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邮政集团企业
全方面税收自查工作手册
(培训用稿)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目录
绪言 54
第一章 税收自查范围和内容 55
第二章 税收自查工作程序及工作要求 65
第三章 税收自查工作关键内容 87
第一节 营业税 87
一、邮务类业务 88
(一)普遍服务业务 88
(二)报刊业务 98
(三)集邮业务 99
(四)邮电礼仪 99
(五)代理业务 109
二、金融类业务(邮政企业) 1111
三、金融类业务(邮储银行) 1211
(一)贷款业务 1212
(二)持有至到期债券利息 1313
(三)金融机构往来业务 1413
(四)金融产品买卖 1414
(五)投资业务 1616
(六)贴现业务 1616
(七)银行卡业务 1716
(八)委托贷款业务 1717
(九)结算业务 1817
(十)代理证券、基金业务 1818
(十一)代理债券业务 1818
(十二)代理保险业务 1919
(十三)代收代付业务及其它中间业务 1919
(十四)融资租赁业务
(十五)金融理财业务
(十六)证券承销业务 2120
(十七)自营证券收益 2120
(十八)托管业务 2121
(十九)证券经纪业务 2121
(二十)其它业务 2121
四、速递物流类业务 2222
五、其它非邮业务 2423
(一)出租房屋 2423
(二)出租柜台 2424
(三)出租车辆 2424
(四)出租设备 2424
(五)逾期未退还协议押金 2524
(六)出售无形资产 2525
(七) 出售土地和房屋建筑物 2525
(八)酒店餐饮类业务 2625
(九)广告业务 2626
四、其它营业税问题 2727
第二节 增值税 2827
一、分销配送业务 2828
二、电子商务 3030
三、邮储银行销售金银 3131
四、抵债资产销售 3231
五、销售其它商品收入 3232
六、应关注其它增值税事项 3332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 3534
一、收入 3535
二、成本费用 3636
(一)未按权责发生制列支成本、费用 3636
(二)是否正确区分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 3736
(三)不正当扣税凭证列支成本 4039
(四)工资薪金 4040
(五)工会经费、职员福利费、职员教育经费 4241
(六)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商业保险 4342
(七)固定资产折旧 4444
(八)减值准备 4645
(九)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 4646
(十)财产损失 4747
(十一)无形资产摊销 4847
(十二)租赁费摊销 4948
(十三)对外捐赠 4949
(十四)罚款、罚金、滞纳金 4949
(十五)总机构管理费 5049
(十六)列支和生产经营无关支出 5049
(十七)其它问题 5050
三、 关联交易方面 5251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 5252
一、抽奖问题 5252
二、各类补充保险和超额住房公积金 5352
三、多种补助、奖金收入和实物工资 5453
四、支付给自然人佣金、劳务费 5454
五、积分换礼品 5554
六、其它问题 5554
第五节 其它税种 5555
一、房产税 5655
二、土地使用税 5756
三、土地增值税 5757
四、印花税 5857
五、契税 5958
六、车辆购置税 6059
七、车船使用税 6059
八、关税 6060
第四章 自查工作底稿及填报说明 6160
一、自查底稿表样 6160
(一)报表单位编制工作底稿表样 6161
(二)母企业、总机构工作底稿表样 6969
二、填报说明 7373
(一)《自查基础情况表》 7373
(二)各税种《自查明细表》 7373
(三)《总机构、母企业税收自查情况汇总表》 7474
(四)《大型企业集团税收自查情况统计表》 7575
(五)填表注意事项 7676
第五章 自查法规依据 7777
附件一 税收自查汇报模版 7878
附件二 自查工作底稿 9292
中国邮政集团企业全方面税收自查
工作手册
绪言
为全方面完成好国家税务总局布署邮政企业税收自查工作,确保此次自查工作高效、有序开展,集团企业依据《中国邮政集团税收自查工作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制订了本工作手册。本手册对税收自查工作工作程序进行了规范,对各级邮政企业自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邮政企业应以本手册中关键自查内容为自查提要,认真完成此次税收自查工作。
第一章 税收自查范围和内容
此次自查范围包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各级邮政企业全资或控股企业和虽不控股但含有实际控制权企机关。
此次自查内容包含: 至纳入自查范围单位包含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关税等全部税种申报和缴纳情况。
第二章 税收自查工作程序及工作要求
一、基础工作程序
1、各级邮政企业应依据《总体方案》要求,成立各级税收自查工作组织,明确责任分工,组织实施此次自查工作;
2、各单位负责自查人员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学习本手册第五章所述和此次清查工作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为开展自查工作打好基础;
3、各单位负责自查人员以本手册中所述自查关键内容为基础,对本单位日常经营活动关键业务模式、相关会计处理、税收缴纳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梳理;
4、自查人员依据自查关键提醒,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判定适用税种、税基、税率是否符合税法要求;
5、填制自查工作底稿,具体统计自查中发觉问题;
6、各级单位依据自查结果整理自查问题,给出处理意见,汇总编制税收自查汇报和相关工作底稿,逐层上报;
7、各省企业、集团企业直属单位对所属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和复查;
8、各级单位依据省企业复查情况重新自查,上报自查汇报和相关工作底稿;
9、省企业汇总本省自查结果,编制税收自查汇报,附所属单位自查汇报及相关工作底稿,上报集团企业;
10、集团企业对各省自查汇报进行评审,对评审不合格单位进行复查;
11、集团企业依据复查结果,责令相关单位重新自查并再次上报自查汇报,集团企业再次组织评审,直至评审合格;
12、各单位重新上报自查汇报及相关工作底稿;
13、集团企业对各省税收自查问题和处理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总结,集团企业汇总编写税收自查汇报,上报税务机关。
二、工作要求
1、省企业、集团企业直属单位应全方面培训自查人员,组织学习税法,以本手册提醒关键自查内容为纲要,掌握相关税收政策;
2、自查过程中,各单位每10天上报一次自查情况汇报,说明工作进展、发觉关键问题、存在疑问等;
3、各单位自查过程中碰到重大问题,应在第一时间上报上级单位,不得拖延上报;
4、自查过程中,各单位应做到边自查、边整改,对自查中发觉问题,应依据反馈意见立即进行整改;
5、自查工作要做到全方面、仔细,不遗漏任何一个涉税点,严禁各单位隐匿不报、漏报、少报税收问题;
6、各单位应据实填制工作底稿,对自查问题进行具体统计;
7、各单位应按《总体方案》要求,如实编制自查汇报,确保自查结果正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 税收自查工作关键内容
第一节 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给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营业额征收一个税。
各级邮政企业关键业务适用营业税税率为:
速递业务、集邮业务、报刊发行等业务板块,属邮政通信业,按3%征收营业税;;
物流业务可分为提供运输劳务和提供其它劳务。提供运输劳务,属“交通运输业”,按3%征收营业税;提供其它劳务,属“服务业”按5%征收营业税;
贷款、金融商品转让、证券等金融业务属金融保险业,按5%征收营业税;
租赁、代理等业务,属服务业,按5%征收营业税。
一、邮务类业务
(一)普遍服务业务
邮政企业普遍服务包含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和党报党刊发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47号文件要求:“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70%计算。”
各单位应自查是否按上述文件要求业务范围,正确计算免征营业税额。
(二)报刊业务
报刊发行收入指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多种报纸、杂志业务取得收入。按前述财税[]47号要求,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70%免营业税。
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应关键关注:
销售图书及电子出版物等不属于报刊发行收入,应该缴纳增值税。各单位应自查销售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取得收入是否错计入报刊发行收入,按收入额30%缴纳了营业税。
(三)集邮业务
税法要求销售除不动产、无形资产外商品,应缴纳增值税(免税商品除外)。各单位应自查拓展邮品(不含邮票)是否按要求缴纳增值税,是否存在拓展邮品缴纳营业税问题。
(四)邮电礼仪
邮政部门依据用户要求将写有祝词电报,或使用用户支付价款购置礼品传输给用户所指定对象,按税法要求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现在所从事邮电礼仪业务关键为思乡月、端午粽子、礼仪鲜花等,其计税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含所购礼品价款在内。
各单位自查过程应关键关注:
属于邮电礼仪业务取得收入,应关注是否按向用户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含所购礼品价款在内作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五)代理业务
1、代售电话卡业务
代售电话卡属服务业,税率为5%,应按收取全部手续费缴纳营业税,不得扣除其它费用。
自查应关键关注:
(1)是否错按邮电通信业3%税率缴纳营业税;
(2)营业额是否为收到全部手续费,是否扣除了其它费用,如支付给零售商分成后缴纳营业税。
2、话费分成等邮电代理业务
按税法要求,邮政电信单位和其它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它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余额为营业额。
该项业务自查应关注:
(1)营业额计算是否正确。
(2)不属于合作性质费用支出(如租赁合作方资产支付租赁费等)是否从收入中扣除,造成少计营业额,少缴纳营业税。
3、代销商品业务
代销商品业务关键分为两种形式,视同买断代销商品和收取手续费代销商品,各级邮政企业应依据委托协议判定代销行为是哪种形式。
视同买断代销方法是指,各级邮政企业和委托方签署协议中明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商品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各级邮政企业自定,实际售价和协议价之间差额归邮政企业全部销售方法;
收取手续费代销方法是指,各级邮政企业和委托方签署协议中明确,邮政企业按委托方要求价格销售,按销售额一定百分比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代销方法。
(1)视同买断代销商品按税法要求应该征收增值税。各单位应自查视同买断代销商品是否错缴营业税。
(2)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行为均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另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要求,受托方“代销手续费”收入还应缴纳5%营业税。所以在收取手续费代销方法下,商品代销应缴纳增值税,代销手续费还应征收营业税。
各单位应自查,收取手续费方法代销商品是否按商品售价缴纳增值税,同时按收取手续费缴纳了营业税。
二、金融类业务(邮政企业)
邮储银行成立前,邮政企业从事邮政储蓄业务,取得利差收入,按邮电通信业缴纳营业税。
邮储银行应配合邮政企业自查储蓄收入计列是否正确,如:
(1)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是否按权责发生制正确计算,并按利差缴纳营业税;
(2)以后汇票收入是否正确计算了免税税额,是否存在应税收入计入汇票收入问题。
三、金融类业务(邮储银行)
集团企业从事金融类业务企业关键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西安华弘证券经纪有限责任企业。按税法要求,金融类业务应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金融类企业经营其它业务,应依据税法要求,按业务性质适用税率并申报纳税。此次税收自查应关键关注:
(一)贷款业务
通常贷款业务应按全部贷款利息收入(包含多种加息、罚息等)作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前,外汇转贷业务按贷款利息收入减去支付给境外借款利息支出后余额作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自1月1日起,外汇转贷业务也应该按收取全部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自查应关键关注:
1、自查各年度通常贷款利息收入,是否错作为转贷业务收入核实,差额缴纳了营业税。
2、自查年度外汇转贷业务,从利息收入中扣减境外借款利息支出是否正确无误。
3、贷款利息收入应按权责发生制确定并计缴营业税。对金融企业1月1日以后发生已缴纳过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包含自营贷款利息和委托贷款利息),若超出应收未收利息核实期限(从1月1日起由180天调整为90天)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还未收回,能够从以后营业额中减除。各单位应自查:
(1)是否存在实际收到利息时才确定收入,延迟缴纳营业税问题。
(2)是否存在已缴税利息超期未收回情况,是否从营业额中扣除,并冲减当期营业税。
4、收取加息、罚息等应确定收入并计缴营业税。各单位应自查收取加息、罚息是否不列收入,不缴纳营业税。
5、以土地、房屋建筑物为抵押贷款,借款者期满后无力还贷,银行销售抵押房屋,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各单位应自查是否存在销售抵债土地、房屋建筑物等未按要求缴纳营业税问题。
6、出租房屋及其它资产取得收入,属服务业收入,应按5%缴纳营业税。应自查是否存在出租抵债资产未缴纳营业税问题。
(二)持有至到期债券利息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要求,银行总行在境内进行人民币或外币债券投资,对其持有金融债券到期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其持有非金融债券到期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邮储银行应自查持有非金融债券取得收入是否列入金融债券利息收入,未缴纳营业税。如:
1、购入并持有至到期非金融机构“短期融资债”取得利息收入,是否按要求缴纳了营业税。
2、购入并持有至到期非金融机构“次级债券”取得利息收入,是否按要求缴纳了营业税。
(三)金融机构往来业务
税法要求,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利息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利息收入。但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应该征收营业税。自查应关键关注:
1、代理其它金融机构分销债券取得手续费收入不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应根据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
各单位应自查是否按上述要求缴纳代理分销债券手续费收入营业税。
2、非同业利息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各单位应自查非同业利息收入是否记入同业利息收入,扩大了金融机构往来范围,少缴营业税。
3、和其它金融机构相互提供劳务、占用资产等取得收入应按对应税目缴纳营业税。各单位应自查和其它金融机构相互提供劳务、占用资产等取得收入是否作为拆借资金利息收入,未缴纳营业税。
(四)金融产品买卖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它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一样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能够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财税[]16号要求“金融企业(包含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要求,以股票、债券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股票、债券红利收入余额确定。”按此要求,债券持有期间产生利息收入,应该在债券买卖时计缴营业税。”
依据上述要求,自查应关键关注:
1、股票转让
(1)计算营业额时,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红利是否未从买入价中减除,少缴了营业税;
(2)按税法要求,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多种费用和税金不应从买入价中减除,卖出过程中支付费用和税金也不应该从卖出价中减除。应自查计算营业额时,以上费用是否进行了减除,少缴了营业税。
(3)当年度股票转让出现正负差相抵后如为负差,是否结转入下十二个月度,从而降低了下十二个月度营业税。
2、债券转让
(1)计算营业额时,债券持有期间取得了利息是否未从买入价中减除,少缴了营业税;
(2)计算营业额时,是否减除了购进债券过程中支付多种费用和税金,和卖出过程中支付费用和税金,少缴了营业税。
(3)当年度债券转让出现正负差相抵后如为负差,是否结转入下十二个月度,从而降低了下十二个月度营业税。
3、外汇转让
(1)计算营业额时,是否减除了购进外汇过程中支付多种费用和税金,和卖出过程中支付费用和税金,少缴了营业税。
(2)当年度外汇转让出现正负差相抵后如为负差,是否结转入下十二个月度,从而降低了下十二个月度营业税。
4、 其它金融商品转让
(1)计算营业额时,是否减除了购进金融商品过程中支付多种费用和税金,和卖出过程中支付费用和税金,少缴了营业税。
(2)当年度金融商品转让出现正负差相抵后如为负差,是否结转入下十二个月度,从而降低了下十二个月度营业税。
(五)投资业务
是否存在邮储银行不负担风险,仅以资金投资取得固定收入对外投资。按税法要求,该类投资应视同贷款业务,其取得收入应视同贷款利息,计算缴纳营业税。
应自查该类投资是否视为贷款业务,是否已将取得固定收入视同贷款利息,缴纳了营业税。
(六)贴现业务
“票据贴现”取得贴现利息收入,属于其它金融业务,以取得收入全额,按5%营业税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自查应关注:
1、是否存在将转贴现支出冲减票据贴现收入,少缴纳营业税问题。
2、是否存在贴现收入递延入账,不立即缴纳营业税问题。
3、是否存在将贴现收入错记入转贴现收入,未缴纳营业税问题。
(七)银行卡业务
1、银行应按收取全部ATM、POS机手续费作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应自查支付银联费用或POS机租金是否冲减了ATM、POS机手续费收入,少缴纳了营业税。
2、用户信用卡透支罚款、罚息等应缴纳营业税。应自查收取用户信用卡透支罚款、罚息等是否缴纳了营业税。
3、银行应按收取全部跨行查询、取款手续费作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应自查支付银联、其它行费用等是否冲减了跨行查询、取款手续费收入,少缴纳了营业税。
(八)委托贷款业务
1、委托贷款业务取得手续费收入应全额缴纳营业税。应自查是否存在按取得全部手续费收入减除其它费用后缴税问题。
2、银行收取借款人支付委托贷款利息后,应按收取委托代扣利息全额,代扣代缴营业税。应自查收到利息是否代扣代缴营业税,有没有错按减除手续费后差额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
(九)结算业务
银行应按办理结算业务收取全部款项,包含价外收取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作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应自查:
1、是否按办理结算业务收取全部款项作为营业额缴纳了营业税。
2、收取邮电费、印刷费、支票工本费等是否冲减了业务收入,未缴或少缴了营业税。
3、销售支票等金融物品行为,应按收取款项全额计算缴纳了营业税,不得扣除支票等成本。应自查是否存在减除了成本后缴税问题。
(十)代理证券、基金业务
代理买卖证券、基金业务应该按办理结算业务收取全部款项作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应自查是否存在代理收入减除回扣、返佣及其它费用后缴税问题。
(十一)代理债券业务
1、代理承销债券应以收取全部手续费作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应自查是否存在将收取手续费冲减了其它费用后作为营业额,少缴纳营业税问题。
2、代理分销债券应以收取全部手续费作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应自查是否存在将收取手续费冲减了其它费用后作为营业额,少缴纳营业税问题。
代理分销国债应该以收取全部手续费作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如银行总行已按向财政部收取手续费收入已全额缴纳营业税,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手续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对于其它国债手续费收入(比如提前兑付取得手续费收入)应属地缴纳营业税。
各单位应自查是否按上述要求缴纳代理分销国债取得手续费收入营业税。
3、代理兑付证券应以收取全部手续费作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应自查是否存在将收取手续费冲减了其它费用后作为营业额,少缴纳营业税问题。
(十二)代理保险业务5%
1、代理保险收入是否纳入会计核实体系,并计算缴纳营业税。
2、代理保险业务应以收取全部手续费作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是否存在将取得代理收入减除了回扣、返佣支出后作为手续费收入,少缴纳营业税问题。
(十三)代收代付业务及其它中间业务
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余额为营业额。
1、代保管收入、咨询收入、代办按揭等中间业务收取手续费收入是否按要求缴纳了营业税。
2、代收电话、水、电、气、信息费等业务取得收入,是否按税法要求缴纳营业税。
3、是否按收取手续费(佣金)类全部收入,包含价外收取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作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十四)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是指含有融资性质和全部权转移特点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依据承租人所要求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协议期内设备全部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协议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全部权。
融资租赁业务应以其向承租者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含残值)减去出租方负担出租货物实际成本后余额,以直线法折算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减除出租货物实际成本,不应包含取得出租货物所发生多种费用,如律师费、谈判费等。应自查:
1、是否按税法要求直线法计算当期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2、计算营业额时,是否减除了取得出租货物所发生多种费用,如律师费、谈判费等,少计了营业税。
(十五)金融理财业务
1、发售理财产品收取管理费、保管费等性质款项,应计入收入,缴纳营业税。应自查是否漏记该类收入,漏缴营业税。
2、支付给理财产品购置者利息,银行应代扣代缴营业税。应自查支付给理财产品购置者利息,是否按税法要求代扣代缴了营业税。
(十六)证券承销业务
承销业务应按收取全部手续费作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应自查是否存在将收取手续费减除承销费用后缴纳营业税问题。
(十七)自营证券收益
1、证券企业自营证券(或将自有资金转到个人账户上进行证券投资)取得买卖差价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应自查是否存在该类收入不入账,不计缴税金问题。
2、自营证券业务应按和证券交易所清算净额(是指成交价扣除相关税费后余额)确定收入,并计算缴纳营业税。应自查是否将清算净额减除了其它费用支出后缴纳营业税问题。
3、证券企业以自有资金用于1级市场认购新股,然后将中签新股在2级市场上出售取得差价应缴纳营业税。是否存在该类收入,不计缴营业税问题。
(十八)托管业务
受托资产管理应按协议约定百分比计算应由证券企业享受收益,缴纳营业税。应自查是否存在取得该类收入不立即足额缴纳营业税问题。
(十九)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应按收取佣金全额,扣除代收证券交易监管费后计缴营业税。应自查是否存在扩大了扣除范围,少缴纳营业税问题。
(二十)其它业务
1、出租房屋、厂房、机器设备等应按要求缴纳营业税。是否存在该类收入未缴纳营业税问题。
2、银行受托理财业务收取手续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是否存在该类收入未缴纳营业税问题。
3、以银行工会名义向贷款户收取管理费或赞助费也应缴纳营业税。是否存在以银行工会名义向贷款户收取管理费或赞助费未缴纳营业税问题。
4、分行从总行取得各项税前分成收入系税前收入,所以分行应缴纳营业税。是否存在分行从总行取得各项税前分成收入计入内部往来,未缴营业税问题。
5、总行二次分配推广银团贷款、协议存款和票据转贴现业务收入奖励,总行已缴纳营业税。各单位应自查是否存在将总行二次分配推广银团贷款、协议存款和票据转贴现业务收入奖励反复缴纳营业税问题。
6、证券企业上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按要求可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应自查是否存在扩大扣除范围,少缴纳营业税问题。
四、速递物流类业务
1、速递业务属邮电通信业,按3%缴纳营业税,物流收入应区分交通运输业收入和服务业收入,分别按3%和5%缴纳营业税。各单位应自查速递业务收入和物流业务收入是否明确区分,分别缴纳营业税,无法正确区分是否按高税率缴税。
2、按税法要求,自开票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实,提供运输劳务取得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提供其它劳务取得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1)各单位应自查提供运输劳务取得运输收入和提供相关业务如运输、配送、仓储、其它服务等取得收入能否正确划分,分别缴纳营业税。如无法正确划分,是否按高税率计算缴纳了营业税。
(2)物流业中包装托运、货运代理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其营业额为取得全部业务收入减除实际代为支付运输标直接费用后余额。
运输标直接费用为:保险费、陆路运费、海运费、空运费、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包装费、仓储费、报关费、代缴港杂费、三检费、装卸搬运费。对列举范围以外,确属运输标直接费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从业务收入中减除。
自查中应关注是否从业务收入中扣除了不属于运输标直接费用其它费用,少缴纳了营业税。
(3)提供交通运输业劳务取得收入,应以其取得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它运输企业运费后余额为营业额,按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自查中应关注:
是否存在未扣除应扣除运费,多缴纳营业税问题。
是否存在从业务收入中扣减了除支付给其它运输企业运费以外其它费用,少缴纳了营业税问题。
4、速递物流业务收取价外费用也应该缴纳营业税。各单位应自查收取押金等价外费用是否计入营业额,并缴纳了营业税。
五、其它非邮业务
此处所述非邮业务是指,除邮务类业务、金融类业务和速递物流类业务之外其它业务。该类业务自查应关键关注:
(一)出租房屋
出租房屋建筑物所得收入,应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各级邮政企业应自查出租房屋建筑物是否按权责发生制确定收入,并缴纳营业税。
(二)出租柜台
邮政企业将在营业场所内部分营业柜台或柜面出租给其它单位或个人。该类收入应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各级邮政企业应自查已出租柜台、柜面是否已按权责发生制确定收入,并缴纳营业税。
(三)出租车辆
邮政企业将自有车辆出租给其它单位或个人。该类收入应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税率5%。
各级邮政企业应按承包费(金)全额确定收入,缴纳营业税。应自查是否将自有车辆承包给个人或企业单位,取得承包收入不入账,或冲减了成本费用,漏缴、少缴纳营业税。
(四)出租设备
出租设备收入应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税率5%。
各级邮政企业应按出租收入全额确定收入,缴纳营业税。应自查是否将设备出租取得租金收入不入账,或冲减成本费用,漏缴、少缴纳营业税。
(五)逾期未退还协议押金
出租业务收取押金,在双方协议要求期限内将押金退还给承租人,不缴纳营业税;逾期不退还,均应并入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双方未签署协议,自收取押金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退还给承租人,不缴纳营业税;超出十二个月不退还,也应并入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
各级邮政企业应自查已超出期限未退还押金,是否并入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
(六)出售无形资产
邮政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全部权,取得出售收入,应按销售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税率5%。
各级邮政单位:
(1)应自查出售无形资产收入是否错按邮政通信业税率3%缴纳营业税。
(2)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或受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后余额为营业额。应自查出售无形资产计税基础是否正确。
(七) 出售土地和房屋建筑物
将自有房屋建筑物全部权、能控制房屋建筑物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出售,取得收入,应按出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税率5%。
各级邮政单位应自查:
(1)出售不动产收入是否错按邮政通信业税率3%缴纳营业税。
(2)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余额为营业额。应自查出售不动产计税基础是否正确。
(八)酒店餐饮类业务
各级邮政单位创办酒店、招待所、餐饮类业务,应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税率5%。
1、各级邮政单位应自查是否将酒店餐饮类业务收入错按邮政通信业税率3%缴纳营业税。
2、应自查未开发票营业额也应确定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各单位应自查未开发票营业额是否计入了收入,并缴纳了营业税。
3、对配有卡拉OK等娱乐设施饭馆、餐厅等饮食服务场所,为用户在就餐时提供娱乐性收费服务应根据娱乐业纳税税率(5%-20%)缴纳营业税。各单位是否将该类收入错按餐饮服务业纳税税率5%或邮电通信业税率3%缴纳营业税。
4、在宾馆酒店内商务中心、美容美发中心、休闲中心等是否按所经营业务正确适用税率。提供娱乐业服务,是否按娱乐业税率缴纳了营业税。
(九)广告业务
广告业务取得收入应缴纳营业税,税率5%。
1、在营业场所公布广告收入
各邮政单位在营业场所内或建筑物外墙以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公布其它单位或个人广告取得收入,应按广告业收入缴纳营业税,税率5%。各单位应自查
(1)在营业场所内公布广告收入是否确定收入,并缴纳了营业税;
(2)适用税率是否争取,是否错按邮政通信业税率3%缴纳营业税。
2、广告企业
广告企业从事广告业取得收入应按广告业征税,税率5%。
对广告业以广告业务收入作为营业额征税。广告业务收入是指广告设计、制作、发表、广告性赞助收入等,对其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它广告企业或广告公布者(包含媒体、载体)广告公布费后余额为营业额。
各单位应按所从事业务性质,自查是否正确计算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四、其它营业税问题
1、企业应严格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要求时间确定收入,并计缴税金。
(1)各单位应自查是否存在收入长久挂账不转收入,不计缴税金问题。
(2)是否存在不按要求时间确定收入,递延纳税义务问题。
2、企业以劳务、资产抵债,应该视同销售并计缴税金。各单位应自查是否存在以劳务、资产抵债未确定收入,未计缴流转税问题。
3、关联企业间提供给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关联交易价格应符合独立交易标准。各单位应自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价格显著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未做纳税调整问题。
第二节 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3%
各级邮政企业及其所属单位购销拓展邮品收入、农资分销业务收入、出售抵债资产收入和其它商品销售收入等,应适用增值税相关要求,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分销配送业务
(一)农资
农资分销业务,指邮政企业自营购入种子、化肥等农资产品后向其它单位及个人销售并配送业务。
依据《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要求,经营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增值税税率为13%;同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通知》(财税〔〕56号)要求,批发、零售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4】第026号要求,从事运输业务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1、各单位自查该类业务是否按商品销售额全额(包含收取价外费用,比如手续费、补助、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确定销售收入,按13%税率计算确定增值税销项税额。
(1)是否按进销差价或全部营业额,错缴纳了营业税。
(2)是否存在将收取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情况。
2、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发票是否为符合要求,并经过认证增值税发票。应关注以下问题:
(1)是否有开票单位和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和实际入库不一致发票用于抵扣。
(2) 用于抵扣进项运费发票是否真实正当,是否有和购进销售货物无关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固定资产发生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和承运方不一致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按销售额全额及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缴纳了增值税。
4、企业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不管是否开具发票,均应该按要求缴纳增值税。各单位应自查是否存在销售农资不开发票,取得收入不按要求入账, 未计缴税金情况。
(二)其它商品
邮政企业经营购入除农资外其它应税商品,向其它单位及个人销售并配送业务。邮政企业应按对应增值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各单位应自查:
1、是否按商品销售额全额(包含收取价外费用,比如手续费、补助、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确定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1)是否存在将收取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情况。
(2)是否错缴纳了营业税。
2、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发票是否为符合要求,并经过认证增值税发票。应关注关键问题同农资分销。
3、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按销售额全额及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缴纳了增值税。
4、企业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不管是否开具发票,均应该按要求缴纳增值税。各单位应自查是否存在销售其它商品不开发票,取得收入不按要求入账, 未计缴税金情况。
二、电子商务
邮政企业经过电子商务形式销售各类除集邮商品外各类商品,应按税法要求缴纳增值税。各单位应自查:
1、是否按商品销售额全额(包含收取价外费用,比如手续费、补助、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确定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否错缴纳了营业税。
2、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发票是否为符合要求,并经过认证增值税发票。应关注关键问题同农资分销。
3、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按销售额全额及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缴纳了增值税。
4、企业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不管是否开具发票,均应该按要求缴纳增值税。各单位应自查是否存在销售商品不开发票,取得收入不按要求入账, 未计缴税金情况。
三、邮储银行销售金银
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在所属分理处、储蓄所等营业场所内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向社会公开销售刻有不一样字样特制实物金条等黄金制品,应缴纳增值税。
1、邮储银行各支行应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上报实物黄金销售额和本支行实物黄金销售额,根据要求预征率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各单位应自查是否按要求预征率缴纳了增值税。
2、是否按金银商品销售额全额(包含收取价外费用)确定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否错缴纳了营业税。
3、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发票是否为符合要求,并经过认证增值税发票。
4、邮储银行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该向购置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一般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金融专业发票。各单位应自查是否按要求开具发票。
四、抵债资产销售
金融企业取得抵债资产中包含存货、机器设备等,处理时应按要求缴纳增值税。各单位应自查取得抵债资产,出售取得收入是否正确核实,应征增值税收入是否按对应税率缴纳了增值税。
五、销售其它商品收入
邮政企业销售其它各类增值税应税商品,也应按税法要求缴纳增值税。
1、各邮政单位应自查是否存在应税其它销售商品未按要求缴纳增值税而缴纳了营业税问题。
2、当月抵扣进项税额发票是否为经认证、合规发票。应关注关键问题同农资分销。
3、当月销售商品收入是否全额(包含收取价外费用,比如手续费、补助、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计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