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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乡镇机关基础养老保险实施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乡锋综合配套改革,保障乡镇机关职员退休后基础生活,依据《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机关基础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121号)、(省人民政府相关全方面推进乡镇机关基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通知》(鄂政发[]28号)、{中共恩施州委、恩施州人民政府相关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意见)(恩施州发[]4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州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乡镇机关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和效率相统一,坚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坚持和城镇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实施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三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本州机构编制部门在12月31日之前同意成立乡镇机关(含县市延伸、派驻乡镇机关,不舍乡镇卫生、教育,下同)在职职员和离退休(职)人员。
第四条 乡镇机关基础养老保险实施县级统筹,由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管理,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机关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五条 乡镇机关基础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由财政列入预算;个人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单位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乡镇机关改革后,属财政核拨经费单位职员,以本人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其它单位职员,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州上年度职员(全部从业人员)平均工资60%,按60%计算缴费基数,超出全州上年度职员平均工资300%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单位以全部职员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
本措施实施后,参保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20%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职员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8%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
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时纳入参保范围人员(个人自愿申请身份置换、领取经济赔偿人员除外),单位应缴纳部分,由县市财政负责列入预算,分年度拨付到单位后,由单位连同个人应缴部分,立即缴纳到社保基金专户。
第七条 乡镇机关及其职员从参保之月至符正当定退休条件止,应按时足颧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不得无故中止缴费。
第三章 基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八条 机关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乡镇机关职员缴费基数11%规模,为参保人员建立基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八个人账户,其它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
第九条 乡镇机关在职职员应从1995年1月起补建个人账户,补缴时以职员1995年以来历年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1%百分比补缴个人账户资金。个人账户应由参保人员负担部分,由参保人员缴纳;应由单位划转部分,由单位缴纳。其中,1994年12月31日前参与工作职员,从1995年1月补缴至12月;1995年1月以后参与工作职员,从参与工作之日起补缴至12月。
第十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颧按要求计息。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有权查询本人缴费统计,机关机关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十二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标准,不补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补缴后,1995年1月以前符合国家要求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工作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1月以后,按实际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时间计算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转移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
要求处理:
(一)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域流动就业,由新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机关机关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二)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就业,机关机关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三)参保人员进入未参与社会养老保险机关机关就业,暂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颧,由原机关机关保险经办机构继续管理。
(四)新进入已参保单位就业职员,过去未参保,应按本措施第九条要求补缴个人账户,并从本措施施行之日起全颧补缴养老保险费。
(五)参保人员和单位解除关系后,重新就业,按本条上述相关要求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随新用人单位继续参保缴费;未就业,能够个人名义在原机关机关保险经办机构开设个人窗9继续参保缴费。
(六)参保机关改制为农村公益性服务组织,实施机关机关基础养老保险制度。
(七)参保单位撤销,退休人员继续由原机关机关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在职人员按本条上述相关要求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基础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一)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二)缴费年限满以上。
第十五条 本措施施行前巳退休(职)人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定,参保后由机关机关保险经 办机构按要求支付养老金。
第十女条 1995年1月'以后参与工作,基础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全州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20%,对缴费年限满以上人员,缴费每增加十二个月,计发百分比提升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颧除以120。
第十七条 1994年12月31日前参与工作,1月 1以后退休,基础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综合补助四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措施同本措施第十六条。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全州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比退休前历年平均指数计发百分比(1.2%)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综合性补助参考当地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中综合性补助标准实施。
第十八条 为保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对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按本措施第十七条计发基础养老金,如低于按原机关计发措施计发退休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取加发补助措施处理,所需费用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退休,发给待遇差90%;退休,发给待遇差70%1退休,发给待遇差50%;退休,发给待遇差30%1退休,发给待遇差10%;1月1日以后退休,不再发给该顷补助。
第十九条 为保持平稳过渡,按本措施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计发基础养老金,和按原机关措施计发退休金仍有差立即,差额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经过建立职业年金给予补齐。 ·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纪但缴费年限不满,只能享受一次性待遇,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中,本措施施行前参与工作,一次性待遇为缴费年限每满十二个月发给两个月全州上年度职员平均工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支付给本人;本措施施行后参与工作,一次性待遇为个人账户储存颧全部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达成法定退休年纪前死亡,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能够依法继承。 退休人员死亡,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按要求支付丧葬补助费、十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余额能够依法继承。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施行后,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调整,实施全省基础养老保险统一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机关机关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时足额发放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并逐步实施社会化发放。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乡镇机关应按时办理基础养老保险登记、申报。基础养老保险费核定、征缴,基础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按(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措施)(省政府令第230号)、《湖北省相关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要求)(省政府令笫231号)、(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措施)(省政府令第232号)实施。
第二十五条 财政应将原用于支付乡镇机关退休人员养老费用和现为在职职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差额部分,划入社保基金专户。乡镇机关社保基金实施单独管理、单独核实。基础养老保险基金当年出现收支缺9,同级财政应立即给予补齐。
第二十六条 机关机关保险经办机构人职员资及所需工作经费应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档案工资是指依据国家相关工资政策规由当地政府确定档案工资。
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从1月1日起施行,以后国家或湖北省出台机关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按新政策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相关推进乡镇财政体制改革保障农村公益性事业发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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