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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
职员抚恤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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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WA056
页码
2-1
××企业职员抚恤细则
一、本企业职员凡不能参与劳工保险或人寿保险者,遇有伤病亡故时,其抚恤工作悉依本细 则处理。
二、本细则除长久受雇在本企业从业人员外,其它临时、特约顾问、特聘等人员均不适 用。
三、凡因实施职务而致工伤,一时不能工作者,在其医疗期间,按月发给全部薪津但以24 个月为限。
四、在职死亡,根据下列要求,给一次性抚恤金:
1.服务未满1年者,给1万元。
2.服务1年以上未满2年者,给2万元。
3.服务2年以上未满3年者,给3万元。
4.服务3年以上未满4年者,给4万元。
5.服务4年以上未满者,给5万元。
6.服务以上者,给6万元。
五、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伤死亡者,除照第4条办理外,得由直属主管叙明事实,呈报总 经理核定,另行酌给尤其抚恤金,但以5个月薪津为限。
1.明知危险而奋勇抢救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顾个人生命危险尽忠职守抵御强暴者。
3.在危险地点或危险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六、因逾病假期限而受停薪留职期间内病故者,得按在职死亡请恤,但以停薪留职后6个月 内为限。
七、遗属请领抚恤时,应检具死亡证实书及户籍本各一份、继承人以分配次序表及同意书件 等随同申请表送交人事单位。
八、抚恤申请表应由人事、会计两单位审查签证,呈奉核准后发给。
签发人
责任人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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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九、受领抚恤金遗属,须备有证实文件,受领抚恤金次序以下:
1.配偶。
2.直系血统儿女。
3.父母。
4.弟兄姊妹。
5.祖父母。
6.孙儿女。
十、死亡者如无遗属或遗属居住远方,不能赶到,无法亲临埋葬时,由企业指定人员代为埋 葬,其费用在应给抚恤金内支用。
十一、申请抚恤金应在死亡后3个月内申请,但遇有些人力不可抗拒事故时,得准予延长。
十二、本细则呈奉总经理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签发人
责任人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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