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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诊疗疾病,保护企业全体职员身心健康,依据国家和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情况,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各类医疗保障实施范围:
(一)协议制职员(以下简称职员),实施企业医疗保障和社会医疗保险相结合医疗保障制度。
(二)钟点制职员(以下简称钟点工),参与和享受社会医疗保险、企业年度体检和疫苗注射。
(三)港澳台籍及外籍华为职员,不包含在本《要求》保障范围之内。她们享受企业提供年度体检、疫苗注射,和购置商业性健康保险。
(四)合资企业,依据国家和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身情况,自行制订医疗保障管理要求。
第三条 企业为推行医疗保障制度,实施下列项目:
(一)预防保健项目
1、年度体检
2、专题体检
3、疾病预防
4、新职员录用体检
(二)医疗服务项目
1、门诊医疗
2、住院医疗
3、高额医药费补助
第四条 企业医疗保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和实施,健康指导中心帮助。
第二章 医疗保障基金
第五条 企业每十二个月按职员工资总额5%,筹建“医疗保障基金”和“意外保险基金”,其中,用工资总额4%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作为职员既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又享受企业医疗保障资金起源。用工资总额1%建立意外保险基金,用于职员遭受工伤及其它意外伤害赔偿起源。意外保险基金管理措施将另辟文件要求。
第六条 医疗保障基金用于两个方面:
(一)“缴费和门诊补助”,占职员工资总额3.5%,用于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和为职员建立企业个人门诊帐户。
(二)“住院诊疗和预防保健基金”(以下称住院基金),占职员工资总额0.5%。
第七条 为确保低工资职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对达不到“保底线”职员,用行政费用给予补差。“保底线”由人力资源部确定。
第三章 个人门诊帐户
第八条 “缴费和门诊补助”按本人工资3.5%提取,首先用于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剩下资金存入个人门诊帐户。个人门诊帐户资金属个人财产,由个人支配。
第九条 门诊就医,首先使用社保“个人医疗帐户”,不敷支付,用本人在企业个人门诊帐户支付,再不敷支付,个人自理。
第十条 个人门诊帐户资金可用于到任何医疗机构接收诊疗和到任何药店购置任何药品。
第十一条 个人门诊帐户资金余额,许可本人或继承人提取,提取须推行纳税义务。
第四章 住院诊疗
第十二条 职员住院诊疗,基础医药费超出要求额度,享受企业住院基金补助。
第十三条 住院基础医药费支付和报销,按下列次序进行:
(一)在社保“封顶线”以下,按社保机构要求报销,不予报销费用个人自理。
(二)超出社保“封顶线”基础医药费,企业住院基金给予补助,可报销90%,其它10%个人自理;报销金额不超出深圳社保“封顶线”二倍,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第十四条 职员住院基础医药费超出企业住院基金补助标准,即超出“华为封顶线”,若个人无力支付,可向企业申请高额医药费补助,但须推行下列程序:
1、本人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陈说申请理由;
2、帮助企业核实自己收入和财产情况;
3、经过企业讨论和批复。
第十五条 住院基金补助基础医药费,限于深圳市社保《基础医药费目录》所列基础诊疗费、基础药品费和床位费,超标部分个人自理。
第十六条 企业住院基金使用简图于下:
第五章 预防及保健
第十七条 企业依据需要对全体职员进行疫苗注射,并向职员进行疾病预防宣传、心理咨询。
第十八条 为预防疾病发生,企业每十二个月对全体职员进行一次体检。
第十九条 对患有慢性病职员,除实施年度体检外,还依据病情不定时地组织检验。
第二十条 对高级管理、高级技术、高级专业干部,除实施十二个月一度体检外,还可组织专题体检。
第二十一条 预防及保健费用在企业住院基金项下列支。
第六章 驻外地未参与社会医疗保险职员医疗保障
第二十二条 派驻中国其它地域未参与社会医疗保险职员,按企业缴纳社保住院医疗保险费标准,从其个人门诊帐户中提取,纳入企业住院基金。
第二十三条 享受住院补助,许可选择当地社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础医药费在“华为封顶线”以下,按90%在企业住院基金中报销,其它10%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享受企业门诊补助,门诊医药费用个人门诊帐户资金支付,不敷支付个人自理。
第七章 驻海外职员医疗保障
第二十五条 中国派驻海外职员及家眷在工作所在国医疗保险,由企业代理购置。其本人在企业享受商业保险期间医疗保障基金中个人门诊帐户用于支付保费,不足部分由企业从行政费用中支付。商业保险选择国际上有声誉、有实力保险企业。
第二十六条 海外当地职员可购置当地声誉好、有实力医疗保险,费用从行政费用中支付。
第二十七条 驻海外职员患病可在当地很好医院诊疗。患大病、重病时,若当地医治有困难,可事先不需经企业同意即回国诊疗,费用由企业从行政费用中支付。
第八章 钟点工医疗保障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障管理要求》实施后,钟点工风险保障金中医疗部分,由企业用于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不再随工资发给个人。
第二十九条 对达不到“保底线”钟点工,企业用行政费用给予补差。
第三十条 钟点工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后剩下资金,存入本人在企业个人门诊帐户。
第三十一条 钟点工年度体检及疫苗注射,由行政费用支付。
第九章 门诊帐户和住院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职员使用企业个人门诊帐户支付医药费,报销时须出含有效发票。
第三十三条 职员享受企业住院基金补助医药费,报销时须出具医疗机构住院证实、诊疗书、病历和医药费等单据。
第三十四条 职员住院诊疗发生医药费,在发票开具日起十二个月以内,均属有效发票,不受会计年度限制。
第三十五条 职员到县以下地域出差、探亲和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基础医药费,社保机构不予报销部分,在企业住院基金中报销,但须出具公
司业务部门证实和有效报销文件。
第三十六条 职员因公短期出国、出境,患病后门诊或住院所发生医药费,社保机构不予报销部分,在企业住院基金中报销,但须出具所在国、所在地域医疗机构开具医疗费收据、药品费单据和其它有效文件。
第三十七条 职员患病期间享受企业支付疾病津贴。疾病津贴标准按人力资源部相关要求。
第三十八条 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和违法、犯罪行为引发医药费,企业不予报销。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工伤职员全部诊疗费用从行政费用中支付。
第四十条 生育行为符合国家政策女职员,多种生育津贴按企业人力资源部要求计发。
第四十一条 对新职员体检从严从细,患重病、大病和传染病通常不予录用,若系企业亟需人才,经同意录用后,所需医疗费在企业行政费用下列支。
第四十二条 本《要求》解释权归企业人力资源部。
第四十三条 本《要求》自二○○十二个月一月一日起生效,并付诸实施。
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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