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员岗位聘用措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形成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奖罚分明、合理流动用工用人机制,特制订本措施。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企业全体职员均适用本措施。第三章定编及岗位设定第三条企业人力资源部依据企业总体经营目标和要求,提出企业人员规模和人力资源需求计划,报企业领导同意实施。第四条人力资源部会同各部门科学合理地划分企业组织职务,明确职务相互关系,建立清楚职务层次、次序。第五条编制职务描述书体系,明确每个职位工作性质、任务、难易程度、权限、责任大小和任职条件。第四章岗位聘用标准第六条坚持任人唯贤、优化组合结构。第七条企业调配方案和个人业务专长和意愿相结合。第八条实施自上
2、而下逐层聘用制,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聘用手续。第九条岗位聘用期限须短于或等于职员劳动协议期限。第五章干部任免第十条企业干部任免经过聘用制实现,即聘用和解聘。第十一条企业高层干部任免:1.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2.其它高级职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免。第十二条企业中层干部任免: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提名,经企业常务会议决定任免。第十三条企业通常干部任免:由部门经理提名,经分管副总、总经理同意后任免。第十四条企业全部些人事任免事项,均须正式行文通告。第六章晋升和降职第十五条企业建立正常职务升迁机制。第十六条对企业成绩出色者或卓著者,能够晋升职位,特殊情况可破格晋升。第十七条对企业业绩不良者或违反企业规
3、章制度者,能够降职使用,特殊情况可连降几级。第十八条职位升迁由部门主管或企业领导提出,经董事会或企业常务会议讨论经过,由人力资源部行文通告。第十九条当事人可因本身工作原因向企业提出晋升或降职请求,人力资源部受理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企业审批。第二十条职员职位升迁后,其工资待遇和福利应进行对应调整,特殊情况报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保留。第七章岗位调换第二十一条为了做到人尽其才,企业许可职员在企业岗位间调动。第二十二条职员主动提出岗位调换时,填写调配单向人力资源部申请,经新旧岗位主管和企业领导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正式行文任免事项,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三条企业提出人事调动命令时,征求职员个人和新旧岗位主
4、管意见,均同意后,填写调配单并正式行文任免,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四条全部岗位变动,其主管均须对职员原岗位工作进行考评、判定,并交人力资源部留存。第八章试用及正式聘用第二十五条企业全部职员均应实施试用制,须签署试用劳动协议。试用期确实定:1.劳动协议期限将不满6个月,可不设试用期;2.劳动协议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试用期最长不超出1个月;3.劳动协议期限满1年不满3年,试用期最长不超出3个月;4.劳动协议期限满3年,试用期最长不超出6个月。第二十六条试用职员主管对其试用期工作绩效进行考评,提出提前结束、按原定时限、延期、解聘之意见,并填写试用考评单,送人力资源部审核。第二十七条职员由试用转
5、入正式聘用,须签署正式劳动协议。第二十八条依据职员岗位、职务等原因,可协商决定职员聘用年限,通常分别为1年、2年、3年。职员在企业连续工作满以上,如职员提出,可续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第二十九条职员和企业依据企业相关要求,确立在试用、正式期之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第九章解聘第三十条企业因下列原因,可对相关职员解聘:1.受聘人因本业务、技术水平等原因,经考评不能胜任岗位要求;2.受聘人在要求一段时间内不能完成岗位任务;3.因违反国家和企业法律规章;4.因企业部门工作改变,部门提出撤岗;5.企业经营业务和经营管理范围调整、改变;6.受聘人因脱产进修、长病假、长久外借,难以推行岗位责任;7.无正当理由长久旷工;8.因身体健康情况不宜岗位要求;9.受聘人因劳动协议趋于届满;第三十一条解聘可由职员或企业各方提出,须于离职前1个月前提出。第三十二条由企业提出解聘要求,按双方劳动协议进行赔偿。第三十三条职员解聘后,通常到社会再就业。企业如建立了内部待业机构,则在企业内待业一段时间。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措施由人力资源部解释、补充,经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经过后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