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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实施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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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实施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愈加好落实学校相关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建设要求,规范创业基地管理,确保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创业基地经过为学生提供创新创业实践平台,激励和培养大学生创业精神,引导大学生在艰苦创业实践中学习创业知识、激发创新精神、磨练创业意志、培养创业品质、提升创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委员会,领导、统筹和协调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整体计划、年度安排、立项和结题审批、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决议。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担任,组员由校办、宣传部、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计财处、学生处、研工部、设备处、后勤处、团委等相关单位责任人组成。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指导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和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具体管理。 第四条  指导办公室职责: 1、依据上级团组织和校党委相关激励大学生创新创业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编制我校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发展计划; 2、了解国家、地方和我校相关激励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为学生提供相关咨询服务,激励学生主动创业; 3、招募学生组建创新创业团体,受理创新创业团体入驻创业基地申请,组织相关教授进行评审,并公布入驻团体名单; 4、负责对创新创业团体项目标实施过程进行监控,预防其出现转租或私自改变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 5、负责学生创新创业基地整体形象设计、宣传和对外联络; 6、代表校方和创新创业团体签署创业基地使用相关协议,办理入驻和退出创业基地相关手续,并根据协议实施权利、推行义务; 7、负责对入驻创业基地创新创业团体进行考评; 8、学校交办其它需要由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工作。 第三章  创新创业团体入驻 第五条  入驻条件: 1、创新创业团体责任人及其组员必需为浙江师范大学全日制在校学生; 2、创新创业团体自愿接收创业基地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实施; 3、创新创业项目应含有一定创新性或良好市场潜力,激励创业项目和专业相结合; 4、创新创业团体应含有一定项目开启资金和负担风险能力; 5、创新创业团体入驻创业基地后,必需确保能在创业基地正常开展工作; 6、创新创业团体应有本校指导老师; 7、创新创业团体责任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所在学院和家长同意,团体组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学院同意; 8、创新创业团体组员应成绩良好,学有余力。 第六条  入驻程序: 1、团体提交《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项目申报书》、创业计划书和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 2、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委员会将邀请相关部门责任人及教授对创业团体及创业项目进行评审; 3、评审入围团体经过公告无异议后,正式确定为进驻基地团体; 4、团体组员学习创业基地管理规章制度,并经过考评; 5、创新创业团体和指导办公室签署进驻基地协议书、交纳确保金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6、经指导办公室审核同意,按同意方案进行装修装饰; 7、团体正式进驻基地开展创业活动。 第七条  评审标准: 1、团体责任人在校综合表现良好,学习过相关创业课程,含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2、团体组员由本校学生组成,能吸纳本校贫困学生参与,团体组织结构合理,组员目标一致,含有良好团体精神; 3、创新创业项目含有创新性和市场潜力; 4、创新创业计划书内容全方面,并含有较强现实操作性; 5、创新创业项目和专业结合紧密项目优先。 第四章 创新创业基地管理 第八条  创业基地管理: 1、创新创业团体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2、创新创业团体入驻装修方案需经同意,同意后按方案施工,装修费用由入驻方自负80%,校方负担20%。在协议终止时,装修或改造和房屋相关设施全部归管理基地全部(可移动设施除外),并确保固有消防设施及供配电等设备未受损坏。 3、创新创业团体“门面”设计要规范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美观大方; 4、创新创业团体不得私自对创业基地既定格局进行改造; 5、创新创业团体在创业基地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到基地办公室报批;如有校外人员参与,需提前一周进行报批; 6、创新创业基地免收创业团体场租费,但水电费须由创业团体自行向相关部门缴纳,物业费须由创业团体向基地管理办公室统一缴纳; 7、本着自愿标准,激励创业团体提取利润5%作为大学生创业基金,支持其它在校学生创新创业活动; 8、创业团体须配合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对其日常管理和考评。 9、创业团体有权向校方方提出接收后期业务培训要求,享受实施奖励政策, 向指导办公室及基地管理办公室提出学生创业试验基地使用方面意见和提议。 第九条 经营管理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正当经营; 2、遵守创业基地各项规章制度和和管理办公室签署协议,不得私自以校方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和侵权活动; 3、各团体在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和指导下,实施自主经营,独立核实,自负盈亏。 4、立即正确地向管理办公室报送不包含经营机密报表和数据,配合管理办公室完成相关统计工作; 5、创新创业基地针对团体经营过程中出现困难和问题,有权向指导中心提出申请,有指导中心负责邀请教授学者或企业家对其进行指导。 6、创新创业项目和经营范围不包含娱乐业、化工类、畜牧喂养类行业等易燃、易爆、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易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等项目。 第十条  安全管理: 1、各创新创业团体必需严格遵守创业基地作息时间; 2、各创新创业团体必需做到离开创业基地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 3、创新创业基地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4、因为创新创业团体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创业团体负担;后果严重,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各创新创业团体组员不管发觉任何安全隐患,有义务立即向保卫处或管理办公室汇报。 第十一条  卫生管理: 1、各创新创业团体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环境卫生; 2、各创新创业团体应确保自己区域内洁净整齐。 第五章 创新创业团体考评和奖惩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团体考评 1、创新创业团体考评每十二个月进行两次,分别在每十二个月6月份和12月份; 2、考评程序: (1)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委员会发出书面通知; (2)团体依据评定考评要求准备材料; (3)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委员会组织下属相关部门对考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调查; (4)依据考评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5)考评结果以书面形式给予公布。 3、考评根据《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考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总分值为100分,并有一定加减分条件。 4、评定考评结果分优异、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入驻团体在评定考评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评不合格; (1)创新创业团体进驻后,未按要求在创业基地内开展工作,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团体用房常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者; (2)未能按时向指导办公室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经过整改无效者; (3)创新创业团体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 (4)关键责任人违犯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5)超出业务要求范围,从事和申报经营内容无关商业活动; (6)不按要求时间交纳应缴费用者; (7)私自更换团体责任人者; (8)因安全问题,受到二次以上警告者。 (9)因卫生问题,受到三次以上警告者。 5、创新创业团体考评时需提交评定考评自评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报表、团体人员花名册、负担业务统计表和协议复印件、团体组员在创新创业方面取得荣誉材料等其它要求提供材料。 第十三条  考评结果效用: 1、评定合格创新创业团体,依据《浙江师范大学本科生创业创新教育学分管理措施(试行)》给对应学分。 2、创新创业基地依据考评结果,评选优异创新创业团体和创新创业之星,并给先现金奖励; 3、组织优异团体到校外进行考察学习; 4、总评定不合格团体将被勒令退出创新创业基地。 第六章  创新创业团体退出 第十四条  协议期满退出 同一创业项目在该区域使用权最长不超出3年,进驻创新创业基地团体和创业基地协议期满,到指导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十五条  自动申请退出 因创新创业团体内部问题,团体责任人向指导办公室提出退出申请,经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委员会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十六条  孵化期满退出 考评优异创业团体,其团体责任人毕业时可申请在基地进行孵化,责任人毕业十二个月内可在基地进行孵化,十二个月期满后,办理相关手续,自动退出。 第十七条  勒令退出 对严重违反创新创业基地管理规章制度或考评不合格团体,指导办公室可提出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勒令退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措施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相关要求和学校管理条例实施。 第十九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年 1 月 24 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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