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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犯罪案件刑事合规的理论证成及其适用限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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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 7 卷第1 期2024年1 月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Yanta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Vol.37No.1Jan.2024自然人犯罪案件刑事合规的理论证成及其适用限度程雷,伍素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 0 0 8 7 2)【摘要自然人犯罪案件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仅对自然人展开刑事追诉的案件。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刑事合规仍然具有预防犯罪价值、社会公共利益价值,符合合作规制理论;刑事合规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干预具有正当性依据;对自然人刑事责任的减免亦符合刑事法原理,因而自然人犯罪案件

2、适用刑事合规能得到理论证成。由于我国民营企业尚处于发展阶段,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的范围被明显限缩,对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刑事合规亦有其现实理由。但上述做法只在企业对自然人犯罪具有犯罪学意义上的影响力且同意合规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且合规的实施必须遵循比例原则,自然人刑事责任减免亦须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限度。【关键词刑事合规;自然人犯罪;正当性依据;比例原则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 0 0 2-3 1 9 4(2 0 2 4)0 1-0 0 9 4-1 5国际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D0110.13951/ki.issn1002-3194.2023.0913.06一、问题的提出自

3、2 0 2 0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至今已三年多,其间,改革地域由部分地区推广至全国,案件数量由第一期改革试点时的不足1 0 0 件发展到2 0 2 2 年的5 1 5 0 件,合规改革实践在探索中逐步走向成熟。然而,改革实践过程中的一些做法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其中最具争议的问题是,自然人犯罪案件能否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需要首先说明的是,本文所称“自然人犯罪”案件区别于实体法对自然人犯罪的定义,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仅对自然人展开刑事追诉的案件。在实体法上,自然人犯罪是指由自然人实施的犯罪,是与单位犯罪相对的、静态的概念。但有些在实体法上构成单位犯罪的案件,可能由于司法

4、机关认识问题或行使自由裁量权等原因没有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而被作为自然人犯罪案件处理,收稿日期 2 0 2 3-0 8-3 0【作者简介】程雷(1 9 7 8 一),男,河北廊坊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戴佳:2 0 2 2 年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5 1 5 0 件,检察日报2 0 2 3 年1 月8 日,第1 版。第1 期这也构成程序法意义上的自然人犯罪案件。本文之所以采程序法上的概念,一方面是因为本文所讨论的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启动的合规,采程序法意义上的概

5、念能更加完整地、动态地呈现自然人犯罪合规的样态,另一方面是因为在程序上对单位追究刑事责任与否,直接关系到刑事合规适用的正当性依据和合规激励的实现等问题,是本论题展开研究的基础所在。在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实践中,自然人犯罪而合规的案件并非个例。在笔者收集到的2 0 2 0年3 月至2 0 2 2 年6 月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过程中办理的1 0 9 个合规典型案例中,有3 7 个自然人犯罪案件,占比高达3 4%。最高人民检察院目前发布的2 0 个典型案例中有5 个自然人犯罪案件,占2 5%。通过归纳分析发现,自然人犯罪案件大致可以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是“程序错漏型”,此类案件是实

6、务部门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错将单位犯罪案件作为自然人犯罪处理,仅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以第一批典型案例之案例三深圳南山区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为代表。第二类是“实体法豁免型”,刑法规定单位为此类犯罪行为的实施主体而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仅相关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这类罪名包括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等1 3 个罪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二批典型案例之案例四湖北随州市乙公司康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即属此类。第三类是“实体法缺位型”,此类案件犯罪行为只有单位才具备实施条件、地位,由于实体法上相关罪名缺位

7、,实务中只能借用自然人犯罪罪名处理,无法追究单位刑事责任,如第四批典型案例之案例三山西新绛南某某等人诈骗案即为此类。第四类是“单位意志缺乏型”,此类犯罪并非由单位集体或单位责任人决策实施,因缺乏单位意志而成立自然人犯罪,典型案例中的代表是第三批典型案例之案例二北京市王某某泄露内幕信息、金某某内幕交易案,以及第四批典型案例之案例一北京李某某等9 人保险诈骗案。上述四类案件的共同特征是,涉案企业并未被要求承担刑事责任,理论上讲,企业并未“人罪”,并不存在合规“出罪”的需要。然而,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这类自然人犯罪案件也开展了合规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对自然人作不起诉处理或处以宽缓刑罚。对于上述做法,学界

8、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质疑,如有的学者提出自然人犯罪合规有违责任自负原则,冲击刑法适用平等原则,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有悖企业合规的基本原理,违背企业合规制度引人刑事法的初衰,刑事合规考察对象和激励对象不具有同一性,等等。第二种观点是有限赞同,认为自然人犯罪案件刑事合规在我国具有一定适用空间,具体有以下几种主张:对于上文所称实体法豁免型”自然人犯罪案件可以适用企业合规制度;基于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目的,对于可能判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自然人犯罪案件可以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自然程雷,等:自然人犯罪案件刑事合规的理论证成及其适用限度95实体的、静态意义的犯罪观念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无法满足刑

9、事诉讼的要求,完整的犯罪观应当从动态的程序意义上进行考察。参见陈卫东:刑事诉讼程序意义上的“犯罪”定义,法学研究2 0 0 8 年第3 期。有学者认为合规考察源自于企业刑事责任,其具有刑事责任的代偿功能,而个人犯罪案件不具备这一责任基础。参见李本灿:刑事合规制度改革试点的阶段性考察,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 0 2 2 年第1 期。黎宏:企业合规不起诉:误区与纠正,中国法律评论2 0 2 1 年第3 期;冀洋:企业合规刑事激励的司法限度,比较法研究2 0 2 3 年第2 期。李奋飞:论企业合规考察的适用条件,法学论坛2 0 2 1 年第6 期。李玉华: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法学论坛2 0

10、2 1 年第6 期?孙国祥:刑事合规激励对象的理论反思,政法论坛2 0 2 2 年第5 期。李本灿: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的法理:经验总结与问题反思,现代法学2 0 2 3 年第2 期;董文惠、尹锐平:涉单位犯罪的刑事归责与合规适用,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 0 2 3 年第1 期。熊亚文:理性建构刑事合规的中国路径,比较法研究2 0 2 2 年第3 期。96人犯罪案件适用合规需满足为单位利益实施、犯罪行为与企业的管理制度漏洞有关两个条件;对于企业主或重要经营者等其行为与企业文化密切关联的自然人可以适用刑事合规;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合规需权衡企业的性质、经营特征、企业成员的罪行性质等多种因素综合

11、判断。可见,对于自然人犯罪案件能否合规这一问题尚有较大的学术争议,实践中针对自然人犯罪开展合规考察的现象呕需相关理论论证和规则指引,从而避免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发展偏离法治的轨道。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合规在理论上是否具有正当性基础?如果有,适用合规的条件和限度为何?合规激励如何实现?一系列问题呕待回答。本文致力于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以期助力于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在我国本土环境下良性运行和发展。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二、自然人犯罪案件刑事合规的理论证成第3 7 卷由于存在刑事责任主体和合规整改主体上的错位,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企业合规面临着合规价值实现可能性、合规整改主体权利保障、自然人刑事责任减

12、免正当性等方面的质疑。因此,下文将围绕合规价值、企业权利和自然人刑事责任三个维度对自然人犯罪案件刑事合规的正当性基础展开论证。(一)合规价值维度:合规价值仍可实现关于刑事合规制度的价值基础,学界已进行了充分论证,总结而言,主要在于有效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与企业合作规制。那么,针对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刑事合规是否仍能实现上述价值?本文持肯定回答。1.犯罪定义重构下的有效预防犯罪价值刑罚正当性理论经历了报应主义、预防主义到并合主义的发展历程,并合主义相比早期的报应主义更加注重刑罚犯罪预防的目的,强调在报应刑的范围内实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但学界逐渐认识到刑罚的犯罪预防效果不彰,有实

13、证研究表明监狱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较高;有学者指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在犯罪改造功能上存在结构性的缺陷,甚至其本身可能构成犯罪再发生的原因,增加犯罪行为的数量和严重性。因而,非罪化治理的观念逐渐被引人刑事司法领域,如有的学者提出,“如果刑罚不利于实现特殊预防,那么就要考虑诉诸非刑罚措施”。刑事合规是单位犯罪领域的一种非罪化治理方式,国家通过放弃或弱化刑罚权引导企业进行合规整改,既能预防企业重新犯罪,又能发挥对刑法规范的维护和对社会规范的稳定功能,兼具特殊预防和一李奋飞: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的疑难争议问题,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 0 2 2 年第6 期。季美君、董彬:民营企业刑事合规的检察进路,中国检察官2

14、 0 2 2 年第7 期。郭恩泽、郭相宏:企业刑事合规激励规范适用问题研究,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 0 2 3 年第3 期。孙国祥:刑事合规的理念、机能和中国的构建,中国刑事法杂志2 0 1 9 年第2 期;陈瑞华:论企业合规的基本价值,法学论坛2 0 2 1 年第6 期;李本灿:刑事合规制度的法理根基,东方法学2 0 2 0 年第5 期;王颖:企业刑事合规的理论证成及其制度边界,中国检察官2 0 2 1 年第2 3 期。?张明楷:新刑法与并合主义,中国社会科学2 0 0 0 年第1 期。世界上1 6 个国家报告的2 0 0 0 一2 0 1 6 年间监狱释放人员两年内重新犯罪率的数

15、值介于2 0%至6 3%之间,英国和美国监狱释放人员9 年内重新犯罪率甚至高达7 8%和8 3%。参见谢晓燕、周勇:国际重新犯罪率数据比较初探,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 0 2 2 年第1 期。谢海生、彭三军:我国刑事司法功能之检讨及其重构,中国刑事法杂志2 0 0 1 年第4 期。白建军:控制社会控制一一种犯罪学范式的分析,中外法学2 0 0 0 年第2 期。陈卫东:从实体到程序:刑事合规与企业“非犯罪化”治理,中国刑事法杂志2 0 2 1 年第2 期。第1 期般预防价值。对于自然人犯罪案件,企业开展刑事合规仍能实现上述犯罪预防价值。学界对刑事合规预防自然人犯罪的价值存在诸多质疑,有学者提

16、出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刑事合规是“员工有病,企业吃药”。实际上,争议的根源在于对犯罪的定义不同,学界多从刑法学视角将犯罪定义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在犯罪学的概念中,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应当从国家和社会层面组织预防活动的行为。两者的外延也有所不同,相对于刑法学而言,犯罪学的犯罪包括三部分:刑法已规定的大多数犯罪;刑法应当规定但尚未规定的危害行为;无须刑法规制但需要采取其他措施进行预防的危害行为。本文认为,若以考察犯罪预防有效性为目的,应采犯罪学中关于犯罪的定义。一方面,从刑法角度所理解的犯罪的定义来看,不能满足犯罪预防和治理的需要。正是基于对刑罚预防犯罪局限性的认识,刑事司法领

17、域才引人犯罪预防和治理这一犯罪学理念。另一方面,犯罪学的学科任务是犯罪预防和控制,若取向于有效预防犯罪,则犯罪学关于犯罪的定义更加科学。如果以犯罪学上对犯罪的定义为逻辑起点,那么不少刑法学意义上的自然人犯罪案件中,单位已经构成了“犯罪”。在上文所述“程序错漏型”案件中,单位在刑法学意义上和犯罪学意义上都构成犯罪,只是由于司法实务人员在观念上忽视单位犯罪或出于地方利益考量等原因,没有作为单位犯罪处理。“实体法豁免型”和“实体法缺位型”案件中,单位行为已经在客观上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尽管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的刑事责任,但是这类行为仍然应当由国家和社会进行预防和治理,故单位构成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在“单

18、位意志缺乏型”案件中,有些单位虽然没有作出实施犯罪的决策,但是其在经营管理方面的漏洞是危害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未能在打消自然人犯意、阻碍自然人实施犯罪行为、在犯罪结果形成前积极补救等方面发挥作用,也就是说单位行为仍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属于“无须刑法规制但需要采取其他措施进行预防的危害行为”,故单位也构成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刑事合规作为一种企业犯罪的治理方式,能够实现预防犯罪学意义上单位犯罪的作用,这其中包括部分在刑事法上被认定为自然人犯罪的案件。因此,作为对于上述“员工有病,企业吃药”质疑的回应,可以说,在部分自然人犯罪案件中,病的不仅是员工,还有企业,甚至企业是员工的病

19、因所在,因此企业吃药确实可以治病。2.因果链条传导下的社会公共利益价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刑事合规的另一重要价值。研究表明,企业被定罪判刑所带来的不仅仅是财产上的处罚,其信誉损害及相关资格剥夺等更能够影响企业经营,甚至可能导致企业一蹶不振,等同于对企业判处“死刑”。随着企业破产倒闭,受到影响的不止企业本身,其职员、投资者、养老金领取者、客户等一系列无辜的关联人员也将遭受无妄之灾。在国家和社会层面,可能引发职工就业、财政税收、经济增长等方面的公共利益损害,引起社会经济剧烈动荡,形成“水漾效应”。而刑事合规一方面能预防犯罪发生,避免犯罪行为本身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另一方面,企业出罪效果能有效避免上

20、述一系列刑罚的负外部效应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不利影响。因此,在单位需承担刑事责任的场合,刑事合规的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价值可以证成。程雷,等:自然人犯罪案件刑事合规的理论证成及其适用限度97王颖:企业刑事合规的理论证成及其制度边界,中国检察官2 0 2 1 年第2 3 期。冀洋:企业合规刑事激励的司法限度,比较法研究2 0 2 3 年第2 期。张远煌:犯罪学(第四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0 2 0 年版,第1 7 页。张远煌:犯罪学(第四版),第1 8 页。陈卫东:从实体到程序:刑事合规与企业“非犯罪化”治理,中国刑事法杂志2 0 2 1 年第2 期。陈瑞华:论企业合规的基本价值,法学

21、论坛2 0 2 1 年第6 期。98在自然人犯罪案件中,仅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企业并没有面临被定罪处罚的危险,似乎相关的公共利益威肋胁也不存在,那么此时开展合规的社会公共利益价值何在呢?一方面,如上文所述,企业合规在自然人犯罪案件中也有犯罪预防价值,能避免犯罪再发生从而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部分自然人受到刑罚处罚也会引发一系列的负外部效应。我国绝大多数民营企业内部尚未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企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人身依附性,正如有的学者指出:“民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灵魂式、标志式的人物,企业的生产经营权、人事权、产供销渠道、业务网络关系等各种权利、资源往往集于一身,其他人难以

22、代替,因而主要负责人的命运与企业的命运直接相连。”如果企业主要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这极可能会成为不利社会影响而倒下的“第一张多米诺骨牌”一一企业主要负责人身陷图圖,企业生产发展因而陷入停滞乃至破产,继而导致员工失业、投资者损失、财政收入减少、社会经济效益下滑等一系列社会公共利益损失。例如,在王某某泄露内幕信息、金某某内幕交易案中,作为K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王某某被羁押后造成多个投融资和招商项目搁浅,导致涉十亿元投资的产业园项目停滞。西方国家运行成熟的“放过企业,严惩责任人”的企业合规制度,在我国本土环境下却发展为“企业和责任人双放过”模式也是基于这一原因。因此,自然人犯罪案件合规能

23、防止“第一张多米诺骨牌”倒下,避免企业关联人员和社会公众受到不利影响,具有社会公共利益价值。同时,在自然人犯罪案件中对企业开展合规考察,有利于民营企业逐步摆脱对主要负责人的过度依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我国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这也是社会公共利益价值的具体体现。3.合规激励转换下的国家与企业合作规制企业犯罪呈现日趋复杂化、专业化和隐蔽化的态势,对于企业犯罪的治理,单一的国家规制存在着专业认知能力不足、成本负担过重、难以发现和有效预防犯罪行为等难题,出现“规制失灵”现象。而单纯的企业规制存在着严重的形式化弊端,往往异化为企业逃避法律制裁的手段。因此,国家与企业合作规制成为现代企业犯罪治理的

24、必然选择。然而,犯罪治理并非企业义务,且企业与国家合作治理犯罪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故缺乏合作动力,因而合作规制的实现需要国家采取激励手段充分调动企业参与犯罪治理的积极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刑事合规制度实际上是通过刑罚激励的方式对合作规制理论的积极回应”。那么,国家与企业合作规制理论在自然人犯罪案件中是否同样适用呢?这取决于合作规制理论所指向的“有效规制”价值能否实现,以及对企业是否存在有效激励。关于有效规制问题,有些自然人犯罪案件中单位构成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企业参与合作规制能对犯罪治理发挥积极作用。关于有效激励问题,有学者指出,“对国家而言,刑事合规就是通过刑事手段促进企业的合规

25、选择”。刑事手段并不限于只对企业,对个人适用的刑事手段也可能使企业形成合规动力。在企业被定罪处刑的法律后果中,最致命的是企业被定罪带来的严重信誉损失、交易机会减少和相关资格剥夺等不利影响,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遭受监禁刑给企业生存发展带来的阻碍。基于合规出罪的法律效果,企业具有充分的合规动力。在自然人犯罪案件中,企业虽无信誉损失、交易资格方面的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 7 卷朱孝清:企业合规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法治研究2 0 2 1 年第5 期。高秦伟:社会自我规制与行政法的任务,中国法学2 0 1 5 年第5 期。陈瑞华:论企业合规的基本价值,法学论坛2 0 2 1 年第6 期。李本灿:

26、刑事合规的基础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2 2 年版,第1 0 5 页。孙国祥:刑事合规的理念、机能和中国的构建,中国刑事法杂志2 0 1 9 年第2 期。第1 期利益威胁,但是在企业与主要负责人命运高度捆绑的情况下,主要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样将对企业形成致命打击,甚至使企业面临破产倒闭的威胁。而刑事合规可以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争取到不起诉处理或宽缓刑罚,以及在诉讼程序中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这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影响,符合企业利益。因而,在自然人犯罪案件中,刑事合规同样能对企业形成有效激励。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激励作用具有片面性和阶段性特征,在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上市公司

27、中,以及在民营企业普遍建立起完善、成熟的现代企业制度之时,只由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不再对企业形成足够的合规动力。因此,激励价值存在与否应当由作为利益主体的企业权衡利弊后作出判断,而非由公权力机关代为决定。(二)企业权利维度:权利干预具有正当性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刑事合规遭遇的一大质疑便是企业“代人受过”,原本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企业花费巨大的人力和资金成本实施合规整改,以减免企业中某个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违反了罪责自负原则。如有学者指出,“基于刑法责任主义的要求不能将未涉罪的企业纳人刑事合规考察的范围”。“合规考察源自于企业刑事责任,其具有刑事责任的代偿功能。在个人犯罪案件中,既然不涉及企业的刑

28、事责任,也就不存在功能代偿的基础。”上述观点的逻辑基础在于,企业合规本质上是一种具有惩罚性的刑事制裁方式。诚如有的学者所言,企业合规具有超越罚金刑的严厉性和制裁效果,然而具有制裁效果是成为刑事制裁方式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企业合规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刑罚处罚方式,对企业而言虽具有负担性,但其不同于刑罚处罚,不具有制裁性,也不会给企业带来负面社会评价。质言之,企业合规不是面向过去的惩罚,而是面向未来的治理。刑事合规被认为是刑事制裁方式的“替代”,恰恰印证了其不是刑事制裁方式。因此,刑事合规并不必然仅对承担刑事责任的企业适用。那么,刑事合规是否可以适用于所有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企业呢?显然答案是否定的

29、。回答这一问题,必须回到刑事合规的本质为何这一概念上来。笔者认为,刑事合规本质上是对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干预。所谓自主经营权,是指企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 0 1 1 年修订)第8 一2 1 条,经营权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也就是说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行使和如何行使上述权利,不受公权力机关的干预。合规涉及到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范

30、畴。有实体法学者在论及事前刑事合规时敏锐地指出:“制订并实施遵守法律的合规计划,本属于企业自治的范围。企业是否建立程雷,等:自然人犯罪案件刑事合规的理论证成及其适用限度99孙国祥:刑事合规激励对象的理论反思,政法论坛2 0 2 2 年第5 期。李本灿:刑事合规制度改革试点的阶段性考察,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 0 2 2 年第1 期。刘艳红: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刑法教义学根基,中国刑事法杂志2 0 2 2 年第1 期。孙国祥:刑事合规激励对象的理论反思,政法论坛2 0 2 2 年第5 期。潘昀:论民营企业经营自主权之宪法属性,法治研究2 0 1 4 年第5 期。?该条例规定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

31、权,但2 0 1 8 年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提出,要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机会平等、权利平等、规则平等,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权利平等原则的要求,各种所有制企业平等享有上述权利。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 1 条第2 款规定,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主要围绕与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类似的违法犯罪。100合规计划,实施合规治理,是企业自身的选择,不应该是强制性的。”然

32、而,在事后合规中,企业必须依照公权力机关或公权力机关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组织的要求开展合规,并接受后者的监督考察。如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1 1 条第1 款规定,涉案企业需按第三方组织的要求提交合规计划,且需在第三方组织确定的时限完成;第1 2 条第2 款规定,企业在合规考察期内需要接受第三方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向其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第1 8 条第2 款更是直接规定,企业不得拒绝履行合规计划、拒不配合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可见,刑事合规对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形成了实实在在的限制和干预。刑事合规

33、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干预是否构成对基本权利的干预呢?这一问题取决于经营自主权的属性。我国宪法在总纲中基本经济制度部分规定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尽管基本权利章未作直接列举,但是经营自主权是保障企业自由意志实现的权利,从宪法条文的规范意涵可以看出,其同样具备基本权利所具有的主观防御属性和客观保护属性,应当被作为“视同基本权利的权利”。此外,传统上认为公民是基本权利的主体,对于法人能否成为基本权利的主体尚有疑问。笔者认为,法人作为法律上拟制的人,和公民同为法律肯定的行为主体,依据平等原则,只要是依权利性质可以由法人享有的权利,应当肯定法人作为基本权利主体的资格。通过上文分析可以确定,刑事合规构成对企业基

34、本权利的干预。在法理上,国家干预公民(或法人)基本权利的正当化路径主要有二:一是权利行使明显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二是权利主体同意。就自然人犯罪案件而言,在程序缺漏型、实体法豁免型、实体法缺位型的案件中,企业基于其自由意志实施了足以构成刑法意义上犯罪的危害行为,只是由于司法机关在程序上的缺漏,或实体法上只禁止行为而豁免责任,或罪名缺位等原因,没有作为单位犯罪处理。从本质上说,企业在行使经营自主权的过程中实施了明显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已经超越了权利行使的边界,构成限制其权利的正当理由,故此类案件适用刑事合规具有正当性。但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干预基本权利必须谨守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就法律保留原则而言,

35、由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尚属探索过程中的新事物,尚无法律位阶的相关规范对刑事合规制度予以规定,仅指导意见第3 条肯定了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可以适用合规。这一问题是自然人犯罪案件和单位犯罪案件适用刑事合规所共有的问题,未来应当出台相关法律对刑事合规进行明确授权,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则的要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 7 卷孙国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与刑法修正,中国刑事法杂志2 0 2 2 年第3 期。我国宪法第1 6 条第1 款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第1 7 条第1 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

36、,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虽然在主体上没有提及非公有制企业,但“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从来都不是计划经济的组成部分,原本就不受也不应受到计划经济的干预,其当然享有经营上的自主权”。参见周雷:营业自由作为基本权利:规范变迁、宪法依据与保护范围,中国法律评论2 0 2 0 年第5 期。周雷:营业自由作为基本权利:规范变迁、宪法依据与保护范围,中国法律评论2 0 2 0 年第5 期。有学者主张,对于在宪法总纲中规定的财产权和经济活动的自由也应被看作基本权利。参见张翔:基本权利的体系思维,清华法学2 0 1 2 年第4 期。?禁止明显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了基本权利的内在限制。参见张翔:基本

37、权利保护范围的界定,法学研究2 0 2 0 年第5期。?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0 0 5 年版,第2 3 5 页。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第2 3 6 页。指导意见第3 条规定,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第1 期求。目前改革试点以企业自愿进行合规为适用条件,公权力机关仅在企业同意的情况下才进行权利干预,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保留原则方面的缺憾撼。就比例原则而言,相比对自然

38、人处以刑罚,企业合规更有利于犯罪预防和治理目的实现,符合合目的性原则;在能够实现犯罪预防的手段中,采取对企业权利影响最小的合规方式,能够满足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在刑事合规对企业经营自主权利干预的程度不超过犯罪预防目的所需,且对企业造成的不利益不超过刑事合规所维护的利益时,相称性原则的要求能够得到满足。在单位意志缺乏型的自然人犯罪案件中,部分涉案企业的经营管理漏洞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犯罪发生,但企业行为尚未达到明显危害社会利益的程度,只能通过权利主体同意的路径获得适用刑事合规的正当性依据。基于权利主体同意而干预基本权利必须满足“依权利性质可以舍弃”和“同意符合表意人的真意”两个条件。一方面,企业自主经

39、营权不涉及人格尊严,合规反而有利于企业建立良好商业信誉,从性质上看属于得为放弃之权利;另一方面,由于企业与公权力机关相比力量悬殊,其舍弃经营自主权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尤为重要。在公权力机关没有强迫、威胁,也没有进行任何引导、建议的情况下,企业主动提出刑事合规的动议,能够充分保障企业表意的真实性。综上所述,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刑事合规构成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干预,但是基于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和同意真实性保障可以获得正当性依据。(三)自然人刑事责任维度:责任减免符合刑事法原理对于自然人因企业合规考察而获得从宽处理,学界存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责任主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质疑。本文认为,企业合规整改成功

40、不能直接作为自然人刑事责任减免的依据,但将自然人在企业合规整改过程中的表现作为责任减免依据,符合刑事法原理。第一,自然人刑事责任减免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定罪和处罚,但并不禁止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事实上,影响量刑的情节难以悉数枚举,仅一部分被刑法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还有大量能够表明犯罪人罪责和犯罪预防必要性的情节没有被类型化,无法一一在刑法中规定,需要依靠法官的智慧行使自由裁量权实现司法正义。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法官在量刑时应当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不能期待所有情节都由刑法明文规定”。自然人在刑事合规的表现可以反映其犯罪预防必要性的大小,将其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41、在刑事司法中适用,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第二,依据自然人在合规中的表现减免刑事责任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刑罚正当性理论,刑罚的确定取决于责任刑和预防刑,预防犯罪目的是责任刑限度内重要乃至唯一的考虑因素。由于事后合规发生在犯罪行为结束之后,不涉及责任刑问题,本文主要讨论其对预防刑的影响。犯罪后的态度是影响预防刑的情节之一,主要包括自首、立功与坦白,反省、悔罪与赔礼道歉,积极退赃、赔偿损失与挽回损失等。自然人积极参与合规整改并对合规考察做出实质性贡献,可以成为减少预防刑的情节。一方面,自然人积极参与合规整改,主动自我剥夺了继续犯罪的条件,阻断自已再犯罪的外在客观因素,既反映了自然人主观上不愿意再

42、实施犯罪行为的悔罪态度,也程雷,等:自然人犯罪案件刑事合规的理论证成及其适用限度101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第2 3 5 页。张明楷:责任刑与预防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1 5 年版,第3 7 4 页。张明楷:刑法学(上),北京:法律出版社,2 0 1 6 年版,第5 4 5 页。张明楷:责任性与预防刑,第3 4 8-3 5 3 页。有学者提出,民营企业启动了合规体系建设直接反映了企业家个人人身危险性和预防必要性的降低。参见王海军:组织责任论视域下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司法适用范围,法学评论2 0 2 3 年第2 期。102在客观上有利于预防其再犯,体现了特殊预防必要性的减少;另一方面

43、,自然人积极参与修补容易导致犯罪发生的经营管理漏洞,其付诸实际行为补救挽损,缓解了社会的处罚感情,又有利于预防其他人再实施犯罪行为,体现了一般预防必要性的减少。因此,积极参与合规整改并对合规考察通过做出实质性贡献可以作为从轻或减刑量刑情节,减免自然人刑事责任,并不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三,自然人刑事责任减免不违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社会各界对于刑事合规赋予企业家特权颇为警惕,本文认为,自然人依合规表现减免其刑事责任是以预防刑的减少为根据的,而不是以功利主义的保企业、保企业家为根据,不违背平等原则。首先,适用主体平等。不论是企业负责人,还是作为普通职员的直接责任人员,只要在刑事合规中做出实质性贡

44、献都可以减免刑事责任。其次,适用机会平等。学界普遍的担心是,普通的自然人犯罪没有通过企业合规而减免刑事责任的机会,但企业成员却可以,会导致刑法适用的不平等。笔者认为,关联性理论可以对平等问题作出解释。在具有关联性的情况下,对年龄、性别、职业、民族、身高等因素的区别对待不构成平等原则的违反。例如,用人单位招聘普通文员要求身高1 7 0 厘米以上,属于就业歧视,违背平等原则,而招聘篮球运动员要求身高1 7 0 厘米以上,不构成对平等原则的违反,其原因在于身高与职业内容具有关联性。就刑事合规而言,一方面,合规只适用于犯罪产生原因与企业经营管理过失有关联性的自然人犯罪案件,非企业成员的自然人一般不会涉

45、及该类犯罪,且如果企业成员涉嫌与企业经营管理过失无关的自然人犯罪,也不会有通过合规减免刑事责任的机会。另一方面,企业成员在刑事合规中做出了实质性贡献,与预防刑的减少具有关联性。换言之,企业成员刑事责任的减免并非来自其职业优越性,而是由于该职业构成其参与合规从而得以减少预防刑的基础条件。因此,自然人通过合规减免刑事责任不论是在适用主体还是在适用机会上,都符合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要求。“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依靠中国人民的实践。”作为“舶来品”的企业合规制度,在我国本土环境下生发出独具中国特色的模式,从制度初衷到发展路径,从适用范围到激励模式,都体现出与西方国家的不同。其背后的原因在于,我国企业发展现状

46、和单位犯罪司法现状都有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点,这些特点也是我国刑事合规制度的适用范围需要向自然人犯罪案件开放的重要原因。(一)我国民营企业尚处于发展阶段就刑事合规而言,我国企业有两个不容忽视的特点。一是多数企业尚未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企业与企业家命运高度捆绑。在我国,民营企业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占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地位。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 0 2 3 年5 月底,我国民营企业达到5 0 9 2.7 6 万户,在企业中的占比高达9 2.4%。2 0 2 3年7 月1 4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明确指出,“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47、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从企业规模角度看,中小微企业占绝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三、自然人犯罪案件刑事合规的现实考量第3 7 卷在程序错漏型、实体法缺位型及实体法豁免型的自然人犯罪案件中,刑事合规也有利于预防企业再实施犯罪行为或实施足以构成犯罪的危害社会行为。2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1 5 年版,第7 4 页。陈珊珊:刑事合规试点模式之检视与更新,法学评论2 0 2 2 年第1 期;梁涛:美国企业合规制度的构建:国家监管、强制性自我监管与刑事激励,政治与法律2 0 2 2 年第7 期。李嘉宝: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中国再出实招,人民日报(海外版

48、)2 0 2 3 年7 月1 日,第1 0 版。第1 期大多数。根据2 0 2 1 年末的统计数据,我国中小微企业数量达4 8 0 0 万户,占全部规模企业法人单位的9 9.8%。2 0 2 2 年末,中小微企业数量已超过5 2 0 0 万户。可以推测,中小微民营企业占比至少在8 0%以上。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民营企业的显著特征是,尚未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企业运行和发展严重依赖企业家个人的融资能力、经营能力和管理能力。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各项权力集中于企业家一身,企业与企业家的意志、行为乃至发展命运都高度同一化,企业家被限制人身自由极可能导致企业发展停滞甚至破产。另一个特点是,我国企业长

49、期以来形成了“重发展、轻合规”的观念,企业合规状况函待改善。有学者分析指出,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和改革开放之前的计划经济形成了企业轻视规则、信奉权力和关系的惯常思维,也导致我国企业普遍存在家族式经营、依赖违法违规手段谋取利润的现象。我国企业家的高犯罪率就是一个例证。据统计,2 0 1 6 一2 0 2 2 年我国企业家犯罪人数高达16599人。企业具有追逐利润的天然属性,缺乏合规经营的理念会使企业为追求短期利益而走上歧途,不利于其长远发展。因而,在我国推行企业合规具有高度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要实现我国民营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促使企业依法依规经营,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企业去中心化与权力

50、分化,这是企业合规的努力方向。但在改变这一现状之前,必须尊重现阶段企业与企业家关系紧密的客观事实,当前只有依靠企业家的力量才能顺利推动企业合规,帮助企业逐步构建现代企业制度,进而摆脱过度依赖企业家的现状。质言之,企业权力高度集中于企业家是企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不涉及违法犯罪时,企业家缺乏自我革命的动力,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刑罚激励本可以构成合规动力,但如果对有能力完成合规建设的企业家采取羁押措施或者处以监禁刑,那么企业完成蝶变的机会将被扼杀。加之企业发展的连续性极为重要,许多颇具发展潜力的企业可能因一时遇阻就难以为继。从微观角度看,阻碍了企业的成长机会;从宏观角度看,不利于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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