。企业数据,尤其是半公开和公开数据部分,通常是面向公众的,能接触到数据或者需要使用数据的人群是潜在且广泛存在的,不可能一开始就签订合同,成为合同法约束的对象。因此,使用合同法保护数据利益,对于权利主体来说,只对数据所有者有效力,而无法对可能的侵权实施者进行约束。对于数据权利保护客体来说,无论是非公开数据,还是那些半公开或者公开数据,均不能得到有效74保护。因此,按目前的法律条款来说,虽然可以从法律层面保障企业数据财产安全,但也只能够提供部分保护,而且这种保护不具可靠性。三、企业数据财产权

17、保护制度的构建原则企业数据财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根本在于保障数据财产权利人利益的同时,通过有序竞争,提高企业经营利润,促进企业长期健康发展。(一)保护各方利益主体权益原则数字经济时代,企业数据价值更大,涉及范围更广,企业数据财产权保护牵扯到自然人、企业主体以及社会大众等群体的利益,构建企业数据财产权保护制度需要兼顾多方利益关系。数字经济时代,从原始数据获取、加工到使用,组成一条很长的价值链,各参与主体都对企业数据价值的实现做出相应的贡献,其权益都应该得到切实的保护。作为原始数据提供方的主体,由于数据中包括其隐私等信息,如果未得到应有的保护,会给数据提供方造成损失。企业作为数据收集、加工和处理的

18、一方,需要投入人力、物力和资金,由此产生的数据价值权益需要被保护。企业数据的使用者,通过数据交易,促进数据共享和流通,进而实现企业数据价值的发挥,是完成企业数据价值链的关键环节,需要对其合理保护,才能激励其使用积极性,促进企业数据价值的最大程度发挥。21(二)促进数据流动和开放共享原则一般来说,如果企业数据财产权保护力度不够,会损害数据价值链的整体价值水平,反之,如果保护力度过大,又会限制企业数据价值的充分发挥。因此,在构建数据财产权保护制度时,需要考虑促进数据流动和开放共享原则。对数据过于严苛的保护条件,会限制数据的正常流动和共享,不仅需要投入更多的成本,而且给其他群体接触数据造成障碍,不利

19、于企业数据的广泛使用和创新。另外,促进企业数据流动共享,可以使得大批使用者能够以较低价格获得数据,在从中得到价值的同时,为了获取更多的价值,主动对企业数据进行创新,创造新的数据价值机会。企业也能够充分利用数据进行沟通和协作,实现更多的社会价值创造。(三)实现数据经济价值原则十四五期间,从国家层面出发,我国发布一系列政策来鼓励企业数据的使用和价值发挥,由此可见,企业数据对新时代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怎样通过立法来更好保障企业数据各方权益,以此最大程度促进企业数据蕴含的社会和经济效用,成为现阶段构建数据保护制度亟需解决的主要问题。企业数据财产权保护制度的构建,需要将企业数据经济价值的最大化实现作为

20、主要目标,通过对企业数据财产权的保护,提升数据对社会生产的影响力,推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四、企业数据财产权保护的制度构建路径为了保障企业的数据安全,促使经济深化发展,在遵循构建原则基础上,建立新型的企业数据财产权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一)立法确立企业数据财产权企业数据出现于数字经济时代,具有区别于传统事物的特性,由于现有法律都是之前为了解决特定问题而设立的,使得企业数据财产权保护无法适用现有的法律体系。企业数据生产和使用的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数据财产权利能否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22所以,应当明确保障数据权利的重要地位,制定保障企业数据的财产权的法律制度,可以创制企业数据财产法。设立企业2

21、1冯晓青:数据财产化及其法律规制的理论阐释与构建,政法论丛2021 年第 3 期,第 82-83 页。22龙卫球:再论企业数据保护的财产权化路径,东方法学2018 年第 3 期,第 58 页。权赫子常宽:数字经济背景下企业数据财产权法律保护路径752024年第 1 期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总第 125期数据财产权保护法,不仅能够提高人们对企业数据利益保护的重视程度,而且可以明确司法部门裁判标准,改变当前规则不清和判决结果波动大的不利局面,利于企业数据的稳定生产和流通,进一步推动数据市场的繁荣。(二)有限排他性企业数据财产权的具体构建企业数据财产权作为一项新型财产权,必然在法律保护路径细节方面与现

22、有财产权法律体系不同。数字经济时代,企业数据体量庞大而且更趋复杂化,企业数据授权制度应当通过细分企业数据种类,再根据类型不同来制定不同的规制路径,从而采取不同的法律保障手段。同时,结合企业数据非排他性和关系复杂性,以有利于流动共享为前提,构建一种企业数据有限产权制度。其一,权利的主体。数据的合法持有者是有限排他性企业数据财产权的主体,他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企业获得原始数据、加工数据和使用数据的整个过程都是合法的;二是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掌控企业数据。其二,权利的客体。企业数据财产权的客户不仅包括非公开数据,也应当涵盖企业的公开以及半公开的数据,以此来实现对企业数据财产权利的全面保护。其三,权利

23、的内容。一方面是企业数据类型化授权体系的确立,将企业数据分为原始数据、数据集合和数据产品三类。原始数据一般直接来自于真实事务的记录,在没有经过任何加工的情况下,被保存下来,常被用作数据加工和经营的基础资源,为了提高使用效率,需要在各权利主体之间充分自由地流通,不宜对原始数据进行排他性权益保护,否则会导致其他数据权利主体获取数据成本的大幅上升,进而不利于数据要素作用的充分发挥。数据集合是在企业通过必要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投入之后,对原始数据加工而成,较之前数据而言,具有了新的价值内涵。另外,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总量庞大,只有数据量达到一定规模才有交易价值。所以,经过人财物实际耗费加工且规模达标的数据

24、集合才需要被给予财产权利的法律保障。23数据产品是企业基于数据资源获得的智慧成果,代表了数据开发的最高价值形态,在产出初期,就应该结合专门法律,对产权制度进行规范设计,使其在后续流通和使用中获得充分的财产权利保护。另一方面是企业数据有限产权制度的构建。企业数据有限产权制度的构建,不仅要考虑到复杂利益关系的维护,还需不影响数据的正常流动共享。制度经济学观点认为,如果对企业数据施以绝对权保护,将会降低数据要素潜能的发挥。所以,考虑到数据的公共属性及其所承载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采用一种区别于传统物权的有限财产权法律保护模式,在设置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时,附加一些条件,以此在实现企业数据财产权利保护的同时

25、,最大程度发挥企业数据在数字经济发展中的要素价值,而且该种产权保护模式已在以往的研究中获得广泛认可。24在利益平衡方面,在正常设置企业数据财产权保护一般条款的同时,为了规避因为保护条款的限制而影响数据流动共享的情况出现,应对一些特殊情况做出特有的规定。具体来说,不应该将个人非营利需求和国家利益需求的情况列为财产权利保护控制对象,通过数据的义务公开和共享,促进个人数据研发能力和研发效果,并无条件满足国家公共利益需求。除此之外,对于保护期限制来说,构建企业数据有限财产权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设置有限的保护期。企业的数据在数字经济的大背景下,迭代速率加快,其商业价值贬值的风险也不断加剧,若保护期设置过长,

26、容易降低数据使用的时效性,同时还会显著增加其他权利主体使用数据的成本,降低数据经营效率。过短的保护期限,又无法使数据权利主体充分享有数据财产权保护权益。所以,应合理设置权利保护期限,在不影响数据权利主体利益保护的同时,使得数据能够尽可能快速流入公共领域,激励数据的后续研发活动。根据国外先进经验,可将企业数据财产权法律保护期限设置为 15 年。2523刘影、眭纪刚:日本大数据立法增设“限定提供数据”条款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知识产权2019 年第 4 期,第 94 页。24崔国斌:公开数据集合法律保护的客体要件,知识产权2022 年第 4 期,第 18 页。25SeeDirective96/9/EC

27、oftheEuropeanParliamentandoftheCouncil,Article10.76(三)新型企业数据财产权的侵权救济救济主要应用于事后补偿,通过事后权利界定,可以将权利范围更加明确26。只有在权利被侵犯,并出现损失时,才能获得对应的救济权,救济权一旦启用,就说明该项权利得到法律认可27。数据财产权保护不仅包括事前预防,也应包括事后法律补偿。因此,为了完善企业数据财产权法律保护路径,还应建立与之对应的侵权救济制度。由于企业数据具有区别于传统事务的特性,因此其侵权救济法律保护构建也应与传统救济方式不同。首先是企业数据侵权行为的判定。判定标准应根据“实质性相似+接触-合法来源”原

28、则进行,被侵权方应举证说明侵权方的企业数据和自身数据具有实质性相似功能,而且侵权方有机会接触自己所控制的数据,同时,为了反对侵权事实的成立,侵权方应举证说明自身数据具有合法来源。其次是企业数据侵权事实的认定。企业数据具有无形性、无排他性和使用无损性,使得侵权事实认定更为困难28。如果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将会通过网络手段迅速蔓延开来,并快速扩大被侵权方损失,而且被侵权方的数据权益也无法得以恢复。所以,当侵权行为还未发生时,如果被侵权方能够证明侵权行为很可能发生,且引起己方重大损失,被侵权方可申请诉前禁令,可以借鉴即发侵权制度29。最后是企业数据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由于企业数据侵权人只需要通过对数据

29、的控制来完成数据财产权利侵占,所以在侵权行为被判定之后,无法采用原物返还的方式进行补偿。所以,对于企业数据侵权补偿,应通过损害赔偿方式请求赔偿。数字经济时代,在云计算以及大数据技术等先进技术的助推下,企业数据价值获得显著提升,和土地、劳动力一样,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要鼓励企业收集、加工和生产数据的积极性,助力数据共享,进而推动经济发展,有必要建立起有效的企业数据权利法律保护制度。在现阶段企业数据财产权缺乏统一裁判标准的背景下,本文在对企业数据财产权的法律属性、权属以及保护模式等关键问题梳理的基础上,尝试从立法、有限排他性财产权构建以及事后救济等方面,构建企业数据财产权法律保护路径,以期

30、推动数字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责任编辑:杨力)【Abstract】In the era of digital economy,enterprise data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factor affecting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However,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found that the legal system of enterprise data protection has not yet been

31、 established,which affects the enthusiasm of enterprises to use data to create value.From the property attributes and the object characteristics of civil rights of enterprise data,the right can be created in the scope of property rights.At the same time,in view of the fact that the theoretical syste

32、m of real right,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reditors rights is difficult to accommodate the particularity of data objects,and it is difficult to provide comprehensive protection for all types of enterprise data,it is more appropriate to locate enterprise data rights with new property rights.Further,c

33、ombined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nterprise data an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ese data law,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construction principle,the legal protection path of Chinese enterprise data property rights is improved,including legislation,the establishment of limited exclusive enterprise

34、data property rights system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whole process of infringement relief.【Keywords】digital economy;enterprise data;new property rights;legal protection26郑佳宁:数据信息财产法律属性探究,东方法学2021 年第 5 期,第 51 页。27王涌:私权的分析与建构,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9 年版。28陆小华:信息财产权民法视角中的新财富保护模式,法律出版社 2009 年版。29孙玉红: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新解,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 年第 6 期,第 169 页。权赫子常宽:数字经济背景下企业数据财产权法律保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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