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港务企业车辆管理制度1. 目标1.1. 将车辆之管理权责、购置、使用、保养、修理、加油、肇事处理等事项给予标准化、合理化。1.2. 使本企业内之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化,并达成经济效益。2. 范围2.1. 本制度适适用于由企业综合办公室管理全部公用车辆。3. 权责单位3.1. 企业综合办公室为本规章之权责单位,负责本规章之管制,并确保依据本规章之规范作业。3.2. 本企业全部公务车辆之证照办理、纳税、保险统一由办公室负责管理。3.3. 本企业全部之公务车辆应指定“车辆保管人”,负责该车辆之驾驶、清洁及维修,并指派专员负责调度管理。4. 车辆购置4.1. 本企业各单位若因公务需要必需增购车辆时应按固
2、定资产增加方法请购,同意后由权责单位负责选购。4.2. 选购多种车辆应以坚固耐用,省油及价格合理为标准。5. 车辆使用5.1. 车辆实施统一管理,企业本部全部车辆均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调度,各部门用车均须提前提出用车申请,填写盈全部企业出车单,经综合办公室同意后,由车队按公务轻、重、缓、急统一安排出车。未依要求申请使用者不得用车。如有特殊情况未能填写盈全部企业出车单者,应先电话联络办公室责任人员,得到同意后可先出车,然后补办相关手续。5.2. 凡本企业全部之公务车辆应设置车辆使用记录表,每次出车时由驾驶员如实统计,使用前应查对车辆里程表和纪录表上前一人之里程迄数是否相符,使用后应统计行驶里程、时间
3、、地点、用途等,办公室每个月最少抽查一次,如有记载不实、不全或未记载者,应呈报其部门主管纠正之,经劝导仍未改善者,将采取对应处罚或暂停其使用权利。5.3. 车辆使用人于驾驶前,应对车辆做基础检验(如水箱、油量、机油、煞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有故障、失窃配件或损坏等情事应立即报备,由最终使用人负责。5.4. 无驾驶执照人员及非本企业人员严禁使用本企业之车辆,如系无照驾驶而肇事者,除自行负责肇事全部责任外,应和车管专员一并处理。5.5. 车辆使用人不得私自将公务车辆开回家,或做非公务目标使用。5.6. 驾驶公务车洽公返回时,应将车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合适之正当位置),并将车载物品卸下,
4、门窗关闭上锁,如任意放置致车辆发生违规、损毁、失窃时,除依情况由最终驾驶人赔偿外,并予惩处。6. 车辆维修6.1. 车辆年审、保养维修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安排办理,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按要求审批后方可入厂维修,特殊情况下需就近维修,经办公室责任人同意后方可修理。6.2. 修理后全部更换零配件,必需带回交办公室检验认可。6.3. 凡本企业车辆除紧急情况外,应至本企业指定之保养厂或特约厂维修,可自行修护时,应尽可能选购材料换修。6.4. 公务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它耗损急须修护或更换时,可就实际情况直接送修,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出五百元时,应先向办公室责任人汇报核准后方可
5、送修。6.5. 公务车辆如因为驾驶人使用不妥或车管专员疏于保养,而致车坏或机件故障,所须之修护费应依情节由驾驶人或车管专员负担。6.6. 车辆保管人于每次保养或维修后应记入车辆维修报表,并呈权责单位主管签核。7. 车辆保养7.1. 本企业公务车辆应由车辆保管人随时保持清洁,如遇天雨则每日必需擦拭洁净,以防腐锈。7.2. 各公务车辆保管人应根据原厂所制使用手册要求之保养里程送保养厂保养。8. 车辆加油8.1. 各公务车辆使用之油料,以加油卡形式至加油站加油,每次加油时填入车辆使用记录表以备权责单位查核。特殊情况也能够现金至加油站加油,但需说明原因。8.2. 车辆使用每个月考评一次百公里油耗,对显
6、著油耗异常者责令驾驶员作说明,无正当理由者视情节进行处罚。9. 肇事处理9.1. 本企业多种车辆因公务行驶而违反交通规则,如属人为过失,其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如属车辆本身不可抗拒之力量,并因公行驶时,其罚款由企业负责。9.2. 多种公务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除向周围机关报案外,并须立即和车辆保管单位主管及车管专员联络,派人前往现场帮助处理,并立即通报办公室主管或代理人。9.3. 公务车辆发生车祸后相关保险企业理赔作业,应由当事人配合权责单位负责处理。9.4. 前项理赔金额如不足赔偿肇事损失时,其不足部份得视责任归属,由企业负担或由肇事人自行分担。9.5. 未经企业许可私用企业之多种车辆而肇事者,其肇事责任概和企业无关,其肇事责任除应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外,并依企业相关要求惩处之。镇江兴隆港务 年 月车辆使用记录表用车 时间使用部门/人员起讫地点公里表数加油/维修备注-